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0)津03刑終268號
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審被告人王某1、劉某某2、許某某3、李某某4、劉某5、伊某某6、王某某7、高某某8、宋某某9、王某某10犯合同詐騙罪(未遂)一案,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津0110刑初12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原審被告人王某1、劉某某2、許某某3、李某某4、劉某5、伊某某6、王某某7均不服提出上訴。經(jīng)本院審理后認為,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津03刑終88號刑事裁定書,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法院在補充部分證據(jù)后,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19)津0110刑初797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1、劉某某2、許某某3、李某某4、劉某5、伊某某6、王某某7均不服判決,再次提出上訴;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檢察員劉曉蕓、檢察官助理劉庚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王某1、劉某某2、許某某3、李某某4、劉某5、伊某某6、王某某7,原審被告人高某某8、宋某某9、王某某10及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辯護人郝潁、王增強、康寶釵、張佳瑩、李超、宋建東、王茜、劉靜、陳玉田、秦超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1自有一家博易(天津)環(huán)境監(jiān)測有限公司,負責為天津鋼鐵集團(以下簡稱天鋼集團)維修高爐和維護天鋼集團原料廠設備,對天鋼集團內(nèi)部管理流程比較熟悉,與被告人許某某3相識多年。被告人劉某5、伊某某6均系王某1公司員工。
被告人許某某3與其妻子被告人李某某4在天鋼集團內(nèi)幫助一些給天鋼集團交送廢鋼鐵的客戶(其中包括劉某某2)交料(廢鋼),對天鋼集團廢鋼鐵收購流程熟知。
被告人劉某某2經(jīng)營本市津南物資公司第三十三收購門市部,主要經(jīng)營回收廢鋼鐵業(yè)務。許某某3與劉某某2曾合作為天鋼集團提供廢鋼鐵。
2017年8月開始,天津德山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山公司)、天津都邦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都邦公司)、天津市三江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江公司)與天鋼集團開始簽訂廢鋼采購合同并發(fā)生經(jīng)濟往來。
天鋼集團根據(jù)煉鋼廠實際使用廢鋼鐵的數(shù)量,不定期委托天津物產(chǎn)瑞翔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系天鋼集團下屬公司)對外招標采購廢鋼鐵。2018年3月1日和3月9日天津物產(chǎn)瑞翔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分別與都邦公司、德山公司、三江公司簽訂五份國產(chǎn)廢鋼買賣合同,收購廢鋼總計7200噸。被告人劉某某2與上述三家公司口頭協(xié)商承攬供應廢鋼業(yè)務,德山公司、都邦公司、三江公司向劉某某2墊付貨款,上述三家公司于2018年3月2日至4月間,將部分收購廢鋼貨款轉(zhuǎn)賬至被告人劉某某2賬戶。
被告人王某1得知天鋼集團與德山公司、都邦公司、三江公司已簽訂廢鋼收購合同后,即找到許某某3、李某某4商議用重載車過磅,更換牌照后用輕載車交貨,騙取噸差,每噸廢鋼按2000元計算利差,事成后王某1提騙取噸位利差金額的百分之五十,剩余百分之五十由廢鋼提供人(劉某某2)及許某某3俵分。
許某某3得知德山公司、都邦公司、三江公司三家公司的廢鋼曾委托被告人劉某某2負責提供,由許某某3幫助在天鋼集團交貨,即找到劉某某2,將詐騙過程告訴劉某某2,開始劉某某2怕?lián)L險,不同意與許某某3等人合作,在許某某3的再三勸說下,考慮到王某1、許某某3與天鋼集團多年合作,人際關(guān)系熟悉亦為了賺取更多利潤后答應許某某3合作。后王某1在許某某3介紹下與劉某某2相識。
王某1、許某某3商議,詐騙流程由王某1公司員工被告人劉某5統(tǒng)一指揮;王某1讓其公司員工伊某某6購買幾套偽造的汽車牌照;伊某某6又糾集被告人王某某7在天鋼集團現(xiàn)場負責調(diào)換牌照及過磅;糾集被告人高某某8到劉某某2的料場監(jiān)督并記錄出貨噸數(shù)及車輛牌照號碼,后及時通報給伊某某6接車過磅、交貨;許某某3、李某某4負責交貨后收單統(tǒng)計并將數(shù)據(jù)提供給王某1;劉某某2雇傭的司機被告人宋某某9、王某某10負責駕駛車輛從劉某某2的料場到天鋼集團5、6號門前等待伊某某6、王某某7接車。
天鋼集團交貨流程為,貨車司機在進門前領(lǐng)取臨時進場卡,后過磅、交貨,再空車過磅扣除皮重,得出實際交貨重量。
2018年3月4日至3月9日,劉某某2的一輛重載車及二輛或三輛輕載車裝完廢鋼后去天鋼集團交貨,其中重載車在沒有領(lǐng)取進門卡的情況下進場過磅后不卸貨,專門負責倒換牌照過磅稱重,剩余二三輛輕載車領(lǐng)卡進場后,將牌照倒換到重載車上稱重后再換回交貨。用這種方法,重載車進場5、6天均不交貨,只負責倒換牌照稱重,共交廢鋼62車,過磅廢鋼凈噸數(shù)共計2876.05噸。2018年3月10日如實過磅交送廢鋼2車;2018年3月11日交送廢鋼13車,共計498.19噸。自2018年3月12日至3月19日采取兩輛重載車過磅,二三輛輕載車交廢鋼的方式送廢鋼共計112車,過磅廢鋼凈噸數(shù)共計4659.35噸。綜上,合計交送廢鋼189車,共計8033.59噸。
2018年3月1日至3月16日,被告人劉某某2向被告人李某某4銀行卡轉(zhuǎn)款十二筆共計340.597萬元;2018年3月6日至3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4向被告人劉某5銀行卡轉(zhuǎn)款七筆共計234.80萬元;2018年3月6日至3月16日,被告人劉某5向被告人王某1轉(zhuǎn)賬六筆共計197.50萬元;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劉某5向伊某某6銀行轉(zhuǎn)款15.5萬元;同日被告人劉某5向高某某8銀行轉(zhuǎn)款10.5萬元。
2018年4月4日,被告人劉某某2因需支付上游廢鋼款,通過李某某4向王某1借款,王某1通過朋友李某某向劉某某2銀行轉(zhuǎn)賬100萬元。
