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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遼13刑終52號合同詐騙、詐騙、非法持有毒品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5-10   閱讀:

案由    合同詐騙詐騙非法持有毒品    

案號    (2021)遼13刑終52號    

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合同詐騙罪、詐騙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遼1302刑初19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朝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萍萍、孟嬌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柳強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判決認定:2018年12月18日,朝陽鑫凱汽車貿(mào)易服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4將公司過戶給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變更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7日,徐某某在明知自己沒有任何經(jīng)濟能力支付貨款的情況下,以朝陽鑫凱汽車貿(mào)易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江蘇新星際華汽車有限公司銷售代表于某1簽訂《旅居房車銷售合同》,合同約定:江蘇新星際華汽車有限公司向徐某某出售奔馳車系列51臺,每臺車550000元,合同總價28050000元,約定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貨款。合同簽訂后,于某1向徐某某支付了4臺車輛,徐某某在收到車輛后謊稱其系朝陽東明地產(chǎn)有限公司實際經(jīng)營人,有經(jīng)濟實力,并將朝陽東明地產(chǎn)有限公司開發(fā)的三處商網(wǎng)抵押給于某1,并帶領(lǐng)于某1到朝陽東明地產(chǎn)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協(xié)議書》,承諾將商品房過戶到于某1名下,讓于某1信以為真,遂于2018年12月中旬,又繼續(xù)給徐某某提供了8臺車輛。隨后徐某某在未支付上述車輛共計6600000元的購車款情況下,將車輛向程某1、張某4、冷某(另案處理)處出售、抵押。所得錢款用于償還債務、吸毒及日常消費揮霍。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陸續(xù)使用路虎車、寶馬車以及租賃來的車牌號為遼B×××××白色途樂汽車抵押給被害人魯某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魯某人民幣160000元。后魯某得知抵押在此處的途樂車系租賃車輛后,于2019年6月5日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同月24日,徐某某向魯某退贓30000元。

2019年6月25日16時許,公安機關(guān)在抓獲被告人徐某某時,在隨身攜帶的物品中搜查出重量為55.2克白色晶體五袋。經(jīng)朝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扣押白色晶體五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原審法院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對本案涉案證據(jù)進行了庭審質(zhì)證,并根據(jù)被告人徐某某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認定: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刑罰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50000元。二、責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賠被害人于某1人民幣6600000元。三、責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賠被害人魯某人民幣130000元。四、在案扣押物品,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五、在案查封車輛及凍結(jié)款項依法處理。

上訴人徐某某的上訴理由是:上訴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任何欺騙行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意外原因不能返還車款,不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魯某與上訴人之間是借貸關(guān)系,不構(gòu)成詐騙罪,借款金額是15萬元,原判認定16萬元錯誤,對非法持有毒品罪認罪。

其辯護人意見:一、徐某某不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徐某某是與江蘇新星際華汽車有限公司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不是和于某1簽訂的,也不是和寧波昊煕源貿(mào)易有限公司簽訂的;于某1不是以上兩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本案中涉及的是公司與公司間的車輛買賣糾紛所引起的,判決返還于某1660萬元是錯誤的。二、徐某某不構(gòu)成詐騙罪。徐某某與魯某是民間借貸關(guān)系,屬于民事糾紛;徐某某為魯某打了欠條,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的真實意思表示行為,并沒有侵占的主觀故意;原審判決也認定償還過借款,證明沒有侵占的故意,同時也沒有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綜上,一審判決量刑畸重,應依法予以改判。

朝陽市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是: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徐某某合同詐騙的犯罪事實清楚,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于某1證實:我是江蘇新星際華汽車有限公司銷售經(jīng)理。我與該公司是合作關(guān)系,我用寧波昊熙源貿(mào)易有限公司向江蘇新星際華公司出資金,江蘇新星際華公司生產(chǎn)車輛,該公司所出售的車輛實際都歸我控制。所有權(quán)屬于寧波昊熙源貿(mào)易有限公司,我是寧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實際受損失是我受損失了,我一共被騙660萬元。

