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晉0703刑初73號
晉中市太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太檢一部刑訴(2021)Z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晉中市太谷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6月22日建議本院對該案延期審理,于2021年7月22日建議本院對該案恢復審理,本院于同日恢復審理。晉中市太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太檢一部刑補訴(2021)Z1號補充起訴決定書向本院補充起訴。晉中市太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武鴻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某及辯護人陳巧紅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4月開始,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自己控制的創(chuàng)志安家房屋中介公司,以及自己曾經(jīng)在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工作過的便利條件,在沒有取得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授權(quán)的情況下,對外宣稱自己有權(quán)銷售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開發(fā)的新晉某家、新某某居樓盤,并能夠獲取低于售樓部的價格,借以誘騙被害人通過創(chuàng)志安家房屋中介公司購買新晉某家、新某某居樓盤的房屋,收取了大量客戶的購房首付款、車位款,并將收取的款項用于自己揮霍。期間,被告人姚某某采用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繳納部分房屋預付款,直至所有資金全部花完。
1、2020年6月,被害人薛某1繳納了66000元車位費,被姚某某全部揮霍。
2、2020年6月,被害人薛某2繳納了66000元車位費,被姚某某全部揮霍。
3、2020年7月,被害人員某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239025元首付款,經(jīng)被害人員某多次討要,被告人姚某某向其退還30000元,其余款項被姚某某全部揮霍。
4、2020年7月,被害人成某繳納了50000元房屋定金,經(jīng)被害人成某多次討要,被告人姚某某向其退還10000元,其余款項被姚某某全部揮霍。
5、2020年7月,被害人程某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249025元首付款和70000元車位費,被告人姚某某僅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繳納了20000元定金,其余款項被姚某某全部揮霍。
6、2020年7月,被害人高某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40000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僅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繳納了20000元定金,其余款項被姚某某全部揮霍。
7、2020年7月,被害人王某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24424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僅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繳納了20000元定金,其余款項被姚某某全部揮霍。
8、2020年7月,被害人郭某1繳納了房屋首付款130670元,被姚某某全部揮霍。
9、2020年7月,被害人原某1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10670元首付款,被姚某某全部揮霍。
10、2020年7月,被害人石某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13157元首付款,被姚某某全部揮霍。
11、2020年7月,被害人李某1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04722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僅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繳納了20000元定金,其余款項被姚某某全部揮霍。
12、2020年8月,被害人張某1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49473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僅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繳納了20000元定金,其余款項被姚某某全部揮霍。
13、2020年8月,被害人趙某1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21000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僅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繳納了20000元定金,其余款項被姚某某全部揮霍。
14、2020年8月,被害人武某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224424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僅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繳納了20000元定金,其余款項被姚某某全部揮霍。
15、2020年4月和9月,被害人董某兩次繳納了房屋首付款90000元,被姚某某全部揮霍。
16、2020年7月,被害人趙某2繳納了70000元車位費,被姚某某全部揮霍。
對于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達2138590元,屬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姚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辯解其主觀上沒有合同詐騙的故意,其行為并不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不持異議,但被告人姚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4月開始,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自己經(jīng)營的晉中市太谷區(qū)創(chuàng)志安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以及自己曾在太谷田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工作過的便利條件,在沒有取得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明確授權(quán)的情況下,對外宣稱自己有權(quán)銷售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開發(fā)的新晉某家、新某某居的樓盤,并能夠獲取低于售樓部的價格購買樓房,借以誘騙被害人通過創(chuàng)志安家房屋中介公司購買新晉某家、新某某居樓盤的房屋。被告人姚某某私自共收取了16名被害人的購房定金、首付款及車位款。期間,被告人姚某某除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交納了9名被害人的購房定金外,所收取的其余款項均未交付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而是大部分用于個人揮霍,部分用于個人消費及公司開支等,被告人姚某某明確表示現(xiàn)無力為購房被害人交納購房定金、首付款及車位款。16名被害人向姚某某交納購房定金、首付款及車位款情況如下:
1、2020年6月,被害人薛某1繳納了66000元車位費。
2、2020年6月,被害人薛某2繳納了66000元車位費。
3、2020年7月,被害人員某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239025元首付款,經(jīng)被害人員某多次討要,被告人姚某某向其退還30000元。
4、2020年7月,被害人成某繳納了50000元房屋定金,經(jīng)被害人成某多次討要,被告人姚某某向其退還10000元。
5、2020年7月,被害人程某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249025元首付款和70000元車位費,被告人姚某某僅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繳納了20000元定金。
6、2020年7月,被害人高某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40000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僅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繳納了20000元定金。
7、2020年7月,被害人王某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24424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僅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繳納了20000元定金。
8、2020年7月,被害人郭某1繳納了房屋首付款及車位款共計130670元,被告人姚某某僅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繳納了20000元。
9、2020年7月,被害人原某1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10670元首付款。
