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岳檢刑訴[2022]2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受理,因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依法將其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瞿玉成、許惠、檢察官助理李俊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及其辯護人吳艷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于2018年年初成立湖南明耀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耀公司),該公司通過建立虛假的外匯投資平臺并承諾每月返還5%以上的高額投資返利來騙取客戶巨額投資款,并招納了侯某等員工從事相關工作。明耀公司由被告人林某負責管理和尋找客戶,并與客戶簽訂承諾高額返利的投資服務合同,鐘華(另案處理)負責虛假平臺的日常維護和向客戶返利,余某(已判決)明知該公司利用虛假平臺實施詐騙,仍舊負責為客戶開戶、入金?,F(xiàn)查明,被告人林某和鐘華、余某等人詐騙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472.8萬余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8年6月份,被告人林某以前述外匯投資并承諾高額投資返利相引誘,對被害人林某實施詐騙。2018年6月7日被害人林某被騙在長沙市岳麓區(qū)××街道蘭亭湖畔的家中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人林某指定的余某銀行賬戶分別轉賬人民幣70萬元、15萬元、53.8萬元,用于在明耀公司的虛假外匯投資平臺上投資;2018年7月13日,被害人林某被騙在上述家中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人林某指定的余某銀行賬戶分別轉賬人民幣95萬元、95萬元、90萬元,用于在明耀公司的虛假外匯投資平臺上投資;2018年8月7日,被害人林某被騙在上述家中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人林某指定的余某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100萬元,用于在明耀公司的虛假外匯投資平臺上投資。至此,被害人林某共計被騙人民幣518.8萬元。在此過程中,為繼續(xù)騙取被害人林某的信任,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高額返利”等名義返還給被害人林某人民幣100余萬元,被害人林某實際被騙人民幣約400萬元。
2、2018年7月份,被告人林某以前述外匯投資并承諾高額投資返利相引誘,對被害人許某實施詐騙。2018年7月3日,被害人許某被騙向被告人林某指定的余某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20萬元,用于在明耀公司的虛假外匯投資平臺上投資。在此過程中,為繼續(xù)騙取被害人許某的信任,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高額返利”等名義返還給被害人許某人民幣4萬元,被害人許某實際被騙人民幣16萬元。
3、2018年7月份,被告人林某以前述外匯投資并承諾高額投資返利相引誘,對被害人汪某實施詐騙。2018年7月6日,被害人汪某被騙向被告人林某指定的余某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20萬元,用于在明耀公司的虛假外匯投資平臺上投資。
4、2018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以前述外匯投資并承諾高額投資返利相引誘,對被害人尹某實施詐騙。2018年8月7日,被害人尹某被騙向被告人林某指定的余某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15萬元,用于在明耀公司的虛假外匯投資平臺上投資。在此過程中,為繼續(xù)騙取被害人尹某的信任,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高額返利”等名義返還給被害人尹某人民幣4.2萬元,被害人尹某實際被騙人民幣10.8萬元。
5、2018年10月、11月份,被告人林某以前述外匯投資并承諾高額投資返利相引誘,對被害人唐某實施詐騙。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12日,被害人唐某在長沙市岳麓區(qū)的家中等地,被騙多次使用自己或其姐姐黃敏的銀行卡向被告人林某指定的侯某銀行賬戶轉賬共計人民幣30萬元,用于在明耀公司的虛假外匯投資平臺上投資。在此過程中,為繼續(xù)騙取被害人唐某的信任,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高額返利”等名義返還給被害人唐某人民幣約4萬元,被害人唐某實際被騙人民幣26萬元。
被告人林某和余某、鐘某到上述被害人和其他客戶的投資款后,除以“高額返利”名義返回部分資金給各被害人以繼續(xù)騙取被害人信任外,其余主要用于了購房、購車及各種高消費活動。其中,被告人林某于2018年5月9日以余某的名義,以支付現(xiàn)金160661元、貸款160000元的方式在湖南辰坤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購買了位于長沙市芙蓉區(qū)××街××號××樓××層××號的一套面積為12.58平方米的門面,并登記在余某名下;于2018年5月9日以余某的名義,以支付現(xiàn)金1232647元、貸款3100000元方式在湖南晟通置業(yè)有限公司梅溪湖分公司購買了位于長沙市岳麓區(qū)××期××棟××房的一套面積為233.32平方米的住宅;2018年9月以余某的名義,以支付現(xiàn)金113萬元、貸款130萬元的方式在湖南三武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S560的18款邁巴赫小汽車。后因明耀公司無法繼續(xù)支付客戶返利,余某在被告人林某的指示下,分別于2018年11月和2019年3月將上述邁巴赫小汽車和梅溪湖牡丹苑小區(qū)的房產(chǎn)出賣,所得錢款用于償還給部分客戶。
2021年12月10日14時許,辦案機關將被告人林某抓獲歸案。到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被告人林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投資服務合同、銀行流水清單、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余某、侯某的證言;被害人林某、汪某等5人的陳述;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及辯解;司法鑒定報告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林某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調整量刑建議后,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并處罰金的刑罰。提請本院依法判決。