2018年12月7日,經(jīng)徐某1介紹我和張某1代表公司與朝陽鑫凱汽車貿(mào)易服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徐某某簽訂了旅游房車銷售合同。2018年12月13日,我公司向甲方徐某某交付旅居房車四臺,價值為220萬元。收貨人徐某某稱銀行貸款下來就付購車款。2018年12月22日,徐某某以銀行庫容貸數(shù)量不夠為由,要求我方再向他銷售八臺旅居房車,價值440萬元。交貨后我們多次向徐某某要求付車款,徐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車款未付。徐某某稱他是朝陽東明地產(chǎn)有限公司的大股東,將順泰花園的三戶門市房抵押給我們公司,說他將車款全部付給我們后,我們再將這三戶門市房過戶回徐某某。當時我們信以為真,后來我們通過朋友打聽順泰花園商品房協(xié)議書中的房產(chǎn)抵押給我公司是無效的。這個公司與徐某某沒有任何關(guān)系。徐某某還將自己的車輛作為購買12臺房車的抵押物,又同時向我們提供了十本機動車登記證書,即五本車輛行駛證作為抵押,還稱這些車都掛在別人的名下,均屬他控制?,F(xiàn)在我們發(fā)現(xiàn)這些機動車登記證、車輛行駛證都是假的。徐某某還將北票市佳興裝飾材料物流城商住樓內(nèi)部購合同書給我們看,說房屋價值2億抵給我們售房款,用我們賣給他的房車進行置換,不足部分我們繼續(xù)給他放車。我們也信以為真了,多次去北票看置換房。現(xiàn)在我們知道這些都是假的,所以我們到公安機關(guān)報案了。

2、證人張某1證實徐某某騙取12臺房車的事實與于某1陳述基本一致。

3、證人程某1證實:我是大連中山區(qū)華美汽車服務部實際經(jīng)營人,做二手車交易的。2019年1月21日,張某2找我說徐某某需要貸款,月息五分。先后抵押5臺房車,岳某代我簽字。前3臺車實際抵押借款65萬,給付64萬,我轉(zhuǎn)給張某2,張某2轉(zhuǎn)給徐某某。后面2臺,每臺26萬,我讓我媳婦給徐某某轉(zhuǎn)的錢。2019年7月1日這些車的合格證到期了,再不上牌照,就上不上了,車就成廢鐵了,我就按照約定把車賣了。我實際上從徐某某那里抵押來五臺車,從于某2手里買了一臺車,一共經(jīng)手了六臺車。

這六臺車的去向,徐某某已經(jīng)上完牌照的那臺車,徐某某把車過戶到我名下,我從我朋友康某那借了30萬元錢,我把車抵押給他了,車落戶到康某的司機段飛宇名下了。另外4臺車,其中3臺上牌照開始落到我媳婦宋某1名下了,另外那臺上牌照的落到我弟弟岳某名下了,宋某1名下那3臺車,我賣給張某3、馬某、程某2了,岳某那臺車我賣給林某了。4臺車的手續(xù)都是我找人代辦上的手續(xù),車輛購置稅都是我交的,關(guān)某、合格證、一致性證書都是徐某某交給我的,購車發(fā)票是我在二手車交易市場的黃牛手里買的,每張發(fā)票3000多元錢。我賣給張某3的這臺車是張某3給了我一臺福特的房車加15萬元錢,我給他這臺奔馳房車,后來張某3這臺福特車我賣了25萬元,預算我用這臺奔馳房車換了40萬元錢,這臺車已經(jīng)讓張某3開到重慶去了。馬某這臺車我直接賣給馬某了,我賣了50萬元,有中間人(叫小權(quán))聯(lián)系,我給中間人拿好處費3萬元,這臺車讓馬某開走了。程某2這臺車也是經(jīng)中間人(是大連人姓喬)聯(lián)系,我賣了50萬元,給中間人拿了5萬元錢,車已經(jīng)開走了。林某那臺車,是林某拿一個大通的房車外加轉(zhuǎn)款34萬元,我把奔馳房車給他,大通那車我賣了14.5萬元,給中間人小權(quán)拿了3萬元好處費。我在徐某某手中抵押的車輛,我賣了四臺,中間掙了60萬元,現(xiàn)主動繳納60萬元到工商銀行卡讓公安機關(guān)凍結(jié),還有一臺車,我愿意還回去。另外那臺車是我在朋友康某手里借了30萬元錢,康某已經(jīng)把款匯給我了,我已經(jīng)將這臺車過戶給康某的員工段飛宇了,車在康某的手中。

4、證人張某2證實:我通過江濤認識徐某某,張某2將徐某某介紹給程某1的情況以及徐某某用五輛車抵賬給程某1的情況。

5、證人岳某證實:我在我表哥程某1的大連華美汽車服務部上班。2019年初,程某1整來幾輛奔馳房車,其中一臺落在我名下。我在汽車銷售合同上簽字了。內(nèi)容是徐某某將車押給程某1,這輛車后來過戶給別人了。