10、2020年7月,被害人石某繳納了113157元房屋首付款及20000元車位費,被告人姚某某僅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繳納了20000元。
11、2020年7月,被害人李某1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04722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僅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繳納了20000元定金。
12、2020年8月,被害人張某1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49473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僅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繳納了20000元定金。
13、2020年8月,被害人趙某1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21000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僅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繳納了20000元定金。
14、2020年8月,被害人武某繳納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224424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僅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繳納了20000元定金。
15、2020年4月和9月,被害人董某兩次繳納了房屋首付款90000元。
16、2020年7月,被害人趙某2繳納了70000元車位費。
上述事實,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認證,可以定案的依據(jù)有:
1、姚某某的戶籍證明、嫌疑人員前科劣跡調(diào)查表、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并刑終字第461號刑事判決書
證明: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16000元。
2、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及扣押清單
證明:公安機關將姚某某持有的黑色iphonexsmax手機予以扣押。
3、晉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
證明:2020年11月27日,我局民警電話通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來晉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配合調(diào)查,該于當天下午16時到達晉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
4、太谷田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太谷新晉某家商品房預定協(xié)議書
證明:(1)5-2-0701,張某1于2020年8月14日交2萬元團購費,未出定單。房屋暫留;4-2-1904,薛XX于2020年8月14日交2萬元團購費,未出定單。房屋暫留;4-2-1704,王某于2020年8月14日在售樓處交2萬元整定金,已出定單。房屋暫留;4-2-2004,武XX于2020年8月14日在售樓處交2萬元整定金,已出定單。房屋暫留;4-2-1401,趙某1于2020年8月14日在售樓處交2萬元整定金,已出定單。房屋暫留;4-2-0802,程某于2020年8月14日在售樓處交2萬元整定金,已出定單。房屋暫留。(2)我公司聲明姚某某的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在我售樓處辦理的房屋情況如下:陳X、程X等26名購房人首付款已交清,其中代XX購買4-1-1304;(3)新某某居1-2-601、1-2-603均已銷售,我公司未接待過一名叫王某晶的客戶,且我公司未有太谷新某某居訂購專用章;(4)代XX于2020年7月4日購買新晉某家A區(qū)4-2-1204號房,首付已交,但我公司未收取該客戶車位費,該客戶也未在售樓部交過車位定金。該客戶在我公司沒有車位。
5、新某某居售樓部出具的情況說明
證明:姚某某帶客已成交房源:1-1-1104客戶已辦理;1-2-1303客戶已辦理;1-1-701客戶已辦理;1-2-1104客戶已辦理;1-1-1704客戶已辦理。以下樓層為姚某某個人暫留:2-1-604,已交2萬,暫留;1-1-404,已交2萬,暫留;1-1-402,已交2萬,暫留;1-2-403,暫留。
6、被告人姚某某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尾號576)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交易明細、2020年6月5日至11月17日微信轉(zhuǎn)賬支出統(tǒng)計表,2020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微信支付交易明細
7、證人劉某的證言
證明:我在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售樓部任銷售經(jīng)理,“新晉某家”是我們公司開發(fā)的第4期樓盤。2020年5月1日正式開始售賣。我們公司一方面是我們公司售樓部的員工對客戶進行直接的宣傳和銷售,另一方面是通過渠道引流的方式讓房屋中介公司進行宣傳,讓房屋中介公司把客戶帶到我們公司的售樓部,我們的員工做進一步的宣傳和銷售,交易達成后,我們公司支付給房屋中介公司推薦費(購房者為太谷的人支付7500元,購房者為太谷以外的人支付10000元)。2020年6月,我們公司準備面向全社會發(fā)布團購政策,我們公司在太谷的一些村莊和公司進行過團購活動。每次團購活動都是根據(jù)具體的情況和具體的團購人數(shù)制定相應的團購優(yōu)惠價格,所有優(yōu)惠價格都是面談。我認識姚某某,我們之前是同事關系。2018年至2019年曾在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項目部任職辦公室主任,好像是今年離職的。姚某某給我公司介紹過客戶。我們公司沒有和姚某某就樓盤銷售有過合作協(xié)議,我只是讓姚某某把客戶帶到我們公司,具體房屋如何優(yōu)惠由我公司的銷售人員進行。不是只有姚某某能通過渠道引流的方式拿到推薦費,誰都可以。2020年4月,因為我們公司提出渠道引流的方式進行賣房。由于我不熟悉房屋中介的市場,怕出問題,而姚某某比較熟悉。我和姚某某說過,你公司把客戶帶過來,每推薦一個客戶,在客戶交納首付款之后我們公司支付給他7500元至10000元的推薦費。姚某某參與過我公司的團購活動。2020年6月,姚某某聽說我們公司有團購活動,他和我說他可以組織到某鋼廠的員工進行團購活動。我就和他說:“那你組團吧,組團成功售賣后我給你支付推薦費。”我當時給他發(fā)了一份團購政策的宣講材料,材料中有房屋優(yōu)惠的計劃價格。當時,我明確和他強調(diào):“你只能聯(lián)系瑪鋼廠的客戶,不能聯(lián)系社會上的客戶?!蓖瑫r我和他說:“你必須直接把客戶帶到我們公司讓我們公司的銷售人員和客戶談房屋價格。期間,姚某某斷斷續(xù)續(xù)的問過我房屋情況,但一直沒有帶客戶來我公司。到了2020年8月初,我問姚某某:“之前說的某鋼廠的團購活動還做不做了,我們公司不準備做這個活動了。”過了幾天,他和我說組織了10個人左右。因為過了很長時間,價格的優(yōu)惠需要和老板再進行商定,我讓他把客戶帶到我們公司。但是,他和我說客戶的首付款都交給他了。我也沒有辦法了,只能趕緊給客戶出商品房預定協(xié)議書。我按照每平米優(yōu)惠100元的價格作出了商品房預定協(xié)議書。剛開始,他只給客戶交了定金,我們公司開具了收據(jù)。過后,他開始補交客戶的首付,補齊一筆首付款我們公司給一個客戶開具收據(jù)。到了9月中旬,還有一部分客戶沒有交齊首付款,我們員工給客戶打電話催款時才知道,這幾家客戶都已經(jīng)把首付款全部都交到姚某某那了。我問姚某某客戶的錢都去哪了,他說投資了過兩天補交,直到現(xiàn)在還有4個客戶的首付款沒有交齊。姚某某不可以決定他帶過來的客戶的團購優(yōu)惠價格,我明確的告過他,他只需要負責組團將客戶帶過來就行,我還是按人頭給他推薦費,但是團購的優(yōu)惠價是我們公司面對客戶的,跟姚某某沒有關系。在團購活動中,我沒有給過姚某某具體的優(yōu)惠價。這個團購活動中的客戶應該都不是某鋼廠的員工。我們公司不清楚姚某某提前收取首付款。我們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定協(xié)議書需要交付首付款,但是實際情況可以先交納定金過后再付清。沒有付清首付款屬于客戶違約,我們可以進行售賣房屋。沒交定金之前,我們都可以售賣。在姚某某給我打過電話的情況下,如果房屋賣了的話,我會告訴他。除了這次的某鋼廠團購活動,我沒有和他進行過別的合作。這次團購活動之前,姚某某有私自替客戶交過首付款,具體幾次我不清楚。
8、證人胡某的證言
證明:我5月2日到創(chuàng)志安家房屋中介公司工作,到了9月,姚某某一直拖欠我8月份的工資,我就離開了。姚某某會讓客戶來我這交房屋定金及首付款。房屋定金一般是兩萬,最高有個五萬的,都是姚某某讓我收多少我就收多少。我不清楚客戶在我公司交定金時,房屋是否還在。我只管收錢,是否能在“新晉某家”定上房子需要姚某某與“新晉某家”售樓部溝通的。首付款一般是百分之二十或者三十,姚某某讓我收多少我就收多少。我不清楚房屋首付款是如何計算的,姚某某說個數(shù),我只管收。我不清楚交房屋首付款時,房屋是否還在。收款方式有現(xiàn)金、微信、支付寶及POS機,首付款都是POS機刷的,POS機連著農(nóng)行卡,或者直接給姚某某的農(nóng)行卡轉(zhuǎn)賬;定金如果收的是現(xiàn)金,我就存到姚某某的農(nóng)行卡里,使用微信支付和支付寶支付都是先掃到我號上,然后我再轉(zhuǎn)給姚某某。從我去了以后,姚某某就一直在收客戶的首付款。
我認識一個叫程某的人,我在姚某某那上班時,她來我這交過車位費,2020年7月7日交的,車位費交了7萬元。程某是微信支付5000元,現(xiàn)金交納65000元。微信是我先收了再轉(zhuǎn)給姚某某,現(xiàn)金是直接存到姚某某的銀行卡里。
9、證人原某2的證言
