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蘇0411刑初769號
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新檢一部刑訴[2021]Z5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日,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侵害眾多不特定公民的合法權(quán)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錢杰杰出庭支持公訴,指派檢察官包云萍出庭參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黃某1及其辯護人葉晗、被告人馬某某2及其辯護人張偉、被告人王某某3及其指定辯護人盧睿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間,被告人馬某某2通過微信向被告人黃某1出售公民個人信息8247條,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32200元;被告人黃某1通過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某3及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11482條,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20678元;被告人王某某3通過微信以120078元的價格向被告人黃某1購買公民個人信息10846條,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約2萬元。
公訴機關(guān)對上述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并據(jù)此認為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馬某某2、王某某3屬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黃某1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馬某某2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黃某1、王某某3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自愿認罪認罰。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予以判處。
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檢察院作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訴稱,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請求判令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按照違法所得的金額分別承擔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20678元、32200元、20000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對公訴機關(guān)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供認不諱,未作辯解;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未提出異議,表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愿意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人黃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黃某1系初犯、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馬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馬某某2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贓、繳納罰金、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某3的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某3系初犯、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預繳罰金、賠償金、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間,被告人馬某某2通過微信向被告人黃某1出售公民個人信息8247條,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32200元;被告人黃某1通過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某3及張希棲出售公民個人信息11482條,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20678元;被告人王某某3通過微信以120078元的價格向被告人黃某1購買公民個人信息10846條,后將購買的信息提供給他人使用,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約2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2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1、王某某3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
2020年6月18日,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全國發(fā)行的媒體上發(fā)出公告,督促適格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但截至目前,無其他適格主體對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張希棲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邵某的陳述、聊天記錄、轉(zhuǎn)賬記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人口基本信息、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馬某某2、王某某3屬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黃某1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公訴機關(guān)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的辯護人、被告人王某某3的指定辯護人所提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馬某某2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1、王某某3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已退出違法所得、預繳罰金和賠償金,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的行為侵害眾多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quán)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對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提起公訴時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符合相關(guān)規(guī)定。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按照違法所得的金額承擔賠償金、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二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被告人馬某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被告人王某某3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上列三名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分別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0678元、32200元、2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已履行完畢)。
三、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分別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20678元、32200元、20000元(已履行完畢)。
四、責令被告人黃某1、馬某某2、王某某3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公開賠禮道歉。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冒巧燕
人民陪審員 汪克良
人民陪審員 崔建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顧麗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