6、證人喬某證實:2019年6月份,我?guī)统棠?賣給程某2一輛奔馳房車,程某1給我提成了5萬元。

7、證人康某證實:我是鞍山市康乾名車行的老板,專門做二手車生意。2016年4月份,程某1和我借款30萬,將一輛遼C×××××奔馳斯賓特房車抵押給我,我過戶到段飛宇名下,現(xiàn)在手續(xù)被公安機關(guān)查封了。證人段飛宇佐證上述事實。

8、證人林某證實:2019年6月份,我購買了一臺遼C×××××奔馳斯賓特房車,我給一個叫程某1的人轉(zhuǎn)款33.2萬元,另外用一臺上汽大通房車置換。我問過江蘇新興際華公司的人,也就值50多萬元。

9、證人程某2證實:2019年5月份,我通過一個叫喬某的人,花費了50萬買了一輛車牌號為遼B×××××奔馳進口改裝房車。

10、證人張某3證實:2019年6月12日,我通過石某與一個大連人簽訂了車輛置換協(xié)議書,我用渝A×××××福特車與石某置換一臺車號為遼B×××××號的奔馳房車,我又給他差價15萬元,這臺車我重新上了牌照是渝D×××××。證人石某證實的內(nèi)容與此基本相同。

11、證人馬某證實:2019年6月17日,我在宋某1處以5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臺白色北方牌斯賓特遼B×××××的二手車。

12、證人張某4證實:朝陽鑫凱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是我注冊的,2018年12月18日,我轉(zhuǎn)給徐某某了,同時公司印章也給他了。徐某某賣給我兩輛車,一臺車30萬元,另一臺車是26萬元的價格。賣30萬元的那臺車,我通過我父親賣給他一個微信好友,包頭人。這臺車我賣了35萬元;賣26萬的這臺車,我通過我嫂子楊某1賣給王某1了,賣了29.5萬元。還有當時有大連人要買徐某某的車,當時徐某某欠我朋友李某4的錢,徐某某賣車的42.5萬元,我轉(zhuǎn)給李某4了。上述證言與證人張某5、楊某1證言相互印證。

13、證人李某1證實:認識我的人都叫我李某4。2019年1月7日,張某4給我轉(zhuǎn)賬42.1萬,是徐某某欠我的錢。

14、證人劉某1證實:我在北京做汽車生意,主要是銷售汽車。2019年的5月,我聯(lián)系上朝陽的姜某2,我一共給姜某2支付了39萬元。姜某2將車開到朝陽,交付給王某1了。王某1給我支付了49.5萬元。我轉(zhuǎn)給姜某239萬元購車款加上手續(xù)費,給我朋友信息費3萬,剩下的是我掙的差價。與證人王某1證言相互印證。

15、證人李某2證實:2019年4月份,我以35萬元的價格在小山子(張某5)的兒子張某4處購買了一臺車牌號蒙B×××××奔馳房車,落在我朋友崔桂明的名下了,我是實際購買人。與崔貴明證言相互印證。

16、證人徐某1證實:2018年11月25日左右,我介紹徐某某和于某1認識,于某1發(fā)了12輛車給徐某某,按照合同價格是660萬元,但徐某某沒有給于某1房車款,現(xiàn)在這12輛車被抵押了,徐某某把于某1騙了。

17、證人劉某2證實:我是東明地產(chǎn)有限公司、建平縣紅山物流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實際經(jīng)營人,這兩個公司的辦公地點都在建平縣。徐某某和我公司沒有任何關(guān)系。我沒有授權(quán)徐某某對外宣稱他是東明地產(chǎn)和建平紅星美凱龍的實際經(jīng)營人。順泰花園小區(qū)與于某1簽訂的購房協(xié)議這件事情我知道,當時是因為徐某某說要買我的房子,我讓張某6辦的這件事情,后來我才知道簽合同的是于某1,因為沒有付款,所以也沒有過戶網(wǎng)簽。與證人張某6證言相互印證。

18、證人何某證實:2018年我發(fā)小許某找我借款,我借給他25萬元,到年底我向他要錢時,他說他大哥徐某某手里有奔馳房車,讓我?guī)兔β?lián)系買家,就能還上我的錢,我就和同學劉某4說了,劉某4就聯(lián)系了一個大連人叫王某2,王某2同意購買兩臺車,徐某某讓我?guī)兔⑵渲幸慌_車開到大連,并說替許某還我25萬元,但事后我向徐某某要錢,徐某某沒給我。

