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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321刑初59號受賄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2-17   閱讀:

案由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受賄    

案號    (2019)鄂1321刑初59號    

2019年3月1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該案指定本院管轄,湖北省隨縣人民檢察院以鄂隨縣檢刑訴[2019]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賄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指定本院對該案進行審理,次日,本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4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魯義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羅玉華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湖北省孝昌縣看守所(以下簡稱“孝昌看守所”)擔任民警兼獄醫(yī)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三次安排涉黑案件在押人員楊某1與其家人、朋友見面,并多次為楊某1提供通訊設備,幫助其與外界聯(lián)系,還兩次為楊某1傳遞紙質材料,為其與外界串通案情提供幫助,逃避處罰;另利用職務便利,以幫在押人員托關系幫忙從輕判決、串通案情、變更強制措施等為名,分別索取、收受楊某1、蔡某2、朱某2、劉某1等四名在押人員親屬的財物共計38.9萬元(人民幣,下同)。公訴機關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行為分別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賄罪。

被告人徐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

被告人徐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但提出不構成該罪“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其提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徐某某雖然存在為楊某1在孝昌醫(yī)院就醫(yī)治療期間,三次安排其親屬等人會面;多次提供通訊工具讓其與外界聯(lián)系及兩次傳遞紙質材料等行為,但上述行為只是為楊某1提供了便利,并沒有為楊某1通風報信、串通案情,也未影響公安機關對楊某1案件的偵辦及造成案件性質發(fā)生變化,故屬一般情節(jié),而非適用該罪中“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被告人徐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犯受賄罪的部分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提出的辯護意見“指控收受肖某的16.2萬元不應認定為行賄款”,從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出,肖某給付被告人徐某某的16.2萬元是讓徐某某幫朱某2找關系要花費的錢款,而非行賄款,故該起指控應當不能成立。被告人徐某某還具有自首情節(jié),具備應當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在庭審中能夠坦白認罪。綜上,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某某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04年調入湖北省孝昌縣看守所擔任民警兼獄醫(yī),其主要職責為除協(xié)助其他民警對在押人員進行監(jiān)管、教育及確保在押人員安全、值班備勤等工作外,還負責在押人員的身體狀況的日常巡診、在押人員出入所體檢、食品安全檢查、看守所場所日常消毒等工作。2018年3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擔任湖北省孝昌縣看守所民警兼獄醫(yī)職務的便利,多次為涉黑案件在押人員楊某1提供通訊工具、傳遞材料等方式與外界聯(lián)系、串通案情提供幫助;另利用職務便利,以幫在押人員串通案情、找關系幫忙變更強制措施、從輕判處等為名,索取、收受楊某1、蔡某2、朱某2、劉某1等四名在押人員親屬的財物共計38.9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一)三次安排在押人員楊某1與其家人、朋友見面,并幫助其與外界串通案情。

1.2017年8月29日,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楊國友被廣水市公安局異地羈押于孝昌看守所。2018年3月的一天,楊某1所在監(jiān)室的在押人員在監(jiān)室內(nèi)打架,楊某1在勸架過程中導致左手小指骨折受傷,經(jīng)被告人徐某某治療后不見好轉,需出監(jiān)到孝昌縣第一人民醫(yī)院(以下簡稱“孝昌醫(yī)院”)治療。經(jīng)被告人徐某某申請,孝昌看守所領導審批,擬定于2018年3月20日押解楊某1到孝昌醫(yī)院治療。楊某1得知此消息后,便請求被告人徐某某幫助聯(lián)系其家人見面,并提供其朋友雷某的手機號碼。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楊某1為在押人員,其要求違反看守所的監(jiān)管規(guī)定,仍表示同意。被告人徐某某在下班后,撥通雷某的手機,并告知“楊某1將于2018年3月20日到孝昌醫(yī)院就醫(yī),希望與家人見面”的消息。后雷某將此消息轉告給楊某1的女婿高某(另案處理)。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與孝昌看守所管教民警李某1一起將楊某1押解至孝昌醫(yī)院,被告人徐某某為將李某1支開,故意讓李某1到樓下辦理掛號繳費手續(xù)。隨后,被告人徐某某安排楊某1與高某、雷某、閔某(楊某1前妻)、楊某2(楊某1女兒)等人見面交談,被告人徐某某則在一旁幫忙放哨,楊某1與其家人商談了涉黑案件中公司資金被凍結等情況。