天鋼集團于2018年8月10日、8月23日分別支付三江公司、都邦公司、德山公司部分涉案廢鋼貨款后,天鋼集團尚欠三江公司、都邦公司、德山公司貨款總計700萬元。
按照王某1、許某某3等被告人騙取每噸廢鋼按2000元計算利差,事成后王某1提騙取噸位利差金額的百分之五十,剩余百分之五十由廢鋼提供人及許某某3俵分的約定,被告人李某某4按照王某1的指示,向被告人劉某5銀行卡轉(zhuǎn)款七筆共計234.80萬元(實際是轉(zhuǎn)款給王某1),由此推算其團伙總獲利469.60萬元,由此推算其團伙詐騙天鋼集團虛構(gòu)2348噸左右的廢鋼,經(jīng)鑒定每噸廢鋼價值2200元,因此天鋼集團共被詐騙約516.56萬元。
2018年3月25日,天鋼集團工作人員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后,公安機關(guān)展開調(diào)查,于2018年4月16日、17日、22日分別將王某1、劉某某2、李某某4、高某某8、王某某7、宋某某9、王某某10抓獲歸案,2018年5月10日許某某3、劉某5、伊某某6到公安機關(guān)自首。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被告人王某1、劉某某2、許某某3、李某某4、劉某5、伊某某6、王某某7、高某某8、宋某某9、王某某10的戶籍信息證明: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2、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證明:2018年3月25日天鋼工作人員向東麗公安分局無瑕派出所報警,公安機關(guān)受理案件。2018年4月16日、17日、22日公安機關(guān)分別將被告人王某1、劉某某2、李某某4、高某某8、王某某7、宋某某9、王某某10抓獲歸案;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許某某3、劉某5、伊某某6到公安機關(guān)自首。
3、天津市東麗區(qū)價格認證中心津麗價認字[2018]第718號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證明:價格認定基準日2018年3月廢鋼材板料單價為2200元/噸。
4、黑龍江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102刑初229號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被告人許某某3因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5、被告人劉某某2農(nóng)行卡交易明細一份證明:2018年4月4日收到李某某轉(zhuǎn)款100萬元。
6、三江公司農(nóng)行客戶首付款入賬通知書一組證明:2018年3月13日三江公司給田某2轉(zhuǎn)款165萬元;2018年3月16日三江公司給田某2轉(zhuǎn)款200萬元。
7、2018年12月13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證明:被告人高某某8被抓獲后未隨身發(fā)現(xiàn)涉案物品,公安機關(guān)亦未對其隨身物品進行扣押,但因時間過長,相關(guān)錄像無法長時間保存,現(xiàn)已無法調(diào)取。
8、2018年4月17日天鋼集團出具證明一份證明:2018年3月份,在公司煉鋼車間生產(chǎn)過程中發(fā)現(xiàn)鋼鐵料異常升高,經(jīng)分析發(fā)現(xiàn)廢鋼有丟失現(xiàn)象,丟失30噸以上,廢鋼單價人民幣2700元。
9、2018年5月24日天鋼集團出具丟失證明一份證明:2018年3月份以來,天鋼公司煉鋼廠隨著生產(chǎn)工藝的調(diào)整,對廢鋼需求量增大;但3月底結(jié)賬統(tǒng)計發(fā)現(xiàn),冶煉鋼鐵消耗理論計算值發(fā)生異常升高,經(jīng)煉鋼廠組織工藝分析發(fā)現(xiàn),廢鋼消耗升高是造成鋼鐵料上升的具體原因(經(jīng)對比鐵水消耗保持穩(wěn)定,廢鋼消耗有所上升),因煉鋼生產(chǎn)為大規(guī)模連續(xù)生產(chǎn),廢鋼周轉(zhuǎn)周期短,無法精確統(tǒng)計具體廢鋼損失量。
10、2018年4月17日天鋼集團倉儲物流管理部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證明:公司原料部外采廢鋼,由供貨單位送貨到該公司,2018年3月以來,其中三家公司(德山公司、都邦公司、三江公司)報備進行計量委托的送貨車輛車號具體明細。
11、2018年4月17日天鋼集團原料部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天津物產(chǎn)瑞翔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系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與天物集團共同出資組建的資金監(jiān)管公司,天鋼集團公司的采購、營銷行為均由天津物產(chǎn)瑞翔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作為天鋼集團公司的對外結(jié)算公司。
12、2018年5月24日天鋼集團原料部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原料部以天津物產(chǎn)瑞翔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9日分別與德山公司、都邦公司、三江公司簽訂廢鋼供應合同,三家公司供貨完成,分別于2018年3月12日、3月15日、3月19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3、工業(yè)品買賣合同五份。
14、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復印件五張。
15、情況說明一份證明:天鋼集團于2017年下半年開始與德山公司、都邦公司、三江公司簽訂廢鋼采購合同,貨款滾動支付,自2018年3月份公司知道上述三家送廢鋼出現(xiàn)問題后,就不與這三家公司簽訂廢鋼采購合同了。截至目前分別欠三江公司采購廢鋼款150萬元,欠都邦公司采購廢鋼款200萬元,欠德山公司采購廢鋼款350萬元,共計700萬元沒有結(jié)清。
16、委托書一份證明:天鋼集團現(xiàn)委托張某同志,協(xié)助辦理德山公司、都邦公司、三江公司涉案事宜。
17、2018年5月17日公安東麗分局無瑕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證明:該單位負責偵查的天鋼集團被詐騙案中,單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4其在3月份轉(zhuǎn)給劉某5名下銀行卡中的錢是其團伙全部非法所得的一半錢款。經(jīng)查李某某4轉(zhuǎn)給劉某5七筆共計234.80萬元,由此推算其團伙總獲利469.60萬元,李某某4供述獲利錢數(shù)是以每噸2000元計算,由此推算其團伙詐騙天鋼集團虛構(gòu)2348噸左右的廢鋼,后經(jīng)鑒定每噸廢鋼價值2200元,由此計算天鋼集團共被詐騙約516.56萬元。
