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豫1381刑初1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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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鄧檢公訴刑訴(2018)10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鄧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保平、何俊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畢獻星、陰連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鄧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中共唐河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南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主任、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崔某某、李某等人在改建停車場、工程承攬、職務提拔或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張某直接或通過其妻黃某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xiàn)金、購物卡、銀行卡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7.11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如實坦白了審查調查組已掌握的受賄240.51萬元的違法問題,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涉及26人173.2萬元的違紀違法問題,并上繳贓款378.9萬元。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職務任免通知、銀行賬戶明細等書證、證人崔某、李某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悔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自愿認罪、真誠悔罪;2、被告人有立功表現(xiàn);3、被告人主動交代自己大部分組織未掌握的犯罪事實;4、退還全部實際所得贓款;5、沒有謀取非法利益,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下,并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張某在擔任中共唐河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南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主任、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施工、行政許可審批、工程承攬、改建停車場、招標、職務提拔、培訓、人事調整、行政處罰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黃某收受19人現(xiàn)金、購物卡、銀行卡共計折合人民幣407.11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7年1月,河南天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唐河縣農業(yè)實驗示范推廣基地綜合教學樓工程,由第三分公司具體施工。時任中共唐河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張某,為該公司工程順利施工提供幫助。2007年9月至2016年1月,本人或通過其妻黃某收受常伯春銀行卡、現(xiàn)金、購物卡共計折合人民幣25.5萬元。
(二)、2010年7月,南陽全業(yè)家電公司經理李某為在協(xié)調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上獲取幫助,向時任南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主任張某行賄現(xiàn)金5萬元。2010年8月,張某以南陽市行政審批中心的名義為李某申請到了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2011年和2013年,被告人張某在擔任南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主任期間,為李樹鵬承攬淅川縣老城鎮(zhèn)新建路道路工程、移土培肥項目工程提供幫助。2012年初、2014年初,張某在其家中共收受李樹鵬現(xiàn)金70萬元,2014年8月張某向李樹鵬索要現(xiàn)金10萬元。
(四)、2010年8月,南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由新華路搬遷至獨山大道辦公后,崔某某、李某租賃了南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管理的位于新華東路的停車場,每年租金8萬元。2012年3、4月份,崔某某、李某向時任南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主任的被告人張某提議,由張某負責協(xié)調辦理改建手續(xù),崔某某、李某負責出資建設,將停車場改建成門面房對外出租,房租收入三人均分,張某表示同意,個人決定以南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改建停車場的名義報請南陽市政府批復,在未辦理規(guī)劃、準建等手續(xù)的情況下,張某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名義報請南陽市城市管理局圍擋占道行政許可,由崔某某、李某投資將停車場改建為10間門面房,同年7月改建的門面房出租。2012年8月至2017年9月,崔某某、李某以房租分紅名義送給張某240.51萬元,其中租戶楊某2012年、2016年、2017年累計欠交租金20.81萬元,按照約定計入張某應收房租分紅,該款張某實際未收到。
(五)、2013年7月,中信國安公司新能源部經理李某1為感謝張某在南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裝修工程承攬以及施工協(xié)調方面提供的幫助,送給時任南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主任的張某銀行卡一張,卡內存款10萬元,張某將卡內存款大部分支取消費。
(六)、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肖某某為感謝其在南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政務服務云平臺工程招投標中得到的幫助,先后三次向時任南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主任張某行賄現(xiàn)金共計4萬元。
(七)、被告人張某在擔任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局長期間,為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稽查支隊工作人員周某工作調整提供幫助。2017年9月,為周某任命為南陽市特種設備協(xié)會秘書長提供幫助。2015年中秋節(jié)前至2018年春節(jié)前,張某共收受周某給予的購物卡、現(xiàn)金折合人民幣2.5萬元。
(八)、2016年5月,李某2為其公司承攬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電梯物聯(lián)網(wǎng)終端項目,以買房定金的名義送給時任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局長張某妻子黃某現(xiàn)金10萬元,張某對此知情。
