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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縣檢刑訴(2022)8號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3-02-05   閱讀:

案件概述

洋縣人民檢察院以洋縣檢刑訴(20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洋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某某及其辯護人曾志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7年夏天,被告人鄒某某經(jīng)常在受害人雷某某經(jīng)營的XX干洗店內洗衣服,雙方熟識后,留下電話號碼和微信,鄒某某提出要和雷某某以男女朋友關系來往,并謊稱自己在山西省臨汾市開有煤礦,讓雷某某看了自己偽造的巨額存款存折,騙取了雷某某的信任。后鄒某某以開礦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從2017年夏天至2018年底,從雷某某處以借為名,先后通過微信轉賬、銀行轉賬的方式,騙取人民幣98.671萬元,以現(xiàn)金方式騙取人民幣5萬元。雷某某多次催要借款,鄒某某以自己的資金被凍結為由,給雷某某還款8.63萬元外,余款被鄒某某全部用來償還自己的貸款、家庭日常生活開支和高檔消費。

2、2020年初,被告人鄒某某通過抖音APP認識了受害人任某某,后雙方互相添加了微信好友,鄒某某謊稱自己已經(jīng)離婚,并給任某某說自己在山西臨汾開有煤礦,兩人多次見面后確定了男女朋友關系。2020年3月31日,鄒某某自稱錢包丟失向任某某借款2萬元,后又以給礦上工人發(fā)工資、生意周轉等各種理由,先后多次從受害人任某某處借錢。并向任某某出示自己偽造的有31458600.02元余額的交通銀行存折,讓任某某看自己偽造的資金凍結文件,還自稱在漢中有七套房產(chǎn),騙取了任某某的信任。從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鄒某某先后從任某某處以借款名義,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方式,騙取人民幣共計331.15萬元,通過現(xiàn)金方式騙取人民幣15萬元。騙來的資金除了給任某某17.355萬元外,余款全部被鄒某某用來償還自己的貸款、本人及家庭的日常開支、購買房產(chǎn)和高檔消費。

3、2021年8月底,被告人鄒某某通過手機抖音APP認識了受害人李某某,鄒某某謊稱自己已經(jīng)離婚,并說自己在山西省臨汾市開煤礦,在漢中有6套房子,11輛車,騙取了李某某的信任。后雙方見面并以男女朋友關系交往,鄒某某給李某某看了自己偽造的有巨額存款的存折,并承諾次年年初給李某某買房子結婚。2021年9月29日,鄒某某謊稱其在山西的一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把對方打傷,被當?shù)嘏沙鏊辛?,向李某某借?萬元,后李某某通過支付寶給鄒某某轉賬2萬元,所得現(xiàn)金被鄒某某花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認筆錄等。

被告人鄒某某之行為構成詐騙罪,提請依法判處。被告人鄒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建議判處被告人鄒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鄒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辯稱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辯稱被告人構成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其家庭存在困難,希望能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17年夏天,被告人鄒某某經(jīng)常在被害人雷某某經(jīng)營的XX干洗店內洗衣服,雙方熟識后,留下電話號碼和微信,后鄒某某提出要和雷某某以男女朋友關系來往,并謊稱自己在山西省臨汾市開有煤礦,讓雷某某看了自己偽造的巨額存款存折,騙取了雷某某的信任。后鄒某某以開礦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從2017年夏天至2018年年底,從雷某某處以借為名,先后通過微信轉賬騙取56.691萬元,銀行轉賬及匯款的方式騙取41.98萬元、以現(xiàn)金方式騙取人民幣5萬元,共騙取雷某某人民幣103.671萬元。雷某某多次催要借款,鄒某某以自己的資金被凍結為由,給雷某某還款8.63萬元外,余款被鄒某某全部用來償還自己的貸款、家庭日常生活開支和高檔消費。

