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滬0106刑初895號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三部刑訴〔2019〕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某、沈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7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辯護人劉忠寶、被告人沈某及其辯護人劉帥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范某某、沈某原系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民警,分別在彭浦新村派出所、南京西路派出所任職,工作職責分別為巡邏防控、偵查辦案。
2018年12月27日,黃某1、季扣喜(黃某1表弟)、吳海軍(黃某1妻弟)涉嫌開設賭場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三泉路派出所民警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黃某1妻子吳某某找到被告人范某某,請其為黃某1辦理取保候審提供幫助。范某某經與被告人沈某商議后,接受吳某某請托,并與吳某某約定需要收取現金50萬元。
2019年1月2日、4日,被告人沈某、范某某先后收取吳某某給予的現金9萬元、21萬元,二人各分得15萬元。同時,范某某、沈某還與吳某某約定,待黃某1取保候審辦理成功后再收取剩余20萬元。此后,范某某、沈某各自利用民警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先后聯(lián)系了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法制支隊、刑偵支隊、彭浦新村派出所、三泉路派出所、曹家渡派出所部分民警,企圖利用上述民警職務便利為黃某1辦理取保候審,但均未成功。1月30日,黃某1、季扣喜、吳海軍被逮捕;4月23日,黃某1、季扣喜、吳海軍被本院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刑,判決現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吳某某獲悉黃某1等人被逮捕后,向被告人范某某、沈某索要上述30萬元,但范、沈未予理會。
2019年3月21日、22日,被告人范某某、沈某分別在各自單位領導找其談話時主動交代了上述事實。同年3月27日,上海市紀委監(jiān)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監(jiān)察組將范某某、沈某涉嫌受賄犯罪線索移送上海市靜安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處理,上海市靜安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于同日以范某某、沈某涉嫌職務犯罪立案調查。3月29日,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被采取留置措施,二人在接受調查期間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19年4月11日、15日,被告人范某某、沈某在家屬的幫助下分別退繳1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范某某、沈某在庭審中均不持異議,且有職務證明、干部基本情況表、干部履歷表,證人吳某某、黃某1、劉1、王某某、孫某、周某某、劉某2、黃2、俞某某等人的證言,U盤,銀行歷史交易明細,到案情況說明,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被告人范某某、沈某的供述等證據證明。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確實、充分,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沈某身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共同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某、沈某經共謀,共同收受賄賂款,各自利用其人民警察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工協(xié)作,地位、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本案受賄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既遂處罰,未遂部分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范某某、沈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并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采納辯護人所提范某某、沈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積極退賠、真誠悔罪,請求對二人減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被告人沈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三、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楊 坤
審 判 員 公緒龍
人民陪審員 慎 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陳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