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湘1022刑初507號
公訴機關指控情況:郴宜檢刑訴〔2021〕263號2021年3月份,王某多次低價收購他人實名認證的微信號再倒賣,王某先后出售他人實名微信號60個,非法獲利58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意見: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其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判決結果:一、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交罰金2000元,剩余4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所退贓款5800元(由**機關扣繳),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機關扣押的被告人王某用于作案的手機交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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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張世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毛宇宏
書 記 員 歐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