二、2020年初,被告人鄒某某通過抖音APP認識了被害人任某某,后雙方互相添加了微信好友,鄒某某謊稱自己已經(jīng)離婚,并給任某某說自己在山西臨汾開有煤礦,兩人多次見面后確定了男女朋友關系。2020年3月31日,鄒某某謊稱其錢包丟失向任某某借款2萬元,后又以自己資金被凍結,要給礦上工人發(fā)工資、生意周轉等各種理由,先后多次從被害人任某某處借錢,為取得任某某的信任,向任某某出示自己偽造的有31458600.02元余額的交通銀行存折和自己資金被凍結的文件,還自稱在漢中有七套房產(chǎn),騙取了任某某的信任。從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鄒某某先后從任某某處以借款名義,通過微信轉賬騙取260.35萬元、支付寶轉賬騙取53.8萬元、銀行轉賬方式騙取17萬元,通過現(xiàn)金方式騙取15萬元,共計騙取任某某人民幣346.15萬元。騙來的資金除了給任某某17.355萬元外,余款全部被鄒某某用來償還自己的貸款、本人及家庭的日常開支、購買房產(chǎn)和高檔消費等。

三、2021年8月底,被告人鄒某某通過手機抖音APP認識了被害人李某某,鄒某某謊稱自己已經(jīng)離婚,并稱自己在山西省臨汾市開煤礦,在漢中有6套房子,11輛車,騙取了李某某的信任。后雙方見面并以男女朋友關系交往,鄒某某給李某某看了自己偽造的有巨額存款的存折,并承諾次年年初給李某某買房子結婚。2021年9月29日,鄒某某謊稱其在山西的一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把對方打傷,被當?shù)嘏沙鏊辛?,向李某某借?萬元,后李某某通過支付寶給鄒某某轉賬2萬元。所得現(xiàn)金被鄒某某花用。

以上被告人鄒某某騙取被害人雷某某103.671萬元,騙取被害人任某某346.15萬元,騙取被害人李某某20000元,共騙取三名被害人451.821萬元。除向被害人雷某某還款8.63萬元,向被害人任某某還款17.355萬元,共計25.985萬元外,其余均已被鄒某某本人及家庭日常開支、購買房產(chǎn)、還貸款及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受案登記表、回執(zhí),證實受案、立案相關情況。

2、拘留證、通知書、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提請批準逮捕書、決定書、逮捕證,證實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情況。

3、偽造的存折及文件復印件,證實被告人鄒某某偽造了有31458600.02元余額的山西臨汾XX銀行支行的存折,以及山西省臨汾市XX區(qū)公安x及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其財產(chǎn)處置的文件的事實。

4、扣押清單,證實2021年10月20日洋縣公安x在鄒某甲見證下扣押了鄒某某的銀行卡21張,手機5部,印章3個,存折1張,房產(chǎn)證3本,POS機4部,高檔皮帶2根,高檔皮鞋1雙,高檔皮包1個的事實。

5、貸款余額明細、還款計劃、貸款資料,證實被告人鄒某某2020年與其妻子石某某貸款在漢中某某樓盤購買商品房一套,首付226716元,在漢臺區(qū)信用聯(lián)社某某分社辦理510000元按揭貸款,現(xiàn)借款余額47萬余元的事實。

6、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貸款記錄,證實2020年5月、2021年2月鄒某某在鎮(zhèn)巴縣XX銀行XX支行有5萬元、13萬元的還款記錄。

7、鄒某某名下中國交通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建設銀行賬戶信息,證實鄒某某名下2個交通銀行賬戶內現(xiàn)余額10余元;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內余額4萬余元;3個建設銀行賬戶內余額3.3萬余元的事實。

8、調取證據(jù)清單、支付寶交易明細、微信交易明細、長安銀行交易明細、陜西信合交易明細、中國銀行交易明細、郵政銀行交易明細、建設銀行交易明細,證實2020年4月至9月,被害人任某某通過微信向鄒某某轉出260.35萬元,通過支付寶向鄒某某轉出53.8萬元,銀行轉賬17萬元的,共計331.15萬元的事實。

9、欠條復印件、微信轉賬記錄截圖、柜臺轉賬客戶回單、ATM存款票據(jù)復印件,證實2017年-2020年,被害人雷某某通過微信向鄒某某轉出566910元,通過銀行存款機向鄒某某存款249800元,通過銀行柜臺向鄒某某匯款13萬元,以及向戶名為景某某的人柜臺匯款4萬元,共計98.671萬元,鄒某某給雷某某打有欠條1.5萬元;鄒某某向被害人雷某某通過微信轉賬還款8.63萬元的事實。

