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志丹縣人民檢察院以志丹檢刑訴(2022)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賀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志丹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葉海峰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指定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志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21年1月12日23時許,被告人賀某某在志丹縣XX鎮(zhèn)地攤魚店里找到被害人楊某某,稱自己能在延安市石油小區(qū)找下在油礦上包灶的工作,詢問楊某某是否愿意一起干,楊某某同意后,賀某某便以需要交押金、保險費、辦理健康證、給領導送禮等為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楊某某20090元,并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間,陸續(xù)給楊某某退款17100元,剩余2990元被賀某某揮霍,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二)2021年12月27日15時許,被告人賀某某與志丹縣XX市場XX店的雇員徐某義通話時稱自己在志丹縣XX鎮(zhèn)XX溝站上當廚師,站上現(xiàn)需要大量豬肉,被害人解某艷得到消息后,同意給賀某某所說的站上供肉食,賀某某便以供貨需要交押金為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解某艷人民幣1300元,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三)2022年1月份(具體時間不詳),被告人賀某某聯(lián)系被害人劉某宏稱能找到在長慶采氣三廠開值班車的工作,劉某宏同意之后,賀某某便以需要交工作押金、給領導送禮、辦危運證、辦上崗證、交灶費、買工衣等為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劉某宏人民幣34390元,在2022年1月3日至2月7日期間退款10430元,剩余23960元被賀某某揮霍,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四)2022年1月4日,被告人賀某某對被害人王某甲的姐夫稱其能聯(lián)系下在志丹縣杏河鎮(zhèn)杏南作業(yè)區(qū)開值班車的工作,后王某甲聯(lián)系賀某某了解情況,并同意干開值班車的工作,賀某某便以開值班車需要交押金、保險費、車輛管理費、上崗證費、給領導送禮等為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王某甲人民幣14942元,詐騙所得被賀某某揮霍,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五)2022年1月5日,被告人賀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正通過王某正的哥哥王某甲介紹取得聯(lián)系,王某正與賀某某了解情況后,同意開值班車,賀某某便以開值班車需要交押金、辦理資格證等為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王某正人民幣4000元,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六)2022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賀某某給被害人程某忠打電話稱自己能找到給長慶采油三廠倒生活垃圾的工作,程某忠同意后,賀某某便以需要交工作押金、保險費、管理費等為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程某忠5028元,于2022年1月31日退款2000元,剩余3028元被賀某某揮霍,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七)2022年1月16日,被告人賀某某向被害人楊某昌稱其在長慶采油三廠開值班皮卡車,單位現(xiàn)在需要一輛值班車且可空掛一輛車,掙兩輛車的錢,楊某昌同意提供車輛在長慶采油三廠值班,賀某某便以需要給領導送禮、交押金、培訓費、車輛管理費等為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楊某昌人民幣8750元,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八)2022年1月份(具體時間不詳),被告人賀某某和被害人葛某智通過葛某智侄女單位的大師傅介紹取得聯(lián)系,賀某某稱順寧采油三廠需要一輛值班車,葛某智表示愿意用自己的車給采油三廠值班,賀某某便以需要交保證金、給領導送禮、辦理資格證和交稅錢等為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騙取葛某智人民幣6760元,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九)2022年1月18日,被告人賀某某向被害人樊某明詢問其是否有挖溝機,得知樊某明有挖溝機后,便稱志丹縣XX鎮(zhèn)有兩個月的工程需要挖溝機,并和樊某明約在志丹縣XX街見面聊,樊某明了解情況后表示同意,后二人互加微信,賀某某以干工程需要給領導送禮、買保險等為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樊某明人民幣7800元,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十)2022年1月21日,被告人賀某某向被害人任某成稱西區(qū)采油廠灶上需要一名幫廚,看任某成的妻子干不干,任某成妻子同意后,賀某某便以需要交押金、買保險、給領導送禮等為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任某成人民幣26040元,于2022年1月30日至1月31日期間退款9000元,剩余17040元被賀某某揮霍,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十一)2022年1月28日10時許,被告人賀某某向被害人楊某燕稱自己是志丹縣順寧長慶采油廠的廚師,采油廠管理員換了之后需更換供貨商,看楊某燕的蔬菜門市是否愿意供貨,楊某燕同意供貨后,賀某某便以需要交押金為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楊某燕人民幣2400元,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十二)2022年1月28日13時許,被告人賀某某到志丹縣XX鎮(zhèn)柳樹坪老安蔬果門市,稱志丹縣長慶杏南作業(yè)區(qū)需要供貨,并出示身份證證明真實性,被害人安某某同意供貨后,兩人互加微信,賀某某便以需要交押金、給領導送禮、買保險等為由,以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安某某8440元,詐騙所得全部被賀某某揮霍,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十三)2022年1月30日9時許,被告人賀某某來到志丹縣XX鎮(zhèn)XX溝寶娃糧油水產門市,稱自己是志丹縣長慶杏北作業(yè)區(qū)的廚師,長慶杏北作業(yè)區(qū)要更換供貨門市并委托他進行考察,問寶娃糧油水產門市是否愿意供貨,被害人汪某某同意后,賀某某稱需要交押金2000元,看領導需要四條軟中華香煙,汪某某相信后,用微信給賀某某轉賬2000元,并