2.2018年3月29日,在被告人徐某某的幫助下,楊某1借出監(jiān)到醫(yī)院復查左手小指傷情之機,在孝昌醫(yī)院再次與高某、雷某、李某2(楊某1朋友)等人見面,就涉黑案件的案情進行了交談,楊某1并讓李某2花錢找關系幫其脫罪。

3.2018年4月23日,在被告人徐某某的幫助下,楊某1借出監(jiān)到醫(yī)院拆除左手石膏、繃帶之機,在孝昌醫(yī)院再次與高某、雷某、楊某3(楊某1女兒)等人見面,并就涉黑案件的案情和隨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廣水市四賢路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等事宜進行了交談。

(二)多次為楊某1提供通訊設備,幫助其與外界串通案情。

在2018年6月9日至6月27日期間,被告人徐某某以檢查身體為由,先后十五次將楊某1提押至孝昌看守所會議室(該會議室內(nèi)無視頻監(jiān)控),并提供自己的手機給楊某1,讓楊某1與高某、雷某等人通話,就涉黑案件的案情、廣水市四賢路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廣匯和天下房地產(chǎn)項目公司賬戶被凍結等事宜進行了交談。之后,因擔心事情敗露,高某安排他人購買了兩部“老人機”,并讓其朋友何某用手下民工的身份證辦理了兩張手機卡,后將其中一部“老人機”交給被告人徐某某,自己留用一部,專門用于同楊某1的聯(lián)系。2018年6月至8月期間,在被告人徐某某的幫助下,楊某1利用該“老人機”多次與高某等人就涉黑案件的案情、廣水市四賢路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等事宜進行了交談。其中,在2018年8月的一天,楊某1利用該“老人機”與被取保候審的同案犯陳某1串通案情。2018年9月,楊某1被轉至隨州市看守所羈押后,被告人徐某某和高某分別將各自持有“老人機”和手機卡丟棄。

(三)為楊某1傳遞紙質材料,幫助其與外界串通案情。

1.2018年6月的一天,高某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徐某某,讓其幫忙將一份涉案材料帶入孝昌看守所交給楊某1,被告人徐某某表示同意。二人在約定的孝昌縣汽貿(mào)城附近見面后,高某將上述材料交給被告人徐某某,后被告人徐某某將該材料帶入孝昌看守所并交給楊某1。一星期后,楊某1將已看完并修改后的材料交給被告人徐某某帶出孝昌看守所,后轉交給高某。

2.2018年8月的一天,高某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徐某某,讓其幫忙將一份涉案材料帶入孝昌看守所交給楊某1,被告人徐某某表示同意。二人在約定的孝昌縣建設北路附近見面后,高某將上述材料交給被告人徐某某,后被告人徐某某將該材料帶入孝昌看守所并交給楊某1。二、三天后,楊某1對被告人徐某某說“律師讓我不要亂說,可以推翻一些事實”,并讓被告人徐某某將上述材料帶出孝昌看守所轉交給高某。

二、受賄罪

(一)收受高某3.2萬元

1.2018年4月23日,為感謝被告人徐某某幫助安排楊某1與其家人、朋友見面,高某在孝昌醫(yī)院送給被告人徐某某0.2萬元,被告人徐某某收下用于個人日常開支。

