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豫0502刑初628號
安陽市文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安文檢刑訴[2021]4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某、周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2021年12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陽市文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志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常某及辯護人康紅亮、被告人周某及辯護人王世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安陽市文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常某系售樓部員工,2018年以來,二人利用工作之便,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使用,其中包括中華x期、藍x鳴、嘉x悅、建x期、建x邦、錦x品、恒x洲、華x城、締x場、荷x色、嘉x鎮(zhèn)、吉x園等小區(qū)大量業(yè)主個人信息。經(jīng)河南xx會計事務所審計,被告人周某非法提供給常某詳細信息2571條,一般信息228條;非法提供給李某2詳細信息762條;非法提供給張某詳細信息461條;非法提供給朱某詳細信息256條、一般信息405條;非法提供給李某詳細信息178條,從李某處非法獲取詳細信息400條。以上總計詳細信息4628條、一般信息633條。被告人常某從孟某處非法獲取詳細信息5315條,從周某處非法獲取詳細信息2571條。以上總計詳細信息7886條。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審計報告、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常某、周某之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并根據(jù)被告人常某的認罪認罰情況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根據(jù)被告人周某的認罪認罰情況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常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常某具有自首、認罪情節(jié),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周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周某具有坦白、認罪情節(jié),建議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以來,被告人常某、周某非法獲取建x邦、萬和城等小區(qū)業(yè)主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使用。經(jīng)河南xx會計事務所審計,被告人周某從他人處獲取或提供給他人的公民個人詳細信息4628條、一般信息633條;被告人常某非法獲取公民詳細信息7886條,其中從孟某處獲取5315條,從周某處獲取2571條。xx機關已扣押常某、周某手機。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常某供述證實,2020年3月,其在xx小區(qū)上班時,因缺客戶,孟某就給其提供了多個小區(qū)的業(yè)主信息。2020年5月,其在安陽xxx售樓部上班時認識周某。周某將他手里的業(yè)主信息發(fā)給其。2020年7月至8月,周某又多次給其提供了多個小區(qū)的業(yè)主信息。其支付了一二百元。其收到的個人信息沒有向外販賣,只是為了自己開發(fā)客戶用。
2.被告人周某供述證實,其一直從事裝修和售樓工作,工作期間也接觸了很多業(yè)主的信息。2018年以來,其通過手機購買過業(yè)主信息,也向其他人出售過小區(qū)樓盤業(yè)主信息。其目前在xxxx售樓處工作。每個樓盤的業(yè)主信息資料包基本上都包括姓名、電話、樓盤名稱,還有的包括面積、樓層樓號、家庭情況、工作單位、收入、付款方式等。
3.證人戴某證言證實,2019年,因搞裝潢需要聯(lián)系客戶,故其從周某處購買了約1500條公民個人信息,里面包括業(yè)主姓名、樓號、面積、單位等。其還從孟某2處購買過公民信息。
4.證人李某證言證實,2020年,因其要開發(fā)裝修客戶資源,其從周某處買來部分小區(qū)業(yè)主的信息。其還將從他人處購買的個人信息賣給周某。個人信息包括姓名、電話、樓號、房屋面積和單價等。
5.河南xx會計師事務所報告證實,周某買賣班xxx小區(qū)、締x場、建x邦、萬x期等小區(qū)公民個人信詳細信息4628條、一般信息633條;被告人常某從孟某、周某處購買京xx公園、恒x洲、吉x園等小區(qū)公民個人詳細信息7886條。詳細信息包括公民姓名、電話、樓號、面積、身份證號等內(nèi)容。
6.扣押手機清單、到案證明、無前科證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在卷可查。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周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上述二名被告人之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周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相關辯護人關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常某到售樓處工作時被xx機關抓獲,故不能認定為自首,對被告人常某系自首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淑敏
審 判 員 和曉璞
審 判 員 王瑞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 李曉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