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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魯0830刑初87號非法采礦罪、貪污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4-26   閱讀:

案由    非法采礦貪污挪用資金    

案號    (2021)魯0830刑初87號    

汶上縣人民檢察院以汶檢一部刑訴〔202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犯非法采礦罪、貪污罪、挪用資金罪,被告人劉凡春、柳緒金犯非法采礦罪,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汶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孟金、邵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劉凡春、柳緒金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參加訴訟,辯護人田中田、張利、張偉、王立恒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汶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非法采礦罪

2016年8月份以來,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劉凡春等人,未經(jīng)國家礦產(chǎn)資源管理部門批準,租賃被告人柳緒金的抽砂船等設備,在小汶河東支汶上縣非法采砂,價值20余萬元。

2.貪污罪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楊某某1任汶上縣黨支部書記、村主任,被告人楊某某2在任汶上縣村文書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虛報種糧直補面積264.58畝,套取國家種糧補貼資金35262.55元,楊某某1、楊某某2將套取的資金用于個人支出。

3.挪用資金罪

2015年5、6月份,張忠令承包位陽村東河道內(nèi)的沙坑進行回填,向位陽村委交納河道回填承包費15萬元和回填押金15萬元,被告人楊某某1安排楊某某2以位陽村委的名義向張忠令出具15萬元押金收到條,未記入村賬。楊某某2將15萬元押金存入銀行,存單由其個人保管。2015年8月,楊某某1、楊某某2商議將15萬元押金用于償還其二人的個人貸款,其中楊某某1挪用8萬元,楊某某2挪用7萬元。2015年9月前后,張忠令按約定完成回填河道工程后,楊某某2、楊某某1將15萬元押金退還給張忠令。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的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貪污罪、挪用資金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凡春、柳緒金的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無辯解。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楊某某1在非法采礦犯罪中未造成較大破壞;貪污犯罪中主觀惡性小,退還部分贓款;挪用資金時間較短,可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無辯解。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楊某某2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自愿認罪,已退還部分贓款,無前科,可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凡春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無辯解。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劉凡春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犯罪數(shù)額較小,系從犯、初犯,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柳緒金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無辯解。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柳緒金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關于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劉凡春、柳緒金涉嫌非法采礦的事實與起訴指控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山東省地質(zhì)礦產(chǎn)勘查開發(fā)局第五地質(zhì)大隊檢驗報告,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示意圖、同案參與人蔡發(fā)亭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劉凡春、柳緒金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劉凡春、柳緒金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二、關于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涉嫌貪污的事實與起訴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向軍屯鄉(xiāng)政府退還補貼款1.3萬元。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人張某1、張某2、楊某、劉某的證言,汶上縣軍屯鄉(xiāng)人民政府小麥直補工作實施方案、種糧補貼發(fā)放明細表、記賬憑證、證明以及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三、關于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涉嫌挪用資金的事實與起訴指控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人楊某、張某1、張某3、袁某、周某的證言,汶上縣軍屯鄉(xiāng)經(jīng)管站出具的押金未入賬證明、押金條復印件、財務憑證、銀行交易明細、現(xiàn)金明細賬以及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另查明,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楊某某1經(jīng)汶上縣公安局民警通知到案。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楊某某2經(jīng)汶上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到案。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劉凡春、柳緒金經(jīng)汶上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到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到案經(jīng)過予以證實。

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辦案說明、任職證明、汶上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附卷佐證。

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劉凡春、柳緒金違反礦產(chǎn)資源法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砂,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作為村委會成員協(xié)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貪污罪。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村集體資金用于營利活動,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挪用資金罪。汶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劉凡春、柳緒金犯非法采礦罪、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犯貪污罪、挪用資金罪成立。

被告人楊某某1有違法劣跡,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凡春、柳緒金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亦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已退還部分贓款,所挪用資金已退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四辯護人據(jù)此提出的辯護理由成立,可予采納;其他辯護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犯數(shù)罪,應予并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1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某2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劉凡春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

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柳緒金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

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

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丁桂云

審 判 員  林志祥

人民陪審員  趙秀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兆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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