證明:我認識姚某某,今年在他的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工作過。5月份來的。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今年5月底才從張某磊處變更過來。我在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負責與別的中介公司對接及公司業(yè)務,讓其他中介公司把他們的客戶拉到我公司購房。因為姚某某讓我說我公司在新晉某家購房可以給客戶較大的優(yōu)惠,同時我們公司可以支付那些中介公司傭金,所以其他中介公司要把他們的客戶給我們公司,我不清楚別的中介公司在新晉某家購房是否可以給客戶優(yōu)惠。姚某某和我說他與售樓部談了個團購合作,能給客戶優(yōu)惠,具體怎么合作我不清楚,售樓部授權(quán)的話我公司可以售賣新晉某家的房子。我公司從6月份開始進行售賣新晉某家的房子。我公司收取了客戶首付款,6月份就開始收了。姚某某給客戶一個每平米的售價,然后讓客戶去我公司財務交錢。房屋每平米的售價由姚某某說了算。我不清楚他依據(jù)什么定的售價。姚某某根據(jù)他定的每平米的售價進行房屋首付款及貸款計算的。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上房屋每平米的售價比姚某某給客戶的每平米售價要低,姚某某想在客戶的首付款上賺取中間的差價,與客戶說過這件事。姚某某實際給客戶優(yōu)惠了每平米100元左右。我公司還收取客戶的定金。交了定金后,房屋就預留下來了。姚某某說他可以在售樓部預留下房屋。我們公司姚某某能與售樓部對接。姚某某沒有給過我新晉某家的銷控表。我認識員某,21世紀中介公司介紹來的。我當時不清楚他購買哪套房,后來知道是4-2-1002。員某的想要的房屋實際是沒有留下。
(出示一張收據(jù))這是我填寫的,我收到的錢給了姚某某公司財務了。(出示太谷新某某居訂購專用章)這是姚某某放在公司的印章,供我們跑新某某居的業(yè)務用。2020年4月份,王某晶到姚某某公司買新某某居的房子,我接待的,他和他老婆董某一起來的,她告訴我想買房子的房號,我問了姚某某,姚某某讓我收定金和首付款,當天我收到4萬元現(xiàn)金,我交到公司財務了,9月份的時候她又來公司交了5萬元,4萬微信直接到了姚某某賬戶,1萬元現(xiàn)金交到公司財務。這9萬元都到了姚某某賬戶。
10、證人阮某的證言
證明:我在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新晉某家售樓部工作,任職置業(yè)顧問。我認識姚某某,我們之前是同事。我知道創(chuàng)志安家房屋中介公司,姚某某開的。我不清楚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是否與我公司售樓部有合作,我只知道他帶客戶來新晉某家來買房。姚某某問過我關于新晉某家的房屋的相關事情,他問過我房屋是否沒賣。他問我某層某面積是否還有房子,我就查看我們售樓部的房屋銷控表,如果銷控表上沒有標注顏色或者人名的就說明房屋還在,我就把看到的告訴他。姚某某沒有讓我預留過房屋,況且我也沒有這個權(quán)利。在售樓部只有劉某和郭某2有這個權(quán)利,售樓部的其他人都沒有這個權(quán)利。房屋銷控表是郭某2制作的。郭某2和我們說過只要有標注就不能動,也就是說這個房屋我們不能賣。我不認識員某,后來聽說他把錢交了但是沒有房子。我不清楚員某因為什么沒有房子。我沒有印象姚某某是否問過我10層面積為143.5平米的房子(房號為4-2-1002)和14層面積為131.62平米的房子(房號為4-2-1402)。姚某某沒問過我?guī)状?。我不清楚從姚某某處購買新晉某家的房子,能給客戶每平米優(yōu)惠多少。客戶如果從我這購買新晉某家的房子,我能給客戶每平米優(yōu)惠400元左右。
11、證人郭某2的證言及提供的太谷田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營銷部出具的情況說明,程某等已出單4人的商品房預訂協(xié)議書,太谷新晉某家項目選房登記單,與姚某某微信聊天記錄
證明:我在新晉某家售樓部任銷售經(jīng)理。在我售樓部買賣房屋都需要經(jīng)我本人簽字,我負責房屋銷控。我認識姚某某,之前他在我公司干過,但是我不熟。姚某某現(xiàn)在開房屋中介公司。姚某某的公司與我們售樓部有合作,他幫我們售樓部帶來客戶,我們公司財務處給他公司支付傭金。姚某某沒有與我談過購房價格。新晉某家的4-2-1002室早在今年6月份已被我們公司王總定下了。姚某某問過該房屋的售賣情況,今年8月10日問的。姚某某在今年8月10日時通過微信給我發(fā)來幾個樓號,我當時沒有回,后來他來新晉某家售樓部找到我,我當時告知他,4-2-1002室房屋已出售,而且我在6月19日給他發(fā)的房屋銷控表上已標注該房被王總定下。6月19日到8月10日期間,姚某某沒有問過我4-2-1002的房屋售賣情況。我在銷控表上對該房號涂了綠色并備注了“王總”,表示這個房子絕對不能售賣了,因為這是王總要的房子,除非王總說不要了。從6月19日至8月10日期間,我沒有更改過該房屋的標注情況。新晉某家的4-2-1402室已被王鵬買走,我在6月19日給姚某某發(fā)的銷控表上有紅色標注。紅色標注是房屋已售并且房屋協(xié)議已出。協(xié)議都出了,肯定不能售賣。6月19日到8月10日期間,姚某某沒有問過我4-2-1402的房屋售賣情況。4-2-1402室的房屋面積是143.5平米,那張銷控表上寫著。除此以外還有黃色的標注,是暫時預留的意思,一般都是給渠道公司預留的,姚某某就相當于我們售樓部的渠道公司。黃色標注沒有收過一分錢,不能預留下房屋。6月19日至8月10日期間,姚某某沒有和我預留過房屋,這期間他就沒有因房屋問題聯(lián)系過我。
4-2-1002,員某未在售樓處定房,無金錢交易;4-2-1402,史某兵未在售樓處定房,無金錢交易;4-2-0802,程某于2020年8月14日在售樓處交2萬元整定金,已出定單;5-2-0701,張某1于2020年8月14日交2萬元團購費,未出定單;4-2-1904,薛XX于2020年8月14日交2萬元團購費,未出定單;4-2-1704,王某于2020年8月14日在售樓處交2萬元整定金,已出定單;4-2-2004,武XX于2020年8月14日在售樓處交2萬元整定金,已出定單;4-2-1401,趙某1于2020年8月14日在售樓處交2萬元整定金,已出定單。
張某1選5-2-0701,薛XX選4-2-1904,均有銷售經(jīng)理郭某2、置業(yè)顧問阮某的簽名。
12、證人張某2的證言及提供的轉(zhuǎn)賬給姚某某2萬元截圖
證明:我認識程某,她之前通過我在姚某某處購買過新晉某家的房子。我收取過程某的購房款,在2020年7月1日的時候通過微信收取過程某的2萬元購房定金。程某交給我的2萬元購房定金我交給姚某某了。因為2020年6月25日左右有個客戶通過我在姚某某處購買新晉某家的房子,給我交納了2萬元的現(xiàn)金,用作購房的定金,我就在2020年6月27日通過微信將這2萬元轉(zhuǎn)給了姚某某,但是在月底的時候孟XX跟我說不買了,讓我把2萬元錢退給他,正好程某在2020年7月1日給我交了2萬元的定金,我為了方便就直接把程某的兩萬元退給了孟XX,把6月27日交給姚某某的2萬元購房定金用作了程某的購房定金。我可以提供相關轉(zhuǎn)賬記錄。
13、被害人員某的報案材料及陳述、收據(jù)及支付憑證、支付寶轉(zhuǎn)賬胡某2萬元截圖、收姚某某退款3萬元截圖
證明:2020年7月22日,我到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開發(fā)的“新晉某家”樓盤看房,我和我的朋友武X準備購買4號樓2單元1002室,售樓部的工作人員和我說每平米5230元。武X給姚某某打了電話:“我的朋友想購買“新晉某家”4-2-1002的房子,能不能優(yōu)惠。”姚某某說:“5200元?!蔽鋁又說:“這是我的朋友,再給便宜點。”姚某某:“那就5150元吧,你們?nèi)ノ夜窘粌扇f元定金。我就給你把房子定下來?!蔽胰?chuàng)志安家公司和他公司的員工趙某1說:“我已經(jīng)和你們老板打過招呼了,我來交定金來了。”趙某1給我開了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收取我兩萬元的收據(jù),并告訴我首付款是259025元,貸款是480000元。8月17日左右,趙某1給我打電話說:“快來把首付款付清,付清了首付款就能拿到購房協(xié)議。8月20日,我去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交清了首付款259025元,趙某1給我開了創(chuàng)志安家的收據(jù),并和我說最遲這個月底就能拿到購房協(xié)議了。9月份,我開始給姚某某打電話催購房協(xié)議書,他說:“每平米5150元的價格沒有談妥,現(xiàn)在正在和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談價格,你再等等?!逼陂g我一直催促他。直到10月10日,我去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售樓部問了郭副經(jīng)理才知道我要的4-2-1002室早在8月10日前已賣出。我感覺我被騙了。我朋友武X和我說:“姚某某說過他在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有關系,可以走團購拿到優(yōu)惠價?!彼晕屹徺I新晉某家的房子要找姚某某。我想買的4-2-1002房的房屋面積是143.5平方米,姚某某給我的優(yōu)惠價是每平米5150元,房屋總款應該是739025元。我是按照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交首付款,正常首付款是22萬多元,貸款是51萬多元。但是趙某1和我說:“你首付款只管交259025元就行,房屋總款不變還是739025元,我們公司怎么操作你不用管?!蔽抑?-2-1002室售出后,姚某某說他還在和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談價格。售樓部的郭副經(jīng)理說8月10日給姚某某打電話說過4-2-1002已售出,同時8月14日給姚某某發(fā)過微信也說了這個事,目前田某公司沒有我的購房預定信息,也沒有收取過我一分錢。
購房過程中,姚某某微信給我退了一筆三萬元。
14、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及提供的收據(jù)、回單