18、車輛過磅統(tǒng)計一份證明:2018年3月4日至3月9日顯示過磅共計62車,凈重2876噸。
19、2018年3月11日至3月17日過磅單、計量單各42張。
20、張琳、翟某、劉某某2、李某某4、劉某5、王某1農(nóng)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各一份證明:涉案資金走向情況。
21、天鋼集團出具2018年3月4日至3月19日三家公司向其供應廢鋼明細統(tǒng)計(供應公司、車號、進場時間、毛重、皮重、凈重)一組四張。
22、2018年3月4日、5日、6日、7日、8日、9日、11日和12日涉案車輛進廠視頻截圖照片、司機截圖照片一組,共計306張。
23、2020年4月14日天鋼集團出具證明一份證明:2018年3月份公司發(fā)生一起廢鋼詐騙案,此案涉及德山公司、都邦公司、三江公司,其公司在每月成本核算中發(fā)現(xiàn)鋼鐵料異常升高噸鋼加消耗6.06公斤,按照每月產(chǎn)量折算鋼鐵消耗量增加3543噸,給天鋼造成損失817.615萬元。現(xiàn)根據(jù)東麗區(qū)人民法院(2019)津0110刑初122號判決書,認定本案犯罪數(shù)額為516.56萬元,其公司基本認可。并希望協(xié)助其公司向三家涉案公司表明,其公司將在法院最終判決后,將其公司所受損失從涉案公司合同尾款中全額扣除,并將繼續(xù)保留追究上述三家公司對其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造成的影響,及賠償相應損失的權(quán)利。
24、2010年3月20日天鋼集團出具諒解書一份證明:王某1等人以重載車稱重、輕載車交貨方式對天鋼公司進行合同詐騙一案現(xiàn)在東麗法院審理。王某1及家屬已就上述問題向其公司真誠道歉,為幫助王某1改過自新,早日回歸社會,其公司表示諒解,望法院從輕判處。
25、天鋼集團供應處科目往來賬明細、天鋼集團銀行承兌等科目往來賬款明細賬、天鋼國產(chǎn)廢鋼3月1日至3月19日采購進廠統(tǒng)計噸數(shù)情況各一組。
26、三江公司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買賣合同一份、已交廢鋼噸數(shù)明細證明:尚欠劉某某2廢鋼貨款300476.80元;天津物產(chǎn)翔瑞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尚欠三江公司廢鋼貨款150萬元。
27、都邦公司、德山公司出具情況說明一份、應收天津物產(chǎn)翔瑞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明細賬一份證明:兩公司尚欠劉某某2295.678291萬元廢鋼貨款未付;天津物產(chǎn)翔瑞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尚欠都邦公司200萬元廢鋼貨款未付,天津物產(chǎn)翔瑞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尚欠德山公司350萬元廢鋼貨款未付。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證言證明:其在天鋼集團原料部負責廢鋼的采購、合同簽訂、支付貨款、結(jié)算等工作。天鋼集團去年通過天津物產(chǎn)翔瑞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德山公司、都邦公司、三江公司簽訂廢鋼采購合同,因為天鋼公司債務比較高、準備司法重組,在期間為維護企業(yè)正常生產(chǎn),天鋼集團對外簽訂合同都是天津物產(chǎn)翔瑞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簽。與這三家公司自2017年下半年開始簽訂廢鋼合同,然后陸續(xù)開始給天鋼集團送廢鋼,送廢鋼的貨款滾動支付。天鋼集團在2018年3月底知道這三家公司出事后就停止給這三家公司支付廢鋼貨款。由于2018年公司走入司法重組程序,給這三家公司付了一部分貨款,如果不付廢鋼貨款的話有好多因素不好確定。2018年8月23日、24日分別支付了都邦公司、德山公司、三江公司最后一筆貨款2792484.80元、5247778元和2245712.40元,尚欠三家公司分別為200萬元、350萬和150萬元,共計700萬元未付。
2、證人于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天鋼集團原料部部長,工作職責是大宗原材料采購計劃、分析市場、對供應商進行評價、大宗原材料的買賣、結(jié)算。天鋼集團現(xiàn)對外簽訂合同是以天津物產(chǎn)瑞祥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合同簽訂。2018年3月份天鋼集團與都邦公司、德山公司、三江公司有過送廢鋼業(yè)務上的往來。都邦公司委托的是翟某,德山公司委托的是劉力銘,三江公司委托的是何某。都邦公司、德山公司、三江公司分別于2018年3月與天鋼簽訂送廢鋼合同,這三家公司送完廢鋼后,原料部和天鋼倉儲物流部核對重量,核對無誤后,這三家公司給天鋼公司按照結(jié)算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天鋼公司有資金時付款?,F(xiàn)在這三家公司給天鋼都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就是說雙方完成了結(jié)算,但是天鋼并沒有付款。
3、證人田某1的證言證明:其是天鋼集團煉軋廠副廠長,主要負責煉鋼的整個過程。天鋼集團原料處負責招標采購煉鋼原料,中標公司運來煉鋼原料經(jīng)過磅稱重,將原料送到煉軋廠的煉鋼車間廢鋼池內(nèi),之后通過冶煉出來成品鋼坯,一部分軋成中厚板,經(jīng)檢驗合格轉(zhuǎn)交銷售部。2018年3月份發(fā)現(xiàn)煉鋼原料的車輛存在重車稱重、輕車送料的現(xiàn)象,通過查看廠區(qū)錄像,發(fā)現(xiàn)同一車輛套用不同牌照過磅,由被套用牌照的其他車輛去交料的現(xiàn)象,后來經(jīng)幾個部門統(tǒng)計,大約有30噸左右的差距。應該是三江、德山和都邦三家公司存在的現(xiàn)象,一個叫劉某某2應該是這三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的負責人。煉鋼整個過程對煉鋼原料的損耗有多方面因素,沒有多少噸原料出多少噸鋼的標準,現(xiàn)在原料進公司過磅都是電子的,車間看見磅單就收料,不進行二次稱重。很多公司的原料都集中堆放在廢鋼池內(nèi),隨用隨添,所以數(shù)量不好統(tǒng)計。通過查看相關(guān)清單,計算使用的煉鋼原料與成品鋼的數(shù)量,去掉常規(guī)消耗量,推算出損耗大概是在30噸上下,具體多少無法計算。
