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皖1524刑初329號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以金寨檢一部刑訴﹝2019﹞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子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顧某及其辯護人汪竹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顧某在擔任金寨縣水利局水政監(jiān)察大隊大隊長、河道管理局河道監(jiān)察股股長及抽調在金寨縣(以下簡稱:“四治辦”)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談榮品(另案處理)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41.53323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收受南溪鎮(zhèn)麻河沙場李軍現金1.7萬元;索取現金0.5萬元
1.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李軍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上城小區(qū)附近,送給顧某現金3000元,顧某收下。
2.2016年5月的一天,顧某以給貧困戶購買豬苗等為名,向李軍索要現金5000元,當日,在南溪鎮(zhèn)大王廟附近李軍將5000元交給顧某,顧某收下。
3.2017年端午前的一天,李軍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老公安局附近,送給顧某現金6000元,顧某收下后按李軍的示意將其中的3000元轉交談榮品。
4.2018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李軍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樹公館小區(qū)附近,送給顧某現金10000元,顧某收下后按李軍的示意將其中的5000元轉交談榮品。
5.2019年3、4月份的一天,李軍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南溪鎮(zhèn)飯店門口,送給顧某現金6000元,顧某收下。
二、收受全軍鄉(xiāng)梁山村程強現金0.3萬元
2017年12月,程強因非法采礦被處罰,為盡快結案領回被扣車輛,程強找到顧某請求幫忙,后車輛被發(fā)還。2018年5月的一天,程強為表示感謝,在龍津溪地景區(qū),送給顧某現金3000元,顧某收下。
三、收受燕子河鎮(zhèn)塔爾河沙場吳士祥現金0.3萬元
1.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吳士祥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牌樓巷附近送給顧某現金2000元,顧某收下。
2.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吳士祥、龔來發(fā)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牌樓巷附近送給顧某現金1000元,顧某收下。
四、收受青山鎮(zhèn)湯店沙場汪鵬0.4萬元
1.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汪鵬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牌樓巷附近送給顧某現金2000元,顧某收下。
2.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汪鵬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駕車送顧某回家時在車內送給顧某現金2000元,顧某收下。
五、索取燕子河塔爾河沙場張發(fā)現金0.2萬元
2019年6、7月的一天,顧某向張發(fā)索要現金,后張發(fā)在梅山鎮(zhèn)粵海酒店附近送給顧某現金2000元,顧某收下。
六、索取青山鎮(zhèn)堯塘沙場江勝利2.433239萬元
2019年春節(jié)以來,顧某通過手機微信向江勝利索要紅包,江勝利多次通過微信發(fā)紅包或轉賬送給顧某共計24332.39元,顧某收下。
七、收受梅山鎮(zhèn)江店村汪光良現金0.3萬元
2017年11月,汪光良因盜采沙石被顧某帶隊處罰。2018年6月的一天,汪光良為表示感謝,在梅山鎮(zhèn)××頭附近,送給顧某現金3000元,顧某收下。
八、收受梅山鎮(zhèn)史河沙場盧某現金0.4萬元
201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盧某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別樣紅飯店,送給顧某現金4000元,顧某收下。
九、收受全軍鄉(xiāng)金江石料廠鄧鵬購物卡0.2萬元
