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桂1029刑初287號
田林縣人民檢察院以田檢刑訴〔2021〕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被告人黃某對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4月初,被告人黃某與被害人龐某1相識后得知龐某1有意到田西高速公路建設路段投資,便表示其可以承包到田西高速建設項目部的工程,愿意與龐合伙投資,由其負責找工程。2020年4月20日,黃某以請項目部領導吃飯送禮為由,騙取龐某150000元。2020年4月28日,黃某偽造了一份其與梁建龍簽訂的《高速公路涵洞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及其圖紙拍照發(fā)給龐某1,取得了龐某1的信任后,以向田西高速建設項目部交納保證金為由,騙取龐某1100000元錢。2020年4月29日,黃某與龐某1簽訂了《田西高速公路涵洞合同合營協(xié)議書》,明確了雙方的投資數(shù)額及分成,繼續(xù)以安頓招收工人、承包擋土墻建設項目、田西高速建設項目部要查看承包方銀行流水賬等為由,分別騙取了龐某120000元與100000元。黃某取得龐某1的270000元后,均用于其個人花銷。后龐某1見黃某許久未動工便追黃某還款,只追回31000元。龐某1發(fā)現(xiàn)田西高速項目部沒有一個叫梁建龍的人后,懷疑其被騙即報警。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黃某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并退賠被害人龐某13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合伙投資工程,在簽訂、履行合伙投資工程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黃某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但鑒于被告人黃某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且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本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人民幣(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黃某退賠被害人龐某2損失209000元人民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趙國秀
人民陪審員 黃斯杰
人民陪審員 黃秀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覃重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