19、證人程某3證實:我是沈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和平支行的副行長。2019年2~3月份,徐某某找我咨詢過用車抵押貸款的事情。他自稱是朝陽開奔馳4S店的老板,想做項目貸款,手中有一百多臺奔馳車,問我是否能做庫容貸款,我當時就否定了,因為銀行做不了這種業(yè)務。他也沒有向我們行提出書面貸款申請。

20、證人冷某證實:我在大連經(jīng)營鵬程順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工作。我通過王某2認識的徐某某,在他手中購買過奔馳房車。2019年1月,我在徐某某處買了兩臺車,分別是40萬和30萬元,我當時卡被限額了,我就讓朋友給王某2轉(zhuǎn)了45萬元,王某2給徐某某轉(zhuǎn)了45萬元。尾款是車到了大連后,我通過王某2給他轉(zhuǎn)了10萬,我自己給徐某某轉(zhuǎn)了大約15萬元。后來我又在徐某某處買了6臺這樣的車,因為發(fā)現(xiàn)車是國四標準上不了牌子,覺得上當了,就找徐某某談要求退車。徐某某給我談之前買的兩臺車70萬元和我借給他的六、七萬元,另外我買車的錢70萬元都是我借的,還有利息。徐某某同意一共退給我90萬元后,我把車退給他。徐某某退了50萬現(xiàn)金,剩余40萬元沒有給我退。我就找徐某某要錢。徐某某讓我把車抵押給別人,把錢還給我。我就通過中介聯(lián)系沈陽一家小額貸款公司找人開著四臺車到小額貸款公司,一共放貸了45萬元,我得到了40萬元。車抵押以后我的本金收回來了,徐某某就帶人將剩下的兩臺車從我公司開走了。與汽車銷售合同以及證人王某2的證言相互印證。

2018年12月,王某2聯(lián)系我說朝陽有房車要賣,我們就到朝陽認識了徐某某。我在徐某某手中先買了兩臺奔馳房車,其中一臺是45萬元,另一臺是30萬元,在付清這兩臺75萬元車款之后,徐某某向我借了兩三萬元錢后我找人從朝陽開回來四臺房車,徐某某又把車給我運過來兩臺。這六臺車我都沒給徐某某錢。后來我發(fā)現(xiàn)這些車上牌子不好上,車也不好賣。我反悔不想賣了。要求徐某某退錢。徐某某同意后陸續(xù)給我退了65萬元到70萬元之間,還欠我不到10萬元錢,我要求徐某某繼續(xù)退款,他不同意給我退了。當時我手中有徐某某發(fā)過來的房車,我跟他說不給退錢,我就把車給抵押了,徐某某同意了。我通過中介在沈陽大院內(nèi),將每臺車10萬元錢抵押的。一共抵押了四臺車,月息五分,我拿到手38萬元。后來我又找到一個遼陽的人,愿意以更高的價格抵押,我就將車從沈陽贖回來后,將車抵押給了遼陽人,商談是每臺車抵押15萬元,月息五分,過了幾天我嫌少,這個人又將車漲到每臺20萬元,月息還是五分,他扣除利息,遼陽人一共也就給我70萬元左右,錢讓我轉(zhuǎn)到公司員工宋某2的卡上了。我到蘇家屯大院去,自己還了10萬元錢,從遼陽給我轉(zhuǎn)錢當中取了30萬元,把車贖回來,交給遼陽人了。

21、證人王某3證實:2019年1月份,我?guī)屠淠嘲衍囑H回的,后借錢給冷某115萬左右以及后來處理車輛的。我和冷某當時簽訂協(xié)議了,一個月內(nèi)不贖回車輛,我就有權(quán)處理。我后來把車以32萬元每臺的價格出售給于某2,牌照是他們自己上的。