201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鄧鵬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老二中附近,送給顧某超市購物卡兩張,面額共計2000元,顧某收下。
十、收受斑竹園鎮(zhèn)橋口沙場閆榮煌0.1萬元
2019年端午節(jié)左右的一天,閆榮煌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玉博園湘西部落飯店門口,送給顧某現金1000元,顧某收下。
十一、收受南溪鎮(zhèn)麻河沙場林江現金0.7萬元
1.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林江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牌樓巷附近,送給顧某現金2000元,顧某收下。
2.2017年6、7月的一天,林江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國際小區(qū)附近,送給顧某現金5000元,顧某收下。
十二、收受長嶺鄉(xiāng)永佛村石料廠龔團結購物卡0.2萬元
2019年5、6月的一天,龔團結為感謝之前顧某在其石料廠被查處后恢復生產上的幫助,通過黃遵海送給顧某一張面額2000元的購物卡,顧某收下。
十三、收受聶勇現金1萬元
2017年7月,金寨縣水利局計劃拍賣史河沙場,安徽金橋拍賣公司金寨分公司實際負責人聶勇找到談榮品和顧某,希望承攬拍賣業(yè)務,后該公司順利入圍中標。同年10月的一天,聶勇為感謝談榮品和顧某在承攬業(yè)務上的幫助,在梅山鎮(zhèn)××區(qū)附近送給談榮品30000元,談榮品收下后按聶勇的示意轉交給顧某10000元,顧某收下。
十四、收受梅山鎮(zhèn)龍灣村李忠明現金0.2元
2018年5、6月的一天,李忠明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通過胡俊武送給顧某現金2000元,顧某收下。
十五、收受永輝建材公司簡紹才現金1.5萬元
2016年3月,通過顧某協調安排,簡紹才負責了龍灣村河堤維修項目的沙石回填、混凝土使用等。2016年底、2017年初的一天,簡紹才為表示感謝,在縣地稅局附近,送給顧某現金25000元,顧某收下后按簡紹才示意將其中的10000元轉交談榮品。
十六、收受南溪鎮(zhèn)興華建材徐榮昌0.1萬元
2016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徐榮昌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映山紅賓館附近,送給顧某現金2000元,顧某收下后按照徐榮昌示意將其中1000元轉交談榮品。
十七、收受金沙灘沙場郭凱敏現金1萬元
1.2014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郭凱敏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顧某辦公室,送給顧某現金5000元,顧某收下。
2.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郭凱敏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顧某辦公室,送給顧某現金5000元,顧某收下。
十八、伙同談榮品收受金沙灘沙場儲士海現金30萬元,其中顧某分得12萬元
1.2017年11月的一天,儲士海為和談榮品、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來到談榮品和顧某共同的辦公室,送給二人現金10萬元,談榮品收下后告知顧某,二人商議后由談榮品先保管,后談榮品將該10萬元用于個人開支。
2.2018年中秋節(jié)前后的一天,儲士海為和談榮品、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來到談榮品和顧某共同的辦公室,送給二人現金8萬元,談榮品、顧某收下后,二人商議后由談榮品先保管,后談榮品將該8萬元用于個人開支。
3.201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儲士海為和談榮品、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附近,送給顧某現金12萬元,顧某收下后,二人商議后由顧某先保管,后顧某將該12萬元用于個人開支。
2019年8月6日,金寨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通過金寨縣水利局將顧某傳喚到案。案發(fā)后,王靜代為向金寨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退繳顧某受賄款連同其他違紀款共計241462.39元。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顧某犯受賄罪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認為:被告人顧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顧某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辯稱其在水利局中沒有任何的絕對性批準權利,很多當事人都是春節(jié)期間送的錢,在煙里面夾帶的,說是人情禮往;青山江勝利通過微信轉賬的錢有部分其沒有收,后來自動退款了,當事人說是其索賄,與事實不符;其沒有給行賄人任何幫助;收錢是事實,但是收儲士海30萬其堅持要退給儲士海,后來沒有退掉,實際到其手上的只有12萬元。