2.2018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孝昌看守所與楊某1閑聊中,提到其朋友的親戚是省里某領導,廣匯和天下房地產(chǎn)項目公司賬戶被凍結的事情或許能夠幫忙,楊某1聽后便讓被告人徐某某與高某聯(lián)系。隨后,被告人徐某某便與高某電話聯(lián)系,二人在孝昌縣中順小區(qū)附近見面后,高某從車內(nèi)拿出1萬元送給被告人徐某某,并讓其幫忙跑關系,被告人徐某某收下后用于個人日常開支。

3.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與楊某1閑聊中,楊某1向被告人徐某某作出“等案子開庭后,會給20萬元感謝”的承諾。當楊某1從孝昌看守所轉至隨州市看守所羈押之后,被告人徐某某想到楊某1之前的承諾,便與雷某電話聯(lián)系后來到廣水市,雷某請其在廣水市餐館內(nèi)吃飯。高某在得知被告人徐某某的來意之后,從家中拿了2萬元,安排何某代為轉交給被告人徐某某,以感謝被告人徐某某此前為楊某1提供的幫助和照顧,被告人徐某某收下后用于個人日常開支。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以下經(jīng)庭審質證核實的證據(jù)予以證實:1.隨州市紀委監(jiān)察委出具的情況說明、徐某某個人身份信息、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履歷表、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審批表、警銜變動審批表、公務員考核登記表、執(zhí)法資格等級證書、孝昌看守所民警、職工和工勤人員花名冊、孝昌看守所2018年4月至10月值班表、孝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辦發(fā)[2010]58號文件、孝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孝昌機編[2011]31號文件、看守所崗位職責、公安部監(jiān)管民警“五個嚴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監(jiān)管[2013]316號文件、被監(jiān)管人員出所就醫(yī)報告審查暨押解監(jiān)管任務書、《出所就醫(yī)任務書》、孝昌縣第一人民醫(yī)院DR數(shù)字X光影像診斷報告單填報說明、轉押證、新入監(jiān)談話教育記錄、孝昌看守所在押人員權利義務告知書、在押人員跟蹤管理登記、強制措施手續(xù)、楊某1起訴書、徐某某手機信息截圖、手機短信、通話記錄等書證;2.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鄂刑他62號之一《指定審判管轄函》、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鄂13刑轄5號《指定管轄決定書》;3.證人高某、雷某、何某、湛某、李某1、余某、陳某1的證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二)收受孝昌看守所在押人員蔡某2之父蔡某115萬元。

2018年4月,蔡某2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羈押于孝昌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為蔡某2檢查身體期間,二人談到蔡某2涉案的相關情況。2018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將蔡某2提至看守所醫(yī)務室聊天過程中,蔡某2稱其所犯罪行較輕,被告人徐某某便提出可以幫蔡某2辦理取保候審,但需要花錢找關系,蔡某2表示同意并將其表哥傅某的電話號碼提供給被告人徐某某,讓被告人徐某某直接與傅某聯(lián)系。

被告人徐某某隨后電話聯(lián)系傅某,并在電話中自稱“系孝昌看守所民警,可以幫蔡某2找關系辦理取保候審”,并約傅某來孝昌縣面談。傅某將此消息告知蔡某2的父親蔡某1,蔡某1同意面談。被告人徐某某約傅某、蔡某1在孝昌縣城區(qū)“馬可波羅”茶樓見面。三人見面后,被告人徐某某稱可以幫蔡某2辦理取保候審,但找關系需要15萬元的費用,蔡某1稱需考慮后再給被告人徐某某答復。過了一周時間后,被告人徐某某見蔡某1未回話,便主動與蔡某1聯(lián)系并讓其盡快送錢。蔡某1稱家中僅有6萬元,被告人徐某某讓其先拿6萬元,后二人約定在“馬某”茶樓見面,見面后,蔡某1送給被告人徐某某6萬元現(xiàn)金,被告人徐某某收下后用于個人日常支出及清償個人債務。又過了一個星期,被告人徐某某再次聯(lián)系傅某,并讓蔡某1盡快將剩余的9萬元送來,蔡某1同意后,雙方約定在“馬某”茶樓見面,蔡某1送給被告人徐某某9萬元現(xiàn)金,被告人徐某某收下后用于個人日常支出及清償個人債務。

