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浙1081刑初1212號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臺溫檢刑訴(2021)208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永茂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從羅某、王某(以上二人均另案處理)等人處獲取各類小區(qū)業(yè)主個人信息,并將上述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提供給郭某、蔣某、胡某1(以上三人均另案處理)等同行業(yè)人員。期間,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2500余條。
2021年9月6日,溫嶺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臺州市椒江區(qū)商務中心附近抓獲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涉案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郭某、羅某、蔣某、胡某1、王某、戴某、陳某、胡某2、林某的證言,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電子數據檢查筆錄,手機內數據,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圖片,Excel文件確認圖片,人口信息,認罪認罰承諾書及記錄表,歸案經過說明,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決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應榮輝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書記員 張佳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