辯護人汪竹青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辯稱被告人與談榮品在儲士海受賄的30萬元中不構成共同受賄,不應該對談榮品受賄部分承擔刑事責任;因被告人沒有利用職務上便利,也未為他人謀取利益,故指控的收受聶勇1萬元、李軍1.7萬元、吳士祥0.3萬元、汪鵬0.4萬元、鄧鵬0.2萬元購物卡、閆榮煌0.1萬元、林江0.7萬元、徐榮昌0.1萬元、郭凱敏1萬元、盧某0.4萬元、儲士海12萬元不應以受賄罪論處;另被告人不是真正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是受托管理的工人身份;對指控被告人索取江勝利的2.4萬余元,數額沒有異議,但該項指控只有江勝利的證言及轉賬記錄作證,不能證明該行為是索賄,另外第二筆轉賬時間與第一筆轉賬時間間隔較長,不能說明該筆錢到底是索賄還是江勝利主動的行賄,如果是行賄,被告人并沒有利用職權為其謀取利益;另被告人平時工作表現積極優(yōu)秀,一直帶病工作。綜上,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數額無異議,但該數額并非都構成受賄罪,且部分指控證據不足,另外被告人有坦白、自首、檢舉談榮品犯罪事實的立功情節(jié),其家屬代其退還所有錢款,建議對其減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顧某在擔任金寨縣水利局水政監(jiān)察大隊大隊長、河道管理局河道監(jiān)察股股長及抽調在金寨縣(以下簡稱:“四治辦”)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談榮品(另案處理)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41.53323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收受南溪鎮(zhèn)麻河沙場李軍現金1.7萬元;索取現金0.5萬元
1.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李軍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上城小區(qū)附近,送給顧某現金3000元,顧某收下。
2.2016年5月的一天,顧某以給貧困戶購買豬苗等為名,向李軍索要現金5000元,當日,在南溪鎮(zhèn)大王廟附近李軍將5000元交給顧某,顧某收下。
3.2017年端午前的一天,李軍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老公安局附近,送給顧某現金6000元,顧某收下后按李軍的示意將其中的3000元轉交談榮品。
4.2018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李軍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樹公館小區(qū)附近,送給顧某現金10000元,顧某收下后按李軍的示意將其中的5000元轉交談榮品。
5.2019年3、4月份的一天,李軍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南溪鎮(zhèn)飯店門口,送給顧某現金6000元,顧某收下。
二、收受全軍鄉(xiāng)梁山村程強現金0.3萬元
2017年12月,程強因非法采礦被處罰,為盡快結案領回被扣車輛,程強找到顧某請求幫忙,后車輛被發(fā)還。2018年5月的一天,程強為表示感謝,在龍津溪地景區(qū),送給顧某現金3000元,顧某收下。
三、收受燕子河鎮(zhèn)塔爾河沙場吳士祥現金0.3萬元
1.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吳士祥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牌樓巷附近送給顧某現金2000元,顧某收下。
2.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吳士祥、龔來發(fā)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牌樓巷附近送給顧某現金1000元,顧某收下。
四、收受青山鎮(zhèn)湯店沙場汪鵬0.4萬元
1.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汪鵬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牌樓巷附近送給顧某現金2000元,顧某收下。
2.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汪鵬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駕車送顧某回家時在車內送給顧某現金2000元,顧某收下。
五、索取燕子河塔爾河沙場張發(fā)現金0.2萬元
