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貸款詐騙合同詐騙
案號 (2021)贛08刑終10號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曹某1、古某某2犯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贛0802刑初11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曹某1、古某某2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曹某1、古某某2,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
一、貸款詐騙罪
2018年12月,被告人曹某1、古某某2和“湖北老劉”(真實身份不詳)、陳某、易某1(均另案處理)、楊某(已判刑)等人預謀采取貸款購車,不歸還貸款并將汽車賣掉的方法非法牟利。為逃避打擊,曹某1通過易某1找到易某2(另案處理),又通過楊某找到劉某1(已判刑)為其貸款購車,并分別向易某2、劉某1提供虛假的貸款申請資料;“湖北老劉”負責提供貸款購車的首付資金;古某某2負責陪同、監(jiān)督易某2購車;購得車后,曹某1等人將車賣掉獲利。至2019年1月20日,曹某1、“湖北老劉”等人采取上述方法共貸款購買3輛汽車,騙得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貸款436,880元,大眾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貸款127,200元(未遂)。其中,被告人古某某2參與騙取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貸款一次,騙取貸款218,880元。
(一)2018年12月,曹某1、楊某等人預謀采取貸款購車,不歸還貸款并將汽車賣掉的方法非法牟利。為逃避打擊,曹某1等人需要找人貸款購車,因此楊某通過趙某聯系到劉某1,劉某1明知上述情況仍同意。同年12月29日,劉某1根據被告人曹某1及楊某等人的事前傳授,來到和誠洪奧公司以自己的身份預定了一輛奧迪A4汽車,并提出要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車。劉某1謊稱自己在江西宜春開養(yǎng)牛場,月收入三萬元,并根據該虛假信息填寫了汽車消費貸款申請表,貸款218,000元,貸款期限36個月。次日,劉某1用虛構的身份信息從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貸得218,000元。提車后曹某1等人帶著劉某1隨即將該車賣出,事后劉某1分得贓款26,000元,楊某分得贓款11,200元,趙某分得贓款4,600元。
(二)2018年12月,曹某1、“湖北老劉”、古某某2及陳某、易某1、易少軍等人預謀以貸款購車方式騙取貸款。2019年1月9日,根據曹某1的安排,古某某2陪同易少軍、易某1來到和誠洪奧公司貸款購買一輛奧迪牌汽車。曹某1等人給易某2錢支付首付后,易某2用虛構的身份信息從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貸得218,880元。提車后曹某1等人就將該車賣出,古某某2分得贓款2,000元。
(三)2019年1月20日,曹某1和劉某1、楊某等人來到吉安預謀實施詐騙。1月20日下午,劉某1來到煜峰公司以自己的身份預定了一輛2018款2.0兩驅舒適版白色途觀L汽車,并提出要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車。劉某1謊稱自己在江西新干養(yǎng)牛,年收入三十萬元,擬貸款127,200元,貸款期限24個月。因劉某1信用異常,煜峰公司根據大眾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的要求,要求劉某1提供房產信息、銀行流水等材料重新申請貸款。1月24日,劉某1支付10萬余元首付和相關費用后,以上述虛構的身份信息以及虛假的銀行流水從大眾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貸得127,200元。提車后,煜峰公司及時發(fā)現于次日追回該車并通知劉某1補交127,200元貸款后才能放車。1月28日,劉某1到煜峰公司補交127,200元貸款后當場被公安機關抓獲。
二、合同詐騙罪