證明:我在購買房子的時候被騙了。2020年8月份的時候,我想在太谷城里面買一套房子,我就托我的朋友張某磊幫我留意一下,大概8月10日的時候,張某磊跟我說他認識太谷區(qū)創(chuàng)志安家的原某2,原某2將他們中介的姚某某介紹給了我,讓我直接跟姚某某說這個事,之后我朋友張某磊就直接跟姚某某商量,當時姚某某跟我朋友張某磊說是買房子的時候可以便宜點,并且可以挑選樓層等便利條件,然后姚某某就給我推薦了太谷區(qū)新晉某家的房子,并且給我看了房子的戶型圖以及商量了價格,我看了看戶型以及價格之后挑選了太谷區(qū)新晉某家小區(qū)5號樓2單元701室的房子,當時感覺戶型及價格也比較合適,就準備通過姚某某購買,大致商定之后,姚某某說如果確定要購買的話,就需要交納2萬元的定金,這樣才能把房子給你留下;在8月14日的時候,我就給我朋友張某磊轉(zhuǎn)了2萬元,讓他將錢轉(zhuǎn)給了姚某某,并且在當時姚某某跟我說房子給我留下了,姚某某跟我說是盡快把首付錢交了就行,于是我就開始準備首付款。到了8月27日的時候我把首付款準備好了,就聯(lián)系姚某某,姚某某跟我說讓我給他轉(zhuǎn)149473元就行,讓我直接給他轉(zhuǎn)賬就行,轉(zhuǎn)完錢他會給我開票,并且說是過幾天就能拿到合同,于是我就讓我朋友直接將149473元轉(zhuǎn)給了姚某某,當時沒有直接拿到收據(jù),到了8月28日的時候姚某某讓去他的中介公司拿,于是我就去了他的中介公司太谷區(qū)創(chuàng)志安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并且從姚某某那兒拿到了收據(jù)。我朋友張某磊跟我說,他認識姚某某,并且姚某某說他在新晉某家認識人,有關系,可以通過團購房的方式拿到比售樓部上便宜的價格。而且我聽別人說售樓部必須按照房屋總價的百分之三十支付首付款,在姚某某這買可以按照房屋總價的百分之二十支付首付款。我通過姚某某購買房子的時候沒有簽訂購房合同或協(xié)議,當時交錢的時候我向姚某某提出來過,但是姚某某跟我說合同現(xiàn)在暫時不簽,等過段時間他再跟我簽訂合同,我問姚某某什么時候可以簽訂了,姚某某跟我說不用幾天就可以簽訂合同,但是在8月27日交完錢之后我多次聯(lián)系姚某某,想要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姚某某就一直以各種理由拖著不簽,到現(xiàn)在也沒簽訂。當時我選的是預定的是新晉某家小區(qū)5號樓2單元701室的房子,房子是133.23平米,每平米是5100元,總金額是679473元。我當時是計劃首付20%的,也就是134694.6元,剩下的80%,538778.4元做20年的貸款。當時姚某某跟我說他已經(jīng)幫我算好了,讓我聽他的交錢就行,總價是一樣的,具體怎么操作不用擔心,于是我就聽從姚某某的話交納了169473元的首付款。當時是通過我朋友張某磊,他直接給姚某某的銀行卡轉(zhuǎn)賬的,在8月14日給姚某某轉(zhuǎn)了20000元。8月27日給姚某某轉(zhuǎn)了149473元。姚某某的銀行卡號是6230××××0576,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的卡。我朋友張某磊的銀行卡號是6214××××7777,中國建設銀行的卡。姚某某,男,大概35歲左右,山西省太原市人,在晉中市太谷區(qū)開著一家名為“晉中市太谷區(qū)創(chuàng)志安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手機號是134××××0462,微信號:×××4-。
15、被害人趙某1的陳述及提供的與員某、姚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收據(jù)、轉(zhuǎn)賬記錄截圖,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
證明:2020年4月,21世紀房產(chǎn)中介公司太谷店店長武X讓我去姚某某新開的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幫忙做前臺登記。2020年8月,姚某某說要做團購房計劃,我也準備買一套,我看好了新晉某家的4-1-1401室后,我問姚某某能不能便宜買,姚某某說給我一個田森員工價每平米4956元,我去公司會計那交了定金20000元。8月14日,姚某某給我看了我的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讓我去找會計交清了首付款141000元(定金包含在首付款里),并告訴我說貸款是520000元。我交清首付款以后,過了好久,我又找姚某某要協(xié)議書時,他說要等兩天才能給我,直到現(xiàn)在也沒有給我協(xié)議書,最近我給他打電話也不接。因為姚某某和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有關系,能拿到員工內(nèi)部價,所以我購買新晉某家的房子要找姚某某。我在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主要負責登記房產(chǎn)中介帶過去的客戶,給客戶打電話通知事情。姚某某會給我打電話讓我通知客戶:“來我公司首付款,付了以后就會拿到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他那次拿回來8個合同,具體有誰的我不清楚。合同最后乙方簽字處有蓋章。
我認識程某,當時我在姚某某處工作的時候收過程某的購房首付款。當時程某的購房首付款是259025元。當時收了程某269025元。當時程某之前已經(jīng)交了20000元的定金,她過來繳納剩余的首付款的時候是刷卡的,當時我拿著POS機刷單,刷了一筆100000元,一筆120000元,一筆29025元,當時以為是239025元,就直接給程某開了259025元的收據(jù),直到現(xiàn)在,發(fā)現(xiàn)之后我才想起來當時是多收了程某1萬元。
16、被害人成某的陳述及提供的收據(jù)、與姚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姚某某退款10000元微信賬單截圖
證明:2020年7月,我到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開發(fā)的“新晉某家”樓盤看房,原某2和我說:“我在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工作,創(chuàng)志安家的老板姚某某認識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的人,可以優(yōu)惠。”我在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看了戶型圖,我選了131.62平米的戶型,我想要14層,原某2給姚某某打電話問14層的131.62平米的戶型哪個房號沒賣,后來姚某某給原某2打電話說是4-2-1402室,并讓我交五萬定金,才能預留房號。2020年7月3日,我在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交了五萬元定金,并拿到了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開具的定金收據(jù)。8月28日,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的員工給我打電話說來交首付款吧,我就到了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二樓財務上交首付款,他公司的員工說房號與平米數(shù)不對,不是一個戶型,我就沒有交錢回家了。9月底,原某2聯(lián)系我才知道,姚某某把房號弄錯了,要調(diào)換的話給姚某某打電話聯(lián)系吧。我就問姚某某退定金,至今沒有給我退錢。我今天(2020年10月20日)去“新晉某家”售樓部了解到,6月19日,售樓部人員曾給姚某某發(fā)過一張未出售房屋的表格,期間沒有問過4-2-1402室的出售情況,直到8月10日,姚某某才問他4-2-1402房的情況,當時告訴他已出售。8月14日,他又明確告訴過姚某某4-2-1402室已出售。售樓部人員還和我說他公司從未收到我的購房定金。同時,我了解到4-2-1402戶型的平米數(shù)是143.5平方米。我和原某2是我在“新某某居”樓盤看房時認識的。原某2和我說,姚某某之前在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工作過,內(nèi)部有關系,能拿到優(yōu)惠價。當時和我說的首付款和貸款是多少我記不清楚了。
17、被害人程某的陳述及提供的商品房預訂協(xié)議書、收據(jù)、付款憑證、微信轉(zhuǎn)賬給張某22萬元截圖、29025元刷卡記錄、轉(zhuǎn)賬給姚某某5000元截圖
證明:2020年7月,我想在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開發(fā)的“新晉某家”樓盤買房,我看到我朋友張某珍的朋友圈發(fā)布賣房的信息,我撥通了朋友圈上寫著的電話,才知道是張某珍的弟弟張某2,他在21世紀房產(chǎn)中介公司工作。張某2給我介紹了新晉某家的戶型,我最終確定購買4-2-802室。張某2和我說每平米5150元,房屋總價是739025元,你先交兩萬元定金,我就把房子給你定下了(后來知道他在幫姚某某賣房,房屋價格是姚某某告訴他的)。7月4日,張某2帶我去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交首付款259025元(之前交的那兩萬包括在里面),給我開了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的收據(jù),并和我說貸款是480000元。9月底,張某2給我打電話說協(xié)議已經(jīng)拿上了,他帶我去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找姚某某看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發(fā)現(xiàn)協(xié)議上寫的貸款為500000元,因為我之前交了259025元,這樣房屋價格就超過了之前說的739025元的總價。而且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只給我開具了20000元的定金收據(jù)。我和姚某某說這個錢不對,他說他去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改,就把協(xié)議拿走了。10月17日,張某2和我說我的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在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放著,我就去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拿了協(xié)議書,結(jié)果發(fā)現(xiàn)和之前在姚某某那看的那張一模一樣,并且首付款還沒有給我交,只有一張20000元的收據(jù)。房屋預定協(xié)議上寫著房屋成交單價是每平米5046元,成交總價為724101元,付款方式中寫著定金為20000元,首期款為204101元,按揭款為500000元。我去了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問了價格,當時說的是每平米5300元到5400元,張某2能給我每平米5150元的價格,我覺得便宜就找他買了,后來從他口中得知他是幫著姚某某賣房的。我想買的4-2-802房的房屋面積是143.5平方米,優(yōu)惠價是每平米5150元,房屋總款應該是739025元。我是按照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交首付款,正常首付款是22萬多元,貸款是51萬多元。但是張某2和我說:“你首付款只管交259025元就行,房屋總款不變還是739025元,別的不用管?!?br/>我在姚某某處購買的新晉某家的房屋首付款是259025元,實際支付了269025元。定金2萬元是給了21世紀中介公司的張某2,他轉(zhuǎn)交給姚某某的,剩下的249025元是2020年7月在姚某某處刷卡的,刷了一次10萬元,一次12萬元,一次29025元。當時的支付記錄都在。當時去刷卡的時候,我也沒在意,就把卡交給他讓他刷,我輸密碼,刷完之后給我開的收據(jù),我當時也沒有仔細核對,直到現(xiàn)在我才知道我當時多支付了1萬元。當時給我開的收據(jù)總額是259025元,是當時姚某某的會計趙某1給我開的,我當時購買車位是向姚某某支付了65000元的現(xiàn)金,還用我老公的微信向姚某某支付了5000元,有微信支付交易記錄。
