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蘇0509刑初1194號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吳江檢刑訴〔2021〕9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孫冬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間,被告人王某利用其在某公司擔任倉庫管理員負責給客戶發(fā)貨的便利,私自收集包括姓名、電話號碼、住址的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5710條出售給他人,獲利共計人民幣42200元,上述信息中包含有居住在蘇州市吳江區(qū)王某的公民個人信息。
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經(jīng)電話聯(lián)系后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1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并據(jù)此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請依法判處。
另查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已退出贓款人民幣42200元,現(xiàn)暫扣于本院。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無異議;2、被告人王某系自首;3、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4、被告人王某系初犯,既往表現(xiàn)良好;5、被告人王某已退出贓款。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杜某、鄭某、王某的證言筆錄、辨認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提取筆錄、數(shù)據(jù)清點筆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搜查證、搜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認罪認罰具結書、人口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結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亦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宣告緩刑。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退出的贓款人民幣422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炳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文州
書 記 員 楊佳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