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陜01刑終91號
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紀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陜0104刑初47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紀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閱卷、訊問上訴人紀某某并聽取其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判決認定:1.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紀某某與西安原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馳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以月租金15000元價格從該公司租得車牌號為陜AXXXXX的黑色奧迪A6轎車。同年5月份,紀某某將其名下原有的陜AXXXXX車牌懸掛在所租陜AXXXXX的黑色奧迪A6轎車上,將車交給武松用于抵押借款。5月27日,武松以12萬元價格將車抵押給王某某。經(jīng)鑒定,陜AXXXXX的黑色奧迪A6轎車價格為296800元。
2.2015年6月5日,被告人紀某某和其堂弟紀某某、武松一起到陜西天澤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澤公司),紀某某與該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武松作為擔保人,從該公司租得牌號為陜AXXXXX黑色奧迪A6轎車。之后,紀某某將該車抵押給肖某某。經(jīng)鑒定,陜AXXXXX黑色奧迪A6轎車價格為268500元。案發(fā)后,車輛已由天澤公司追回。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及抓獲經(jīng)過、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書、租賃合同、抵押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戶籍信息等證據(jù)在卷證實。原審法院據(jù)此認為,被告人紀某某以簽訂租賃合同的方式取得租賃物汽車后,將租賃車輛抵押給他人,詐騙金額共計5653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紀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上訴人紀某某上訴提出,其不應當對第二輛車承擔詐騙罪的刑事責任,一審法院對此節(jié)認定錯誤;其在犯罪中屬于被支配的從屬地位,原審法院未考慮上訴人所具有的從輕、減輕情節(jié),導致量刑過重,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其辯護人辯稱,原審判決認定紀某某租賃第二輛車的行為屬于詐騙,系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紀某某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紀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明其犯罪事實的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鏈。二審期間,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未提出新的證據(jù),故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紀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簽訂租賃合同的方式取得租賃物汽車后,將租賃車輛抵給他人,其所涉犯罪金額共計5653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對于上訴人紀某某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紀某某并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以紀某某名義租賃的車輛抵給他人,用以從他人處獲取借款,其行為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關于其在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的辯解理由,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對其所提上述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唯根據(jù)本案中實際造成的損失情況,原審判決量刑有重,本院依據(jù)量刑規(guī)范化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改判。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2020)陜0104刑初478號刑事判決之定罪和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紀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并處罰金十萬元。
二、撤銷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2020)陜0104刑初478號刑事判決之主刑部分,即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紀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并處罰金十萬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 建 國
審 判 員 杜 銳
審 判 員 田 廣 明
二○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郭 濤
書 記 員 王 瑞
書 記 員 王 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