10、陳某某證言,證實她是鄒某某朋友,2021年10月1日前一兩天,鄒某某給她打電話說他和別人打架了,手機和包掉水里了,并說馬上過國慶了,帶她去成都過節(jié),她和鄒某某帶著娃去了成都,她們去成都玩時身上沒帶錢,鄒某某說他一個姐姐的朋友給他轉賬,讓她用支付寶收款,她收到兩筆錢,一筆8000元,一筆12000元,一共2萬元。與被害人陳述能相互印證。

11、鄒某甲證言,證實他在東莞經(jīng)營榮鋼門業(yè)有限公司,鄒某某是他親弟弟,其妻子叫石某某,鄒某某和一個叫任某某的洋縣女的有關系,他記得在2019年冬天左右,鄒某某帶的任某某到東莞玩了三、四天,他們以男女朋友的身份來往,在20年農(nóng)歷正月20左右,他回老家時,在城固坐高鐵,鄒某某來送他,看到鄒某某還是帶的任某某一路。鄒某某沒有在他經(jīng)營的榮鋼門業(yè)投資,他也沒有經(jīng)營什么實體。

12、石某某證言,證實她家總共有六口人,她和丈夫鄒某某還有四個孩子,她是家庭主婦沒有干啥工作,鄒某某具體職業(yè)她不清楚,她們2010年左右才領的結婚證,2013年開始在洋縣XX租房居住生活。自從她和鄒某某搬到洋縣之后,他回出租屋時間就不多了,經(jīng)常在外面,她也沒看過他工作啥的,后來她們就吵架,這幾年她和鄒某某見面很少了,見面也沒話說。鄒某某有幾個微信,她只加了他一個微信,他抖音還把她拉黑了,她看不見他,沒見過鄒某某朋友。她聽鄒某某哥哥鄒某甲說鄒某某交通肇事逃逸,他正在處理,讓他不要急,她不知道其他事情。2018年左右,鄒某某自己買了一輛二手的黑色寶馬越野車,花了多少錢她不知道,車牌號也沒有記住。2020年他們在漢中市漢臺區(qū)購置了XX大廈XX棟XX室這套房,買房的時候她父母出了8萬,但是鄒某某經(jīng)常背著她從她父母那取錢,取了多少她也不知道,她從鄒某某的嫂子李某某那里借了十來萬,買房付款首付了多少錢她不知道。她們每個月要還4026元的房貸,她還有一個7萬元的貸款,每月還2700元左右,必要的生活費3000元,水電費等2500元左右,加起來12000左右,鄒某某每個月固定給她1萬3,還有4個孩子的學費5000元,房租5800元,這些都是鄒某某給她的,基本上都是微信轉賬給她的。鄒某某平時沒給她貴重的物品,最貴重的也就是一兩千塊錢的戒指。

13、被害人任某某陳述,證實2020年春節(jié)她通過抖音認識了個男的叫鄒某某,現(xiàn)在是男女朋友關系,期間鄒某某不斷以礦上需要錢為理由叫她轉錢,她微信給鄒某某轉了260.35萬元,支付寶給鄒某某轉了53.8萬元,銀行轉賬17萬元,還有27萬現(xiàn)金。她基本上沒咋懷疑過他,一個原因和鄒某某認識時間不長,他拍身份證照片給她;第二個原因是他對她很好;第三個原因2020年5、6月的時候,鄒某某給她看過法院凍結他賬戶的文件,文件內容大概是他因拖欠工人工資,將他名下資產(chǎn)凍結,還附有幾個銀行賬戶,余額9000多萬,她看了這個文件覺得有公章就相信他了;第四個原因是2020年9月左右,鄒某某給她說轉讓礦呀,開不下去了,工人工資得發(fā),但法人變更要時間,年底就行,所以他相信了,到了年底她問他,他說他們老板和當?shù)毓瞲李某甲有關系,李某甲涉黑被抓了,把老板也牽扯進去了,她查了一下確實李某甲涉黑被抓她就相信了;第五個原因2021年4、5月的時候,當時她已經(jīng)懷疑他了,給他提還錢的事,他說他在漢中有七套房,還帶她去這些房看了。今年6、7月她爸爸生病后,她就開始問要錢,但他總是這月推下月,說最遲九月,他總會給她說他出現(xiàn)新的狀況,錢取不出來,所以她覺得被騙了。2020年7月她給他說要交房租,他給她往卡上打了5萬元,另外微信給她轉過123556.81元,但其中30000元鄒某某用了。

