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一部刑訴(2022)Z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3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會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辯護人時志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8月初,在黑龍江省寶清縣內,被告人楊某某按照姜某(已判刑)、路某(已判刑)的安排,以平安銀行的名義找來院某等人充當客服,用上線“旺旺商鋪”提供的客戶名單,以平安客服的名義向客戶撥打辦理貸款電話。每撥打一個電話,上線支付姜某、路某人民幣5元(以下幣種同),姜某、路某支付被告人楊某某2.5元,被告人楊某某支付客服1.5元。被告人楊某某從姜某、路某處收到7094.5元,獲利3000元。期間,院某撥打被害人靖某電話,致其被騙9000元,案發(fā)后,院某賠償被害人靖某9000元。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到案經過、前科證明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伙同他人利用電信網(wǎng)絡,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四個月,罰金二千元。
被告人楊某某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定性均不持異議。被告人楊某某如實供述系坦白。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無犯罪前科,初犯偶犯,建議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初,在黑龍江省寶清縣內,被告人楊某某按照姜某(已判刑)、路某(已判刑)的安排,以平安銀行的名義找來院某等人充當客服,用上線“旺旺商鋪”提供的客戶名單,以平安客服的名義向客戶撥打辦理貸款電話。每撥打一個電話,上線支付姜某、路某人民幣5元,姜某、路某支付被告人楊某某2.5元,被告人楊某某支付客服1.5元。被告人楊某某從姜某、路某處收到7094.5元,獲利3000元。期間,院某撥打被害人靖某電話,致其被騙9000元,案發(fā)后,院某賠償被害人靖某9000元。被告人楊某某已經退賠違法所得3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等書證,證人姜某、路某、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靖某的陳述,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均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應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電信詐騙活動猖獗,屬于從嚴打擊犯罪。被告人楊某某已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法律后果明知。故對辯護人建議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楊某某退賠的違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被告人楊某某退賠的違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沒收并上交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曹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