18、被害人高某的陳述
證明:2020年8月,我想給我兒子薛XX在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開發(fā)的“新晉某家”樓盤買房,我看到張某2的朋友圈發(fā)布田某房地產(chǎn)賣房的信息,我老公是張某2的朋友,知道他在21世紀房產(chǎn)中介公司工作。張某2給我介紹了新晉某家的戶型,我最終確定購買4-2-1904室。張某2和我說他是幫姚某某賣房的,最低只能拿到每平米5150元,房屋總價是680000元,你先交兩萬元定金,我就讓姚某某把房子給你定下了。8月18日,張某2和我說:“姚某某讓去他公司交首付款了,交了首付款就能拿到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彼麕胰?chuàng)志安家公司交首付款160000元(之前交的那兩萬包括在里面),給我開了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的收據(jù),并和我說貸款是520000元。過了幾天,我聯(lián)系張某2問房屋協(xié)議有沒有拿到,他說等幾天。直到10月份,我們又問協(xié)議的事情。張某2把姚某某的電話給我讓我自己聯(lián)系。我打電話問姚某某協(xié)議出來了沒有,姚某某說他正在和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談價格。10月17日,我到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售樓部問我的購房情況,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員工和我說我只交納了購房的團購金,所以不能開出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我去了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問了價格,當時說的是每平米5300元到5400元,張某2說姚某某在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有關系,能拿到優(yōu)惠價。我想買的4-2-802房的房屋面積是131.62平方米,優(yōu)惠價是每平米5150元,房屋總款是680000元。我是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交首付款,正常首付款是136000元,貸款是544000元。但是張某2和我說:“你首付款只管交160000元就行,房屋總款不變還是680000元,姚某某和我說過別的不用管?!?br/>19、被害人薛某1的陳述及提供的收據(jù)、付款憑證
證明:我來報案,我向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交了66000元,但是沒有定到新晉某家的車位。姚某某讓我交的66000元,他說他能拿到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特批的車位(車位費會便宜)。今年6月21日交的車位費,交款人寫的是我兒子龐國權(quán)。我用的中國銀行的卡支付的,卡號是6217××××2930。我前兩天去田某房地產(chǎn)售樓部問時,售樓部劉經(jīng)理說我沒有車位,我交給創(chuàng)志安家車位費時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應該開始對外賣車位了,而且先付錢的可以優(yōu)先選擇車位?,F(xiàn)在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不僅不承認我的車位,還不能優(yōu)先選擇車位。
20、被害人薛某2的陳述及提供的收據(jù)、付款憑證
證明:2020年6月13日至6月20日,我從太谷區(qū)創(chuàng)志安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的姚某某處購買太谷區(qū)新晉某家的房屋。我20日向姚某某支付房屋首付款的時候,姚某某跟我說新晉某家小區(qū)的車位開始出售了,想要購買車位的話就趕快購買,于是我就向他了解車位的情況,姚某某跟我說一個車位6.6萬元,但是要盡快交錢,過了7月1日就成了7萬元,并且是誰先交錢,誰就可以先選擇車位,人家是按照交錢順序來選擇車位的,我就跟姚某某說我盡快給你交錢,我也想要買一個車位了,當時姚某某就催我反復跟我說,你要想要就盡快交,6.6萬元這個價格是我?guī)湍闵暾埖模^了7月1日可就成了7萬元了,于是我在6月21日去創(chuàng)志安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找到姚某某,向姚某某交納了6.6萬元的車位費,當時姚某某就跟我說讓我回去吧,兩個月之后人家就開始按照購買順序挑選車位了,到時候我通知你挑車位、簽合同,結(jié)果一直到現(xiàn)在姚某某也沒跟我打電話,也沒讓我選車位,簽合同。我就去了新晉某家售樓部問這件事,去了以后我才知道姚某某根本就沒有將錢交給售樓部,也沒有給我購買車位,并且聽他們說姚某某已經(jīng)被公安局抓了,于是我就來報警了。我去新晉某家售樓部問了房子的首付款225626元姚某某已經(jīng)給售樓部交了,房子也成功給我買上了,就是車位沒有。我去問的時候,人家售樓部的人跟我說,姚某某根本就沒有在售樓部給我預訂車位,也沒有交納我的車位錢。我當時是直接去姚某某的公司給他刷的卡交的車位錢,姚某某當時跟我說7月1日之前把車位費6.6萬元交給他就行了,到時候他就會通知我選車位、簽合同。
21、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及提供的收據(jù)、武某燕賬戶對賬單
證明:我被太谷區(qū)創(chuàng)志安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的姚某某騙了124722元。2020年7月份的時候我想在太谷區(qū)新某某居購買房屋,當時去售樓部看完之后感覺有點貴就找到了太谷區(qū)創(chuàng)志安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的姚某某,當時姚某某跟我說每平米可以便宜70元,于是我就決定在姚某某處購買新某某居的房子,姚某某跟我說定了要買的話就讓我交2萬元的定金,于是我在7月15日當天就給姚某某交了2萬元的定金,交完之后,姚某某在當時就跟我算好了首付金額以及分期計劃,房子也定好了,就是新某某居2號樓1單元604室,當時算的首付金額是124722元,當時姚某某就跟我說,讓我在三天之內(nèi)交剩下的104722元,到了7月22日我去姚某某的公司給姚某某交了104722元,當時姚某某跟我說我的房屋沒問題了,等過一段時間他給我打電話叫我簽合同,一直到現(xiàn)在姚某某也沒有給我打電話,也沒讓我簽合同,我中間一直打電話催他,他就一直說出差了,開會來等各種理由不跟我簽合同,讓我等著,一直到后來我聽說他因為賣房子的事情被公安局抓了,我又去新某某居售樓部問了問,發(fā)現(xiàn)姚某某就沒有給我辦房屋首付,只給我交了20000元的定金,我才發(fā)現(xiàn)被騙了,我就過來報案了。7月15日交了2萬元,7月22日交了104722元都是現(xiàn)金直接給的姚某某的會計。當時我委托我朋友武某璇去交的,當時還有武某璇的朋友高某峻,當時是他們兩個人拿著現(xiàn)金去交的,直接給的姚某某公司的姓胡的會計,姚某某公司的主管趙某1當時也在。當時交完錢之后姚某某給我收據(jù)了。我去新某某居問的時候人家告訴我姚某某只給我交了2萬元的定金,剩下的什么錢也沒交。
我在購買新某某居2-1-604,向姚某某的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交了現(xiàn)金124722元,該現(xiàn)金均是由我婆婆武某燕給我的,先后于2020年6月12日支出現(xiàn)金60000元,同日支出30000元,后于2020年7月19日支出50000元。
22、被害人郭某1的陳述及提供的收據(jù)、李某2的賬戶明細
證明:我的購房首付款和部分的車位費130670元被姚某某騙走了。我要購買新某某居樓盤的房屋,想夠買1-1-404室。房屋面積是108.3平米。當時姚某某說是每平米4900元,房屋總價是530670元,房屋首付款是110670元,貸款是420000元。車位費是6萬元,讓我交了2萬元。剩下的車位費4萬元姚某某說走銀行貸款的方式交,銀行貸款4萬元。我是在姚某某的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付的款,有姚某某的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開的收據(jù)。2020年7月12日,支付寶掃碼轉(zhuǎn)賬10萬,7月16日,支付寶掃碼轉(zhuǎn)賬30670元。我沒有收到與新某某居樓盤簽訂的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售樓部的人員說,姚某某給我交了1萬元,房屋銷控表上1-1-404室寫著我的名字。我不清楚這1萬元是什么錢。通過新某某居樓盤售樓部人員購房,房屋定金應該是兩萬元。我聽說姚某某屬于新某某居樓盤分銷的渠道,比售樓部的標定價每平米便宜50元到80元。我沒有去新某某居售樓部核實過。
我在購買新某某居1-1-404時,將首付款交到姚某某的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先后于2020年7月12日用我母親李某2的銀行卡轉(zhuǎn)到個人支付寶再轉(zhuǎn)到姚某某的支付寶的方式,轉(zhuǎn)賬5萬元,同日又以此種方式轉(zhuǎn)賬5萬元,后于2020年7月16日用上述方式轉(zhuǎn)賬30670元。
23、被害人原某1的陳述及提供的收據(jù)、付款憑證
證明:我的購房首付款和部分的車位費130670元被姚某某騙走了。我要購買新某某居樓盤的房屋,想夠買1-2-403室,房屋面積是108.3平米。當時姚某某說是每平米4900元,房屋總價是530670元,房屋首付款是110670元,貸款是420000元。車位費是6萬元,讓我交了2萬元。剩下的車位費4萬元姚某某說走銀行貸款的方式交,銀行貸款4萬元。我是在姚某某的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付的錢。有姚某某的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開的收據(jù)。2020年7月14日,我先付了20000元現(xiàn)金,作為房屋定金,7月18日,我用我的農(nóng)村信用社的銀行卡(卡號:6230××××8446,開戶人是我父親原某林)刷姚某某公司的POS機5萬元,同時付現(xiàn)金60670元。我沒有收到與新某某居樓盤簽訂的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售樓部的人員說,房屋銷控表上1-2-403室寫著我的名字。我不清楚姚某某是否給我向售樓部交錢。我聽說姚某某屬于新某某居樓分銷的渠道,比售樓部的標定價每平米便宜50元到80元。我沒有去新某某居售樓部核實過。