在隔壁門市花了2520元買了四條軟中華香煙給賀某某,同年2月1日12時許,汪某某接到賀某某電話稱志丹縣杏南作業(yè)區(qū)也要更換供貨門市需要交押金2000元,汪某某又給賀某某轉賬2000元,被詐騙共計人民幣6520元,全部被賀某某揮霍,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十四)2022年2月2日,被告人賀某某向被害人何某俊稱長慶鉆探公司要在XX鎮(zhèn)設點需要一名買菜員和一名看門房人員,何某俊和其兒子同意后,賀某某就以需要交工作押金、保證金、面試費、培訓費、給領導送禮等為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騙取何某俊人民幣17900元,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十五)2022年2月10日19時許,被告人賀某某與被害人王某麗通過張某艷介紹取得聯(lián)系,賀某某向王某麗稱長慶作業(yè)區(qū)幾天后會搬至志丹縣XX鎮(zhèn),需要招一名幫灶人員,若王某麗同意會一并將洗碗工作給她掙雙份工資,王某麗相信后,賀某某以需要交押金為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王某麗人民幣1500元,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十六)2022年2月11日15時許,被告人賀某某在XX鎮(zhèn)打工群里發(fā)信息稱需要招聘一名配菜員和一名洗碗工,被害人劉某乙便通過信息上所留的電話聯(lián)系了賀某某,賀某某稱自己是長慶采油廠廚師,長慶采油廠準備往志丹縣XX鎮(zhèn)搬遷,搬到XX鎮(zhèn)后將做飯與洗碗的工作給劉某乙,讓劉某乙掙雙份工資,劉某乙相信后,賀某某便以需要交工作押金、保險費為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劉某乙人民幣1820元,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十七)2022年2月15日10時許,被告人賀某某與被害人劉某甲在志丹縣麻地坪小學偶遇,賀某某稱自己能在川慶公司找到會計的工作,看劉某甲的妻子是否愿意干,劉某甲表示想讓自己的兒媳干這份工作后,賀某某稱需要交押金2000元,劉某甲相信后,以微信發(fā)紅包的方式給賀某某發(fā)了10筆200元的紅包,共計人民幣2000元,賀某某將詐騙所得全部揮霍,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十八)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賀某某在迎賓大道坐公交時偶遇被害人劉某丙,并留了聯(lián)系方式,后賀某某打電話告訴劉某丙其所在的川慶公司需要招一名買菜員,劉某丙同意后,賀某某以交工作押金、保證金、保險費、給領導送禮等為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騙取劉某丙人民幣9920元,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十九)2022年2月18日16時許,被告人賀某某向被害人劉某蓮稱其是長慶鉆探公司的廚師,現(xiàn)公司需要一名買菜員,劉某蓮表示愿意干后,賀某某以需要交押金、買保險、辦理上崗證等為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劉某蓮人民幣20800元,于2022年2月22日退款2100元,剩余18700元,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二十)2022年2月19日11時許,被告人賀某某向被害人董某海稱其在川慶鉆探公司當廚師,公司在志丹縣境內開展鉆探作業(yè)需要一名管理員兼協(xié)調員,董某海表示同意。當天下午2時許,董某海在XX鎮(zhèn)XX廣場又遇到了賀某某,便邀請賀某某去XX鎮(zhèn)紙包魚食堂吃飯,并聯(lián)系了其朋友王某乙。吃飯時,賀某某稱在川慶鉆探公司當管理員兼協(xié)調員需要交保證金,董某海相信后,添加了賀某某的微信,并用微信給賀某某轉賬2000元。后賀某某冒充自己為曹經理,并電話聯(lián)系董某海稱簽訂協(xié)議需交6000元協(xié)議保證金,董某海又以微信轉賬的方式給賀某某轉賬6000元,詐騙所得8000元人民幣全部被賀某某揮霍,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二十一)2022年2月19日14時許,被告人賀某某與被害人王某乙在XX鎮(zhèn)紙包魚食堂通過董某海介紹認識,賀某某稱川慶鉆探公司在志丹縣XX鎮(zhèn)開展鉆探作業(yè)需要開灶,灶上需要大量肉食,王某乙同意供貨后,賀某某便以供貨需要交押金、給領導送禮等為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王某乙人民幣13100元,于2022年2月21日退款900元,剩余12200元被賀某某在網上賭博揮霍,案發(fā)后至今未退還。
上述犯罪事實,有書證、提取、檢查等筆錄、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及辯解予以證實,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賀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共計實施詐騙犯罪二十一起,騙取人民幣17997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賀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愿意接受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賀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賀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一、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二、被告人在量刑時具有以下情節(jié):1.被告人系坦白;2.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3.被告人一貫表現(xiàn)良好,無前科劣跡,系初犯;4.被告人對部分被害人有退賠行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被害人的損失。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共計實施詐騙犯罪二十一起,騙取人民幣179970元,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進行部分退賠,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辯護人提出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無前科劣跡及部分退賠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作案使用的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賀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二、作案使用的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同慧榮
審判員趙秀東
人民陪審員肖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楊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