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遼0381刑初816號
海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刑訴(2021)Z7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王某2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海城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段溪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1、王某2通過遠程視頻庭審系統(tǒng)參加庭審,辯護人李丹、王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26日9時許,被告人李某某1、王某2與罪犯楊某(已判)共謀后,由被告人李某某1、王某2到海城市銘遠汽車租賃公司租賃車牌照為遼H×××××的黑色帕薩特轎車后,以偽造車主身份證及虛假車輛登記證書的方式,由罪犯楊某(已判)找到他人冒充車主,將該車質押給被害人鐘某,后該車被車行收回。致使被害人鐘某損失人民幣37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1、王某2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被害人鐘某的陳述;證人王某1、王某2、楊某的證言;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戶籍信息、海城市GA局執(zhí)法辦案信息表、車輛注冊登記信息、車輛抵押合同、借據、機動車行駛證、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情況說明等;訊問被告人同步錄音錄像光盤;被告人李某某1、王某2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1、王某2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王某2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1、王某2自愿認罪,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1、王某2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漏罪,依法應與前罪數罪并罰。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九萬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7年12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2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三、責令被告人李某某1、王某2與同案楊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共同退賠被害人鐘某人民幣37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郭 奎
人民陪審員 路瑩瑩
人民陪審員 楊幸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項海洋
書 記 員 王青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