22、證人時某證實:我當時陪著王某3去沈陽了,王某3沒有帶銀行卡,打到我卡上128萬,還我借款100萬元,我給王某3轉(zhuǎn)款28萬。

23、證人于某2證實:我在沈陽市鐵西區(qū)通車行。程某1、陳某、朱某在我這買過斯賓特奔馳房車。2019年3月份,韓某聯(lián)系我,在王某3和時某處買四臺北方牌的斯賓特奔馳房車,40多萬一臺。2019年3月4日,我和韓某每人在這兩個人手里買了兩臺奔馳房車,每臺房車32萬元,都簽訂了汽車購買合同。我通過銀行分三次將128萬元匯給時某的。然后我和韓某將車提走了,當時合格證、關(guān)某和車輛一致性證書以及車輛檢驗手續(xù)都有。然后我將一臺車架號尾號是584267的車以49萬元的價格賣給沈陽的楊某2了,還有一臺我上了沈陽牌照落在我名下。韓某當時和我一起買的兩臺房車也落在了他名下。我自己的那臺尾號為93726房車賣給了朱某,韓某的兩臺車也都是我賣的,賣給了陳某。每臺42萬元,這兩臺中有一臺是陳紹龍幫程某1買的。與證人陳某、張某7、朱某、豈鑫證言相互印證。

24、證人徐某2證實:我是開汽車銷售公司的,我認識徐某某。2019年1月份,當時王某2、冷某帶著徐某某去的我公司,王某2介紹我們認識的。徐某某向我借款了,說是給一臺房車上牌子,并將這臺房車抵押在我這,徐某某后來將借的款還給我了。證人李某3證言佐證上述事實。

25、證人宋某2證實:我是冷某以前的員工。2019年1月份,朝陽的徐某某給我們店里送了兩臺車。后來我店里最多的時候停了七八臺房車。有四臺房車開到了沈陽一個畜牧養(yǎng)殖場大院內(nèi),當時有個遼陽人,后來冷某讓我簽了一個空白的抵押車手續(xù)。

26、證人王某2證實:2018年12月24日,冷某通過他岳父孫某向我借款40萬元,到2019年3月,冷某還欠我30萬元。4月末,冷某說他從徐某某手中買的房車讓我找人幫他賣,賣的車款還我的借款,多退少補。我就找我的朋友姜某1,讓他幫我賣車。姜某1聯(lián)系一個叫小鑫子的人,車賣給一個長春人,這個人給我銀行卡上打了32.5萬元。證人姜某1證言佐證上述事實。

27、證人劉某3證實:我是經(jīng)營金翼汽車租賃公司的。2018年12月的一天,徐某某開著一臺白色奔馳房車將車押在我這,向我借11萬元現(xiàn)金,當時打了欠條。過了幾天,徐某某電話告訴我有人取車,要將車贖走。是張某4過來的,并用網(wǎng)銀給我轉(zhuǎn)了11.5萬元。我將房車交給了張某4,張某4將徐某某打的欠條拿走了,房車也開走了。

28、證人魏某證實:2018年12月19日,張某4分三筆向我銀行卡上轉(zhuǎn)賬合計12萬元,這錢是我朋友顏某用我卡走的錢,我把錢取出來給顏某了。

29、證人顏某證實:魏某給我的12萬元錢是徐某某在我這押車的贖車錢。徐某某將一輛阿斯頓馬丁的跑車壓在我這,錢是現(xiàn)金交付給徐某某的。

30、辨認筆錄、辨認照片證實:于某1辨認出被告人徐某某帶其到朝陽市雙塔區(qū)朝陽凱信哈佛旗艦店、朝陽市旅游商品集散中心對面樓群,當時徐某某稱系其經(jīng)營的情況;冷某辨認出王某3的情況。

