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陜0122刑初106號
藍田縣xxxxx以藍檢刑訴[2020]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xxxx)陜0122刑初xxx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訴。2021年3月11日,陜西省西安市xxxxxx作出(xxxx)陜01刑終xx號刑事裁定,撤銷了本院(xxxx)陜0122刑初xxx號刑事判決,發(fā)回本院重新審判。
發(fā)回重審后,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藍田縣xxxxx指派檢察員趙妮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劉瑞、何嘉男均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因補充偵查,本案延期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藍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任西安市藍田縣XX鎮(zhèn)XX村XX組長期間,XX鎮(zhèn)xxxx委托,負責為本村沒有建設(shè)能力的村民洪某某、王某丁建設(shè)移民搬遷房屋,每戶享有5.1萬元移民搬遷安置補助款。王某某聯(lián)系其堂哥王某甲,讓其按照每戶2.5萬元的標準為兩戶村民建房,XX房XX村XX組墊付。房屋建成驗收后,xx將每戶5.1萬元的移民搬遷安置補助款分兩次匯入洪某某、王某丁的糧食直補卡,王某某利用職務(wù)便利,將兩戶xx家移民搬遷補助款共計10.2萬元取出,其中5萬元用于償還四組墊付的兩戶建房款。2017年1月洪某某、王某丁因建房問題上訪,為安撫兩人,1月20日王某某退給洪某某建房款5000元,1月22日退給王某丁6000元。王某某將其余的4.1萬元補助款據(jù)為己有,用于償還個人債務(wù)和個人消費。2018年,藍田縣XX委、x委對群眾反映王某某有關(guān)問題進行調(diào)查時,王某某將4.1萬元分別退還給洪某某和王某丁。
為了證實指控的犯罪,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移送問題線索函,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王某某任職證明,xx鎮(zhèn)2015年xxxxx、安置驗收表,銀行交易明細,證人張某甲、趙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應(yīng)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又六個月。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其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構(gòu)成貪污罪無異議,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坦白情節(jié),如實供述了罪行,認罪認罰,退還了贓款,可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藍田縣開展xxxxxx工作,按照文件規(guī)定,符合條件搬遷每戶享有5.1萬元移民搬遷安置補助費,該款由xxxx支出,在安置房屋驗收合格后撥付至xxxxx銀行卡中。XX鎮(zhèn)XX村XX組村民王某丁、洪某某被確定為當年零散搬遷安置對象。當年底,xx鎮(zhèn)xx研究決定,將轄區(qū)內(nèi)各村移民搬遷任務(wù)交由各村組織實施。xxxx遂將涉及本村的移民搬遷房屋建設(shè)工作交由各組組長具體實施。時任xx組長的被告人王某某接受委托后便負責為本組王某丁、洪某某兩戶建設(shè)房屋,啟動資金由組上先行墊付。被告人王某某聯(lián)系堂兄王某甲,要求王某甲按每戶2.5萬元的標準為兩戶村民建房,并產(chǎn)生非法占有剩余移民安置補助款念頭。
