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湘1321刑初414號
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檢察院以婁雙檢刑訴[2021]1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1、趙某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鐘國輝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趙冬蓮、王樂中參加的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鄧思敏出庭擔任記錄。雙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賀彩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1、趙某某2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某1見手機號、微信號等管控嚴格,而實施詐騙等犯罪的團伙需要使用他人的微信號用于作案,趙某某1便萌生騙取他人微信賬號再轉(zhuǎn)賣給他人,從中獲利的想法。2021年1月,趙某某1購買來電腦、手機、QQ賬號、流量卡等作案工具,在家中開始從事騙取他人微信賬號后轉(zhuǎn)賣給他人的違法犯罪活動。
2021年4月,被告人趙某某1找到被告人趙某某2商量一起騙取他人微信賬號進行出售,約定騙取微信后,由趙某某1負責聯(lián)系買家,每個微信趙某某2可以獲得10元的提成。隨后,兩人來到長沙,以趙某某2的名義租賃了芙蓉區(qū)凱通國際城1棟三單元2703室。趙某某1、趙某某2將網(wǎng)上購買的多個QQ賬號設(shè)置成女性頭像,假扮成客服身份,組建QQ群,通過快手賬號發(fā)送免費領(lǐng)取iPhone手機的QQ群二維碼,如有人掃碼進群,趙某某1、趙某某2便以需要登錄對方微信賬號通過系統(tǒng)驗證才能領(lǐng)取手機為幌子,要求對方發(fā)送微信號、微信綁定的手機號碼、微信登錄密碼給他們,獲得這些信息后,趙某某1、趙某某2登錄微信將微信賬號凍結(jié),使對方無法找回,從而成功騙取微信賬號。隨后,趙某某1通過蝙蝠軟件聯(lián)系購買者,將騙取來的微信賬號以每個200元至8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
截至案發(fā),被告人趙某某1、趙某某2騙取他人微信賬號40余個,非法獲利2萬余元,趙某某2分得1000元。其中包括沈某(賬號:1825********)、卜濤(賬號:1474********)、張超南(賬號:1551********)、趙欣妍(賬號:zl99********)、王某(賬號:wcrllO3363)等人的微信信息。
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趙某某1、趙某某2在長沙市芙蓉區(qū)凱通國際城被民警抓獲。
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趙某某2的家屬代其上繳1000元違法所得至雙峰縣公安局。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電腦截圖等書證;辨認筆錄;搜查、提取筆錄;被害人沈某、王某等人的陳述;證人劉某、陳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趙某某1、趙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1、趙某某2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1、趙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均具有坦白情節(jié),應(yīng)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趙某某1、趙某某2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趙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趙某某2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guān)鑒于被告人趙某某1通過其親屬當庭退繳了違法所得,將趙某某1的量刑建議調(diào)整為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趙某某1、趙某某2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某1見手機號、微信號等管控嚴格,而實施詐騙等犯罪的團伙需要使用他人的微信號用于作案,趙某某1便萌生騙取他人微信賬號再轉(zhuǎn)賣給他人,從中獲利的想法。2021年1月,趙某某1購買來電腦、手機、QQ賬號、流量卡等作案工具,在家中開始從事騙取他人微信賬號后轉(zhuǎn)賣給他人的違法犯罪活動。
2021年4月,被告人趙某某1找到被告人趙某某2商量一起騙取他人微信賬號進行出售,約定騙取微信后,由趙某某1負責聯(lián)系買家,每個微信趙某某2可以獲得10元的提成。隨后,兩人來到長沙,以趙某某2的名義租賃了芙蓉區(qū)凱通國際城1棟三單元2703室。趙某某1、趙某某2將網(wǎng)上購買的多個QQ賬號設(shè)置成女性頭像,假扮成客服身份,組建QQ群,通過快手賬號發(fā)送免費領(lǐng)取iPhone手機的QQ群二維碼,如有人掃碼進群,趙某某1、趙某某2便以需要登錄對方微信賬號通過系統(tǒng)驗證才能領(lǐng)取手機為幌子,要求對方發(fā)送微信號、微信綁定的手機號碼、微信登錄密碼給他們,獲得這些信息后,趙某某1、趙某某2登錄微信將微信賬號凍結(jié),使對方無法找回,從而成功騙取微信賬號。隨后,趙某某1通過蝙蝠軟件聯(lián)系購買者,將騙取來的微信賬號以每個200元至8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
截至案發(fā),被告人趙某某1、趙某某2騙取他人微信賬號40余個,非法獲利2萬佘元,趙某某2分得1000元。其中包括沈某(賬號:1825********)、卜濤(賬號:1474********)、張超南(賬號:1551********)、趙欣妍(賬號:zl99********)、王某(賬號:wcrllO3363)等人的微信信息。
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趙某某1、趙某某2在長沙市芙蓉區(qū)凱通國際城被民警抓獲。
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趙某某2的家屬代其上繳1000元違法所得至雙峰縣公安局。2021年11月5日,被告人趙某某1通過其親屬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九千元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電腦截圖等書證;辨認筆錄;搜查、提取筆錄;被害人沈某、王某等人的陳述;證人劉某、陳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趙某某1、趙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1、趙某某2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yīng)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趙某某1、趙某某2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但被告人趙某某2罪責相對較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1、趙某某2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處罰,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2在偵查階段通過其親屬主動退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至雙峰縣公安局,被告人趙某某1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通過其親屬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九千元至本院,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趙某某1、趙某某2的違法所得應(yīng)當予以追繳,對兩被告人被雙峰縣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應(yīng)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三、追繳被告人趙某某1已退繳至本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九千元,上繳國庫;追繳被告人趙某某2已退繳至雙峰縣公安局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由雙峰縣公安局上繳國庫;沒收被告人趙某某1、趙某某2被雙峰縣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電信流量卡24張、電腦主機二臺、黑色飛利浦電腦顯示器一臺、白色imagic電腦顯示器一臺、黑色fujitsu筆記本電腦一臺、OPPO手機一臺、蘋果7手機二臺、蘋果12手機一臺),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鐘國輝
人民陪審員 趙冬蓮
人民陪審員 王樂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書記員 鄧思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