期間,被告人徐某某委托孝昌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吳某1找到孝昌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黃某1(蔡某2案件的承辦民警)說情,并交給吳某11萬元現(xiàn)金讓其轉送給黃某1,黃某1稱蔡某2已經(jīng)涉嫌犯罪,不能辦理取保候審,并拒收該1萬元現(xiàn)金。因事情未辦成,在蔡某1的要求下,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6月至9月期間,陸續(xù)退還給蔡某16.5萬元,至案發(fā)時,仍有8.5萬元未退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以下經(jīng)庭審質證核實的證據(jù)予以證實:1.蔡某1卡號為62×××98郵政儲蓄銀行卡交易明細、傅某卡號為62×××29郵政儲蓄銀行卡交易明細、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蔡某2、蔡某1、傅某、黃某1、吳某1的證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三)收受孝昌看守所在押人員朱某2之妻肖某16.2萬元。

2017年10月,朱某2因犯聚眾斗毆罪被羈押于孝昌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為朱某2檢查身體時,朱某2提出其對孝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想上訴。被告人徐某某對朱某2稱可以幫忙找關系在二審少判刑或者判處緩刑,但需要朱某2家人出錢打點關系。朱某2表示同意并將其妻子肖某的手機號碼提供給被告人徐某某,讓被告人徐某某直接與肖某聯(lián)系。當晚,被告人徐某某便電話聯(lián)系肖某,并告知“朱某2上訴后可以幫忙找關系減輕處罰或者判處緩刑”,肖某表示同意。

2017年11月,肖某約被告人徐某某在孝昌縣城區(qū)“夏威夷”茶樓見面商談為朱某2找關系事宜。期間,被告人徐某某稱其有能力找關系幫助朱某2減輕處罰或者判處緩刑,但需要十幾萬元的費用來打點關系,肖某稱暫時拿不出那么多錢,被告人徐某某便讓肖某先給其10萬元,肖某同意并找其朋友朱某1借款10.2萬元轉至被告人徐某某個人的建行賬戶。被告人徐某某收到上述款后,找其高中同學羅某幫忙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打招呼,并交給羅某4萬元現(xiàn)金用于打點關系。2018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電話聯(lián)系肖某稱跑關系的錢不夠,并讓肖某再給其轉款6萬元。肖某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人徐某某的建行賬戶轉款4.2萬元,通過微信向被告人徐某某轉款1.8萬元。羅某收到被告人徐某某的4萬元后,并未找人幫忙,而是將該4萬元用于抵償被告人徐某某欠其個人的債務。因事情未辦成,肖某反復要求被告人徐某某退錢。2018年7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徐某某陸續(xù)退還給肖某15.45萬元,至案發(fā)時,仍有0.75萬元未退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以下經(jīng)庭審質證核實的證據(jù)予以證實:1.徐某某卡號為62×××73銀行卡交易記錄、肖某手機網(wǎng)銀截圖、與徐某某微信聊天及微信轉賬截圖、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朱某2、肖某、朱某1、陳某2、羅某的證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四)收受孝昌看守所在押人員劉某1之子劉某24.5萬元。

2017年11月,劉某1因涉嫌受賄罪被羈押于孝昌看守所,因劉某1患有高血壓疾病,被告人徐某某經(jīng)常為劉某1檢查身體、發(fā)放藥品。2017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將劉某1提至醫(yī)生辦公室內(nèi)檢查身體時,劉某1提到對孝昌縣檢察院偵查其受賄的部分事實有異議,并問被告人徐某某能否幫其向孝昌縣人民法院承辦法官打招呼,少認定受賄數(shù)額,爭取從輕判處。被告人徐某某稱其在孝昌縣法院有熟人可以幫忙,但是需要出錢打點關系。劉某1表示同意并將其子劉某2的手機號碼告訴給被告人徐某某,讓被告人徐某某直接與劉某2聯(lián)系。

