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
案號 (2022)皖1321刑初122號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碭檢刑訴[2022]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榮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將明知是偽造的“碭山縣xxx交通管理大隊印章”加蓋在空白的《碭山縣xxx貨運車輛通行證》上,后將偽造的證件以每張1200至1300元不等價格向王某、盧某等多人出售,共計出售9張,非法獲利人民幣10900元。另將偽造的2張《碭山縣xxx貨運車輛通行證》交給陳某、高某某使用。經宿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印章印文與碭山縣xxx交通管理大隊提供的“碭山縣xxx交通管理大隊”印章印文不一致,系偽造。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將贓款退還給買證人。
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陳某某被碭山縣xxx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為牟取非法利益,將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予以出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陳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公訴機關提交了貨運車輛通行證、微信轉賬記錄、鑒定書、辨認筆錄、戶籍信息、歸案經過、扣押清單、證人王某、盧某、陳某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xxxx扣押了涉案假證3張;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陳某某被碭山縣xxx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將違法所得退還給買證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某接電話通知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其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買證人損失,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的三張假證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王冬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 董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