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黑0521刑初16號
集賢縣人民檢察院以黑集檢刑訴〔2019〕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集賢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俊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孫繼東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集賢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某在集賢縣公安局經(jīng)保大隊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辦理宋某1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偵查及訴訟過程中,以借為名,向宋某1前妻閆某索賄61866元,所得款項均用于購買網(wǎng)絡彩票和個人支出。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楊某某作為宋某1案件的承辦人,以借為名在手機微信上向宋某1的前妻閆某索要錢款40筆,合計37866元;
2.2017年冬天,被告人楊某某以其姥爺住院為名向閆某索要現(xiàn)金5000元。2018年4月,楊某某又以為閆某前夫宋某1案件辦事為由,向閆某索要現(xiàn)金3000元。
3.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楊某某以急需用錢為由,向閆某索要5000元。當日,閆某以手機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將5000元先轉(zhuǎn)給哈市孟某2(宋某1朋友),孟某2于當日將5000元用微信轉(zhuǎn)賬給辦案人楊某某。
4.2017年6月8日,被告人楊某某為歸還被其占用的案件當事人孟某3的取保候?qū)彵WC金,讓閆某為其支付,閆當晚在集賢縣工商銀行ATM機上將11000元分兩次匯入孟憲文之子孟某1銀行卡內(nèi)。
2018年11月8日,楊某某被集賢縣監(jiān)察委員會傳喚到案。
針對上述事實,檢察院提供了相應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索賄,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全部退贓,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被告人楊某某對檢察院指控的事實、證據(jù)、罪名均無異議。
指定辯護人孫繼東的辯護意見為,對檢察院指控事實及指控罪名無異議;楊某某主動配合辦案機關查清案件事實、積極退賠所有贓款、犯罪前無前科劣跡、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懇請對楊某某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于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間任集賢縣公安局經(jīng)保大隊民警,2017年3月開始主辦宋某1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在該案偵查及訴訟過程中,楊某某向宋某1前妻閆某索賄61866元。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間,被告人楊某某作為宋某1案件的承辦人,在手機微信上向宋某1前妻閆某索要錢款40筆,合計37866元;
2.2017年6月8日,被告人楊某某讓閆某向其另一案件當事人孟某3匯款11000元,用以歸還已被楊某某占用的孟某3取保候?qū)彵WC金,當晚,閆某在集賢縣工商銀行ATM機上將11000元分兩次匯入孟憲文之子孟某1銀行卡內(nèi);
3.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楊某某以急需用錢為由,向閆某索要5000元,當日,閆某以手機微信轉(zhuǎn)賬方式將5000元先轉(zhuǎn)給宋某1朋友哈市孟某2,孟某2于當日將5000元微信轉(zhuǎn)賬給楊某某;
4.2017年冬,被告人楊某某以其姥爺住院為名向閆某索要現(xiàn)金5000元;
5.2018年4月,楊某某以為閆某前夫宋某1案件辦事為由,向閆某索要現(xiàn)金3000元。
2018年11月8日,集賢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將楊某某現(xiàn)場傳喚到案,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上繳受賄款61866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院提交并經(jīng)當庭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楊某某定罪身份證據(jù)
1.集賢縣公安局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集賢縣公安局系國家機關。
2.干部任免審批表。被告人楊某某于2015年10月任集賢縣公安局經(jīng)保大隊科員。
3.被調(diào)查人基本情況登記表。楊某某于200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
4.集賢縣公安局《情況說明》。集賢縣公安局經(jīng)保大隊(食藥環(huán)偵大隊)主要負責食品、藥品、環(huán)境類、農(nóng)民工案件和企事業(yè)單位內(nèi)部安全保衛(wèi)工作。楊某某在我局經(jīng)保大隊工作期間主要負責辦理以上各類案件。
