案件概述
北安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北檢公訴刑訴〔2021〕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遠程視頻參加訴訟,辯護人劉忠喜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秋,被告人李某通過"探探"APP與被害人高某認識后,李某以談戀愛名義騙取高某信任,在2021年5月至8月間,李某虛構其在廣東省揭陽市經營的烤肉店員工受傷、個人投資等名義共計向高某借款人民幣226600元,贓款已被李某用于玩游戲、購買奢侈品等消費。案發(fā)前,李某返還高某1691元,剩余224909元尚未返還。經偵查,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9月10日在黑龍江省克山縣被××機關抓獲。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偵破經過、戶籍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清單、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民事裁定書、人民調解協議書、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李某行動軌跡、銀行交易流水、微信賬單記錄、情況說明等;證人王某、崔某、劉某的證言;被害人高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其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六個月以下之間確定刑罰期限,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無異議。其辯護人以李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主觀惡意不深,社會危害性不大,具有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情節(jié)作從輕辯護。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0年秋,被告人李某通過"探探"APP與被害人高某相識。2021年2月至9月,李某通過社交軟件“陌陌”與多名女性搭訕聊天,語言曖昧,并與多名女性保持戀愛關系。2021年4月李某以談戀愛名義騙取高某信任,同
年5月至8月間,李某虛構其在廣東省揭陽市經營烤肉店及員工受傷、個人投資等名義共計向高某借款人民幣226600元,所得贓款被李某用于購買電腦玩游戲、購買奢侈品等花銷。案發(fā)前,李某返還高某1691元,剩余224909元尚未歸還。
經偵查,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9月10日在黑龍江省克山縣被××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質證、確認的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偵破經過、戶籍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清單、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民事裁定書、人民調解協議書、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李某行動軌跡、銀行交易流水、微信賬單記錄、情況說明等;證人王某、崔某、劉某的證言;被害人高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辯護人提出李某具有退贓、當庭認罪認罰,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李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具有前科,可以酌定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
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7年8月1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被害人高某人民幣224909元。
三、依法扣押未隨案移送的黑色電腦機箱一臺,在判決生效后予以拍賣,所得款退賠給被害人高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萬玲
人民陪審員韓輝
人民陪審員劉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井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