24、被害人石某的陳述及提供的微信轉(zhuǎn)賬2萬元記錄、山西太谷農(nóng)商行客戶明細賬
證明:我的購房首付款和部分的車位費133157元被姚某某騙走了。我要購買新某某居樓盤的房屋,想購買1-1-402室,房屋面積是114.93平米,房屋名字寫的是我兒子喬某偉。當時姚某某說是每平米4900元,房屋總價是563157元,房屋首付款是113157元,貸款是450000元。車位費是6萬元,讓我交了2萬元。剩下的車位費4萬元姚某某說走銀行貸款的方式交,銀行貸款4萬元。我是在姚某某的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付的款。有姚某某的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開的收據(jù)。2020年7月10日,微信掃碼轉(zhuǎn)賬2萬房屋定金,7月20日,我用我的郵政儲蓄銀行卡(6221××××5164)刷姚某某公司的POS機113157元。我沒有收到與新某某居樓盤簽訂的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售樓部的人員說,房屋銷控表上1-1-402室寫著我的名字。我不清楚姚某某是否給我向新某某居售樓部交錢。通過新某某居樓盤售樓部人員購房,房屋定金應該是兩萬元。我聽說姚某某屬于新某某居樓盤分銷的渠道。比售樓部的標定價每平米便宜50元到80元。我沒有去新某某居售樓部核實過。
2020年7月10日,我用微信給呂X轉(zhuǎn)賬2萬元,她當日轉(zhuǎn)給姚某某公司財務的收款碼2萬元。
25、被害人武某的陳述
證明:我是武XX的父親,我兒子購買新晉某家的房子時被姚某某詐騙了20多萬元。我想通過姚某某購買新晉某家4-2-2004室。我給姚某某交了244424元。姚某某只給向新晉某家售樓部交了2萬元。因為有好多人都出現(xiàn)了這個問題,所以房屋暫時給我留著。2020年7月30日,我兒子武XX想在太谷區(qū)新晉某家購買一套房子,通過他的朋友杜麗(風光地產(chǎn)中介)知道姚某某可以購買新晉某家的房子,于是就這樣認識了姚某某,在7月30日的時候定下了要通過姚某某購買新晉某家4-2-2004的房子,并在當日給姚某某交了2萬元的團購金,當時姚某某就跟我說讓我盡快交納剩余的首付款,當時算的首付款224424元,于是我在8月4日去姚某某的創(chuàng)志安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交納了224424元的首付款,當時我就向姚某某索要了發(fā)票,姚某某就給我開了一張首付款224424元的發(fā)票,團購金的2萬元發(fā)票是8月14日姚某某才給了我,之后我就一直催姚某某,讓他趕緊跟我簽合同,把這個事情辦完,可是姚某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我去新晉某家問的時候,人家售樓部說姚某某就給我交了2萬元的團購金,剩下的首付款還沒有交,于是我就又催姚某某,一直到9月26日姚某某給我寫了保證書,保證在9月29日之前給我交了首付,但是之后姚某某也沒有給我交,我也找不到他了,聽說其他人也有這種情況,我才知道被騙了。7月30日微信轉(zhuǎn)賬2萬元,8月4日是給姚某某刷了10萬元的卡,剩下的124424元是網(wǎng)銀轉(zhuǎn)賬的。
26、被害人王某的陳述及提供的收據(jù)、微信轉(zhuǎn)賬給“檸檬橘”2萬元截圖、微信轉(zhuǎn)賬給姚某某42424元截圖
證明:我在購買新晉某家4-2-1704室時被姚某某詐騙10多萬元。2020年7月29日微信轉(zhuǎn)賬2萬元,8月2日現(xiàn)金82000元,微信轉(zhuǎn)賬42424元。姚某某只給我向新晉某家售樓部交了2萬元。因為好多人都是這個情況,售樓部給我們的房屋暫留。我不認識姚某某,姚某某在祁縣東關開著公司。2020年7月份。他公司的員工帶我來太谷新晉某家售樓部看的房,看完房后便讓我交錢。
我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給姚某某在祁縣開的售樓點業(yè)務員郭X2萬元做定金,這個人把我拉黑無法聯(lián)系,后到姚某某在太谷開的公司用微信轉(zhuǎn)賬方式轉(zhuǎn)給他工作人員42424元,并支付現(xiàn)金82000元。
27、被害人董某的陳述及提供的收據(jù)
證明:2020年4月的時候,我想在太谷的新某某居購買一套房子,我找到儒房中介公司的申X峰,他把我介紹給原某2,讓我從原某2那兒買,我就跟原某2聯(lián)系,到了4月21日的時候,我看中了新某某居的1-2-601的房子,當時給申X峰交了1000元的中介費,并在當日在姚某某的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向原某2交了40000元,作為該戶房屋定金及首付款的一部分,并和我說我想要的那套房子已經(jīng)預定下來了,期間原某2催我把剩下的首付款交齊,我在9月12日又向原某2交了50000元的首付款,過了一段時間,我聽說通過姚某某的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購買新某某居的房子的客戶都被騙了,我多次找到原某2,原某2跟我說我付的錢都給了姚某某,是姚某某騙了我的錢。4月21日我用微信給申X峰交了1000元,但是當時申X峰跟我說這個錢就是給我找優(yōu)惠的房子,就是好處費了,我感覺被騙后,跟他協(xié)商退了300元,原某2是2020年4月21給了現(xiàn)金40000元,9月12日的時候,原某2住院給我打電話,讓我去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給了姚某某,當時是刷了40000元,現(xiàn)金10000元。我預定的是1-2-601的房子,4月21日的收據(jù)上面也是,我不知道為什么給我開的9月12日的收據(jù)上面是1-2-603,當時我沒注意。收據(jù)上面的王某晶是我老婆的名字。我去售樓部核實過我的房子的情況,售樓部的人跟我說姚某某沒有到新某某居售樓部為我預定過房子,新某某居沒有我的房子。
28、被害人趙某2的陳述及提供的收據(jù)、微信賬單詳情、付款憑證
證明:2020年6月份的時候,我通過太谷21世紀房屋中介公司在姚某某的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為我兒子代XX購房后,姚某某的工作人員問我需不需要在新晉某家購買車位,我說需要,工作人員就和我說“交七萬元就可以優(yōu)先在新晉某家小區(qū)挑選車位”同年7月1日,我在姚某某的公司用我的支付寶掃碼支付2萬元,7月10日在姚某某的公司POS機刷卡支付5萬元,并給我開了收據(jù)。我去售樓部問了,新晉某家沒有我的車位。
29、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證明:(2020年11月27日第一次供述)我2013年因危險駕駛被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十五天。2020年3月從太谷田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離職。2020年4月,我先從張某磊處把他在太谷的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過戶到我的名下,并改名為晉中市太谷區(qū)創(chuàng)志安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因為想在太谷做一手房交易買賣。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的營業(yè)范圍房屋買賣交易、裝飾裝潢、物業(yè)管理等,我認為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可以買賣新房。我想對新晉某家樓盤及新某某居進行新房交易,主要是新晉某家。新晉某家是太谷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開發(fā)的,新晉某家樓盤賣的是期房,正在蓋的房屋。今年5月正式開盤的。我公司向客戶介紹新晉某家樓盤的房屋情況,再以團購的方式購房。就是我公司組織多人一起購房,然后以相對低于市場價格的方式出售給客戶。2020年7月,我聯(lián)系了太谷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售樓部營銷經(jīng)理劉某,把我多人購房拿到優(yōu)惠價的想法告訴劉某,劉某設置了一個以具體人數(shù)區(qū)間為標準的每平米一個具體的價格,我開始收集客戶。我認為在一個區(qū)間范圍劉某可以私自設置房屋價格。我不清楚什么范圍。劉某給我的就是根據(jù)人數(shù)的一個具體的價格。我不管樓層、戶型等因素,都是以低于市場價格100元到150元價格賣出去。市場價格指的是售樓部大廳給的價格。我會讓客戶去售樓部問價,我根據(jù)客戶報給我每平米的售價,以比這個售價每平米低100元到150元的價格把房子出售給客戶。因為當時劉某同意了,所以我以這樣的低價出售給客戶。我與劉某都是口頭說好的。我告訴其他房屋中介我可以在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拿到低價,我不清楚其他房屋中介公司是否可以以這樣的方式拿到低價,我認為是銷售渠道擴寬所以劉某不通過自己公司的售樓部收集客戶。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給我支付傭金,每賣出一套房給我7500元,其他房屋中介公司向我公司介紹客戶,我給8000元傭金。其他房屋中介公司幫助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賣房,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也會支付費用,但是我不清楚多少。針對這個團購模式,一是禁止收客戶的首付款,二是客戶的范圍限定于某鋼廠的員工。我想幫客戶交首付款所以收客戶的首付款,客戶可以自已交首付款,但我想賺取中間的費用所以客戶不自己交首付款。劉某給我的那個具體價格低于市場價500元左右就是中間的費用,劉某個人不獲利,劉某知道我收取客戶首付款。劉某有過制止我的行為,但是我收了他也沒什么辦法,就說讓我趕緊把客戶的首付款趕緊交了??蛻舳疾皇悄充搹S的員工,劉某不清楚我的客戶不是某鋼廠的員工。客戶訂房我公司都先收取定金,需要交首付款的時候再把客戶交的定金兌過去。交了定金我就能預留下客戶在新晉某家想要的房屋號。我會提前問劉某客戶想要的房屋是否還在,如果沒賣,我就向顧客收取定金,同時,我會告訴劉某把這個房屋號留下來??