2018年12月17日,曹某1、古某某2和陳某、易某1等人預謀采取支付首付購車后,不還余款并將車賣掉的方法非法牟利。為逃避打擊,曹某1通過易某1找到易某2購車,并提供首付款和虛假的銀行流水及產權證明。古某某2和易某2、易某1一起來到萬寶行公司,由易少軍以自己的名義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購買寶馬牌汽車一輛,易某2向萬寶行公司提供了虛假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近三年的銀行流水及一份蓋有宜春市袁州區(qū)湖田鎮(zhèn)林田村村民委員會印章的房屋證明,騙得與該公司有零售汽車融資租賃合作協議的先鋒公司312,640元借款。提車后曹某1等人就將該車賣出,古某某2分得贓款2,000元。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曹某1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古某某2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物證照片,證實涉案大眾途觀汽車外觀、內飾。
2.商品車交車檢查確認單、還本付息扣款授權書、車貸申請表、銷售預訂單、承諾函、記賬憑證、汽車抵押貸款合同、客戶付款回單、辦理抵押情況說明、還款情況說明、銀行扣款情況、全國機動車信息資源查詢表,證實2018年12月29日,劉某1以自己在宜春開養(yǎng)殖場、月收入3萬元等虛假情況向一汽金融公司申請了貸款21.8萬元,購買奧迪A4轎車一輛。事后,劉某1未將涉案奧迪A4車輛進行抵押,也無任何還款行為。
3.金融測算表、承諾書、機動車銷售發(fā)票、商品車交車檢查確認單、結算單、任務委托書、放款通知書、汽車消費貸申請表。證實2019年1月9日易某2在和誠洪奧公司貸款購買了奧迪A4L汽車一輛,一汽金融公司給易某2放款21.888萬元,易某2未還貸款。
4.大眾汽車金融公司的貸款合同、還款計劃、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借款申請書、機動車抵押登記申請表、抵押合同、劉某1提供的銀行流水、劉某1真實的銀行流水、劉某1在養(yǎng)殖場的照片,證實2019年1月20日,劉某1謊稱在新干養(yǎng)殖場上班,年收入30萬等情況,并提供虛假的銀行流水,向大眾汽車金融公司貸款12.72萬元用于購買大眾途觀L汽車一輛。
5.南昌萬寶行公司BMW新車交付報告、汽車銷售合同、融資租賃申請授權書、房屋證明、中國農業(yè)銀行流水、先鋒公司售后回租合同、先鋒公司汽車租賃抵押合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保險單、證明、客戶訂車信息單、戶籍證明,證實2018年12月17日易某2在萬寶行公司向先鋒公司借款購買了寶馬525Li領先運動汽車一輛,借款金額為31.264萬元。易某2向先鋒公司提供了虛假的銀行流水和房屋產權證明。
6.先鋒公司零售點汽車租賃合作協議、售后回租合同、天津市商務委員會關于同意設立先鋒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批復、先鋒公司情況說明、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先鋒公司沒有金融許可證。
7.易某2農行卡交易明細,證實易某2購車時提交給汽車4S店的流水為虛假的。
8.先鋒公司的還款記錄,證實易某2購買寶馬車后從未歸還過貸款。
9.金融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一汽汽車金融公司、大眾汽車金融公司具有金融行業(yè)從業(yè)資格。
10.戶籍證明信息、前科說明,證明被告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無前科。
11.歸案情況說明、抓獲經過,證實曹某1、古某某2系抓獲歸案。
12.郭某與劉某1微信聊天記錄,證實購車事實,劉某1將自己的銀行流水發(fā)給郭某。
13.一汽金融、大眾金融催收還款短信,證實劉某1貸款后未還款。
