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遼1104刑初125號
盤錦市大洼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檢二部刑訴[2021]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盤錦市大洼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麗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廣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在任清水鎮(zhèn)清河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在負責清河村民宿改造工程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購買民宿家具時,實際支付7.5萬元,虛報價款11萬元,從中套取3.5萬元占為己有,用于其個人花銷。涉案贓款人民幣3.5萬元現已上繳。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周某峰、王某1、于某某、王某2的證言,干部任免審批表,發(fā)票及收據,情況說明,合同復印件,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據此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請求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對其定罪量刑。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具有坦白、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平時表現良好,在監(jiān)委調查期間已經主動退還贓款,未給國家、社會造成其他損失,情節(jié)較輕微,危害不大,請求法庭對被告人王某某從寬處理。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11月19日,王某某在被盤錦市大洼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不掌握的貪污3.5萬的犯罪事實。2021年1月26日,王某某將該3.5萬元上繳至盤錦市大洼區(qū)紀律檢查委員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周某峰、王某1、于某某、王某2的證言,干部任免審批表,發(fā)票及收據,情況說明,合同復印件,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在其負責的清河村民宿改造工程的過程中,采取虛報價款形式,套取3.5萬元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積極退贓,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寬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3.5萬元予以沒收,由收取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 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文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