蛻羧绻煌ㄟ^我公司,在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預留房屋需要給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交定金。我收到客戶的定金后沒有立即交到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因為我和劉某說好了所以我不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交定金還能預留房屋。定金一般是兩萬元,有三個收了五萬元,收取定金沒有特定標準,在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交定金是兩萬元。那三人寧愿給我公司交五萬元,也不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交兩萬元是因為我能給他們低價。我公司收錢用微信、支付寶、現(xiàn)金、銀行卡,我公司有農(nóng)村信用社的對公賬戶,我收取的錢沒有進入我公司名下的對公賬戶,應該進入對公賬戶,我給會計的收款方式就沒有對公賬戶的收款方式所以沒有進入對公賬戶,微信就是我的微信收款二維碼,支付寶也是我的支付寶收款二維碼。2020年6月,我在農(nóng)行辦了張卡,我利用這個卡收錢。收到現(xiàn)金我會讓會計存入農(nóng)行卡里。我沒有把客戶交的首付款都付給了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史某兵、程某、趙某1、員某、王某、武XX、薛XX、張某1的首付款沒有交到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沒有付清的錢有200萬元左右,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日常開支用了幾萬,租了三個門面房開房屋中介公司花了三十萬,朋友借了點,剩下的都花到酒吧、洗浴、高檔衣服、高檔酒店。
7月份,員某想要4-2-1002室,我當時問了售樓部的置業(yè)顧問阮某該房屋是否還在,阮某說在,我就讓其預留。同時,讓員某交定金兩萬元。8月份,我讓公司會計收取員某的首付款20多萬元后,我去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財務處交定金兩萬元時,發(fā)現(xiàn)4-2-1002室已出售。阮某應該能預留房屋。我收取員某首付款前,沒有核實該房屋的情況。我得知該房屋已出售后,先和售樓部溝通調(diào)換,然后和員某溝通調(diào)換。結(jié)果都沒溝通成,員某要求我退錢,我沒有退錢,因為我沒有錢。我去田某房地產(chǎn)財務處時,沒有帶著員某的首付款。我去田某房地產(chǎn)財務處想先把員某房子的定金交了,并預留下來。我在售樓部就可以預留,還要特地拿房屋定金去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財務處,因為這樣能定死。我認為可以在不給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財務處交定金的情況下把房屋預留下來。如果我及時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財務處交定金,可以規(guī)避此事件發(fā)生。員某的首付款我花了。我收取員某首付款時,有能力給他交。
7月份,成某(丈夫是史某兵)想要14層131平米戶型的房子,我公司的員工說應該是4-2-1402室,我就問了售樓部的置業(yè)顧問阮某該房屋號是否還在,阮某說在,我就讓其預留,同時,讓成某交定金五萬元。8月份,我讓公司會計通知成某交首付款時,我公司員工發(fā)現(xiàn)4-2-1402室不是131平米的戶型,是143平米的戶型。阮某作為售樓部員工,我在預留房屋時,阮某沒告知我房屋信息,我從售樓部拿過風控表,上面房屋號有所對應平米的戶型。我沒有去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財務處為成某(戶主:史某兵)交定金。在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財務處交定金房屋預定協(xié)議上會寫房屋信息,我和成某溝通調(diào)換房屋,沒溝通成,成某要求我退錢。我只退了1萬元,因為我那時沒有錢了。成某的錢都花了。我的上述行為給客戶帶來了不能購得房屋的風險。以我自己現(xiàn)有的賺錢能力與實際中的消費情況不能給客戶交清首付款,我一時沖動,想著先享受了再說。
(2020年11月28日第二次供述)員某是7月下旬找我想購買新晉某家的房子的,具體哪一天我記不清了,他當初應該是趙某1接待的。員某當時要購買的是新晉某家4號樓2單元1002室。員某提出要購買這套房子的時候這套房子應該是還在,沒有出售或者被預定。當時員某要定這套房子的時候我給阮某打了電話,問他員某要定的房子是否還在,阮某當時說還在我才定的。“銷控”就是售樓部的一個表格,里面登記了在售的新晉某家小區(qū)所有房號、面積、單價等,同時表格內(nèi)會標出每套房子的銷售情況,如果沒有被標記顏色的就是沒有出售或預定的,標記了顏色的就是已經(jīng)有人定了、預留了或出售了,就不能再賣了?!颁N控”是由劉某和郭某2負責,只有他倆可以更改銷控表內(nèi)的狀態(tài)。阮某只能告訴劉某或郭某2才能預留房子。民警向我出示一張“銷控”表的復印件,我應該是見過這張“銷控”表,我記不清在哪見過,這張“銷控”表應該是郭某2在6月19日通過微信發(fā)送給我的,我記得就是在今年6、7月份發(fā)給我的。這張表上4-2-1002已經(jīng)被標記了顏色了,說明這套房子已經(jīng)不能再賣了。我當時確實向阮某核實了房子的狀態(tài),是阮某說房子還在的。員某就是在他定房子的當天交的2萬元定金,員某好像是在8月19日交的首付款,當時是我讓我公司的員工趙某1通知員某過來交首付款的,我在收員某的首付款的時候核實過員某預定的那套房子的狀態(tài),跟售樓部的郭某2核實的。我在微信上把我準備要定的十幾套房子的房號都發(fā)給了郭某2,問他這些房子在不在,他當時就告我4-2-1402和4-2-1002這兩套房子已經(jīng)賣掉了。2020年8月中旬跟郭某2核實的,我跟郭某2核實過兩次。我發(fā)給郭某2的那十幾個房號已經(jīng)向客戶收取了定金。這些房子我在收定金之前都給售樓部打電話核實了房子還在,再次發(fā)給郭某2只是想再確定一下。我在8月中旬已經(jīng)核實了員某要定的房子出售了,在這之后繼續(xù)收取員某的首付款,因為我不想失去客戶,所以就想先收了他的錢,之后再想辦法給他調(diào)換別的房子。我想試試可不可以給客戶調(diào)換房子,我收員某首付款的時候沒有將房子已經(jīng)出售的情況告知對方,沒有將我準備給他調(diào)換房子的想法告知員某。我收取了員某的首付款之后沒有交給售樓部。10月份的時候我讓趙某1告員某已經(jīng)將他的首付款交到了售樓部,就是想瞞著員某。
(2020年12月24日第三次供述)新晉某家房子我聯(lián)系的劉某、郭某2、阮某。5月底我把張某磊的房屋中介公司過戶到我的名下。6月份我辦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我和劉某談的合作是拉某鋼廠的員工進行團購房。某鋼廠我沒有認識的。原某2在某鋼廠有認識的人,我讓原某2介紹人過來買房。我以團購房的模式拉過來的客戶實際上是沒有某鋼廠的員工。7月份我去某鋼廠做過宣傳,一共做了7天的宣傳活動,只在餐廳和廠房門外發(fā)過傳單。原某2聯(lián)系某鋼廠的,具體叫啥記不清了。做宣傳活動時,原某2沒有去了某鋼廠,我沒有去,我公司趙某1等四人去了。我能給客戶每平米優(yōu)惠100元到150元。如果不通過我的情況下,客戶直接去新晉某家售樓部進行購房,售樓部人員不給優(yōu)惠。我收的客戶首付款與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出具的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上的首付款不一致,我多收,因為我想從中賺取差價。我告訴客戶房屋的貸款與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出具的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上的貸款一致。
7月份,程某想要4-2-802室,我在售樓部人員(具體是誰記不清了)確認了該房屋號在,我就讓預留下來。同時,讓程某交定金兩萬元。8月份,程某和我想要一車位,我說車位是7萬元左右,我讓公司會計通知程某交首付款及車位費,共計30多萬元。過了幾天,我去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財務處交了定金兩萬元,簽訂了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預留下了4-2-802室。新晉某家售樓部劉某和我說車位6到7萬元左右。車位是新晉某家樓的地下車位。我去田某房地產(chǎn)財務處時,沒有帶著程某的首付款及車位費。在新晉某家樓盤預定車位需要交車位費的全款。我現(xiàn)在未交車位費的全款,車位不保留。房屋預定協(xié)議中寫有逾期未付清首付款系違約,但是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短時間內(nèi)還會給客戶預留房屋,我不清楚短時間是指多久。我只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財務處給程某交定金,因為沒有錢給她交清首付款和車位費了。程某的錢都花了。我收取程某首付款時,有能力給她交。
8月中旬,張某1想要5-2-701室,我在售樓部人員(具體是誰記不清了)確認了該房屋號在。我就讓預留下來。同時,讓張某1交定金兩萬元。8月份,我讓公司會計通知張某1交首付款15萬元左右。過了幾天,我去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財務處交了定金兩萬元,簽訂了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預留下了5-2-701室。團購定金也相當于定金,但是不出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是由于我不清楚他的身份信息才這樣交的。我認為沒有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可以預留房屋。沒有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房屋存在被賣出的風險,但是團購定金的收據(jù)上寫著房屋號,一般不會賣出。我去田某房地產(chǎn)財務處時,沒有帶著張某1的首付款。在都未交清首付款的情況下,只有團購定金的收據(jù)未見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比交了定金拿到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房屋被變賣的風險更大,有了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按照合同寫的條款最少保留七日。我只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財務處給張某1交團購定金因為沒有錢給他交清首付款了。張某1的錢都花了。