14.證人陸某(萬寶行公司員工)的證言。陸某陳述,其是萬寶行公司的金融經理,2018年12月份,易某2向萬寶行公司通過按揭的方式購買了一臺525Li領先運動版的寶馬轎車。易某2支付了84960元的首付款,按揭金額為312640元。易某2按要求提供了中國農業(yè)銀行近三年的銀行流水及一份蓋有宜春市袁州區(qū)湖田鎮(zhèn)林田村村民委員會印章的房屋證明。2018年12月17日,易某2與萬寶行公司簽訂了《購車合同》,并且支付了84960元的首付款,先鋒公司將按揭款312640元放款至萬寶行公司。易某2把車開走之后,萬寶行公司聯系他盡快去辦理上牌登記手續(xù),他一直以各種名義推脫,再之后過了一個月左右,他的手機就打不通了,直到現在都處于失聯狀態(tài),而且他沒有按照約定去車管所上牌,將車輛抵押給先鋒公司,也沒有償還任何車輛按揭貸款。后經調查了解,易某2提供的房屋證明是虛假的。
15.證人李某1(和誠洪奧公司員工)的證言,證實2018年12月29日下午3時左右,劉某1和一個男子一起來到我們店里買車,劉某1直接說要買一輛奧迪A4。劉某1填好了貸款申請書后,交完一千元定金,就和那個男子離開了。第二天,一汽金融公司通知其劉某1的貸款通過,于是其就打電話給劉某1,劉某1還是和上次來的男子一起過來交首付的,當時劉某1交了十一萬多元的首付,一萬元押金。劉某1自己說會把車開到宜春上牌,因為他說他在宜春市開養(yǎng)殖場,在那邊工作比較方便,并且他說宜春市對養(yǎng)殖場有傾斜政策。2019年1月3日,劉某1還是和那個男子一起過來提車。當時因為他要去宜春上牌,我們就把車子的保險單、合格證書、汽車發(fā)票、汽車的兩把鑰匙都給了劉某1,劉某1就把車子提走了。
16.證人徐某(和誠洪奧公司金融專員,負責貸款審批)的證言,證實其向劉某1說明辦理奧迪車按揭貸款的流程、方法,劉某1稱自己在宜春開養(yǎng)殖場,一年賺幾十萬。
17.證人羅某(和誠洪奧公司員工)的證言,證實2019年1月9日,易某2來到和誠洪奧汽車店里貸款購買了一輛奧迪A4L轎車。事后易某2沒有去辦理上牌和抵押手續(xù),電話也聯系不上,于是其就知道是騙車的。
18.證人郭某(煜峰公司員工)的證言,證實2019年1月20日下午5點左右,劉某1一個人來到4S店買車。其在給劉某1填寫貸款申請的時候,劉某1稱是開養(yǎng)牛養(yǎng)殖場的,今年三月份來吉安新干縣開養(yǎng)殖場,這個養(yǎng)殖場投入一百多萬元,手下員工有十個人左右,養(yǎng)的是肉牛,年收入可以達到三十萬左右。2019年1月21日上午,其通過微信與劉某1聯系,告訴劉某1的貸款申請未通過,我們幫他申請了另一家貸款公司。2019年1月22日,上海大眾金融公司反饋他的貸款能夠通過,但是要提高首付款,并提交房產證或銀行流水,于是劉某1就拍了他那張農行卡的半年流水發(fā)給其。2019年1月24日,劉某1和一個染了黃色頭發(fā)的男子一起來交了首付和相關費用共計105780元,辦完保險并與他簽訂了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扣款授權書。因為劉某1是外地戶口,必須把車輛開到戶籍所在地辦理車輛登記和上牌,他說他會開車去老家辦理上牌和登記,過完年后他會把機動車登記證書給我們。1月25日,我們公司開會,提示我們注意買車騙貸的,所以我們就有所懷疑,我們就去派出所報警了。之后我們通過在劉某1買的車上裝的GPS定位,在吉安火車站附近的黃鉆KTV的地下停車場找到了劉某1買的車,于是我們就把車拖回我們店里了。當天下午劉某1和一個人來交貸款的錢,當時警察就把他帶走了。
19.證人張某(煜峰公司員工)的證言,證實4S店與客戶對金融公司貸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涉案車輛被拖回店里之后,劉某1把貸款的錢全部付給了4S店。
20.證人童某的證言,證實其是通過賣車的手機App認識一周姓男子,他告訴其江西這邊有一臺途觀L要賣,價格在18萬以內,讓其過來看看。2019年1月27日,其和其老表李某2一起開車從深圳來吉安,在和周姓電話里談好以17.5萬元價格把那臺車轉手給其。16時許,其和李某2開車到了位于吉安北大道的汽車城附近,其把車停在廣本4S店門口,然后進來一名戴眼鏡的男子(劉某1),劉某1拿出手機給其看了一短信,大概內容是車子結清還需要12萬多元,然后要我轉13.1萬元給他讓他把4S店的賬目結清。其讓李某2進去4S店驗車,李某2說可以轉錢了,其就把13.1萬元轉給了劉某1。把錢轉給劉某1之后,其就開車走了,李某2和劉某1去4S店付錢了。
21.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其在租車公司上班,童某是武漢川里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的法人,童某向我們公司借錢,我們公司老板委派其跟著童某一起去4S店,如果是買車,就借給他。2019年1月27日13時許,童某接到消息可以提車,然后其和童某到了上海大眾4S店對面那里,童某寫了一張借條,其就把20萬元給了童某,然后童某就去辦手續(xù)了。大約15時多,童某告訴其手續(xù)辦好了,可以進去幫那個戴眼鏡的男子開車了,然后其就和那個戴眼鏡的男子進去了4S店,沒兩分鐘你們警察過來把其帶到派出所。
