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邵大檢刑訴(2022)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依法于2022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顏志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張小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2月份,被害人蔡某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被告人張某,張某先后向蔡某某出售一些品牌白酒;所賣出的白酒均是張某從其堂姐家里拿的。在取得蔡某某的信任后,自2022年2月至4月期間,張某多次編造其有品牌白酒可以銷售及其他理由,騙取蔡某某126400元,用于日常消費、賭博。具體事實如下:
2022年2月16日,張某謊稱其有兩件飛天茅臺,可以按照每瓶2600元的價格賣給蔡某某。蔡某某隨即通過微信、支付寶轉款25800元給張某,此前蔡某某在張某處購酒尚有5400元余款。
2022年3月1日,張某又謊稱其手里還有習酒、郎酒、湘窖天和酒、飛天茅臺等,可以銷售給蔡某某。蔡表示都可以收購,并于3月3日通過微信支付了38000元定金。
2022年3月11日,張某謊稱其在上海玩,身上沒有錢了,要求蔡某某將剩余20000元貨款打給他,蔡某某即于當日通過微信轉款19000元給張某。
因為蔡某某一直向張某催要所購白酒,張某無法交付。同年3月20日,張某再次編造理由說其從長沙回來后居家隔離,又謊稱其表姐家里有11件飛天茅臺,可以用6件這種茅臺酒抵扣之前的近9萬元的購酒款,蔡某某表示同意。同時張某又要蔡某某再他給其2萬元應急,蔡通過微信轉了6000元。
2022年4月12日,張某謊稱其有價值25萬余元的茅臺酒可以賣給蔡某某,要求蔡某某補齊剩下的差價;當晚,張某又謊稱其從邵東給蔡某某送酒,因為車子未年檢,被交警扣押,要求蔡某某給他10萬元協(xié)調關系。后在邵陽市大祥區(qū)交警大隊門口,蔡某某給付了32200元給張某。
在之后的一段時間,被害人蔡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張某交付白酒,張某均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同年6月中旬,張某將蔡某某微信拉黑。
2022年7月7日,張某在長沙被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害人蔡某某的陳述、證人張芳的證言、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轉賬記錄、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時亦無異議。辯護人張小勇提出,張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過重;張某身患重病,建議對其宣告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張小勇關于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過重、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辯護觀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上繳國庫。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7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罰金限被告人張某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126400元,返還給被害人蔡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何利華
人民陪審員周小云
人民陪審員謝春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鄭詩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