被告人林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林某系坦白、認罪認罰,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某于2018年年初成立湖南明耀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耀公司),該公司通過建立虛假的外匯投資平臺并承諾每月返還5%以上的高額投資返利來騙取客戶巨額投資款,并招攬了侯某、余某等員工從事相關工作。明耀公司由被告人林某負責管理和尋找客戶,并與客戶簽訂承諾高額返利的投資服務合同,鐘華(另案處理)負責虛假平臺的日常維護和向客戶返利,余某(已判決)明知該公司利用虛假平臺實施詐騙,仍舊負責為客戶開戶、入金?,F(xiàn)查明,被告人林某和鐘華、余某等人詐騙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472.8萬余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8年6月份,被告人林某使用前述虛假的外匯投資平臺,以承諾高額的外匯投資返利相引誘,對被害人林某實施詐騙。2018年6月7日被害人林某被騙在長沙市岳麓區(qū)××街道蘭亭湖畔的家中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人林某指定的余某銀行賬戶分別轉賬人民幣70萬元、15萬元、53.8萬元,用于在明耀公司的虛假外匯投資平臺上投資;2018年7月13日,被害人林某被騙在上述家中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人林某指定的余某銀行賬戶分別轉賬人民幣95萬元、95萬元、90萬元,用于在明耀公司的虛假外匯投資平臺上投資;2018年8月7日,被害人林某被騙在上述家中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人林某指定的余某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100萬元,用于在明耀公司的虛假外匯投資平臺上投資。至此,被害人林某共計被騙向被告人林某指定的余某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518.8429萬元。在此過程中,為繼續(xù)騙取被害人林某的信任,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高額返利”等名義返還給被害人林某人民幣100余萬元,被害人林某實際被騙人民幣約400萬余元,被害人林某對此損失數(shù)額予以確認。
2、2018年7月份,被告人林某使用前述虛假的外匯投資平臺,以承諾高額的外匯投資返利相引誘,對被害人許某實施詐騙。2018年7月3日,被害人許某被騙向被告人林某指定的余某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20萬元,用于在明耀公司的虛假外匯投資平臺上投資。在此過程中,為繼續(xù)騙取被害人許某的信任,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高額返利”等名義返還給被害人許某人民幣4萬元,被害人許某實際被騙人民幣16萬元。
3、2018年7月份,被告人林某使用前述虛假的外匯投資平臺,以承諾高額的外匯投資返利相引誘,對被害人汪某實施詐騙。2018年7月6日,被害人汪某被騙向被告人林某指定的余某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20萬元,用于在明耀公司的虛假外匯投資平臺上投資。
4、2018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使用前述虛假的外匯投資平臺,以承諾高額的外匯投資返利相引誘,對被害人尹某實施詐騙。2018年8月7日,被害人尹某被騙向被告人林某指定的余某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15萬元,用于在明耀公司的虛假外匯投資平臺上投資。在此過程中,為繼續(xù)騙取被害人尹某的信任,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高額返利”等名義返還給被害人尹某人民幣4.2萬元,被害人尹某實際被騙人民幣10.8萬元。
5、2018年10月、11月份,被告人林某使用前述虛假的外匯投資平臺,以承諾高額的外匯投資返利相引誘,對被害人唐某實施詐騙。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12日,被害人唐某在長沙市岳麓區(qū)的家中等地,被騙多次使用自己或其姐姐黃敏的銀行卡向被告人林某指定的侯某銀行賬戶轉賬共計人民幣30萬元,用于在明耀公司的虛假外匯投資平臺上投資。在此過程中,為繼續(xù)騙取被害人唐某的信任,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高額返利”等名義返還給被害人唐某人民幣約4萬元,被害人唐某實際被騙人民幣26萬元。
被告人林某和余某、鐘某到上述被害人和其他客戶的投資款后,于2018年5月9日,以支付現(xiàn)金160661元、貸款160000元的方式在湖南辰坤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購買了位于長沙市芙蓉區(qū)××街××號××樓××層××號××房,房屋登記在余某名下;于2018年5月9日以余某的名義,以支付現(xiàn)金1232647元、貸款3100000元方式在湖南晟通置業(yè)有限公司梅溪湖分公司購買了位于長沙市岳麓區(qū)××期××棟××房的一套面積為233.32平方米的住房;2018年9月以余某的名義,以支付現(xiàn)金113萬元、貸款130萬元的方式在湖南三武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S560的18款邁巴赫小汽車。后因明耀公司無法繼續(xù)支付客戶返利,余某在被告人林某的指示下,分別于2018年11月和2019年3月將上述邁巴赫小汽車和梅溪湖牡丹苑小區(qū)的房產(chǎn)出賣,所得錢款用于償還給部分客戶。
2021年12月10日,辦案機關將被告人林某抓獲歸案。到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被告人林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承諾高額回報,吸引被害人到虛假的外匯投資平臺投資,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詐騙罪的事實與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林某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理。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林某系坦白、認罪認罰,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林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并處罰金的量刑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林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應當對其參與的全部詐騙犯罪數(shù)額承擔退賠責任。根據(jù)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林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33年6月9日止。罰金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對涉案詐騙犯罪所得予以追繳,追繳不能的,責令被告人林某進行退賠,發(fā)還被害人林某人民幣四百萬元、被害人許某人民幣十六萬元,被害人汪某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害人尹某人民幣十萬八千元,被害人唐某人民幣二十六萬元(被告人已返還部分及其他同案人退賠的部分可予以核減)。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舒秋膂
人民陪審員譚波
人民陪審員馬佳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易佩蘭
書記員劉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