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浙1121刑初373號
青田縣人民檢察院以青檢刑訴(2021)20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青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萊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季某某在青田縣XX鎮(zhèn)XX路經(jīng)營“青田XXXX通訊店”期間,利用代理中國XX相關業(yè)務以及維修手機的便利,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客戶手機號碼、驗證碼等個人信息發(fā)送給上家王某(另案處理)進行作業(yè)幫、國家電網(wǎng)等APP軟件的新用戶注冊,從中獲利人民幣7971.96元。2021年7月7日,被告人季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季某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7971.96元,預繳罰金人民幣10000元。庭審中,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季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營業(yè)執(zhí)照、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等材料,證人王某、劉某、蔡某、金某的證言,被害人林某、張某的陳述,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刑事搜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青公(網(wǎng))勘[2021]226號電子物證檢查工作記錄、手機提取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1張)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某為牟取利益,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季某某在代理XX業(yè)務提供服務過程中將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歸案后如實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所提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二、被告人季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971.96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葉筱筱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詹佩芳
代書記員 陳麗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