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蘇0585刑初13號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以太檢二部刑訴〔2020〕6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永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邵永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太倉市瀏河環(huán)衛(wèi)所系太倉市瀏河鎮(zhèn)人民政府出資成立并全額撥款保障的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部門。2016年11月,被告人吳某某作為瀏河環(huán)衛(wèi)所會計,利用經手管理單位加油卡的職務便利,在單位主要負責人交接時隱瞞真實情況,將本單位加油卡1張予以隱匿并非法占為己有,卡內有余額人民幣36022.65元。后被告人吳某某使用該加油卡給其私家車及親友車輛加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吳某某出具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對太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貪污罪的事實認罪。
其辯護人主要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吳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2、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3、本案發(fā)生與內部管理有直接關系,私車公用,公油私用情況在該單位由來已久,被害單位有一定的責任,故被告人吳某某犯罪的主觀惡性較??;4、被告人吳某某無前科劣跡,系初犯。綜上,辯護人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吳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太倉市瀏河環(huán)衛(wèi)所系太倉市瀏河鎮(zhèn)人民政府出資成立并全額撥款保障的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部門,被告人吳某某系太倉市瀏河環(huán)衛(wèi)所會計。2016年11月,被告人吳某某利用經手管理單位加油卡的職務便利,在單位主要負責人交接時隱瞞真實情況,將本單位加油卡1張(卡號10×××08)予以隱匿并非法占為己有,卡內余額人民幣36022.65元。后被告人吳某某使用該加油卡給其私家車及親友車輛加油。
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向被害單位負責人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退出了涉案加油卡(卡內余額人民幣6535.81元),并退出贓款人民幣29486.84元,現暫扣于本院。
上述事實有公訴人舉證的,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未到庭證人沈某、張某,楊某、徐某、羅某,錢某等人的證言;太倉市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和調取的到案經過、情況說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匯款記錄、暫扣款專用收據、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退工備案和社會保險人員減少申報表、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封存清冊、部分任職文件及瀏河環(huán)衛(wèi)所記賬憑證、國庫支付中心直接支付憑證、太倉市鎮(zhèn)級預算單位資金支付申請單、瀏河鎮(zhèn)鎮(zhèn)級預算單位費用報銷單、發(fā)票、加油卡對賬單;機動車行駛證、監(jiān)控截圖、微信聊天記錄;被告人吳某某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證據證實。
上述事實和證據,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太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退出全部涉案贓款,確有悔罪表現,另外,被告人吳某某的犯罪手段、犯罪情節(jié)一般,其主觀惡性較小,對此,采納控辯雙方的相應意見,對被告人吳某某予以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交付本院,上繳國庫)。
二、暫扣于本院的退贓款人民幣29486.84元,發(fā)還被害單位太倉市瀏河鎮(zhèn)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蔣耀華
審 判 員 張硯池
人民陪審員 陳永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