2019年6、7月的一天,顧某向張發(fā)索要現金,后張發(fā)在梅山鎮(zhèn)粵海酒店附近送給顧某現金2000元,顧某收下。
六、索取青山鎮(zhèn)堯塘沙場江勝利2.433239萬元
2019年春節(jié)以來,顧某通過手機微信向江勝利索要紅包,江勝利多次通過微信發(fā)紅包或轉賬送給顧某共計24332.39元,顧某收下。
七、收受梅山鎮(zhèn)江店村汪光良現金0.3萬元
2017年11月,汪光良因盜采沙石被顧某帶隊處罰。2018年6月的一天,汪光良為表示感謝,在梅山鎮(zhèn)××頭附近,送給顧某現金3000元,顧某收下。
八、收受梅山鎮(zhèn)史河沙場盧某現金0.4萬元
201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盧某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別樣紅飯店,送給顧某現金4000元,顧某收下。
九、收受全軍鄉(xiāng)金江石料廠鄧鵬購物卡0.2萬元
201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鄧鵬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老二中附近,送給顧某超市購物卡兩張,面額共計2000元,顧某收下。
十、收受斑竹園鎮(zhèn)橋口沙場閆榮煌0.1萬元
2019年端午節(jié)左右的一天,閆榮煌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玉博園湘西部落飯店門口,送給顧某現金1000元,顧某收下。
十一、收受南溪鎮(zhèn)麻河沙場林江現金0.7萬元
1.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林江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牌樓巷附近,送給顧某現金2000元,顧某收下。
2.2017年6、7月的一天,林江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國際小區(qū)附近,送給顧某現金5000元,顧某收下。
十二、收受長嶺鄉(xiāng)永佛村石料廠龔團結購物卡0.2萬元
2019年5、6月的一天,龔團結為感謝之前顧某在其石料廠被查處后恢復生產上的幫助,通過黃遵海送給顧某一張面額2000元的購物卡,顧某收下。
十三、收受聶勇現金1萬元
2017年7月,金寨縣水利局計劃拍賣史河沙場,安徽金橋拍賣公司金寨分公司實際負責人聶勇找到談榮品和顧某,希望承攬拍賣業(yè)務,后該公司順利入圍中標。同年10月的一天,聶勇為感謝談榮品和顧某在承攬業(yè)務上的幫助,在梅山鎮(zhèn)××區(qū)附近送給談榮品30000元,談榮品收下后按聶勇的示意轉交給顧某10000元,顧某收下。
十四、收受梅山鎮(zhèn)龍灣村李忠明現金0.2元
2018年5、6月的一天,李忠明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通過胡俊武送給顧某現金2000元,顧某收下。
十五、收受永輝建材公司簡紹才現金1.5萬元
2016年3月,通過顧某協調安排,簡紹才負責了龍灣村河堤維修項目的沙石回填、混凝土使用等。2016年底、2017年初的一天,簡紹才為表示感謝,在縣地稅局附近,送給顧某現金25000元,顧某收下后按簡紹才示意將其中的10000元轉交談榮品。
十六、收受南溪鎮(zhèn)興華建材徐榮昌0.1萬元
2016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徐榮昌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映山紅賓館附近,送給顧某現金2000元,顧某收下后按照徐榮昌示意將其中1000元轉交談榮品。
十七、收受金沙灘沙場郭凱敏現金1萬元
1.2014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郭凱敏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顧某辦公室,送給顧某現金5000元,顧某收下。
2.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郭凱敏為和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顧某辦公室,送給顧某現金5000元,顧某收下。
十八、伙同談榮品收受金沙灘沙場儲士海現金30萬元,其中顧某分得12萬元
1.2017年11月的一天,儲士海為和談榮品、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來到談榮品和顧某共同的辦公室,送給二人現金10萬元,談榮品收下后告知顧某,二人商議后由談榮品先保管,后談榮品將該10萬元用于個人開支。
2.2018年中秋節(jié)前后的一天,儲士海為和談榮品、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來到談榮品和顧某共同的辦公室,送給二人現金8萬元,談榮品、顧某收下后,二人商議后由談榮品先保管,后談榮品將該8萬元用于個人開支。
3.201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儲士海為和談榮品、顧某拉近關系、得到其關照,在梅山鎮(zhèn)××附近,送給顧某現金12萬元,顧某收下后,二人商議后由顧某先保管,后顧某將該12萬元用于個人開支。