4、證人翟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德山公司和都邦公司的業(yè)務員,公司的經(jīng)營范疇是與天鋼簽合同,給天鋼送廢鋼原料。其負責兩個公司在天鋼投標拿合同,然后安排給天鋼送鋼鐵。兩個公司分別與天鋼簽了四個合同,共計向天鋼交廢鋼5700噸。其中兩個合同是在2018年3月1日至3月15日給天鋼供應廢鋼,德山公司供2000噸,共計金額561萬元;都邦公司供700噸,共計金額194.60萬元。另兩個合同是2018年3月9日至3月23日給天鋼供應廢鋼,德山公司供1500噸,共計金額429萬元;都邦公司供1500噸,共計金額429萬元。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天鋼送了廢鋼,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這個金額比合同總金額會多一些,因為有多送的情況,最后公司和天鋼都是以實際送廢鋼噸數(shù)結(jié)算。兩個公司是通過劉某某2給天鋼送的廢鋼。其和劉某某2是同鄉(xiāng),他是做廢鋼生意的,他有一個廢鋼料場,就在津南區(qū)。公司和天鋼簽訂合同后,就將業(yè)務給了劉某某2,讓劉某某2按照合同給天鋼交廢鋼。公司和劉某某2之間沒有簽訂合同,就是口頭協(xié)議,不管劉某某2所購進的廢鋼多少錢一噸,公司的利潤就是扣除總金額12%的稅錢,然后劉某某2每噸再給公司200元提成。2018年3月在劉某某2給天鋼集團交廢鋼期間,給劉某某2賬戶上打了2000多萬元,用于劉某某2購買廢鋼,都是通過其農(nóng)行個人賬戶打入劉某某2的農(nóng)行卡上,分別是德山公司1500萬元,都邦公司600萬元。兩個公司和劉某某2合作給天鋼集團交廢鋼都是在2018年開始的,這2000多萬元應該是也包括之前和劉某某2合作的貨款。但是在2018年3月間,兩個公司給劉某某2墊資最少1600萬元左右。劉某某2按照合同給天鋼交完廢鋼后,兩個公司再和天鋼結(jié)算,現(xiàn)在天鋼還沒有給公司結(jié)算。
5、證人何某的證言證明:其是三江公司業(yè)務員,負責和天鋼簽訂廢鋼合同,和天鋼對賬結(jié)算。2018年3月8日與天鋼簽訂了一份送廢鋼合同,送板料1500噸,共計429萬元。按照合同約定,給天鋼送完了廢鋼,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了,和天鋼賬對完了,增值稅發(fā)票也開交給了天鋼,就是沒有結(jié)貨款。給天鋼送廢鋼是經(jīng)劉某某2介紹田某2給天鋼送的廢鋼,和劉某某2只是口頭合同,在天鋼招標之前問了一下劉某某2當時的廢鋼價格,之后作為參考加稅后報給天鋼進行招標,中標后聯(lián)系了劉某某2,劉某某2讓找田某2給送廢鋼。每次都是田某2送的磅單,田某2向公司催款,公司把貨款匯給田某2,給田某2按每噸2300元計算,共計匯款3565785.40元。田某2的廢鋼是從哪里來的不清楚,中標后與劉某某2商量好后,什么都不管,告訴劉某某2送什么樣的廢鋼,多少噸,送到哪里,公司只收磅單,按照磅單的重量結(jié)錢,其余的工作都是劉某某2和天鋼各部門協(xié)調(diào)聯(lián)系。公司沒有給劉某某2墊資,劉某某2按照公司和天鋼簽訂的交廢鋼的合同量,他給天鋼集團送一批廢鋼后,田某2給送去多少磅單,公司按照磅單量給田某2打款。其公司和天鋼集團還沒有結(jié)算。
6、證人田某2的證言證明:劉某某2是其岳父,其幫劉某某2往天鋼送廢鋼,其只負責和三江公司何某對接,送磅單和收款,何某找劉某某2給天鋼送廢鋼,其就是給劉某某2干點小活。其從一個叫“順子”的人接磅單后把磅單給何某,和何某對賬,何某安排會計給其匯送廢鋼的錢,匯款后其把錢轉(zhuǎn)給劉某某2。
7、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其和王某1認識十多年了,是很不錯的朋友。在2018年4月4日,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王某1當天找其借錢100萬元,其當天叫朋友李某某給打過去100萬元。打給了一個叫劉某某2的人,這個人其不認識,是王某1讓其直接打給他的。
8、證人朱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天鋼集團倉儲物流管理原燃料管理科廢鋼組組長,德山公司、都邦公司是給天鋼送廢鋼的公司,兩家公司大部分時間是一個叫李某某4的女的來部門辦理車輛委托,偶爾她老公一個叫“順子”的人來其部門辦理車輛委托。三江公司也是給天鋼送廢鋼的公司,辦理委托業(yè)務的是一個叫何某的人。何某、李某某4和她老公“順子”大約從2017年10月份開始到2018年3月底來辦理手續(xù)。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其在東麗開發(fā)區(qū)有個博易(天津)環(huán)境監(jiān)測有限公司,還掛靠一家命名為中津鵬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專門為天鋼作維保,在天鋼集團已經(jīng)干了10多年了。劉某5和伊某某6是其公司的職工,劉某某2是津南區(qū)人,他有一個廢鋼料場。許某某3和李某某4是兩口子,他們經(jīng)常給天鋼集團送廢鋼。高某某8以前在其公司里干過活,王某某7其不認識,他是伊某某6找來的司機。201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其和許某某3兩口子聊天談到給天鋼送廢鋼的事情。其之前也干過給天鋼集團卸廢鋼的活,就同許某某3兩口子說“你們兩口子交廢鋼,我給你們干重載車過磅,然后換牌照,輕載車交廢鋼的活,你們能給我多少錢”,許某某3說商量一下。過了幾天后許某某3兩口子同意了。其和許某某3商量分工的事情,由許某某3負責聯(lián)系廢鋼,其負責派人接一輛重載車,重載車過磅后,將重載車的牌照換到輕載車上去交廢鋼,每多吃出一噸,許某某3給其1000元。后來其將劉某5、伊某某6介紹給許某某3兩口子。其讓伊某某6去弄假牌照,讓劉某5負責兌賬記數(shù)。劉某5提供高某某8去盯現(xiàn)場。2018年3月份開始實施詐騙,有一天其讓劉某5去劉某某2料場看一看,他給其發(fā)一個視頻,料場確實很大,有很多廢鋼。劉某5、伊某某6、許某某3等干這個活時其都不在現(xiàn)場。干了十幾天,許某某3說擔心天鋼發(fā)現(xiàn)交廢鋼的噸數(shù)一樣,就停了幾天。然后采取兩輛重載車帶兩輛輕載車去交廢鋼的辦法,又干了十幾天就不敢干了。其共獲利約197萬元,具體數(shù)字忘了,其知道是劉某某2給李某某4打款,然后李某某4給劉某5打款,劉某5再給其打款。其給劉某520萬元,伊某某615萬元,給王某某7一天1000元;給高某某8一天1000元。