5.宋某1拒不執(zhí)行勞動報酬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破案信息表、起訴意見書、(2018)黑0521刑初9號刑事判決書。楊某某系宋某1拒不執(zhí)行勞動報酬案承辦人,該案偵查審理期限自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10月2日。
(二)楊某某索賄具體事實證據(jù)
1.楊某某索要閆某錢款40筆合計37866元事實的證據(jù):
(1)證人宋某1證言。在我取保候?qū)徠陂g楊某某經(jīng)常給我打電話要錢,有時甚至半夜都打電話,因為他是我的辦案人,所以不敢得罪他,每次要完錢后我都某春杰打電話,告訴閆某給他用微信轉(zhuǎn)賬,因為我不會用微信轉(zhuǎn)錢。
(2)證人閆某證言。我舉報集賢縣公安局經(jīng)保大隊副大隊長楊某某,他在辦理我前夫宋某1案件過程中向我索要錢財。楊某某第一次向我要錢是2017年5月3日,具體地點記不清了,楊某某當面問我有沒有3000元錢,我聽他這意思是想在我這里拿錢,我于是說,現(xiàn)金我手里沒有,咱們加個微信吧,給你轉(zhuǎn)過去,當時,我也是為了將來留個證據(jù)。之后當天下午3點多,楊某某(微信名為“部長”)通過微信搜索我手機號183469091111加了我微信,我用微信給他轉(zhuǎn)賬3000元。從那之后,楊某某就經(jīng)常向我要錢,我一共用微信給楊某某轉(zhuǎn)了37866.66元,每一筆都有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楊某某沒有在辦理宋某1案件上幫上忙,因為我怕他讓宋某1在里面遭罪,所以答應給他錢。
(3)集賢縣監(jiān)察委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微信記錄)、電子物證檢驗鑒定實驗室檢查工作記錄及光盤五張、楊某某微信交易記錄及光盤一張、微信轉(zhuǎn)賬截圖。楊某某向閆某索要錢款40次,閆某分次向楊某某微信轉(zhuǎn)賬100元至5000元不等,金額合計37866.66元。
(4)手機微信賬單。2018年1月5日,閆某給“部長”(楊某某)微信轉(zhuǎn)賬1000元;2018年1月14日閆某給“部長”微信轉(zhuǎn)賬666.66元。
(5)被告人楊某某供述和辯解。2017年3月,宋某1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由集賢縣人社局交辦到集賢縣公安局經(jīng)保大隊,大隊領導夏雨或劉某交由我辦理,我是宋某1案件的主辦人,其他民警都是配合我辦理。我印象中案件涉案金額1000多萬元,2018年宋某1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我在辦理宋某1案件過程中,沒有徇私枉法的行為,但是向宋某1的前妻閆某(也叫張閆)以借為名要過金錢。我與宋某1及其前妻閆某認識很多年了,只是在辦理宋某1案件之后才有更多接觸,之前沒有經(jīng)濟往來,辦案期間一共向閆某要了61866元,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或紅包的形式、償還債務的形式、還有現(xiàn)金的形式。從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4月28日,用微信轉(zhuǎn)賬或紅包的形式總共向閆某要了37866元,共計40筆。我的微信綁定電話是133××******,微信號是“wodewangju”,微信昵稱“部長”。
2.楊某某索要閆某11000元支付孟某3取保候?qū)彵WC金事實的證據(jù):
(1)證人閆某證言。2017年6月8日晚,楊某某到我家樓下找我,稱他欠了人家一筆錢,一小時之內(nèi)必須把錢還上,不然人家饒不了他。之后對方把卡號短信發(fā)到我133××××****手機上,我在宋某2或我卡里取的錢記不清了,取了11000元,于當天晚上10點左右分兩筆,一筆是1萬,一筆是1千元給對方提供的卡號匯款。之后我給收款人打電話告知匯款后,又給楊某某手機133××××****發(fā)信息:“揚隊,錢已經(jīng)匯完”。第二天楊某某把我叫到公安局,當時他非常生氣,讓我當面把信息刪除,我當時就把發(fā)過來卡號的短信刪除了,給楊某某回復的信息沒有刪除。
(2)證人孟某1證言。2015年我父親孟憲文因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被刑拘,幾天后交了2萬元保證金被取保候?qū)徚?,劉某、楊某某是當時的辦案人員。案件結(jié)束后我向集賢縣公安局要保證金時認識楊某某,之前不認識,我回大慶以后很長一段時間也沒有給我退這2萬元保金,于是我給楊某某多次打電話催要。2017年6月8日我又給他打電話說他這做法是違法的。當晚,我留的工行卡里存入兩筆現(xiàn)金,一筆1萬元,一筆1千元,這錢是誰匯給我的我不知道,剩余9千元是過了一段時間沒給我,我又打電話要,楊某某用微信(昵稱是“部長”,手機號是133××××****)轉(zhuǎn)賬給我的。
(3)證人宋某2證言。2017年6月8日,我與我母親閆某在建行取款機取11000元,按楊某某要求給大慶孟某1工行卡里分兩筆轉(zhuǎn)過去。
(4)孟憲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事偵查卷宗。孟憲文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取保候?qū)彛患{保證金2萬元,解除取保候?qū)彌Q定書及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退還保證金由孟憲文兒子孟某1代收。
(5)宋某2建設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清單、閆某給孟某1工行存款ATM機照片、孟某1工商銀行卡照片、中國工商銀行2017年6月8日22時6分及7分給孟某1轉(zhuǎn)賬憑條兩張、銀行交易記錄單。2017年6月8日,宋某2建設銀行卡取款三次合計取款金額11000元;孟某1工商銀行卡收款兩次,收款合計11000元。
(6)手機短信截屏。2017年6月8日22時9分133××××7271號手機短信內(nèi)容為:“楊隊你好,錢我匯完了!”