2019年8月6日,金寨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通過金寨縣水利局將被告人顧某傳喚到案。案發(fā)后,王靜代為向金寨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退繳被告人受賄款連同其他違紀款共計241462.39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核實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綜合類證據
1.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顧某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金寨縣水利局文件及情況說明,主要證實被告人顧某2013年2月至今任金寨縣河道管理局河道監(jiān)察股股長兼縣水利局水政監(jiān)察大隊大隊長。
3.金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及金寨縣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主要證實金寨縣水利局及縣河道管理局主要職責。
4.被告人顧某入黨及考核資料,主要證實被告人入黨及考核續(xù)聘情況。
5.金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分別證實顧某被抽調至金寨縣工作及金寨縣“四治”工作管理領導組辦公室工作。
6.金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證實“四治”辦工作職責。
7.金寨縣“四治”辦公室部門職責及人員崗位情況,證實各部門職責及人員,被告人顧某在鄉(xiāng)鎮(zhèn)執(zhí)法科工作。
8.采砂許可證登記明細表,證實金寨縣金砂灘砂石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的采砂期限。
9.退款銀行憑證,證實被告人顧某家屬王靜于2019年9月4日向中共金寨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退款240462.39元的事實。
10.徽商銀行電子回單,證實被告人顧某家屬王靜向中共金寨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退款1000元的事實。
11.徽商銀行現金繳款書,證實張少華向中共金寨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退款25000元的事實。
12.金寨縣檢查委員會出具的歸案說明,證實金寨縣紀委監(jiān)委于7月15日通過金寨縣水利局通知被告人顧某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僅交代部分違紀違法問題,并在事后存在串供行為,同年8月6日,金寨縣紀委監(jiān)委再次通過金寨縣水利局通知顧某到達金寨縣紀委監(jiān)委談話點后將其留置。在案件調查期間被告人態(tài)度較好,如實供述調查組掌握的事實并主動交代其他違紀違法問題,檢舉了同案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并主動退繳所有涉案贓款贓物。
13.被告人顧某自書材料五份、懺悔書一份,主要證實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及具體違法犯罪事實。
二、收受南溪鎮(zhèn)麻河沙場李軍1.7萬元;索取現金0.5萬元的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了收受南溪鎮(zhèn)麻河沙場李軍現金1.7萬元,索取現金5000元的事實。
2.李軍的證言,主要證實李軍向顧某行賄1.7萬元及顧某電話讓其送5000元現金至丁埠的具體情況。
3.汪承金的證言,證實自己是顧某的貧困戶,顧某共幫助其買過3頭豬苗,并為其家屬買過藥品;
4.許暉的證言,證實水利局沒有統一要求過幫扶干部自費給貧困戶買東西,顧某曾經提過自己幫貧困戶買豬苗的事情。
三、收受全軍鄉(xiāng)梁山村程強現金0.3萬元的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收受程強現金3000元的事實。
2.程強的證言,主要證實其向顧某行賄3000元的事實及經過。
3.盧新強的證言,證實程強因非法采礦被行政處罰過。
4.程強受處罰資料,證實程強受水行政處罰情況。
四、收受燕子河鎮(zhèn)塔爾河沙場吳士祥現金0.3萬元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收受吳士祥現金3000元的事實。
2.吳士祥的證言,證實其向顧某行賄3000元的事實及經過。
五、收受青山鎮(zhèn)湯店沙場汪鵬0.4萬元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收受汪鵬現金4000元的事實。
2.汪鵬的證言,證實其向顧某行賄4000元的事實及經過。
