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新0106刑初56號
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烏頭檢一部刑訴[2021]第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4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樊曦、檢察員助理丁學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翟某某及其辯護人韓仲杰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10月,謝某得知烏魯木齊縣二號臺地草場即將被征收的消息后,找到被告人翟某某協(xié)商通過在二號臺地草場建蓋羊圈的方式騙取征收款。被告人翟某某遂找到時任原薩爾喬克村副主任拜某(另案處理)商議,以拜某的妻子瑪尼哈的名義,由范某出資在烏魯木齊縣二號臺地草場違規(guī)突擊建蓋面積為323.64平米的磚混結構羊圈,騙取征收補償款436,914元。其中,被告人拜某分得31,914元,范某分得235,000元,被告人翟某某分得170,000元。被告人翟某某收到征收款170,000元后,將該筆款項借給謝某投資使用。案發(fā)后,被告人翟某某將上述贓款全部退回。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翟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采用突擊建蓋羊圈的方式騙取征收補償款人民幣436,914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翟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被告人翟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到案經過、常住人口信息、干部履歷表、薩爾達板鄉(xiāng)政府關于大白山二號臺地草場征收情況說明、大白山二號臺地牧民建筑征收補償款發(fā)放表、銀行交易記錄、證人拜某、謝某、范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翟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以下意見:1、被告人翟某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較小,地位較低,參與度較低,系從犯,依法應當從寬處罰;2、被告人翟某某經過監(jiān)察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3、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積極退贓,盡自身最大努力去彌補給國家造成的損失,依法可以從輕處罰;4、被告人翟某某系初犯,愿意悔改罪行,主動具結悔過。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翟某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翟某某經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電話傳喚至該委接受調查。案發(fā)后,被告人翟某某將涉案贓款170,000元上繳至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翟某某的到案經過、常住人口信息、退款票據、干部履歷表、任免審批表、關于大白山牧民定居點安置房屋分配標準的情況說明、關于大白山二號臺地草場征收的情況說明、關于大白山二號臺地草場征收實施方案的情況說明、大白山二號臺地牧民建筑拆遷補償款發(fā)放表財務憑證、銀行交易記錄、證人拜某、巴某某、范某、謝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翟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采用突擊建蓋羊圈的方式騙取征收補償款人民幣436,914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翟某某經電話傳喚后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翟某某積極退賠涉案贓款,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翟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翟某某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賠涉案贓款,懇請法庭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本案的具體事實、量刑情節(jié)及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贓款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祖哈麗努爾祖龍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日
書 記 員 張 冬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