8月初,薛XX想要4-2-1904室,我在售樓部人員(具體是誰記不清了)確認了該房屋號在,我就讓預留下來。同時,讓薛XX交定金兩萬元。8月底,我讓公司會計通知薛XX交首付款14萬元左右。過了幾天,我去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財務處交了定金兩萬元,簽訂了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預留下了4-2-1904室。我去田某房地產(chǎn)財務處時,沒有帶著薛XX的首付款。我只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財務處給薛XX交團購定金因為沒有錢給他交清首付款了。薛XX的錢都花了。
8月初,趙某1想要4-2-1401室,我在售樓部人員(具體是誰記不清了)確認了該房屋號在,我就讓預留下來。同時,讓趙某1交定金兩萬元。8月份,我讓公司會計通知趙某1交首付款10萬元左右。過了幾天,我去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財務處交了定金兩萬元,簽訂了房屋預定協(xié)議書,預留下了4-2-1401室。我去田某房地產(chǎn)財務處時,沒有帶著趙某1的首付款。我只向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財務處給趙某1交定金是因為我沒有錢給她交清首付款了。趙某1的錢都花了。我收取的客戶首付款都花沒了。一部分用到公司開支和給田森交的定金,一部分個人花費。我不清楚個人花費多少。花到了酒吧,高檔衣服,高檔飯店及酒店。
(2021年1月4日第四次供述)新晉某家樓盤的房屋還有武XX和王某的首付款沒交清。7月份,武XX想要4-2-2004室,我公司收取了他20多萬的首付款,但只向新晉某家售樓部交了兩萬元定金。我沒有錢給他交清首付款了。武XX的錢我自己都花了。7月份,王某想要4-2-1704室,我公司收取了他10多萬的首付款,但只向新晉某家售樓部交了兩萬元定金。我沒有錢給他交清首付款了。王某的錢我自己都花了。除了新晉某家樓盤的房屋,我還售賣過新某某居的房屋。我在新某某居樓盤詐騙了客戶的購房款,有三、四個客戶只交了定金,未交首付款。
(2021年2月22日第五次供述)我名下的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份。主要在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新晉某家售樓部幫客戶購新房。我公司成立到現(xiàn)在,在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以這種方式一共為客戶辦理了60多套房屋。我和新晉某家售樓部簽過60多份首訪確認單,只要通過我公司帶過去人,我就會和售樓部簽訂首訪確認單,只有簽過首訪確認單,才能確定這個客戶是我公司帶過去的,最后,我們會拿著首訪確認單與新晉某家售樓部核對實際購房情況。簽訂首訪確認單不能證明客戶在新晉某家售樓部已購買房屋,我沒有去新晉某家售樓部核對過實際購房情況。之前與我核實的員某、成某、程某、趙某1、武XX、王某、薛XX、張某1共八名受害者,我將他們的首付款全部用于個人消費、公司開支,沒有剩下的錢了,全部花完了。我以為我花的是我掙上的錢所以用于個人消費。我成交一套房屋能賺3萬元,因為我和新晉某家售樓部拿到了優(yōu)惠價,拿到優(yōu)惠價的房屋實際是十幾套,這八位受害者向我交了一百多萬元首付款,那八名受害者交納的一百多萬元首付款我花超了。我在新某某居有三個客戶的首付款沒付清。具體有石某、郭某1、原某1。石某要購買1-1-402室,我是按照房屋總價和車位費一起做的貸款計算,我收取了她13萬元左右。郭某1想購買1-1-404室,我是按照房屋總價和車位費一起做的貸款計算,我收取了他13萬元左右。原某1想購買1-2-403室,我是按照房屋總價和車位費一起做的貸款計算,我收取了他13萬元左右。我和售樓部溝通過可以這樣做。我把他們交給我的錢全部用于個人消費和公司開支。我公司的日常開支需要3萬多元。我收取的首付款大部分用于個人消費,出入高檔場所、例如酒吧、酒店、飯店,購買高檔的衣服等。
(2021年2月26日第六次供述)我記得2020年6月底,有兩個客戶給我交了6.6萬元的車位費,我一直沒有給他們交到新晉某家售樓部,一個叫薛某1,一個叫薛某2。2020年6月份的時候,我聽說新晉某家售樓部7月份的時候要賣小區(qū)車位,定價為7萬元,我與新晉某家售樓部的劉某經(jīng)理協(xié)商了優(yōu)惠價6.6萬元,我便收取了客戶6.6萬元的車位費,過了幾天我去售樓部交錢時,才知道田某房地產(chǎn)公司不讓售樓部優(yōu)惠車位費了,車位費還是原來的7萬元。車位費變成7萬元后,我沒有給客戶退錢。我沒有讓客戶補齊差價,我以為過幾天車位費又會優(yōu)惠了,后來車位費一直都沒有優(yōu)惠,我沒有想過幫客戶先把部分的車位費交給新晉某家售樓部,因為一交錢就會按照7萬元的單價定車位價格??蛻舻能囄毁M我花費了,用于個人消費和公司開支。李某1通過我公司購買新某某居的房屋,想購買2-1-604室,我收取過她12萬元的首付款,給她向新某某居售樓部交了2萬元的定金。李某1的首付款我花費了。用于個人消費和公司開支。我收取了客戶的錢沒有給對方交到售樓部,新晉某家有員某、成某、程某、趙某1、武XX、王某、薛XX、張某1、薛某1、薛某2,新某某居有石某、郭某、原某1、李某1。這些客戶大部分都是7、8月份的時候,也就是我最后一批客戶。7月份開始,我去夜店和酒吧就比較頻繁了,我的消費變大了,沒有能力幫客戶交清首付款。原來自己也去玩,現(xiàn)在手頭有錢了去的就頻繁了。我知道花費的是客戶的首付款,卡上有錢就花了。
(2021年4月27日第七次供述稱)(出示董某的票據(jù))這是我公司出具的票據(jù),這筆錢應該是收了,收了董某9萬元,我沒有給董某買房子。(出示趙某2的7萬車位費的票據(jù))這是我公司出具的票據(jù),但我只記得有兩個客戶的車位排號的車位費沒有交,我之前都向民警說過了,這個我記不得了。
(2021年7月13日第八次供述)(出示趙某2的7萬車位費的票據(jù)),這張收據(jù)是我公司開的,這件事我認,應該是我公司的人辦理的,公司所有的錢都到了我的賬號上,我最后把這筆錢揮霍了,這筆錢除了個人支付,并用于公司經(jīng)營。我收了董某的9萬元,2萬元交售樓部,剩余錢未交售樓部。
30、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
證明:姚某某的檢測樣本經(jīng)現(xiàn)場檢測,結(jié)果呈陰性。
對于被告人姚某某辯解其不存在合同詐騙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的意見,本院認為,從涉案合同訂立及履行情況來看,根據(jù)被害人李某1、趙某1等人的相關陳述以及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工作人員原某2的相關證言,被告人姚某某在收取購房人定金及首付款之初,就對外宣稱自己可以給客戶較大的優(yōu)惠價格,多數(shù)被害人在向太谷田某公司售樓部詢問購房價款后,基于可以從被告人姚某某處獲取比售樓部更低的優(yōu)惠價格的錯誤認識下,向被告人姚某某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用于后續(xù)購房、購車位事宜。而根據(jù)太谷田某公司銷售經(jīng)理劉某、郭某2的證言,該公司并未授權(quán)被告人姚某某以何種具體優(yōu)惠價格向購房人出售房屋,也未授權(quán)姚某某代收購房款,被告人姚某某作為房產(chǎn)中介,僅負責介紹購房人到太谷田某公司處購房,并從中賺取一定數(shù)額的推薦費,而實際上,購房價格及購買車位事宜系由太谷田某公司與購房人雙方進行具體協(xié)商確定,由此可見,被告人姚某某并不具有履行房屋及車位買賣合同的主體資格,亦不具備向購房人兌現(xiàn)承諾的實際履行能力。另從后續(xù)合同履行情況來看,根據(jù)太谷田某公司工作人員郭某2、阮某的證言及被害人陳述,被告人姚某某雖曾向郭某2、阮某詢問過被害人欲購買的房屋是否已經(jīng)出售,但其所收取的款項除部分定金交付給太谷田某公司外,剩余定金及全部首付款、車位款既未進入創(chuàng)志安家公司公戶,也未交付太谷田某公司,而是由被告人姚某某用于全球購、酒吧等個人揮霍消費,被害人欲通過被告人姚某某購買的案涉房屋最終因未能如期交付首付款導致購房人的購房目的不能實現(xiàn),被告人姚某某截止目前也未能退還被害人交付的款項,被告人姚某某并無履行或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意愿及實際履行行為。綜上,可以看出,被告人姚某某以可以從太谷田某公司便宜購房為由,騙取被害人信任后,私自收取被害人首付款及定金用于個人揮霍使用,主觀上具有合同詐騙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
綜上,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騙取被害人定金、首付款及車位款,數(shù)額達2098590元,屬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姚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某多次對多人實施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本院認定一致的予以采納。為打擊刑事犯罪,維護市場經(jīng)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31年11月26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姚某某退賠被害人薛某1、薛某2車位款各66000元;退賠被害人員某購房定金、首付款229025元;退賠被害人成某購房定金40000元;退賠被害人程某購房首付款及車位款319025元;退賠被害人高某購房首付款140000元;退賠被害人王某購房首付款124424元;退賠被害人郭某1購房首付款110670元;退賠被害人原某1購房定金及首付款130670元;退賠被害人石某購房首付款113157元;退賠被害人李某1購房首付款104722元;退賠被害人張某1購房首付款149473元;退賠被害人趙某1購房首付款121000元;退賠被害人武某購房首付款224424元;退賠被害人董某購房首付款90000元;退賠被害人趙某2車位款70000元。
三、隨案移送至本院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楊致國
審判員 楊 琛
審判員 王元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劉慢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