(九)、2016年12月,被告人張某在擔任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局長期間,為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南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分局工作人員馬某的職務提拔提供幫助。2017年3月,馬某被任命為南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分局副局長。2017年初、2018年3月,張某通過中信銀行南陽分行行長張曉東先后收受馬某現(xiàn)金共計4萬元。
(十)、被告人張某在擔任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局長期間,為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稽查支隊辦公室主任王玉曉的職務提拔提供幫助。2017年12月,王玉曉被任命為南陽市纖維檢驗所所長。2017年初至2018年初,張某先后收受王玉曉現(xiàn)金共計2.5萬元。
(十一)、2017年1月、2018年2月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工作人員胡東濤為職務提拔向時任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局長的張某兩次行賄現(xiàn)金共計0.8萬元。
(十二)、2017年7月,馮居競為被聘為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下屬單位南陽市電梯智能化監(jiān)控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馮居競的父親馮清哲先后向時任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局長的張某行賄現(xiàn)金共計11萬元。
(十三)、2017年8月,河南通宇冶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明典為公司因違規(guī)出廠、銷售車輛一事從輕處罰,向時任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局長的張某行賄價值1萬元購物卡一張。
(十四)、2017年11月南陽市繼續(xù)教育拓展培訓中心承接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教育培訓業(yè)務,業(yè)務員趙冬為感謝時任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長的張某為其提供幫助,于2017年9月和2018年3月向張某行賄現(xiàn)金共計4.3萬元。
(十五)、2018年初,被告人張某在擔任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局長期間,為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宛城區(qū)分局科員曹哲的工作調動提供幫助,收受曹哲給予的現(xiàn)金2萬元。2018年3月,曹哲被借調到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認證認可科工作。
(十六)、2018年2月,南陽市纖維檢驗所工作人員張甲為工作調動向時任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局長的張某行賄現(xiàn)金1萬元。
(十七)、2018年春節(jié)前,南陽市紅宇制車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華道理為該公司因涉嫌超出強制性產品認證許可范圍生產從輕處罰,向時任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局長的張某行賄價值1萬元購物卡一張。
(十八)、2018年3月,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辦公室副主任梁猛為工作調動向時任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局長的張某行賄現(xiàn)金1萬元。
(十九)、2018年3月,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臥龍區(qū)分局副主任科員曹興舉為職務提拔向時任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局長的張某行賄現(xiàn)金1萬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如實坦白了審查調查組已掌握的受賄240.51萬元的違法問題,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涉及26人173.2萬元的違紀違法問題,在公訴前上繳實際所得贓款378.9萬元。在審理階段,退出違法所得7.4萬元,楊某退出20.81萬元。
再查明,在偵查期間張某向有關機關舉報一職務犯罪線索并查證屬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張某身份證復印件、張某個人簡歷、中共南陽市委組織部文件、中共南陽市委職務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審批、唐河縣農業(yè)實驗示范推廣基地項目建設、資金撥付、退贓票據(jù)、關于張某案件有關問題的說明、舉報、立案調查決定書、留置決定書等書證,行賄人常柏春、李某、李樹鵬、崔某、馬某等19人證言,證人黃某、楊某等人證言,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以上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且已全部經過當庭質證、認證,本院予以采信。
另有悔過書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擔任中共唐河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南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主任、南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施工、行政許可審批、工程承攬、改建停車場、招標、職務提拔、培訓、人事調整、行政處罰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為他人改建停車場、工程承攬、職務提拔或人事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受賄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的沒有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的意見,經查,證人崔某、李某證實三人合謀后以南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名義改造門面房并將租賃費平分,張某亦供述上述事實,足以證實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故其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從重處罰,但被告人張某在監(jiān)察機關能如實主動供述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自己的部分罪行,且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并在公訴前真誠悔罪、能全部退出實際所收受贓款,在審理過程中退出全部贓款,主動繳納罰金,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請求減輕處罰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或留置的,羈押或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6日至2026年5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張某犯罪所得人民幣四百零七萬一千一百元予以收繳,由收繳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楊俊華
審判員 周 韜
審判員 李曉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宋金濤
書記員 ?!「?/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