2、被告人劉某某2的供述:2018年陰歷年過后,德山公司、都邦公司、三江公司與天鋼簽訂送廢鋼合同,其負責給這三家提供廢鋼,在向天鋼送廢鋼時用重車過磅、用輕車向天鋼交廢鋼,在交廢鋼的重量上騙天鋼,也就是為了多賺點錢。都邦和德山公司的管理人員翟某是其同村的鄰居,三江公司的管理者何某是其的好朋友,所以其就承包了向天鋼送廢鋼的業(yè)務。雙方口頭約定除了2680元每噸12%的稅點外,每噸還要給公司返200元的利潤,完成三家公司的合同,一個2700噸,一個4500噸,在這個基礎(chǔ)上可以多送10%。因為其資金不夠,同時約定了三家公司給其墊資,這樣只要能通過渠道找到廢鋼,就能獲得利潤。其和許某某3曾經(jīng)在天鋼港北倉庫交過料,認識了十多年,平時送鋼這些事都是和李某某4聯(lián)系,因為許某某3老在干活聽不見電話。2018年正月十六,許某某3找其談合伙干這筆合同,因為許某某3在天鋼場內(nèi)有關(guān)系做什么都方便,許某某3也給其進一部分廢鋼。通過許某某3、李某某4的介紹認識了王某1,王某1自稱在天鋼廠里有關(guān)系,可以通過換牌照動手腳,這樣就能騙到廠里的錢。王某1一直想通過許某某3找其干換牌照的事,其一直沒有同意,再到后來許某某3說廠里的事你別管,出事由許某某3負責。正月十七其就開始和王某1合作往廠里送廢鋼了。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正月十六到之后的六天期間,這段期間是一輛重載車過磅,三兩輕載車交鋼。重載車毛重68噸左右,剩下的每車毛重50噸左右,每輛車大約13噸-18噸差價。這個時間持續(xù)了五六天,后來許某某3、李某某4、王某1他們感覺害怕了,因為交鋼每天都是這個數(shù)。就歇了三天,第二階段他們就采用了兩輛重車,二到三輛輕車的策略來送鋼,每車產(chǎn)生8-9噸差額,這樣每天他們送鋼的數(shù)就會有差別。這樣一共干了12天左右,每天大概十車左右。這些差噸的款百分之五十歸王某1那邊,剩下的錢其和許某某3兩口子分。在其料場拉出的廢鋼那個姓高的都記錄了拉廢鋼每車的重量,這個姓高的是王某1派來的,因為從其料場里過磅后,出的廢鋼重量,王某1他們就知道了。在姓高的記錄時,其都看一下,知道大概的數(shù)量。再有吃的差額,許某某3都和王某1算賬,他們差額出來了,其交的實際廢鋼也就出來了。然后在天鋼吃的差額他們也知道,所以吃了多少噸他們也就知道了,詐騙的錢數(shù)他們一目了然。許某某3在過了一階段后,將在天鋼過的磅單給其,其將磅單給翟某和何某,之后再和翟某、何某結(jié)賬。目前其和翟某、何某還沒有結(jié)賬,翟某、何某和天鋼也沒有結(jié)賬。其自有四輛冀H的紅色豪沃翻斗車,但是許某某3他們并沒有按照真正的牌照報給天鋼,他們都是用的假牌照報的。在實施詐騙犯罪中,翟某給其轉(zhuǎn)賬的2000多萬元(1700萬元)也不是一次性轉(zhuǎn)過來的,這筆錢是含有之前和翟某合作的業(yè)務款。其自2017年1月份開始和翟某合作,但是每次給他送廢鐵,翟某都不給全款,所以到實施詐騙前,他最少欠其700多萬元。其按合同給天鋼集團交完了廢鋼,在這段時間里給李某某4打了300萬元到400萬元的錢。2018年4月初王某1給其賬號上轉(zhuǎn)過100萬元,但是這100萬元和詐騙沒有關(guān)系。
3、被告人許某某3的供述:其2016年5月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2017年3月份釋放。2017年9月份和妻子李某某4一起在天鋼集團送貨跑單據(jù)。其和王某1很早認識,但是一直沒有共過事。劉某某2和王某1是通過其介紹認識。其和劉某某2以前合作過給天鋼交廢鋼。王某1在天鋼干工程也好多年。德山公司和都邦公司在2018年3月初和天鋼簽訂了送廢鋼的合同,劉某某2有廢鋼,兩個公司就委托劉某某2給天鋼送廢鋼。劉某某2個人有錢。2018年春節(jié)期間,其知道劉某某2已經(jīng)存了3000多噸廢鋼。在這兩個公司中標時,王某1也知道這兩個公司給天鋼送廢鋼的事情。2018年春節(jié)后的一天,王某1給其打電話問送廢鋼的事情,其就同他說合同差不多了,如果簽訂了合同,就在3月4日給送廢鋼。王某1說如果合同下來,給其一個掙錢的道。3月2日,王某1在天鋼集團外面找到其說用重載車過磅、換牌照用輕載車交廢鋼,在磅上找分量,多賺一些錢。其知道是犯法,猶豫了一下,王某1說肯定出不了事,加上自己貪心就同意了。然后其和王某1定的多吃的那些廢鋼,王某1拿一半,其和劉某某2拿一半。然后將這個情況告訴了劉某某2,當時劉某某2不同意,經(jīng)其做劉某某2的工作,劉某某2就同意了。騙天鋼的辦法是王某1提出來的,王某1派劉某5、伊某某6和一個比較胖的男子在天鋼里面開大車、換牌照、過磅。其和李某某4負責在天鋼料場盯現(xiàn)場、送單子、開發(fā)貨票、打點場內(nèi)收廢鋼的員工,王某1派一個人在劉某某2料場盯著每次出廢鋼的重量。2018年3月4日上午10點多,劉某某2利用四輛豪沃牌自卸翻斗車開始從他津南區(qū)料場拉廢鋼,先將一輛滿載廢鋼的車開到天鋼集團院內(nèi),然后剩下三輛車裝輕料,三輛車同時開車一起將廢鋼拉到天鋼。一共吃了多少噸廢鋼不知道,詐騙的錢是劉某某2給李某某4賬戶打錢,李某某4給劉某5賬戶打錢,具體打多少不清楚。天鋼沒有結(jié)算貨款,當初王某1告訴說把吃差額所掙的錢打到劉某5的賬戶里。其和劉某某2只吃差額所掙錢的一半。每天最少的時候4、5車,多的時候是10多車,平均一天7、8車左右。
4、被告人李某某4的供述:和劉某某2合作的項目是往天鋼送廢鋼,所有的費用以及相關(guān)的廢鋼、拉廢鋼的車都是劉某某2出,掙的錢我們和劉某某2平分。給天鋼送廢鋼的合同是劉某某2的,騙天鋼的事是王某1提出來的,這件事具體操作都是王某1做的,劉某5是王某1的手下,伊某某6和那名陌生男子是王某1找來的司機,許某某3和其負責給天鋼送料,同時也負責看現(xiàn)場送單子。劉某某2和王某1不認識,是其和許某某3從中搭的橋。我們一共獲利200多萬,吃噸數(shù)掙的錢兩家一家一半,王某1和劉某某2平分。劉某某2分到的那一半錢中,其中一部分用來支付這事必需的開支,剩下的部分劉某某2和許某某3再對半分。劉某某2通過其給劉某5轉(zhuǎn)了100多萬,就是騙取天鋼公司得到的錢的一半。劉某某2給其和許某某3四十多萬元,這些錢用來平時的開銷以及打點。2018年4月初的一天,當時其和許某某3在劉某某2的料場,劉某某2說在一個地方買廢鋼,對方讓劉某某2把定金打過去,劉某某2說差100萬元。然后其和許某某3說咱給想想辦法,然后給王某1打了一個電話,同王某1說了這個情況,王某1答應轉(zhuǎn)過來100萬元,其將劉某某2的一個銀行卡號給王某1發(fā)了過去,后劉某某2說王某1將100萬元打過來了。
5、被告人劉某5的供述:2018年春節(jié)前后的一天,王某1給其打電話,說天鋼這有兩口子給天鋼運廢鋼,王某1說他和這兩口子說完了,和他們一起采用重載車過磅,然后換牌照,輕載車交廢鋼的辦法,騙取天鋼的錢,讓其去東麗區(qū)新立街臥河村找他和那兩口子見一面。其見到王某1后,一會伊某某6也到了。過了一會那兩口子也來了。王某1給其和伊某某6介紹這個男的叫許某某3,女的叫李某某4,王某1就和大家說“咱一起采用重載車過磅,然后換牌照,輕載車再交廢鋼,一起賺點錢”,許某某3和李某某4說行。按照王某1的安排,許某某3、李某某4負責聯(lián)系廢鋼鐵的來源及交貨,包括車輛;伊某某6去弄假的汽車牌照并再找一個貨車司機王某某7,其和伊某某6、王某某7在天鋼公司煉鐵廠負責換牌照、過磅、送磅單;高某某8負責在廢鋼來源地計數(shù)和監(jiān)督工作。送料車一共四輛,都是紅色翻斗車,牌照總換,也記不清具體哪輛車對應哪一個牌照。從3月4日干到3月9日,許某某3和王某1說有一輛重載車,從3月4日進來沒有拿進門卡,沒有登記,不能按照正常手續(xù)卸車,要么就白白的卸車,太虧了。讓王某1想辦法把車弄出天鋼,他再想辦法去電爐做輻射,再進天鋼拿卡登記卸車。后來王某1拿了幾條煙來到天鋼六號門,說他和里面的保安很熟,給了保安幾條煙,還把他的身份證押到那里了。然后伊某某6和王某某7就把車開出去,直奔電爐做輻射,等回頭進天鋼時他們忘了把牌照換回來,與出廠時的牌照不一樣,被當時正在上班的保安發(fā)現(xiàn)。后來聽說那個保安鬧到天鋼保衛(wèi)部,具體怎樣解決的不清楚。3月11日又開始干活,一直干到15號。17號又干到19號就停了,以后再也沒干。最初和許某某3定的是磅單上總重量減去實際交的重量,再按照每噸2000元的價格就是掙的錢,最后兩家平分。但是天鋼公司到現(xiàn)在也沒有給劉某某2結(jié)賬。李某某4共轉(zhuǎn)給其230多萬,其給王某1轉(zhuǎn)了190萬左右;王某1讓給伊某某6轉(zhuǎn)了15.50萬元,其中15萬元是伊某某6的報酬,5000元是給付王某某7的工資;給自己得19萬元,其中10.5萬元其轉(zhuǎn)給了高某某8,還自己找高某某8年前借款的10萬元,另外5000元是高某某8的工資。都是其農(nóng)行卡賬戶交易的。