22.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其父親劉某1一直在家種地,但在2018年10月左右出去外地了。劉某1小學沒有畢業(yè),文化程度不高。
23.證人習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7月,曹某1、習某等人一起開了一個汽車銷售公司,曹某1負責找資源車,但這個公司做過一單生意就注銷了。
24.同案犯易某2的供述,證實2018年12月,易某1找到其,要其以自己的名義去4S店購車,事成之后,車子給易某1,他會還貸款,并且會給其2到3萬元好處費。2018年12月份,其和易某1、小古(古某某2)來到南昌紅谷灘新區(qū)萬寶行寶馬4S店,以其自己的名義按揭貸款購買了一輛白色寶馬5系轎車,小古交納了10萬元首付款和1萬元保證金,相關購車資料也是易某1他們提供的,提車后車輛交給了團隊的其他人,事后老楊給了其3萬元好處費。2019年1月中旬左右,其在宜春老家,易某1、曹某1、陳某又找到他,商量和第一次一樣再搞一輛車,當時其、易某1、曹某1、陳某和“小古”五個人一起坐車來到南昌。曹某1安排其、易某1和“小古”去西湖區(qū)的南昌和誠洪奧4S店看一輛白色奧迪A4L轎車。過了幾天,曹某1把12萬元左右首付款給了“小古”,然后其、易某1、“小古”又去了4S店,以其的名義簽訂了購車合同和貸款合同。貸款批下來后,他們三人就去提了車,車停在一地下車庫,然后他們上了“湖北老劉”的車。事后,曹某1給了其3萬元現金。易某1是負責找人的;“小古”對4S店比較熟悉,是負責帶人去看車的;“老劉”,負責放高利貸的;“老陳”是易某1的上線;“老楊”本名叫曹某1,是這個團隊的負責人。
25.同案犯易某1的供述,證實2018年12月,其經陳某介紹給曹某1,由曹某1指揮他們,以易某2的名義去南昌4S店購車,當時共有曹某1、陳某、古某某2、老劉、易某2、其共六人。其主要是負責介紹易某2給陳某,再由陳某介紹易某2給曹某1去買車。一共買了兩輛車,一輛是奧迪4S店的一輛奧迪,另一輛是萬寶行寶馬4S店的一輛寶馬。首付款是由老劉提供,買車所需要的相關手續(xù)和材料都由曹某1事先準備好,然后以易某2的名義與4S店簽訂購車合同和貸款合同。所有手續(xù)辦好后,其和古某某2、易某2就把車開出4S店,最后把車交給曹某1和老劉。曹某1還叫過其帶一下劉某1去奧迪4S店,幫忙去開一下車。易某2購的車和劉某1購的車全部交給了曹某1。2018年12月劉某1做奧迪車時,易某1僅僅是幫忙去開車沒有參與別的。做寶馬這次得了8,000元好處費,做奧迪這次得了5,000元好處費,一共得了1.3萬元。
26.同案犯陳某的供述,證實整個事情的過程都是曹某1和老劉策劃安排的。曹某1經其介紹認識了易某1和古某某2,然后易某1又介紹了易少軍。首付款是老劉提供的,購車所需要的手續(xù)和材料是曹某1提供的,其只是介紹征信良好的客戶給他們。其總共介紹做成過兩次車,總共得了8,300元好處費,介紹易某2買寶馬車這次,曹某1給了陳某8,000元介紹費,陳某分了4,000元給易某1。介紹易某2買奧迪A4L這次,陳某得了4,300元,易某1得了4,000元好處費。
27.同案犯劉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經趙某介紹給小軍(楊某)去“做個車”,小軍把他介紹給老楊(曹某1),小軍告訴我只要配合老楊就行,“做個車”就是以自己的名義幫他們貸款買車,買到車后他們將車賣掉,他們給其好處費。首先是去南昌的一個4S店買車,首付款是一個叫老陳的人提供的,車子提出來后其就跟著老陳、老楊還有一個不認識的人在一個地下停車場把車賣掉,其拿了26000元好處費。在向南昌4S店申請貸款時,其謊稱自己在宜春西村鎮(zhèn)養(yǎng)牛,年薪三十萬,離異,這些是老楊、小軍教其虛構的。2019年1月旬,他們在贛州按揭貸款買車失敗后,又以同樣的方法來到吉安長塘鎮(zhèn)上海大眾4S店買車,第一次申請貸款沒有通過,4S店銷售人員又給其向另外一家貸款公司申請貸款,但要提供其的銀行流水,于是老楊偽造了其的銀行資金流水,其又將假的流水用微信發(fā)給了銷售人員,之后銷售人員就說其通過了貸款,通知其去付首付款。于是老陳又給了其首付款,其就去4S店交了首付款。把車提了之后,他們就把車停在吉安火車站附近的一個地下停車場,等待人來買車。但是之后4S店的人又把車拖走了,銷售人員通知其去一趟4S店,讓其先把貸款的錢補上,之后他們就去4S店,剛交完錢,警察就來了。整個事都是老楊指揮,當時跟劉某1去南昌買奧迪的是一個年輕的小伙子、老陳和其他人,年輕的小伙子待在車上沒有進店。在吉安買大眾那次,是老陳帶其進店的,年輕的小伙子沒有去。
