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刑訴[2022]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許某1相識,趙某謊稱自己是民警,并給許某1介紹工程。2020年6月,許某1的朋友想將自己女兒安排到某院工作,許某1找到趙某幫忙,趙某在沒有能力辦理的情況下,以處理關系為由騙取許某1人民幣1萬元。許某1發(fā)現(xiàn)被騙后多次找趙某還錢,趙某故意將手機關機失去聯(lián)系。2021年10月18日許某1在黃島區(qū)某小區(qū)碰到趙某,趙某被迫將1萬元還給許某1。
2019年10月,被害人王某經許某1介紹與被告人趙某認識,后趙某冒充警員身份與王某談戀愛并同居。2020年6月,趙某編造在執(zhí)法辦案中將人打傷需要賠償?shù)氖掠?,騙取王某人民幣4.5萬元,用于個人日常消費和工地開支。
2018年底,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陶某相識,并謊稱自己是警員。2020年9月,陶某準備經營KTV需要辦理消防證,趙某謊稱有關系可以幫忙辦理,以處理關系為由先后騙取陶某人民幣1.5萬元,用于個人日常消費。以上,被告人趙某詐騙三次共計人民幣7萬元。
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發(fā)破案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被害人陶某、王某、許某1的陳述,證人許某2、楊某等的證言,被告人趙某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趙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2020年6月王某向趙某轉賬4.5萬元時,兩人系同居關系,雙方承擔家庭支出,財產混同,趙某向王某索要4.5萬元屬于撒謊并非詐騙,該款用于共同消費支出及償還相關債務,趙某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021年雙方分手后,趙某給王某出具一份欠條,該款屬于民事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2.詐騙陶某的金額為1萬元并非1.5萬元,轉賬2999.99元與200元不能證明是陶某向趙某轉賬,且交易時間與陶某筆錄中的時間不一致。3.被告人趙某具有自首、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已退賠許某1,家庭困難,本人經常參加公益活動(有親屬住院病歷及視頻資料為證),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1年11月23日8時37分,某所民警接趙某報警稱有人攔著他不讓他走。接警后,辦案民警到現(xiàn)場后,在場人許某1、王某稱被趙某詐騙,經詢問趙某,其當場承認其詐騙的事實。民警遂將其傳喚至長江路派出所接受審查。
關于被告人趙某辯護人提出詐騙王某4.5萬元不構成詐騙應為民事糾紛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王某確定男女關系后,趙某騙王某其負責抓人的工作,后來手頭缺錢,編造其與同事外出抓人賠償為由,王某出于錯誤認識交付趙某4.5萬元,該款被趙某用于償還之前的借款及給司機加油,支付工資,趙某明知沒有償還能力,編造理由騙取王某錢款,應當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趙某本人對騙取的該款項并無異議,趙某雖出具了欠條,但并無歸還的行為和意愿。辯護人認為該筆不構成詐騙,應認定是民事糾紛的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詐騙陶某的1.5萬元,除雙方無異議的1萬元,被害人陶某陳述剩下的錢是用其妻子的銀行卡及其民生銀行信用卡刷的趙某拿的POS機,分別是2999.99元(9月3日)及200元(9月4日),其他找不到記錄的2800元,怎么給的趙某記不清了,一共是一萬六千元。刷POS機有賬單詳情截圖予以佐證。被告人趙某供述:過了幾天陶某又給他轉了5000元,其中3000元是用銀行卡刷的POS,刷一次隨機變戶,剩下的記不起來是怎么給的了,大約收了對方15000元。上述陳述、書證能夠相互印證,公訴機關據(jù)此指控詐騙數(shù)額為15000元并無不當。辯護人提出該筆事實應認定1萬元,其余數(shù)額不應認定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辯護人提出趙某具有的其他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趙某因被被害人攔著不讓走而報警,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詐騙許某11萬元,因案發(fā)前已經退賠被害人,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趙某構成自首,認罪認罰,退賠許某1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趙某具有的法定、酌定情節(jié)已充分考量,據(jù)此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不得假釋。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麗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陳貴斌
書記員張馨瑜
速錄員國瑩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