31、書證:(1)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車輛購置完稅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注冊登記摘要信息證實,遼B×××××車輛所有人為程某2及車輛基本信息;(2)車輛置換協(xié)議及注冊登記信息、重慶旅行者房車部落改裝明細單的相關(guān)手續(xù)證實,證人張某3與石某簽訂車輛置換協(xié)議書的情況;(3)建設銀行卡客戶交易詳細信息、建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清單、機動車駕駛證、車輛買賣協(xié)議、注冊登記信息欄證實,證人馬某在證人宋某1處購買遼B×××××車及匯款的情況;(4)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證實,程某2給呂華轉(zhuǎn)款50萬元的情況。(5)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證實,證人劉某1向姜某2轉(zhuǎn)賬的情況。(6)北京奧搏(湖北)爐料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業(yè)務憑證、賬單詳情證實證人王某1為購車向證人劉某1轉(zhuǎn)賬的情況。(7)中國工商銀行轉(zhuǎn)賬詳情證實,證人李某2向證人張某4轉(zhuǎn)賬35萬元購車款的情況。(8)買賣車協(xié)議書借條、汽車質(zhì)押借款合同、聲明書、電子回單證實,證人王某3與證人冷某簽訂協(xié)議的情況及出售購買的車輛情況。(9)中國工商銀行查詢匯款明細證實,證人王某3與證人時某轉(zhuǎn)付款的情況。(10)二手車銷售協(xié)議機動車買賣協(xié)議書、汽車收購合同、中國民生銀行支付業(yè)務回單、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機動車買賣協(xié)議書、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檢驗報告書、安全技術(shù)檢驗表、注冊登記摘要信息欄、行駛證、車輛一致性證書、貨物進口證明書、機動車整車公告產(chǎn)品詳細信息、交易詳情、明細查詢證實,證人于某2和韓某在王某3和時某處每次購兩臺車后,又將車賣給楊某2、程某1、陳某、朱某的情況;(11)汽車銷售合同證實,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將3臺車(車架號:WDABF4A61DN567993付款25萬元;車架號:WDABF4A60EN593356付款20萬元;車架號:WDABF4A64EN584448付款20萬元)抵押給岳某,抵押價合計65萬的事實。(12)旅居房車銷售合同證實,被告人徐某某提供給程某1購車合同的事實。(13)機動車買賣協(xié)議書證實,證人程某1與于某2買賣機動車的情況。(14)旅居房車銷售合同、發(fā)票聯(lián)、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欄、注冊登記摘要信息欄、行駛證、銷售訂單、收條、順泰花園商品房協(xié)議書、順泰花園商品房定購協(xié)議、北票市佳興裝飾材料物流城商住樓內(nèi)部認購合同書、江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車輛一致性證書、新星房車車輛驗收文件證實,江蘇新星際華汽車公司報案材料的情況。(15)朝陽鑫凱汽車貿(mào)易公司稅務材料。(16)朝陽鑫凱汽車貿(mào)易公司的工商檔案材料。(17)買賣合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江蘇增值專用發(fā)票、轉(zhuǎn)賬賬單證實,證人張某4在被告人徐某某處購買車輛的情況。(18)機動車檔案材料。(19)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陽支行銀行明細證實,證人張某4的銀行流水情況。(20)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轉(zhuǎn)山支行明細清單證實,證人程某1的銀行流水情況。(21)中國建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清單證實,徐某某的銀行流水情況。

32、(2012)朝雙刑初字第00042號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證實:被告人徐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因貸款詐騙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數(shù)罪并罰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2萬元的情況。以及于2017年8月24日刑滿釋放的情況。

33、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在證人康某處接受轉(zhuǎn)賬30萬元的查詢匯款明細及借條的情況;公安機關(guān)在林某處接受交易明細的情況。

34、人口信息證實:上訴人徐某某的自然身份。

35、上訴人徐某某供述:2018年12月份,張某4把鑫凱公司轉(zhuǎn)給我。我是鑫凱公司的實際經(jīng)營者。我通過徐某1認識的懷某,我代表鑫凱公司和江蘇新星際華公司簽訂了旅居房車銷售合同。約定出售給我公司51臺奔馳旅居房車,每臺55萬元,總價格2800余萬元。我一共收到了12臺奔馳車。我沒有能力支付貨款。只有把車賣了之后,我才能把車款給他。后來通過朝陽的朋友將車賣給大連人冷某,冷某反悔了。他用王某2的名給我轉(zhuǎn)款73萬,我還給他69萬轉(zhuǎn)賬加10萬現(xiàn)金。但冷某到現(xiàn)在也沒有將車還給我。他把這些車低價抵押了。我已經(jīng)報案了。

2018年12月份,我和徐某3開車拉著于某1、徐某1、張某1去過建平東明地產(chǎn),我當時說自己是實際老板。我在東明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順泰花園沒有商業(yè)網(wǎng)點。我就是向于某1等人證明我有經(jīng)濟實力,讓于某1繼續(xù)給我發(fā)車同時也想向他借款,證明我有抵押物。北票市家裝裝飾材料物流城商住樓內(nèi)部認購合同也是無效的。我用于某1的車去銀行申請貸款沒貸下來。兩份和張某4簽訂的26、30萬賣車合同我認為是假的。我沒有允許他們賣這兩輛車。張某4沒給我錢,冷某給了我大約70萬元,冷某給我的錢我還給張某442.5萬元,余下的錢讓我揮霍了。張某2、程某1這一伙,給了我100多萬元,這100多萬元我給了冷某大約70萬元,余下的錢揮霍了,包括我買冰毒大約有10多萬元,我長期住在鳳凰國際酒店的吃住費用,還有管江蘇新星際華廠家在鳳凰國際酒店的吃住費用,還有我平常日常消費的錢都是這個錢。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原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二審期間未發(fā)生變化,本院依法均予以確認。