六、索取燕子河塔爾河沙場張發(fā)現金0.2萬元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顧某打電話讓張發(fā)送點錢給其用,張發(fā)送給顧某現金2000元的事實。
2.張發(fā)的證言,證實顧某向其索賄2000元的事實及經過。
七、索取青山鎮(zhèn)堯塘沙場江勝利2.433239萬元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其在2019年1月至6月,多次通過微信讓江勝利給其發(fā)紅包,江勝利發(fā)的紅包其大部分都收取了,共計收取2.4萬余元。
2.江勝利的證言,證實顧某多次通過微信讓其發(fā)紅包,發(fā)送的紅包顧某部分收取了,部分沒有收,收取的微信轉賬金額共計24332.39元。
3.江勝利微信轉賬給被告人顧某賬單記錄匯總表,證實江勝利通過微信分11次共計轉賬給被告人24332.39元的事實。
八、收受梅山鎮(zhèn)江店村汪光良現金0.3萬元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收受汪光良現金3000元的事實。
2.汪光良的證言,證實其向顧某行賄3000元的事實及經過。
九、收受梅山鎮(zhèn)史河沙場盧某現金0.4萬元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收受盧某現金4000元的事實及經過。
2.盧某的證言,證實自己給顧某4000元的事實及經過。
十、收受全軍鄉(xiāng)金江石料廠鄧鵬購物卡0.2萬元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受賄鄧鵬購物卡2000元的具體事實。
2.鄧鵬的證言,證實自己向顧某行賄購物卡2000元的事實及經過。
十一、收受斑竹園鎮(zhèn)橋口沙場閆榮煌0.1萬元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收受閆榮煌現金1000元的具體事實。
2.閆榮煌的證言,證實自己向顧某行賄1000元現金的事實及經過。
3.閆榮煌微信轉賬憑證,證實閆榮煌通過微信轉賬給被告人顧某1000元的事實。
十二、收受南溪鎮(zhèn)麻河沙場林江現金0.7萬元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收受林江現金7000元的具體事實。
2.林江的證言,證實自己向顧某行賄7000元的事實和經過。
十三、收受長嶺鄉(xiāng)永佛村石料廠龔團結購物卡0.2萬元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收受龔團結購物卡2000元的具體事實。
2.龔團結的證言,證實自己向顧某行賄的購物卡2000元的事實及經過。
3.趙軍的證言,證實在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黃尊海給過自己一個袋子,里面有一張2000元的購物卡。
4.黃尊海的證言,證實龔團結向自己、顧某及趙軍受賄的事實。
十四、收受聶勇現金1萬元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受賄聶勇現金1萬元的具體事實。
2.聶勇的證言,證實自己因想加入金寨縣史河沙場的拍賣活動,事前與談榮品聯系,并在中標后向談榮品、顧某行賄的事實。
3.樊建梅的證言,證實安徽金橋拍賣公司代理金寨縣史河沙場拍賣的具體情況。
4.談榮品的證言,證實聶勇向其和顧某受賄3萬元,其分給顧某1萬元的事實。
5.史河沙場拍賣資料,證實安徽省金橋拍賣有限責任公司參與史河沙場拍賣,后由金寨縣開心沙業(yè)有限公司中標的相關事實。
十五、收受梅山鎮(zhèn)龍灣村李忠明現金0.2元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收受李忠明現金2000元的具體事實。
2.李忠明的證言,主要證實自己通過胡俊武向顧某行賄的事實。
3.李忠明受處罰資料,證實李忠明受水行政處罰情況。
十六、收受永輝建材公司簡紹才現金1.5萬元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受賄收受簡紹才現金1.5萬元的具體事實。
2、簡紹才的證言,證實自己向顧某行賄的事實。
3、張少華證言,主要證實顧某讓其代為退錢給簡紹才的情況。
十七、收受南溪鎮(zhèn)興華建材徐榮昌0.1萬元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收受徐榮昌現金1000元的事實和經過。
2、徐榮昌的證言,證實自己向顧某行賄的事實。
十八、收受金沙灘沙場郭凱敏現金1萬元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收受郭凱敏現金1萬元的具體事實。
2、郭凱敏的證言,證實自己在2014年端午節(jié)及2015年春節(jié)前向談榮品、顧某行賄的事實。
十九、伙同談榮品收受金沙灘沙場儲士?,F金30萬元,其中顧某分得12萬元相關證據
