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quán) 濫用職權(quán)
案號 (2019)豫0212刑初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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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祥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汴祥檢訴刑訴【2019】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時某某2、董某3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被告人王某4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祥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汴祥檢訴刑變訴【2019】4號決定書對本案部分事實進行了變更,并申請延期審理期限一個月。本院依法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祥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志強、馬愛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王嵐,被告人時某某2及其辯護人張建營、齊青杰,被告人董某3及其辯護人王千、董志方,被告人王某4及其辯護人李清艷、楊守義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祥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六月,被告人劉某1擔任河南省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開封分公司監(jiān)察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三次收受賈永廣的好處費6萬元,明知賈永廣帶領的大貨車要從蘭考收費站偷逃高速通行費不予監(jiān)管,致使賈永廣帶領的車輛偷逃過路費共計1001315元。
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時某某2擔任河南省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開封分公司蘭考收費站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三次收受賈永廣送的好處費5萬元,明知賈永廣帶領的大貨車要從蘭考收費站偷逃高速通行費不予監(jiān)管,致使賈永廣帶領的車輛偷逃過路費共計1001315元。
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董某3擔任河南省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開封分公司蘭考收費站收費班班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其所在班組共收受賈永廣給付的好處費11.13萬元,董某3分得4.38萬元,明知賈永廣帶領的大貨車要從蘭考收費站偷逃高速通行費不予監(jiān)管,致使賈永廣帶領的車輛在其當班期間偷逃過路費共計400435元。
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4擔任河南省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開封分公司蘭考收費站監(jiān)控班班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四次收受賈永廣的好處費0.8萬元,明知賈永廣帶領的大貨車要從蘭考收費站偷逃高速通行費不予監(jiān)管,致使賈永廣帶領的車輛偷逃過路費共計1001315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出示了1、書證:被告人的戶籍證明、河南省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的任職證明、員工簡歷表、崗位職責、營業(yè)執(zhí)照、收費管理手冊及收費標準等,河南省高速公路聯(lián)網(wǎng)監(jiān)控收費通信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偷逃過路費明細,蘭考收費站在崗人員名單,銀行明細交易記錄等;2、證人證言:證人賈永廣、趙某1、邊某、張某、趙某2、李某1、湯某、姚某、李某2、馮某、劉某、閆某、趙某3、康某等人的證言;3、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依據(jù)上述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時某某2、董某3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且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王某4的行為已構(gòu)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建議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1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不作辯解。
辯護人認為,劉某1屬于公司招聘人員,不屬于國家編制的機關、事業(yè)、國有公司或受指派到國有公司工作的人員,其崗位職責與本案濫用職權(quán)無關,造成的損失與劉某1受賄無因果關系。
被告人董某3辯稱,公訴機關認定我所得金額4.38萬元與事實不符,實際所得比這個數(shù)少,因為我母親有病住院、參加公司的足球比賽,我都不在崗位上班,造成的四十多萬元的損失不應該由我全部承擔。
辯護人認為,1、董某3是收費站站長,工作是收費,其工作性質(zhì)不具備代表公司從事與職權(quán)相聯(lián)系的公共事務屬性,其身份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2、認定董某3對賈永廣偷逃過路費的車輛不予監(jiān)管沒有法律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沒有賦予董某3該項職權(quán),況且董某3在此期間護理病人、參加足球比賽,認定其濫用職權(quán)的證據(jù)不足。3、公訴機關認定董某3所在班組受賄11.13萬元,董某3分得4.38萬元與事實不符,賈永廣與董某3所在班組的副班長趙某1、邊某有私下交易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其中的4.4萬元認定為董某3所在班組的好處費證據(jù)不足。應依法對董某3作出無罪判決。
被告人時某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不作辯解。
辯護人認為,本案中,時某某2的受賄行為與濫用職權(quán)行為屬于法條競合,應按一罪處理。時某某2有自首情節(jié),又系初犯、偶犯,積極退贓,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4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不作辯解。
王某4的辯護人認為,王某4在此期間曾參與公司活動,在行賄人帶領的車輛偷逃過路費時,所起作用較小,不具有主觀故意,應認定為過失犯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人劉某1擔任河南省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開封分公司監(jiān)察室主任,將蘭考收費站超寬車道的計重電腦控制箱的鑰匙交給賈永廣(另案處理),賈永廣通過技術手段讓100噸左右的貨車下站稱重時不足50噸,從而使其安排的從南陽至蘭考的運砂車偷逃高速通行費。自2017年3月至6月案發(fā),賈永廣帶領的運砂車偷逃過路費共計1001315元。
賈永廣調(diào)試計重設備達到其技術要求后,先后向該收費站站長時某某2、收費班班長董某3、監(jiān)控班班長王某4承諾給予好處。致使賈永廣安排的貨車在夜間從該收費站下站少交高速通行費,每輛下站貨車向該站班組行賄250元。
在此期間,被告人劉某1三次收取賈永廣現(xiàn)金6萬元;時某某2三次收取賈永廣現(xiàn)金5萬元;董某3及其所在班組共收取賈永廣現(xiàn)金11.12萬元、其班組工作期間致使賈永廣安排的貨車偷逃通行費400435元;王某4所在班組收取賈永廣現(xiàn)金0.8萬元,在多方配合下使賈永廣安排的貨車成功偷逃了高速通行費。
另查明,2018年8月29日14時許,在杞縣收費站休息室,時某某2向站長康某請假,明確表示到開封縣公安局有事情需要處理,隨后在收費站內(nèi)被公安人員抓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董某3、時某某2、王某4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劉某1、董某3、時某某2受賄數(shù)額較大,且董某3具有法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受賄罪;被告人劉某1、董某3、時某某2、王某4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quán),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公訴機關指控四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3身為收費班班長,行賄人賈永廣與其聯(lián)系之后,所在班組成員是在董某3的安排下對收到的好處費進行分配,董某3應對所在班組的總額負責,個人得到多少不影響本罪的構(gòu)成,董某3是否在崗不影響整個班組接受賄賂及對贓款的分配,因此,董某3的辯解意見不予支持。根據(jù)公訴機關出示的書證、證人證言、各被告人供述,四被告人的身份屬于國有公司人員,從事的工作具有明確的職責,收受賄賂后對賈永廣安排的車輛不予監(jiān)管,主觀上具有明確的犯罪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gòu)成受賄罪和瀆職罪的,實刑數(shù)罪并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因此,各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當事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公訴意見不一致的,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時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時某某2有自首情節(jié),又系初犯、偶犯,積極退贓,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董某3退還部分贓款、劉某1積極退贓,對構(gòu)成的受賄罪可從輕處罰??v觀本案,被告人劉某1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力,導致整個收費站為行賄人提供方便,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對本案的發(fā)生起到了主導作用,對其所犯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應予從重處罰。根據(jù)本案事實、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三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二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人民幣;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人民幣。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劉某1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董某3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人民幣;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人民幣。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某3刑期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時某某2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人民幣;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人民幣。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時某某2刑期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4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4刑期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隨案移送贓款122000元,予以追繳。
六、被告人董某3未退還的32480元贓款,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高國拴
人民陪審員 黃會芹
人民陪審員 李倩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閃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