28.同案犯楊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在騙購過程中,老楊(曹某1)、小劉(古某某2)和老陳為一方,他們讓其介紹人給他們,由老楊、老陳等人提供首付資金,劉某1受老楊授意以自己的名義去4S店按揭貸款買車,然后由老楊等人聯系將車賣掉,貸款的錢不會還了,賣車的錢由老楊等人得,其作為介紹人和劉某1各得一點好處費。假的銀行流水是老楊在網上找人做的,然后老楊就發(fā)給了其,其又發(fā)給了劉某1。老楊是整個事情的主謀、指揮,老陳是負責提供首付資金的,小劉是負責帶著劉某1去4S店購車和辦手續(xù)以及和銷售人員溝通的。我收取的好處費是11,200元,趙某收取的好處費是4,600元,劉某1的好處費大約是2.9萬元左右。
29.同案犯趙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一般其介紹給楊某的客戶去做個車的流程是楊某教客戶去4S店以客戶的身份按揭貸款買車,首付的錢由楊某通過他的渠道搞定,也就是楊某的上家提供資金做首付,由客戶拿著這個資金去付首付,提車之后由楊某聯系他的渠道找到買車的人,于是立即將車賣掉,賺取差價。
30.被告人古某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帶易某2去做過兩次車,一次是和易某2、易某1到南昌寶馬4S店買一輛寶馬5系的車,首付資金是由“湖北老劉”提供的,車子提出來后交給曹某1和“湖北老劉”,事后曹某1給了其2,000元好處費。第二次其和易某2、易某1到南昌和誠洪奧4S店購買了一輛白色的奧迪A4L小轎車,整個過程和第一次一樣,事后曹某1按約定給了其2,000元好處費。在這里,曹某1就相當于一個總指揮者,他安排“湖北老劉”提供首付資金,教客戶以自己的身份信息買車,提車后立即將車賣掉,看車過車中安排其這種人監(jiān)督客戶,賣車的錢由曹某1和“湖北老劉”他們去分成,其和客戶就得一點好處費。其還帶過河北老劉(劉某1)去看過豐田的車,也是在南昌,但沒有做成。
31.辨認筆錄。
(1)羅某(和誠洪奧公司員工)辨認出易某2,對古某某2的照片,未辨認出他是帶易某2去買奧迪A4的人;黃某(萬寶車行員工)的辨認筆錄,黃某辨認出古某某2、易某1是陪同易某2來買車的人;李某1(和誠洪奧公司員工)辨認出易某1是帶劉某1來和誠洪奧購買奧迪A4的同行人,未辨認出古某某2系劉某1說的帶他去買車的“年輕小伙子”;徐某、李某1(和誠洪奧公司員工)辨認出劉某1;徐某未辨認出古某某2、易某1;張某、郭某(煜峰公司員工)未辨認出古某某2、曹某1、易某1;李某2(在吉安煜峰汽車4S店購車人)未辨認出古某某2、曹某1。
(2)古某某2辨認出易某2、楊某、陳某,老楊就是曹某1,河北老劉就是劉某1,古某某2未辨認出易某1。
(3)易某2辨認出易某1、曹某1、古某某2、陳某。
(4)劉某1辨認出曹某1就是老楊,古某某2是帶其去4S店買車的年輕小伙子。
(5)楊某辨認出劉某1、趙某,老楊就是曹某1,小劉就是古某某2。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1、古某某2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兩被告人又伙同他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又構成合同詐騙罪。曹某1、古某某2犯數罪,應予并罰。被告人曹某1、古某某2犯貸款詐騙罪的金額分別為564,080元、218,880元,均應認定為數額巨大。曹某1在伙同他人實施的第三起犯罪事實當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貸款詐騙行為未能得逞,屬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曹某1在本案所實施的四起犯罪當中,均起組織、策劃作用,系主犯。古某某2在其所參與的兩起犯罪事實當中僅起輔助作用,且分贓較小,系從犯,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古某某2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又可從輕處罰。綜上,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和兩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五)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判決:一、被告人曹某1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二、被告人古某某2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三、追繳被告人曹某1、古某某2違法所得,發(fā)還被害單位。