6、被告人伊某某6的供述,其和劉某5都是王某1公司的人,劉某5問其是否會開翻斗車,讓其干點活并答應等掙錢后給好處費,其就答應他了。3月4日早上,劉某5讓其將這輛裝滿較重廢鋼的車從天鋼集團四號門進入廠內(nèi),當時駕駛室內(nèi)有4副牌照,牌照是“黑”字頭的,牌照其忘了。其負責開車在廠內(nèi)過磅,就是車輛入廠后先不過磅交付,而是在廠內(nèi)找個偏僻的地方停下,等其他車來了其開車過去找他們,然后其開著重載車去過磅,完事后這輛車的廢鋼不下車,而是開車再回到原地,換上其他輕載車的牌照,再開著去過磅。等拿到磅單后,將輕車牌照再換回到輕車,然后開著輕車,拿著重載車的過磅單去廢鋼廠交廢鋼。這樣來回三次換牌照,就是那三輛輕載車的牌照,過三次磅。從中賺取給鋼廠的差額,以便從天鋼集團獲利。其還找了王某某7一起干這事,也就是負責倒換牌照,重載車輛反復過磅拿磅單。事后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給過王某某75000元。其印象中倒換過三副牌照,平均每車能吃十噸左右。這些牌照都扔到廢鋼里一起交付天鋼熔煉了。送廢鋼的車從5、6號門進廠,三輛輕車每天總共送10車左右。
7、被告人王某某7的供述:2018年初的時候,伊某某6的朋友劉某5帶著其在天鋼干了一段開翻斗車過磅的活。伊某某6應該是劉某5手下干活的,許諾一天給200元。翻斗車進天鋼公司后,會發(fā)一張白色的門卡,其把車接過來開到過磅處,將卡插到一臺機器里。當發(fā)出過磅完的聲音后,將車開走。將廢鋼交到車間后,最初將翻斗車開進公司的那司機去開著空車再過一次磅,稱一下皮重,流程結(jié)束。最初幾天劉某5在過磅處待著教怎樣過磅。就這樣干了4、5天,歇了1天或者2天,然后又干了8、9天就不干了。
8、被告人高某某8的供述:劉某5找到其跟著他干,去津南區(qū)一個廢鋼鐵料場記載裝到大貨車上廢鋼的噸數(shù),一共多少說不好,但每次記的數(shù)都匯報給劉某5,用手機拍照,然后用微信發(fā)給劉某5,津南姓劉的老板也抄走一份,記得是連車帶鐵的毛重。車從料場廠出去后,都給伊某某6或王某某7打電話,告訴他們車出去了。每天大概十車左右,有時也有10多車的時候,每車大概50噸左右,一共記了大概毛重6000噸以上,記載數(shù)量的紙和本都扔到家門口的垃圾箱里找不到了。劉某5轉(zhuǎn)賬給其5000元,又給了6000元現(xiàn)金,共干了12天得到11000元。
9、被告人宋某某9的供述:2017年8月份其和外甥女婿王某某10共同出資買了一輛二手大貨車合伙干運輸。2018年初劉某某2通過一些渠道知道其電話后,就打電話讓其給他跑幾趟活。年前其和王某某10就從河北省徐水拉了幾趟廢鐵到津南。年后劉某某2打算雇用其和王某某10當司機,給他往天鋼公司送廢鐵這個活,紅色豪沃翻斗車都是劉某某2提供的,這幾輛車牌照經(jīng)常換,有黑A的,有冀C的。其和王某某10和姓劉的司機,從津南的大院裝廢鐵時,特意將翻斗內(nèi)的廢鐵裝輕一些,到天鋼后不過磅,將綁定車牌信息的進門卡交給在內(nèi)接應的專人手里。由他們開著事先進入天鋼的一輛重載車先后換上這三輛車的牌照去過磅,之后將磅單交到我們手上,拿著磅單將車上的廢鐵卸到車間,再回來到過磅處進行皮重的稱量,這樣完成了一次交鐵的流程。其一共拉了50多趟,開始每拉一車廢鋼給100元,后來一車200元,一共給了7000元。
10、被告人王某某10的供述:其和老舅宋某某9還有一個姓劉的承德人給劉某某2拉廢鐵,車由劉某某2提供,到天鋼后不過磅,將進門卡交給接應的人,他們將事先準備好的重載車換上我們這三輛車的牌照過磅,然后將磅單和門卡交回來后去交廢鋼。一開始一趟是100元工資,后來漲到200元一趟,劉某某2共給宋某某9轉(zhuǎn)賬1.3萬元,宋某某9再微信轉(zhuǎn)給其媳婦賬戶上,其共得6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gòu)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被告人王某1等人利用德山公司、都邦公司、三江公司與天鋼公司簽訂的廢鋼供應合同,在代德山公司、都邦公司、三江公司履行為天鋼公司廢鋼供應活動中,以重載車過磅、輕載車交貨的方式,騙取天鋼公司的貨款,已經(jīng)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
本案被告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于2018年3月12日晚被天鋼集團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后報案,尚未就涉案廢鋼貨款向德山公司、都邦公司、三江公司支付。根據(jù)天鋼集團相關(guān)負責人的陳述及重審中提供的支付憑證,可以確認,2018年3月被告人犯罪期間天鋼集團向德山公司、都邦公司、三江公司支付的款項為涉案合同之前的廢鋼貨款。天鋼集團就涉案合同的廢鋼大部分款項開始支付是在2018年8月10日及以后8月17日和8月23日,此時,被告人王某1等十名被告人已于2018年4月16日至5月10日之間被抓獲或自首歸案。因此,天鋼集團作為被害單位,在發(fā)現(xiàn)被告人作案后,尚未支付廢鋼款(包括真實噸位廢鋼款),該犯罪行為及結(jié)果應為犯罪未遂。
本案中對于被告人使用重載車過磅、輕載車交貨的手法,本應可以統(tǒng)計得出詐騙虛報廢鋼噸數(shù),但是由于被告人高某某8將輕載車原始重量的記錄丟失,僅憑天鋼集團的重載過磅噸數(shù),無法計算出其中的差數(shù)。根據(jù)被告人之間對于獲利的計算及分配比例,以被告人王某1一方得50%為基礎(chǔ),被告人李某某4轉(zhuǎn)給王某1一方234.80萬元,推算出總獲利469.60萬元。以被告人之間約定的每噸2000元單價計算,得出本案被告人共詐騙天鋼集團廢鋼2348噸。對于2348噸廢鋼的價值問題,根據(jù)天津市東麗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認定,即2018年3月為基準日,廢鋼板材價格每噸2200元計算為516.56萬元。