2016年底至2017年初,房屋建成驗收后,xx分次將每戶5.1萬元的移民搬遷安置補助款撥付至王某丁、洪某某糧食直補卡。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wù)便利,先后將兩戶移民搬遷安置補助款共計10.2萬元取出,將其中5萬元用于償還xxxxx組墊付的建房款。后因建房問題王某丁、洪某某到xxx上訪,被告人王某某為安撫二人,先后退給洪某某5000元,退給王某丁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將經(jīng)手剩余的移民搬遷安置補助款4.1萬元據(jù)為己有,用于個人開支。
2018年,藍田縣XX委XX鎮(zhèn)XX村群眾反映王某某有關(guān)問題進行調(diào)查,王某某遂將其非法占有的4.1萬元退還給洪某某和王某丁。
認定上述事實有以下經(jīng)過質(zhì)證、認證的證據(jù)證明:
1.xxxxxxxxx函、群眾舉報信、立案決定書、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證明:本案的案件來源、立案偵查情況以及被告人到案,案件破獲的事實。
2.戶籍證明、xxxxx證明、任職證明證明:案發(fā)時被告人的身份情況、已達刑事責任年齡、任職情況及違法記錄情況。
3.西安市XX小組辦公室、西安市xx局、西安市xx局關(guān)于西安市xxxxx的補充通知,西安市xxxxxxx辦法,藍田縣XX小組關(guān)于xxxxxx的通知,移民搬遷申請表,xx鎮(zhèn)xxxx關(guān)于2015年零散搬遷計劃的報告證明:2015年,洪某某、王某丁被xx鎮(zhèn)xx確定為移民搬遷戶,按照西安市xxxxx等文件規(guī)定,每戶享有5.1萬元移民搬遷安置補助款以及移民搬遷相關(guān)政策、資金管理規(guī)定等。
4.xx鎮(zhèn)xxxx證明證明:王某某的任職情況以及2015年底x政府開會將各村的移民搬遷任務(wù)交由各村安排組織實施,xxxx將涉及本村的移民搬遷房屋建設(shè)交由各組組長實施。XX村XX組長的XX組XX戶移民搬遷房屋建設(shè),直到王某某擔任xxxxx后,兩戶移民搬遷房屋逐漸建設(shè)完工的事實。
5.委托書證明:被告人王某某在負責為王某丁、洪某某建房時,讓二人在其事先擬好的委托書上按印或簽字,委托書中均提及委托王某某建房、xx補助費用由王某某領(lǐng)取等王某某經(jīng)手二戶建房補助資金的事實。
6.王某丁、洪某某房屋照片,領(lǐng)條,安置驗收表,xx鎮(zhèn)2015年零散搬遷安置項目報賬表,銀行流水證明:王某丁、洪某某安置房屋建設(shè)情況、花費情況以及經(jīng)過驗收后,二人移民搬遷安置補助款的發(fā)放和支取情況。
7.領(lǐng)條、交易憑證及經(jīng)被告人王某某、證人趙某某、被害人洪某某等指認的銀行交易明細單證明:被告人王某某給被害人王某丁、洪某某退款的事實。
8.證人洪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下半年,時任村支書張某乙告訴他村上給他申請了移民搬遷補助,讓組長王某某負責給他建房。后來王某某叫王某甲來蓋房,約到2016年7月份左右,房屋主體蓋好,共40多平方米,只安裝了一個窗戶一個門,沒有粉刷。同年12月左右,王某某要他的糧食直補卡,也沒有說具體干什么用,他以為是扶貧上要用,就將卡給了王某某。又過了半個月,他認為房屋沒有粉刷不合理去找王某某,王某某告訴他xx就給的錢已經(jīng)用完了,只能蓋成這個樣子。他不同意,要去x上告王某某,王某某便將他帶到xx趙某某家中,給他說xxxx的錢用完了,自己給他拿5000元,蓋房的事就此了結(jié),并讓他不要到處給別人說,也不要去上面反映,他領(lǐng)了5000元就離開了。后來他自己出錢找人粉刷的墻面、鋪了地磚。王某某從未跟他說過xx具體補助多少錢,建房支出了多少錢,到2018年時,村里有人向上級反映王某某有關(guān)問題,縣XX委調(diào)查后,王某某開車拉他去銀行,給他的糧食直補卡里存了2萬元錢。
9.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明:約2015年時,XX村XX組長王某某找他給王某丁、洪某某兩戶建房。當時,王某某告訴他xx要給這兩戶建房,xxx和xxx就把此事委托給了四組,由自己具體負責,并說xxxxx2.5萬元,每戶建設(shè)40平方米,包括門窗、電路,讓他具體計算建設(shè)內(nèi)容。他按當時工價計算,包工包料,建房內(nèi)容包括現(xiàn)澆屋面、電路,加上門窗每戶1000元,每戶工程價格共計2.5萬元,兩戶合計5萬元,王某某與他達成口頭協(xié)議,后他便按約定給洪某某建了房屋,工程價格2.5萬元,在給王某丁建房時,因王某丁房屋進出通道狹窄,機械無法進入,處理地基、運送材料全靠人工,成本較大,他便與王某某溝通如果按原標準建設(shè)須加錢,王某某告訴他每戶就補助2.5萬元,沒有辦法再加錢了。最后他和王某某協(xié)商確定不給王某丁這戶打地基了,其他建設(shè)標準、內(nèi)容不變,最后工程價格也是2.5萬元。建房前,XX房XX組支出,讓他到趙某某處領(lǐng)錢,他在施工期間先后多次在趙某某處領(lǐng)取工程款共計5萬元,并出具了收條。