1.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2017年冬天的一天,談榮品告知其儲士海送來10萬元現金到辦公室,其當時表示要退掉,談榮品表示同意,后顧某電話通知儲士海將錢拿回去,儲士海未拿回去,此款由談榮品保管;2018年中秋節(jié)前,儲士海以送點東西給顧某和談榮品為由,將裝有8萬元現金的袋子放在二人辦公室,儲士海離開后,二人將袋子打開,發(fā)現是8萬元現金,二人當時均表示要將此款退回,顧某和談榮品商量,此款先由談榮品保管,次日顧某與儲士海見面時,表示要將18萬元退給儲士海,到時候談榮品會找他;2018年年底的一個晚上,儲士海以送煙為由交給顧某一個裝有12萬元現金的袋子,顧某發(fā)現現金后,電話通知儲士海將錢拿回去,儲士海表示此款系送給顧某和談榮品二人的,并一直未將錢拿回去,后顧某電話告知談榮品儲士海送12萬元錢的事,談榮品讓顧某先保管此款;談榮品跟顧某說儲士海送給二人30萬元,談榮品拿了18萬元,要分3萬元給其,顧某說不急,先放在談榮品處,錢還要退回去,后其將該12萬元款項用于個人生活開支了;
2.儲士海的證言,主要證實自己在2017至2019年分三次向顧某和談榮品共同行賄30萬元的事實,以及2019年8月談榮品向其退款18萬元的事實。
3.談榮品的證言,主要證實儲士海送的30萬元中,談榮品本人拿的18萬元和顧某拿的12萬元都是送給談榮品和顧某的,其和顧某也彼此知道各自手上拿的錢款,也知道這30萬元是送給他們兩個人的,談榮品將自己拿的18萬元開支過后,其和顧某還商議過如何分配這30萬元的問題,當時談榮品和顧某商議說儲士海一共給二人30萬元,很明顯一人15萬元,就按這個數字把錢分了,當時顧某說等等再說。2019年8月17日,談榮品向董某借款18萬元,并將此款退給了儲士海。
4.證人雷某的證言,主要證實2018年8、9月的一天,儲士海向其嚴明縣河道管理局談榮品、顧某等人管理砂石業(yè)務,為了讓他們能關照公司,準備拿20萬元去打點打點,后經雷某同意,儲士海分兩次共計從會計舒某處拿了20萬元。在2019年8月,儲士海說送給談榮品的8萬元錢談榮品退回來了。
5.王士海的證言,主要證實金沙灘沙業(yè)公司在2017年11月前后送給談榮品10萬元現金的經過。
6.證人盧某的證言,主要證實開心沙場股東討論準備給談榮品和顧某送20萬元錢的事,在8、9月份,儲士海電話告知其談榮品的8萬元錢退回來了,顧某的12萬元沒有退回來;另證實其本人給顧某送過4000元錢。
7.證人華某的證言,主要證實儲士海在2017年下半年曾在和金沙灘公司股東吃飯的時候,討論過因縣河道管理局的人對公司不錯,拿點錢給他們表示表示。后在公司算賬的時候,儲士海說他給縣河道管理局的人送了10萬元現金,此款是金沙灘砂石有限公司的錢。
8.證人劉某的證言,主要證實2017年9月儲士海、王士海和華某三個股東讓其將公司算賬多出的10萬元現金交給儲士海,且儲士海拿這10萬元現金沒有打條據或記賬,公司的賬當時沒有銷毀,但是后來公司辦公室陷到河里去了,公司的賬也陷進去了。
9.證人舒某的證言,主要證實2018年8月及2019年1月,經過雷某同意,分別借款8萬元和12萬元給儲士海的經過,且兩筆借款在賬目上都沒有體現。
10.證人董某的證言,主要證實談榮品向其借款18萬元,且將此款退給了儲士海的事實及經過。
11.證人談某的證言,證實談榮品在坤瑞大廈向儲士海退款的事實經過以及談榮品曾于2019年1月借給其10萬元現金的事實及經過。
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顧某受賄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顧某犯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在被傳喚前,監(jiān)察機關已經掌握顧某的犯罪事實,顧某供述的新的犯罪事實與監(jiān)察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是同種犯罪事實,且系其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供述,不能成立自首;顧某長期在金寨縣水利局工作,有單位下達的任職文件,足以證實其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顧某和談榮品收受儲士海人民幣30萬元,是儲士海向二人共同行賄,經過在卷證據和庭審證實,顧某和談榮品在主觀上有共同受賄的故意,在客觀上有共同受賄的行為,因此收受儲士海的30萬元屬顧某和談榮品的共同受賄金額,兩人在該起犯罪中地位、作用相當,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因系共同犯罪,顧某檢舉揭發(fā)談榮品的犯罪事實,不能確定為立功。
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自愿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與案件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顧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二、追繳被告人顧某違法所得及其他違紀款人民幣24.146239萬元,張少華代為退繳違法所得2.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均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盧孝余
審 判 員 陳玉婷
人民陪審員 杜明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桂羅娜
書 記 員 金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