被告人王某1在共同犯罪中組織、策劃詐騙犯罪;被告人劉某某2在利益的誘惑下,主動參與犯罪,提供貨源、車輛工具等;被告人許某某3負責聯(lián)絡被告人王某1和劉某某2、看現(xiàn)場、傳遞磅單;被告人李某某4負責被告人之間的聯(lián)絡、看現(xiàn)場及資金轉(zhuǎn)賬;被告人劉某5負責召集被告人伊某某6、高某某8及現(xiàn)場指揮;被告人伊某某6購買假牌照,召集被告人王某某7,更換假牌照,開重載車過磅等;在共同犯罪中,相互協(xié)調(diào)、配合,每個環(huán)節(jié)均不可或缺,均系本案主犯,依法應對全部犯罪行為負責,依法應予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7系受伊某某6召集,負責開重載車過磅、更換假牌照;被告人高某某8受被告人王某1、劉某5召集到劉某某2料場負責計數(shù);被告人宋某某9、王某某10在發(fā)現(xiàn)重、輕載裝車及不正常過磅、交貨后,仍繼續(xù)協(xié)助完成詐騙犯罪,均系本案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3、劉某5、伊某某6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鑒于本案全案系犯罪未遂,被害單位天鋼集團沒有損失,且各被告人取得被害單位天鋼集團的諒解,各被告人均有認罪、悔罪情節(jié)等,故對本案各被告人均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劉某某2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許某某3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李某某4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劉某5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伊某某6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王某某7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高某某8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宋某某9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王某某10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隨案移送被告人伊某某6退繳15萬元,返還被告人劉某某2,抵扣其罰金;隨案移送被告人王某某7退繳0.5萬元,返還被告人王某某7,抵扣其罰金;隨案移送被告人宋某某9退繳0.7萬元,返還被告人宋某某9,抵扣其罰金。重審中被告人高某某8退繳10.5萬元,其中10萬元返還被告人劉某某2,抵扣其罰金;0.5萬元返還被告人高某某8,抵扣罰金。重審中被告人王某某10退繳0.6萬元,返還被告人王某某10,抵扣其罰金。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1、劉某某2、許某某3、李某某4、劉某5、伊某某6、王某某7以部分事實不清,認定犯罪數(shù)額證據(jù)不足,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認定不當,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各上訴人的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本案的犯罪事實不清,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認定欠妥,犯罪數(shù)額系推算所得,缺乏證據(jù)支持,導致量刑過重,建議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chǔ)上依法改判。
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對被告人王某1、劉某某2等主犯適用刑罰明顯不當,均應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對被告人高某某8、宋某某9、王某某10適用刑罰明顯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guī)定有數(shù)的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nèi)判處刑罰,故對高某某8、宋某某9、王某某10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刑罰;對伊某某6、高某某8等人退繳的贓款應當責令退賠給被害人。一審判決判處上述被告人退繳的贓款返還給同案其他被告人用于抵扣罰金,于法無據(jù)。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意見,一審法院對被告人王某1、劉某某2等七名被告人量刑并無明顯不當;一審法院對被告人高某某8、宋某某9、王某某10適用刑罰明顯不當;對被告人伊某某6、高某某8等人退繳的贓款返還給其他同案被告人,沒有法律依據(jù)。建議二審法院依法糾正。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jù)與一審一致。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關(guān)于上訴人及上訴人的辯護人所提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問題;2、關(guān)于各上訴人及各上訴人的辯護人所提本案認定的詐騙數(shù)額證據(jù)不足問題;3、關(guān)于本案對七名上訴人的量刑是否適當問題;4、關(guān)于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檢察院針對一審判決對原審被告人高某某8、宋某某9、王某某10的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問題;5、關(guān)于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檢察院對一審判決判處伊某某6、高某某8退繳的贓款返還給同案其他被告人用于抵扣罰金沒有法律依據(jù)提出抗訴問題。
針對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和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檢察院所提的抗訴理由,綜合評判如下:
1、關(guān)于上訴人及上訴人的辯護人所提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問題。經(jīng)查,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之間的互供證明,王某1在共同犯罪中組織、策劃詐騙犯罪;劉某某2在利益的誘惑下,主動參與犯罪,提供貨源、車輛工具等;許某某3負責聯(lián)絡被告人王某1和劉某某2、看現(xiàn)場、傳遞磅單;李某某4負責被告人之間的聯(lián)絡、看現(xiàn)場及資金轉(zhuǎn)賬;劉某5負責召集被告人伊某某6、高某某8及現(xiàn)場指揮;伊某某6購買假牌照,召集被告人王某某7,更換假牌照,開重載車過磅等;在共同犯罪中,相互協(xié)調(diào)、配合,每個環(huán)節(jié)均不可或缺,均系本案主犯,依法應對全部犯罪行為負責。