14、李某某陳述,證實她和鄒某某是2021年8月底通過抖音認識的。他說和前妻已經(jīng)離婚,之前有4個孩子,自己在山西省臨汾市開有煤礦,在甘肅省兩當縣開有鐵礦,還說自己在漢中有6套房子11輛車。她和他以男女朋友關系交往,鄒某某還答應明年上半年給她買房子和她結婚,鄒某某還帶她出去玩。2021年9月29日,鄒某某說他高速路上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并把對方給打了,派出所把他拘留了,讓她借給他2萬元,后來她就相信了,就借給他2萬元,鄒某某當時給她發(fā)了一個叫陳某某的支付寶收款碼,說是派出所一個領導的老婆,后她分兩次轉賬,第一次轉賬8000元,第二次通過花唄套現(xiàn)1.2萬元。鄒某某比較有錢出手闊綽,買茶葉就花了1萬多元,看起來大方,給別人發(fā)煙是整包高檔煙,自己開的寶馬X6越野車。鄒某某在漢中還拿了一本存折讓她看,存折上有1500多萬定期存款,并說到時候取出來和她買房子結婚。

15、雷某某陳述,證實2017年她在漢臺區(qū)前進東路開了一家XX的干洗店,鄒某某就經(jīng)常到店里洗衣服,認識后她和鄒某某以男女朋友交往,他把他兩張銀行存折拿出來讓她看,一張余額是2000多萬,一張上面余額是幾百萬,具體數(shù)字沒記住,他還帶她去桔園逛,走到城固縣城他說他錢包丟了,沒錢用問她借了1萬元現(xiàn)金,后來每次都著急給她說礦上需要錢,周轉從她這借過好多錢,最多一次借他5萬元,最少1萬元,她算了一下,共計110萬元左右。她都是通過微信轉賬,銀行轉賬,柜面現(xiàn)金轉賬,直接給付現(xiàn)金的方式給的。她的微信號是lyf5***1,支付銀行卡是工商銀行卡,卡號是62220226060********。鄒某某收款的微信號是zouyong55***,微信昵稱是XX;收款銀行卡是建設銀行卡,戶名是鄒某某,卡號是62170041300********,只有一次他讓轉給他自稱礦山的工作人員,對方收款是農(nóng)行卡,戶名是景某某,卡號是62284829181********。她借給鄒某某的錢來源是自己的十萬元左右,剩下的錢都是借別人的。之前她一直多次催要,他給答復是他存折上幾千萬被凍結了,一直沒辦好,辦好了才給她錢。到現(xiàn)在還沒還錢,現(xiàn)在覺得她被騙了。經(jīng)她核對,微信一共給鄒某某轉了566910元,通過銀行存款機給鄒某某存款一共249800元,通過銀行柜臺給鄒某某匯款一共13萬元,給一個戶名叫“景某某”的人柜臺匯款4萬元,這些加起來就是986710元,還給鄒某某現(xiàn)金30萬元左右,具體數(shù)字我記不起來了,他只給打了一張1.5萬元的借條,鄒某某一共給她還了86300元,都是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給的,現(xiàn)把微信轉賬記錄、銀行柜臺匯款記錄和ATM機存款記錄打印出來交給警察。

16、鄒某某辨認筆錄,證實2021年10月1日14時15分-45分,鄒某某在10張年齡相仿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6號為受害人任某某的事實。

17、被害人辨認筆錄,證實2021年9月8日21時30分-55分,被害人任某某在10張年齡相仿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7號為鄒某某。2021年10月2日12時10分-40分,被害人雷某某在10張年齡相仿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7號為鄒某某。2021年10月2日11時10分-30分,被害人李某某在10張年齡相仿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7號鄒某某的事實。

18、陳某某辨認筆錄,證實2021年10月27日18時1分-13分,證人陳某某在10張年齡相仿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為鄒某某的事實。