二、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徐某某詐騙的犯罪事實清楚,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魯某2019年5月20日陳述:2018年4月,通過朋友與徐某某認識,他說需要錢,我將錢放在他那里,他手中有車,車給我開,于是我就給徐某某拿了15萬元。開始他給了我一臺路某車,我開了兩三個月后給我換了一臺寶馬GT550,之后我又給徐某某5萬元。2019年3月25日徐某某委托徐某1開了一臺途樂車牌號為遼B×××××車將我之前開的寶馬車換走,我給了徐某13萬元錢,算上之前給徐某某的錢,共計我拿給他23萬元錢,這23萬元錢的欠條是徐某1打給我的。第二天徐某某來找我,并且給我打了一張23萬元的欠條想拿走徐某1之前給我出具的欠條,我沒有同意。當時徐某1和徐某某分別給我承諾過,說這臺途樂車是收上來的車,手續(xù)全只不過沒有帶來,說以后給我。結(jié)果過了三天,車停在路邊不見了。后來我了解是租賃公司收回去了,我感覺被騙了。

2019年5月27日陳述:徐某某開始將路某車給我,這15萬元是我借給他的錢,我認為是抵押給我的,因為他管我借錢。之后我又給了他1萬元,當時他給了我16萬元的借條,這張借據(jù)在徐某1給我寫23萬元借據(jù)時,收回去了。路某車后來他開走了,我找他要車,他又給了我一輛寶馬,寶馬開了一段時間壞了,修車花了12000元。我后來給徐某某的4萬元錢其中28000元是現(xiàn)金,現(xiàn)金是他向我借的。12000元是這寶馬的修車費用,這4萬元錢沒有借據(jù)。徐某1當時開了途樂車把寶馬車換走的時候,再讓我拿3萬元錢,并且由徐某1打的23萬元借條換我之前手里的16萬元借據(jù)。當時徐某1在我面前開的免提,在電話里徐某某同意了。所以徐某1給我出了23萬元的借據(jù)之后,把寶馬車開走了,途樂車我就留下的。作為23萬元的抵押。當時途樂車給我的時候只有一個行駛證,一把鑰匙。其他相關(guān)手續(xù)徐某某他說沒給我?guī)恚^后再給我。

2、證人王某4證實:2019年3月22日17時左右,我將從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來的白色途樂車借給徐某某使用。

3、證人董某證實:我是大連聯(lián)仁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鑫金華海公司的經(jīng)理。2019年3月27日下午,我在沈陽將遼B×××××途樂車找到后,將車開回大連交給同事金東梅了。

4、租車單、驗車單、賬單交易明細證實:徐某某讓證人王某4租車,以及轉(zhuǎn)給王某4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情況。

5、借條三張證實:2018年8月23日,徐某某向被害人出具16萬元借條的情況;2019年3月25日,徐某某及徐某1分別向被害人魯某出具23萬元借條的情況。

6、徐某1出具的情況說明、微信聊天記錄附件(一)至(四)證實:其駕駛途樂車被被害人魯某扣留以及出具借條的情況。

7、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證實:本案來源及上訴人徐某某的到案經(jīng)過。

8、上訴人徐某某供述:2018年五、六月份,魯剛和魯某跟我說魯某要買一臺無手續(xù)的車,我就將車借給魯某讓他給我10萬元錢,我將一臺2012年的路某攬勝借給了魯某,讓他免費開,魯某借給我15萬元人民幣。魯某開了這臺路某一段時間后,我陸續(xù)給他換了好幾臺車,最后給他換了一輛寶馬GT550。2019年二、三月份,我朋友徐某1向我借10萬元錢,徐某1開著我借給他的途樂車見了魯某,魯某就將徐某1的車扣下了,說我欠魯某的錢。徐某1從魯某處借了3萬元錢,把我之前借給魯某的寶馬GT550開了回來,我向魯某出了一張23萬元的欠條,第二天,我向魯某要車,以及徐某1打的條。魯某讓我還錢,或者就給他這臺車,我跟他說這臺車是我租的。魯某說他不管,我給他打了一張23萬元的條,想將徐某1出具的條換了回來。但是他沒有把徐某1條還給我。后來這臺車被我租車的地方拉了回來。這臺途樂車是我通過一個大連工業(yè)大學的學生幫我租的。這臺車現(xiàn)在在大連的租車行。我在魯某手中一共借了16萬元。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原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二審期間未發(fā)生變化,本院依法均予以確認。

