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豫1625刑初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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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檢察院以鄲檢職務犯罪刑訴〔2018〕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受賄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2018年12月24日報請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同年12月28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6刑轄69號指定管轄決定書,將本案指定本院審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偉、周小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焦占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2019年3月16日報請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23起共計人民幣289.98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楊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楊某某如實供述,并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種罪名的犯罪事實,屬于坦白,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其家屬積極全部退贓、積極繳納罰金,具有多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應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13年5、6月份,被告人楊某某在周口市公安局六樓610辦公室收受閆某所送現(xiàn)金100萬元,為閆某在項城市公安局業(yè)務用房建設施工項目招投標、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
二、2012年12月,時任項城市公安局環(huán)城路派出所指導員時某被提拔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環(huán)城路派出所所長。2013年9月份,時某為表示感謝及以后能繼續(xù)提拔,在楊某某辦公室分兩次送給被告人楊某某共存有26萬元的銀行卡三張。2014年9月,被告人楊某某去浙江警察學院參加初任公安局長培訓前,在辦公室收受時某現(xiàn)金0.5萬元。以上共計26.5萬元。
三、2016年5月,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時任項城市公安局副科級偵查員凡志偉現(xiàn)金15萬元,為凡志偉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花園派出所所長提供幫助支持。2016年12月,凡志偉被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花園派出所所長。
四、2012年10月,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時任項城市公安局民警韓某2現(xiàn)金2萬元,韓某2被提拔為項城市公安局三店派出所指導員。2015年7月,韓某2被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永豐派出所所長,為表示感謝,韓某2送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以上共計12萬元。
五、2011年底,被告人楊某某收受項城市公安局臨時工王高峰通過徐某1所送的現(xiàn)金10萬元和六條軟中華煙(經(jīng)鑒定價值為0.36萬元),承諾為王高峰從臨時工轉為正式干警。被告人楊某某被周口市紀委監(jiān)委審查調查期間,將10萬元退還給徐某1。
六、2015年底,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項城市公安局民警趙某所送現(xiàn)金10萬元,為趙某擔任項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所所長職務提供幫助,2016年12月趙某被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所所長。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趙某所送現(xiàn)金1萬元,為趙某在項城市公安局花園派出所工作的丈夫沈某解決科員級別提供幫助,在楊某某的安排下,沈某順利解決了科員級別。以上共計11萬元。
七、2012年12月、2013年9月,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時任項城市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大隊副大隊長韓某1所送共存有10萬元的銀行卡兩張,為韓某1提拔項城市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大隊教導員提供幫助,2016年12月,韓某1被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大隊教導員。
八、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楊某某在周口市川匯區(qū)陽光瀾岸小區(qū)家中,收受時任項城市公安局副科級偵查員劉某1所送現(xiàn)金10萬元,為劉某1職務提拔、調整方面提供幫助支持。2016年12月,劉某1被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官會派出所所長。
九、2012年底,麻某被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付集派出所所長。2013年,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麻某為感謝對其職務提拔所送的現(xiàn)金5萬元。2014年初,麻某因家庭原因辭去所長職務。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麻某所送現(xiàn)金3萬元,為麻某到刑偵大隊工作提供幫助。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麻某岳父凡海松為麻某調整工作崗位所送現(xiàn)金2萬元,2018年3月,麻某從刑偵大隊調到項城市公安局警務保障室工作。上述共計10萬元。
十、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時任項城市環(huán)城路派出所指導員郭某所送現(xiàn)金10萬元,為郭某職務提拔提供幫助支持。2014年4月,郭某被安排到項城市公安局新橋派出所主持工作。2016年11月,郭某被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南頓派出所所長。
十一、2015年1月,項城市公安局民警張某3被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所所長(主持工作)。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張某3為感謝其職務的提拔以及要求正式下文任命所送的現(xiàn)金10萬元。
十二、2016年11月,徐某2被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鄭郭派出所所長。2016年底,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徐某2為表示感謝所送的現(xiàn)金10萬元。
十三、2012年底,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時任項城市公安局新橋派出所指導員牛煜輝所送現(xiàn)金10萬元,為牛煜輝在職務提拔提供幫助支持。2012年12月,牛煜輝被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永豐派出所所長。
十四、2012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楊某某在周口市川匯區(qū)陽光瀾岸小區(qū)家中收受時任項城市公安局秣陵派出所所長張某1現(xiàn)金5萬元、兩條軟中華煙(經(jīng)鑒定價值為0.12萬元),為張某1職務提拔、調整提供幫助。2016年12月,張某1被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以上共計5.12萬元。
十五、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分兩次共收受時任項城市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大隊副大隊長吳某所送現(xiàn)金5萬元,為吳某在職務提拔方面提供幫助支持。2016年12月,吳某被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控申大隊大隊長。
十六、2017年1月,王某被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永豐派出所所長。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王某為表示感謝所送的現(xiàn)金5萬元。
十七、2014年底,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時任項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中隊長張某2現(xiàn)金5萬元,為張某2在職務提拔方面提供幫助支持。2016年12月,張某2被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教導員。
十八、2017年1月,李某被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王明口派出所所長。2017年初,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李某為表示感謝所送的現(xiàn)金5萬元。
十九、2012年底,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時任項城市公安局辦公室副主任師某所送現(xiàn)金5萬元,為師某在職務調整、提拔方面提供幫助支持。2017年2月,師某被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蓮花派出所所長。
二十、2017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項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中隊長楊某所送現(xiàn)金5萬元,承諾為楊某在職務提拔、調整提供幫助支持。
二十一、2013年中秋節(jié)前、2014年中秋節(jié)前,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分兩次共收受項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中隊長董某所送現(xiàn)金5萬元,承諾為董某在工作崗位調整提供幫助支持。
二十二、2017年1月份,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原項城市公安局付集派出所指導員霍某所送現(xiàn)金3萬元,為霍某職務提拔提供幫助支持。2017年1月,霍某被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付集派出所所長。
二十三、2015年7月,項城市公安局李寨派出所指導員劉巖被提拔任命為項城市公安局付集派出所所長。2015年中秋節(jié)前,被告人楊某某在辦公室收受劉巖對其表示感謝所送的現(xiàn)金2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通過其家屬退回全部贓款人民幣289.98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且有證人閆某、時某、凡志偉、韓某2、徐某1、趙某、沈某、韓某1、劉某1、麻某、凡海松、郭某、張某3、徐某2、牛某、張某1、吳某、王某、張某2、李某、師某、楊某、董某、霍某、劉某2證人證言,書證楊某某身份信息、戶籍證明、任免通知和提拔調整人員任免通知和會議記錄、紀委監(jiān)委情況說明、到案經(jīng)過和罰沒收入票據(jù)、價格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89.89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楊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種罪名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楊某某通過其家屬積極退回全部贓款,并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予從輕處罰,其辯護人關于此節(jié)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研究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金 建
審 判 員 侯良清
審 判 員 胡曉艷
人民陪審員 朱傳杰
人民陪審員 王連猛
人民陪審員 毛淵科
人民陪審員 吳金環(huán)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書 記 員 齊 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