19、被告人鄒某某的供述,證實任某某是他2020年4月份通過抖音認識的,他和任某某有經(jīng)濟往來,任某某過生日讓他去陪她,他害怕花錢,說錢包丟了,任某某微信給他轉了1萬元。后來身上沒錢就問她借錢,說礦上困難,給工人發(fā)工資需要錢,還在山西臨汾XX銀行辦了個存折,讓辦假證的人給存折上做了個假的3000萬的存款,然后他讓任某某看了一下,騙她說是他打架啥的錢被凍結了,事情處理完就可以拿來用,任某某相信他,然后陸續(xù)借錢給他,前后加起來有200多萬,算上利息300多萬。他拿這些錢用于還錢,還拿去揮霍,用于消費,買衣服,買手機,陪任某某全國旅游,還有KTV唱歌,喝好酒,還用于家庭開銷,他給鎮(zhèn)巴XX信用社還了26萬元,每個月給石某某13000元,3000用于日常生活,1萬用于還房貸和其余還款。和任某某認識以后,在漢中XX買了一套房,房號XX,首付22萬元,月供4000多,分了30年,他用任某某給的錢去買了房,裝修還花了5萬元。他沒在山西承包煤礦,制作假存折就是為了騙別人,證明他有錢。記得任某某一次給了2萬現(xiàn)金,給了三次1萬現(xiàn)金,最多一次是在朱鹮廣場停車場給了10萬元,加起來現(xiàn)金一共15萬元,他一共給任某某錢加起來有8萬元,其中最多一次是她要交房租,她給她5萬元。陳某某、任某某、李某某都是他女朋友,陳某某從小就認識,其余都是抖音認識的。他9月29日從李某某那里借了2萬元,說他遇到困難,和別人撞車打架了。從陳某某那里借了20萬元左右,和她是正常借錢。從雷某某那里借了80萬元左右,他給雷某某也說在山西臨汾開煤礦的,需要用錢,各種理由騙她,從她那陸續(xù)借的,每次都是幾萬幾萬的借,給她付三分的月息,總共借了80萬元左右,后來雷某某不借給他錢了,他才開始騙她,偽造了一張3000萬存折的假存折讓她看。從雷某某那借的錢都用于還網(wǎng)貸、信用卡和生活開銷。她都是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轉賬、微信轉賬。銀行轉賬轉到他建設銀行卡和農(nóng)業(yè)銀行卡的。他手機號:1859161****,微信昵稱是“XX”。在他車上找到的三個印章是他在路邊墻上看見小廣告,然后給打電話給他刻印章,對方刻好后聯(lián)系他,他們在漢臺區(qū)XX小區(qū)附近見面,他給對方150元,對方幫他刻好三個印章,這三個印章是偽造的。他不知道對方叫啥,只跟他見了一面,他用這假印章偽造了一份文件,文件應該在車上被他撕碎了。他偽造的文件內容就是他錢被凍結了,以后會解凍啥的,就是為了騙任某某,讓她認為他有錢,有償還能力??ㄉ犀F(xiàn)在只剩7萬元了,目前還不起這些債務。他一共騙取了雷某某1013710元,但是給了她3萬元,也就一共騙了她983710元,一共騙了任某某3451500元,其中微信轉260.35萬元,支付寶轉賬53.8萬元,通過銀行給轉賬16萬元,現(xiàn)金給了15萬元,但是給任某某了8萬元,也就是說一共騙取3371500元。騙李某某了2萬元。

20、到案經(jīng)過,證實鄒某某系洋縣公安民警于2021年9月30日在成都錦江區(qū)抓獲到案。

2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鄒某某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相互關聯(lián),相互印證,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其婚姻狀況,以談男女朋友為由,并編造其開有礦,有多套房產(chǎn)及巨額存款等,多次騙取三名被害人現(xiàn)金451.821萬元,數(shù)額巨大,至案發(fā)除歸還二名被害人25.985萬元外,其余贓款均已被其消費或揮霍。被告人之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審理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家庭困難,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依法予以采納。被告人多次詐騙多名被害人巨額財物,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公訴機關對其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被告人因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應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鄒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36年3月3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詐騙所得贓款依法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人任某某328.795萬元,發(fā)還被害人雷某某95.041萬元,發(fā)還被害人李某某2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永恒

人民陪審員姚少華

人民陪審員陳彥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肖琳

書記員高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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