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鄂1182刑初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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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刑訴[2019]2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游欣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武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并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
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王某(另案處理)在承接白云邊集團位于荊州市松滋市的白云邊酒廠相關(guān)消防工程時,與時任白云邊集團負責基建工程的總經(jīng)理被告人李某某認識。之后,王某還承接了白云邊酒店、武漢東西湖、武漢白云邊總部大樓等建筑項目的消防工程。2014年所有相關(guān)消防工程完工。王某為感謝李某某在其承接消防工程期期間按進度要求白云邊集團結(jié)算工程款時,李某某沒有刻意刁難,于2014年先后兩次在武漢江邊李某某的小車內(nèi)共送給李某某現(xiàn)金26萬元和兩條黃鶴樓1916香煙。
2018年3月30日,公安機關(guān)暫扣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金10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武穴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抓獲經(jīng)過;湖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退贓款情況說明、前科查詢情況說明;證人王某、劉某的證言;訊問視頻光盤2張;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歸個人所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量刑時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的非法獲利已退清,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非法獲利人民幣二十六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伍 菁
人民陪審員 吳喜云
人民陪審員 王芹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子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