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湘1022刑初401號
公訴機關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郴宜檢刑訴〔2021〕171號
宜章縣人民**院指控: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間,鄺某某要求邱某某幫助其收購他人實名微信號約300個,再高價出售,從中獲利2萬元。被告人鄺某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用于指控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另查明,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鄺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被告人意見:被告人鄺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被告人鄺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兩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鄺某某自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積極繳納罰金,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主動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根據被告人鄺某某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及繳納罰金、退贓情況,當庭調整量刑建議為: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判決結果:一、被告人鄺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已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3日已折抵刑期9日)。
二、被告人鄺某某所退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
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樂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段平慧
書 記 員 文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