(7)被告人楊某某供述和辯解。2015年,我辦理了大慶市居民孟某1父親孟憲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結(jié)案后他的保證金2萬元讓我取出花了。孟某1回到大慶以后,總給我打電話要這錢,并說如果再不給他,他要告我。因為害怕,當時我也沒有錢,就給閆某打電話向閆某要錢。2017年6月8日晚上,我給閆某打電話讓她下樓,在我車上讓閆某給整11000元錢,替我還給孟某1。我給閆某孟某1的卡號,還有電話號碼,就這樣閆某給孟某1匯過去11000元。我向閆某要的錢大部分都用于在網(wǎng)上購買彩票賭博了,一小部分家庭生活用了。
3.楊某某索要閆某5000元通過孟某2微信轉(zhuǎn)賬事實的證據(jù):
(1)證人閆某證言。2017年12月,宋某1因為故意傷害在哈爾濱市看守所羈押,楊某某跟我說要把宋某1從哈爾濱市看守所接回集賢縣看守所,讓準備5000到6000元費用。2017年12月14日孟總(孟某2)給我打電話讓把錢匯過去,于是我加了孟某2微信,于當日11點40分給孟某2微信轉(zhuǎn)賬5000元。轉(zhuǎn)完賬大概一個小時后,我給楊某某打電話問楊某某這5000元錢是否收到,楊某某說收到了。
(2)證人孟某2證言。2017年12月,閆某給我打電話,讓我給集賢縣公安局民警楊某某用微信轉(zhuǎn)5000元錢,當天上午11時30分左右閆某用她的微信(昵稱:地利-妍妍)加我微信,將5000元轉(zhuǎn)過來,我收到錢后將這5000元錢微信轉(zhuǎn)賬給楊某某(昵稱:部長)。
(3)微信轉(zhuǎn)賬截圖、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及光盤一張。2017年12月14日,閆某通過手機微信轉(zhuǎn)賬轉(zhuǎn)給孟某2(DABO)5000元,同日孟某2轉(zhuǎn)給楊某某(wodewangju)5000元。
(4)證人胡某證言。2017年12月14日12:33分,楊某某給胡某(楊某某妻子)微信轉(zhuǎn)帳4000元,至于楊某某轉(zhuǎn)的錢來源出處不清楚。
(5)被告人楊某某供述和辯解。2017年12月我在外地出差時,我給閆某打電話說自己家里著急用錢,讓她給拿5000元錢,之后閆某通過哈爾濱的孟某2給我微信轉(zhuǎn)了5000元錢。
4.楊某某以姥爺住院急用為名索要閆某現(xiàn)金5000元事實的證據(jù):
(1)證人閆某證言。2017年冬或2018年春,宋某1第二次被抓之后,當時我坐楊某某車去看守所看宋某1,楊某某跟我說他姥爺住院著急用錢,讓我給他拿5000元錢。當時我手里正好有6000多元錢,這筆錢楊某某也知道,故沒辦法說用微信轉(zhuǎn)了,就直接給他的現(xiàn)金。
(2)被告人楊某某供述和辯解。第一次是我和閆某在自己車上,我跟閆某說我姥爺住院了沒有錢了,你給拿5000元,然后閆某給我拿了5000元現(xiàn)金。
5.楊某某索要閆某現(xiàn)金3000元事實的證據(jù):
(1)證人閆某證言。2018年4月,我和工頭單某1、張某1一起在楊某某辦公室辦事,欠薪工人寫對宋某1諒解書的事,還沒等寫,楊某某接個電話之后生氣了,說辦不了,都走吧,后院著火了。我三人就被楊某某攆走下樓后,楊某某把車橫在公安局門口,讓我們?nèi)松宪嚒T谲嚿蠗钅衬痴f:“不行,后院著火了,我把我媳婦15萬元給花了,必須堵上?!敝髼钅衬匙屛胰ソo他整錢。我從婆婆家給他拿了4000元錢,楊某某說4000元夠干什么的,那就先解決魏鸞吧,先給魏鸞送3000元吧。之后,楊某某把我三人扔到公安局,把3000元錢拿走,他自己去檢察院一趟,說是給魏鸞送錢。
(2)證人單某1證言。2018年3、4月份,我和閆某、張某1在楊某某辦公室整材料,不知什么原因突然楊某某就走了。下午,我們坐楊某某車去公安局,閆某給我一沓錢讓我?guī)退椴?,我查完?000元。
(3)證人張某1證言。有一天我們在楊某某辦公室整材料,他突然走了。下午時我記得單德昌在車前面查錢,之后裝到信封里放在楊某某車上。后來楊某某讓我和單某1、閆某在公安局門口等他,不一會回來說他脖子疼,讓單某1開車送我們?nèi)齻€去按摩,閆某回家了。
(4)被告人楊某某供述和辯解。我向閆某要過現(xiàn)金2次,都是在2017年冬,第二次我跟閆某說幫他辦事給檢察院的魏鸞送過去3000元,閆某給我拿了3000元現(xiàn)金,這件事單長德和張某1知道。我拿到這3000元后沒有給魏鸞送,就是找了這個借口向閆某要錢。
(三)其他定罪量刑證據(jù)
1.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被告人楊某某出生于1978年1月13日,無犯罪記錄。
2.抓獲經(jīng)過。2018年11月8日,楊某某被集賢縣監(jiān)察委員會抓獲到案。
3.扣押清單。集賢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扣押楊某某退贓款61866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在經(jīng)保大隊偵辦案件履行偵查工作職務上的便利,索要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受賄罪,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具有多次索賄情節(jié),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主動退繳贓款,有悔罪表現(xiàn),可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jù)楊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蔣翠霞
人民陪審員 于淑艷
人民陪審員 李鳳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雪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