2、關(guān)于各上訴人及各上訴人的辯護人所提本案認定的詐騙數(shù)額證據(jù)不足問題。經(jīng)查,由于高某某8的原始輕載車重量記錄丟失,僅憑天鋼集團的重載過磅噸數(shù),無法計算出其中的差數(shù),但根據(jù)王某1、許某某3、李某某4、劉某某2等人的供述證明,每少交一噸廢鋼按2000元計算,王某1一方分得詐騙得50%;李某某4、王某1、劉某5等人的銀行轉(zhuǎn)賬記錄等客觀證據(jù)證明,李某某4轉(zhuǎn)給王某1一方234.80萬元;天津市東麗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證明,2018年3月廢鋼材板料每噸單價為2200元。根據(jù)上述證據(jù)證明,認定本案詐騙總額為516.56萬元證據(jù)充分。
3、關(guān)于本案對七名上訴人的量刑是否適當問題。經(jīng)查,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各種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在法定量刑幅度內(nèi)對七名上訴人均減輕處罰,量刑適當。
4、關(guān)于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檢察院針對一審判決對原審被告人高某某8、宋某某9、王某某10的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問題。經(jīng)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guī)定有數(shù)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nèi)判處刑罰。三名原審被告人雖然具有多個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仍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審判決對三名原審被告人的量刑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糾正。
5、關(guān)于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檢察院對一審判決判處伊某某6、高某某8退繳的贓款返還給同案其他被告人用于抵扣罰金沒有法律依據(jù)提出抗訴問題。經(jīng)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伊某某6、高某某8、王某某7、宋某某9、王某某10退繳的款項,因本案系犯罪未遂,被害單位沒有損失,應依法抵扣罰金,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剩余部分依法發(fā)還退繳人。一審判決將退繳的款項返還同案其他被告人用于抵扣罰金于法無據(jù),應予糾正。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王某1、劉某某2、許某某3、李某某4、劉某5、伊某某6、王某某7,原審被告人高某某8、宋某某9、王某某10犯合同詐騙罪(未遂)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罪準確,依法均應予處罰。上訴人許某某3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之內(nèi)再犯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原審判決綜合考慮各上訴人的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情節(jié),對上訴人王某1、劉某某2、許某某3、李某某4、劉某5、伊某某6、王某某7的量刑適當,本院予以確認;原審判決對原審被告人高某某8、宋某某9、王某某10的定罪準確,但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原審判決對伊某某6、高某某8退繳的贓款返還給同案劉某某2用于抵扣罰金,于法無據(jù),依法應予改判。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支持抗訴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法院(2019)津0110刑初797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王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
上訴人劉某某2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
上訴人許某某3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
上訴人李某某4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
上訴人劉某5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
上訴人伊某某6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
上訴人王某某7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罰已執(zhí)行完畢。)
原審被告人高某某8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書確定之日起計算。)
原審被告人宋某某9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書確定之日起計算。)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10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書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上訴人伊某某6、王某某7,原審被告人高某某8、宋某某9、王某某10所繳款項抵扣各自罰金,剩余部分予以發(fā)還,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四、上述罰金(抵扣除外)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建軍
審 判 員 路 誠
審 判 員 車怡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魏 源
書 記 員 李鐵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