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湘0981刑初448號
指控事實
2020年7月至今,被告人鄔某某為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為京東、蘇寧、滴滴等軟件平臺注冊賬號獲利,與其某某營業(yè)廳店長被告人鄔某武,店員熊某(已行政處罰)協(xié)商以每條2-7元收購移動用戶的個人電話號碼和有效驗證碼,被告人鄔某某、鄔某武、熊某出售共計988條移動客戶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獲利5000元左右,其中被告人鄔某武獲利1700余元,被告人鄔某某獲利1560元,熊某獲利1600余元。另查實,被告人鄔某武還向他人出售移動用戶的個人電話號碼和有效驗證碼若干條,獲利14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鄔某武、鄔某某于2021年7月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被告人鄔某武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5700元,被告人鄔某某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560元。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鄔某武、鄔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鄔某武、鄔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鄔某武、鄔某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鄔某武、鄔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寬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鄔某武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鄔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鄔某武向公安機關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七百元,被告人鄔某某向公安機關退繳的違法人民幣一千五百六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高 衛(wèi) 兵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盧 莉
代理書記員 秦 夢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