三、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實清楚,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搜查筆錄證實:2019年6月25日16時許,公安機關(guān)對被告人徐某某隨身攜帶物品進行搜查,搜查出重量為55.2克冰毒五袋。

2、朝陽市公安局前進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在徐某某處扣押毒品吸食工具冰壺三個、吸食冰毒的鍋五個、彎頭三個、吸管2個、防風打火機1個、電子秤1個;五袋冰毒凈重分別為19.9克、20克、10克、4.2克、1.1克;銀行卡八張;黑色蘋果手機一部;平板電腦一臺。

3、朝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文書證實:被扣押的五袋白色晶體,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4、朝陽市公安局前進分局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證實:徐某某經(jīng)快速檢驗,其現(xiàn)場檢測結(jié)果呈陽性。

5、物證照片證實:公安機關(guān)現(xiàn)場扣押五袋白色晶體、吸食工具等及現(xiàn)場稱重情況。

6、上訴人徐某某供述:我還叫徐某4。2019年6月24日12時左右,我獄友韓陽加我微信問我“要東西吧”,指冰毒。我說我要,他說每克四百二三十元,我說來50克,他說22000元。我開著我的黑色路某攬勝牌汽車,車牌號吉B×××××到了法哈牛鎮(zhèn)。大約15時10分后,韓陽給我一個用衛(wèi)生紙包著的包,里面裝著3小袋冰毒,大約50克,我把這些冰毒放在副駕駛手扣里面了,22000元現(xiàn)金給了他。我就去沈陽了。2019年6月24日20時許,我開車從沈陽回的朝陽。2019年6月25日,我準備去上海,就把我買的冰毒分成五袋,其中兩袋用透明袋子裝了大約40克,放在了我一個黑色公文包里面,有兩包大約15克,放在一個棕色公文包里的一個小鐵盒。還有一小袋,大約1.38克放在我的一個皮夾子里面了。2019年6月25日16時許,我?guī)е业膬蓚€包,在朝陽市雙塔區(qū)鳳凰國際酒店的停車場附近被公安機關(guān)抓住了,同時把我的包連帶著冰毒以及我吸食毒品的工具:冰壺3個,吸食冰毒的鍋5個,彎頭3個,吸管2個,防風打火機1個,電子秤一個,一起扣押了。

7、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證實:本案來源及上訴人徐某某的到案經(jīng)過。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原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二審期間未發(fā)生變化,本院依法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租賃車輛作為向被害人魯某抵押車輛的手段,騙取被害人魯某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其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5.2克,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系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對其并罰。上訴人徐某某所提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任何欺騙行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意外原因不能返還車款,不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人徐某某不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上訴人徐某某供述,被害人于某1陳述,證人程某1、張某4、冷某等證人證言及相關(guān)書證等證據(jù)材料已形成證據(jù)鏈條,可以證明上訴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沒有合同履行能力,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作擔保,編造虛假理由騙取他人車輛(總價值660萬元),其行為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對其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徐某某與魯某是借貸關(guān)系,不構(gòu)成詐騙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害人魯某陳述、上訴人徐某某供述、相關(guān)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jù)材料可以證明上訴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其租賃的車輛抵押給被害人魯某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魯某人民幣160000元,詐騙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故對上訴理由及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徐某某曾因犯貸款詐騙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其犯詐騙罪能夠部分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判認定徐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刑罰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50000元錯誤,因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總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本案中上訴人徐某某的總和刑期是二十六年六個月,不應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系適用法律錯誤。原判責令徐某某退賠被害人于某1人民幣6600000元有誤,因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被害人為江蘇新星際華汽車有限公司,故本院予以糾正為責令徐某某退賠江蘇新星際華汽車有限公司人民幣6600000元,辯護人所提原判判決徐某某退賠于某1是錯誤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朝陽市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1302刑初196號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一項對被告人徐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1302刑初196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及第一項對被告人徐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徐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5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39年6月2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四、責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徐某某退賠江蘇新星際華汽車有限公司人民幣6600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躍天

審判員  徐春艷

審判員  張立冬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  任興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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