10.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明:他于2014年2月至今擔任xxxxxx出納。2015時,xx組長王某某告訴他鎮(zhèn)上、村上安排xx為王某丁、洪某某兩戶建房,建房費用一共5萬元,先由組上墊付,等xxxxx下來后再還給組上。王某某讓王某甲承包了兩戶的建房工程。王某某告訴他,如果建房時需要預(yù)支工程款,就讓王某甲到他那里領(lǐng)錢。后在建房過程中,王某甲多次找他預(yù)支工程款,前后共計預(yù)支5萬元,王某甲最后給他寫了一個總計領(lǐng)取5萬元的領(lǐng)條。2016年冬,王某某告訴他洪某某、王某丁的補助款已經(jīng)打到兩戶的一卡通上,王某某和他一同到這兩戶家中,收取了兩戶的一卡通。2017年元旦,王某某開車拉著他到XX鎮(zhèn)XX村農(nóng)行從洪某某、王某丁的一卡通里各取了2萬元交由他保管。過了幾天,王某某又開車拉著他到縣上的農(nóng)行取出王某丁、洪某某一卡通內(nèi)的補助共計6.2萬元,王某某拿走了其中的2萬元,剩下的錢交由他保管。過了幾天,王某某和洪某某來到他家,王某某讓他將洪某某家5000元建房補助款給洪某某,他就取出5000元交給洪某某,并讓洪某某打了一個領(lǐng)條。王某某告訴洪某某說房子也蓋好了,剩余的建房款也退了,讓洪某某以后不要再為建房的事情找自己了。2016年年底快過年的時候,王某丁到xx鎮(zhèn)xx反映王某某給其建的房子沒有粉刷,王某某就給他打電話,讓他帶上錢給王某丁退建房款,后王某某開車將他拉到鎮(zhèn)政府,將王某丁叫到xxxx孫某某的房間,王某某和王某丁商量退多少錢,最后商定王某某給王某丁退6000元,他就給王某丁了6000元。后王某某就告訴王某丁建房的錢退完了,建房的事情到此結(jié)束,以后不要再為建房的事情到政府反映了。過了幾天,他到王某丁家讓補了領(lǐng)條。后來,王某某到他家中要走了剩余的2.1萬元建房補助款。2018年時,有村民向XX委反映王某某的問題,到11月份縣XX委調(diào)查后,王某某開車將他拉到xxxx農(nóng)行,當時洪某某也在場,王某某將2萬元存入了洪某某的一卡通賬號內(nèi)。次日,王某某拉著他、王某丁、王某乙到縣XX路農(nóng)行,王某某將2.1萬元存入王某丁的一卡通。
11.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明:王某丁是他哥,2015年享受了xxxxxx,他聽說是王某甲給建的房屋。他哥王某丁的銀行卡在他那存放著,有一天他哥說蓋房補助發(fā)了,將銀行卡取走了。2016年前后,他哥嫌房子未粉刷,向王某某要回了6000元。過了一年,王某某、趙某某二人來到他家,稱因為他哥的房子未粉刷,所以要退還2.1萬元給他們,就開車載著他和他哥一起到縣上的銀行自動取款機取了2.1萬元交給他。
12.證人王某丙的證言證明:大約2015年,XX村XX組會計,XX村XX村委會主任張某乙安排組長王某某給洪某某、王某丁建房,王某某找其堂兄王某甲給這兩戶建房,最后每戶建成40平左右的毛坯房。他聽xx趙某某說過蓋房時給洪某某、王某丁墊付過資金,但是具體情況他不清楚,四組的會計賬上也沒有相關(guān)支出。
13.證人張某甲的證言證明:他于2014年6月至2016年10月任原XX村XX村干部。xxxx移民搬遷時,按照當時xxx的安排,由xxxx和xxx負責落實xx危房戶的建房工作,但須先行墊付建房資金,待xxxx后才撥付資金。他便和XX村XX村委會主任張某乙商量,由村上想辦法協(xié)調(diào)落實建房工作,后來張某乙告訴他村上將沒有能力自己建房的零散移民搬遷戶委托給各組組長,由各組負責墊資建房。王某丁、洪某某兩戶建房由張某乙委托給xx組長王某某,資金由xx墊付。約2016年年底的一天,XX村XX村干部孫某某給他打電話說王某丁要求見他。他就去了孫某某的辦公室,看到王某丁、王某某都在,王某丁以王某某給其建的房漏雨等原因要求王某某給其退6000元,為了消除矛盾,他就勸王某某給王某丁退錢,之后他就離開了。
14.證人孫某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9月他剛擔任原XX村XX村干部不久,王某某和趙某某告訴他,xx集體為王某丁墊資建設(shè)的移民搬遷的房子建好后,xxxxx款直接打到了王某丁的糧食直補卡里,但是王某丁認為房屋沒有粉刷,建房款沒有花完,要求王某某退一部分錢。2017年春節(jié)前,王某丁到xxx找他,他便聯(lián)系了王某某來處理,之后王某某、趙某某、王某丁三人就在他辦公室協(xié)商退錢的事情。經(jīng)過協(xié)商,王某某同意給王某丁退6000元,王某丁承諾不再反映建房的事情,雙方達成共識,建房的事情就此了結(jié)。趙某某就當著大家的面給王某丁退了6000元建房款,王某丁拿錢后就離開了。