原審被告人曹某1上訴提出,其沒有參與組織、策劃犯罪,劉某1、楊某歪曲事實,把犯罪事情推給其;古某某2在一審庭審時承認陪同客戶去訂車是劉某2安排的;楊某、陳某、劉某2、古某某2事先統(tǒng)一口供,將犯罪的事情推給其;其沒有錢且欠了很多錢,不存在給他們錢;其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作用不大,系從犯,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
原審被告人曹某1的辯護人辯護提出:1.曹某1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劉某1、易某2貸款購車提供真實的購車信息,并繳納了購車首付款,屬于正常汽車金融貸款消費行為;劉某1、易某2有權處分所購車輛,車輛沒有及時辦理按揭系民事違約行為;一汽汽車金融、大眾汽車金融公司存在不審查購車人的實際償還能力等嚴重失職和過錯;劉某1、易某2出售所購得車輛的行為不存在非法占有為目的。2.曹某1沒有參與犯罪,曹某1沒有駕駛證件,其他被告人稱將所購車輛交給曹某1不屬實;其他被告人稱首付款是曹某1提供也不屬實,首付款是“老劉”提供的;曹某1只是對購車業(yè)務和流程提供的咨詢建議,且曹某1沒有獲利,本案除了其他被告人的口供,沒有充分的證據證實曹某1參與貸款詐騙罪。3.即使曹某1構成犯罪,具體實施貸款詐騙和合同詐騙是劉某1、易某2,將車輛銷售獲利的是“湖北老劉”,曹某1并沒有獲利,應認定為從犯;曹某1系初犯,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一審量刑過重,請求依法改判。
原審被告人古某某2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古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顯著輕微,僅是陪同其他被告去看車,并未偽造任何資料或者作虛假陳述;同案犯趙某在貸款詐騙犯罪中認定為從犯、具有坦白、退贓情節(ji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二萬元,古某某2在貸款詐騙犯罪中也認定為從犯,且有坦白情節(jié)、分贓較少,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三萬元,量刑明顯比趙某重。請求二審從輕處罰,依法改判。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經審核,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上訴人古某某2的家屬在二審期間自愿繳納罰金二萬元,有罰金票據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曹某1、古某某2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上訴人曹某1、古某某2又伙同他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上訴人曹某1、古某某2犯數罪,均應予并罰。上訴人曹某1在伙同他人實施的第三起犯罪事實當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貸款詐騙行為未能得逞,屬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上訴人曹某1在本案所實施的四起犯罪當中,均起組織、策劃作用,系主犯。上訴人古某某2在其所參與的兩起犯罪事實當中僅起輔助作用,且分贓較小,系從犯,可以減輕處罰。上訴人古某某2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又可從輕處罰。
