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豫1724刑初586號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正檢刑訴(2021)第4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于2021年12月0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淑慧出庭支持公訴。胡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肖書娟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2月份至7月份期間,被告人胡某某在正陽縣雷寨鄉(xiāng)雷寨街移動公司代辦點利用工作便利,在為客戶提供服務過程中,將獲取的客戶手機號碼及驗證碼出售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5041余元。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等。
公訴機關認為,胡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提供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請求依法判處。胡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王某、李某、楊某的證言、中國移動通信業(yè)務代理合同、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抓獲證明、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提供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已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指定辯護人辯稱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無刑事犯罪前科,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經(jīng)查,該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胡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武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崔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