1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4年11月至2018年4月,他先后擔任xxxx四組組長、xxxxx主任,主要工作職責是管理xxx及xx的日常事務(wù),協(xié)助xxx落實各項xxx,完成xxx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wù),包括危房改造、移民搬遷等。2015年他擔任xx組長時,XX村XX村委會主任張某乙告訴他xx有移民搬遷政策可以給王某丁、洪某某建房,但因為這兩個人沒有建房能力,而且建房需前期墊付資金,鎮(zhèn)上和村上便安排xx為二人墊資建房。由于他是組長,他便聯(lián)系堂兄王某甲承包王某丁、洪某某的建房工程,并告知王某甲xx給每戶補貼2.5萬元,要求每戶建房面積40平方米,包括水電、門窗等。王某甲初步估算了下,便與他達成口頭協(xié)議,約定王某丁、洪某某兩戶工程共計5萬元,他告訴王某甲如果需要預(yù)支工程款,可以到組上出納趙某某處領(lǐng)取。建房過程中,王某甲先后去趙某某處領(lǐng)取了建房款共計5萬元。約2016年年底,王某丁、洪某某兩戶房屋主體建好經(jīng)過驗收,xxxxxx也匯入了兩戶一卡通賬戶。他便和趙某某要來王某丁、洪某某的銀行卡,先后從二人銀行卡中共計取出10.2萬元補助資金,其中的5萬元用于XX組XX戶墊付的資金,2萬元被他拿走,剩余3.2萬元交由趙某某保管。2017年春節(jié)時,洪某某找他要建房款,王某丁也跑到xxx去反映建房的問題,他便讓趙某某給洪某某拿了5000元,給王某丁拿了6000元,并告知二人不要再反映建房的事情。之后,他到趙某某家要走了剩余的2.1萬元,至此,他共將二人建房款中的4.1萬元據(jù)為己有。后來,他將這4.1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wù)和日常開支。2018年10月份時左右,縣XX委調(diào)查他時發(fā)現(xiàn)王某丁、洪某某建房補助款結(jié)余4.1萬元的事情,要求他將錢退還,他便給洪某某退了2萬元,王某丁退了2.1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在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移民搬遷安置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wù)便利,非法占有xxxxxxx,數(shù)額較大,已構(gòu)成貪污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關(guān)于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之意見,經(jīng)查,藍田縣XX委XX委接群眾反映后,通知被告人王某某接受調(diào)查,辦案機關(guān)已初步掌握了王某某的犯罪事實,王某某到案后雖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但不符合職務(wù)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的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其不構(gòu)成自首,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退還全部贓款,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相關(guān)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一)項,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郗 鶴 峰
人民陪審員 謝 養(yǎng) 正
人民陪審員 馮 廣 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馬 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