上訴人曹某1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曹某1不構成犯罪的意見。經查,古某某2供述“曹某1就相當于一個總指揮者,他安排‘湖北老劉’提供首付資金,教客戶以自己的身份信息買車,提車后立即將車賣掉”;易某2供述“老楊本名叫曹某1,是這個團隊的負責人”;易某1供述“其經陳某介紹給曹某1,由曹某1指揮他們,以易某2的名義去南昌4S店購車”;陳某供述“整個事情的過程都是曹某1和老劉策劃安排的”;劉某1供述“整個事都是老楊(曹某1)指揮”;楊某供述“老楊(曹某1)是整個事情的主謀、指揮”。古某某2、易某2、易某1、陳某、劉某1、楊某的供述及古某某2、易某2、劉某1、楊某的辨認筆錄足以證實曹某1組織、策劃本案貸款詐騙及合同詐騙的事實,故該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納。另提出曹某1系從犯的意見,經查,同案犯古某某2、易某2、易某1、陳某、劉某1、楊某供述曹某1在實施貸款詐騙及合同詐騙共同犯罪中系“指揮者”“負責人”“策劃安排”,曹某1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大,原判認定其為主犯并無不當,該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納。
上訴人古某某2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一審量刑過重的意見,經查,古某某2犯貸款詐騙罪,數額巨大,依法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犯合同詐騙罪,數額巨大,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原判根據古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僅起輔助作用、分贓較小認定其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結合其坦白情節(jié),又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并無不當。
鑒于上訴人古某某2二審期間自愿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對其可在原判基礎上再酌情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五)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法院(2020)贛0802刑初116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曹某1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對被告人追繳違法所得,即:被告人曹某1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追繳被告人曹某1、古某某2違法所得,發(fā)還被害單位;
二、維持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法院(2020)贛0802刑初116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古某某2的定罪和罰金刑部分,即:被告人古某某2犯貸款詐騙罪,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撤銷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法院(2020)贛0802刑初116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古某某2的主刑部分,即:被告人古某某2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四、上訴人古某某2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清。)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凱升
審判員 彭 箭
審判員 張晨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胡敏
書記員王艷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