隨后,被告人徐某某電話聯(lián)系劉某2,并在電話中自稱“系孝昌看守所民警,可以幫劉某1找關系在法院審判時少判刑罰”,并約劉某2面談。劉某2同意后并約定次日在孝昌縣“夏威夷”茶樓見面。二人見面后,被告人徐某某稱其在孝昌縣法院有熟人,可以找關系對劉某1的案子從輕判處,但需要費用。劉某2表示同意并送給被告人徐某某1.5萬元現(xiàn)金,被告人徐某某予以收受。2018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電話聯(lián)系劉某2稱仍需要3萬元費用,劉某2便向其叔叔劉某3借款3萬元,后又與被告人徐某某約定在孝昌縣“夏威夷”茶樓見面,劉某2將該3萬元送給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予以收受。

2018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得知其高中同學鄧某(孝昌縣人民法院法官)系劉某1案件的主審法官,便電話聯(lián)系鄧某并請其在審理劉某1案件時給予關照和幫忙,使劉某1能夠輕判,被鄧某拒絕。后被告人徐某某將上述4.5萬元均用于個人日常開支。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以下經(jīng)庭審質證核實的證據(jù)予以證實:1.劉某2向劉某3借款借條、記賬憑證、在押人員基本信息表、孝昌縣公安局采取強制措施手續(xù)、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等書證;2.證人劉某1、劉某2、鄧某、劉某3的證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關于被告人徐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在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犯罪中不屬‘情節(jié)嚴重’之加重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我國刑法中雖然對該項犯罪“情節(jié)嚴重”并未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但看守所作為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國家機關,公安部所制定的《看守所執(zhí)法細則》已對監(jiān)管民警的任務、職責作出明確、詳細的規(guī)定,并于2014年11月2日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看守所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更是對監(jiān)管民警提出“嚴禁夜間單人開啟監(jiān)室門;嚴禁私自安排在押人員會見;嚴禁私自為在押人員購買、轉遞物品;嚴禁私自接觸、聯(lián)系、約見在押人員家屬或者接受饋贈、宴請;嚴禁將手機等移動通信工具帶入監(jiān)區(qū),或者為在押人員與外界聯(lián)系提供方便”的“五個嚴禁”的要求。被告人徐某某作為看守所的監(jiān)管民警,屬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上述規(guī)定,但其無視法律規(guī)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數(shù)十次為涉黑犯罪組織的首要分子提供通訊設備、并聯(lián)系其親屬借助出所就醫(yī)機會與之多次會面及幫助傳遞材料等方式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串通案情,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為涉黑犯罪組織的首要分子提供便利的行為已達到了“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故被告人徐某某的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與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徐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收受肖某16.2萬元不屬受賄”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身為看守所民警,通過與在押人員親屬取得聯(lián)系后,許諾以能夠幫助在押人員托關系從輕判決、變更強制措施等理由,向在押人員親屬索要財物用于個人的日常消費,被告人徐某某的上述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受賄罪,故被告人徐某某的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與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作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湖北省孝昌縣看守所民警兼醫(yī)生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向涉黑犯罪的首要分子提供通訊設備、傳遞材料并幫助在押人員與親屬會面等方式串通案情,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犯罪的查禁活動,已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達38.9萬元,數(shù)額巨大,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向他人索要財物的行為屬于索賄行為,具備應當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徐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全部犯罪事實,且坦白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能夠主動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具備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徐某某在案發(fā)前,僅僅退還了部分受賄款,缺乏具體的悔罪表現(xiàn)。綜合考慮被告人徐某某具備的上述量刑情節(jié),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為了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逾期未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徐某某的非法所得169500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孫天耀

審 判 員  王志強

人民陪審員  呂華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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