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皖0123刑初40號
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檢察院以肥西檢二部刑訴(2020)Z15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翟某某2、姚某某3犯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凌云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1及其辯護人張勝、高一博、被告人翟某某2及其辯護人周明洋、被告人姚某某3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7月31日,秦某、何加文、郭書俠、孔德亮、張帥、吳亞東、何云生等七人(均已判決),聚集在合肥市包河區(qū)白金漢爵酒店一房間內(nèi),將每個人之前各自尋找的多家建筑公司匯聚在一起,由孔德亮、張帥統(tǒng)一制定商務標報價,對“柿樹崗鄉(xiāng)丁崗村安置點建設施工工程”項目進行圍標。后上述七人將該工程項目投標報價分別傳遞給各自事前尋找的投標公司對該工程項目進行投標。2018年8月1日,該工程項目在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公示,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以367815795元的價格中標該工程項目1標段,桐城建筑工程總公司以299224534.62元的價格中標該工程項目2標段。以上兩個中標公司均為孔德亮、何加文等人尋找。之后經(jīng)過兩次競價,馬如東以2600萬元的價格競得該工程項目1標段的實際施工權,郭書俠以1100萬元的價格競得該工程項目2標段的實際施工權。目前已查證核實,被告人王某某1幫助秦某尋找西安市建總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浙江昆侖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創(chuàng)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遠東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綠色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圍標柿樹安置點項目。其中西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創(chuàng)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家公司為被告人翟某某2幫助王某某1尋找。以上6家公司的投標報價均按照孔德亮、張帥制定的報價進行投標。在“柿樹鄉(xiāng)丁崗村安置點建設施工工程”項目的投標過程中,被告人姚某某3幫助王某某1尋找西安建工綠色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中媒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參與投標。后王某某1又將中媒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借給雷中華參與“柿樹鄉(xiāng)丁崗村安置點建設施工工程”項目的投標。在本次串、圍標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1非法獲利8.5萬元(已退出);被告人姚某某3非法獲利4.2萬元(已退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翟某某2、姚某某3明知他人實施串通投標行為,仍為其實施串通投標行為提供幫助,擾亂市場經(jīng)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1、翟某某2、姚某某3在案件調(diào)查期間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1、翟某某2、姚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王某某1、翟某某2、姚某某3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1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翟某某2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姚某某3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公訴機關提交了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秦某、朱某、孫某等人的證言,書證人口信息、歸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
各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過程中亦認罪認罰,本院予以認定。
被告人王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王某某1系從犯,應從輕處罰;2.王某某1系自首,應從輕處罰;3.王某某1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應從輕處罰。
被告人翟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翟某某2系從犯,應從輕處罰;2.翟某某2系自首,應從輕處罰;3.翟某某2未獲取利益,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應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1、姚某某3在偵查機關分別退繳違法所得8.5萬元、4.2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翟某某2、姚某某3明知他人實施串通投標行為,仍為其實施串通投標行為提供幫助,其行為均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1、翟某某2、姚某某3在案件調(diào)查期間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1、翟某某2、姚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其均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1、翟某某2、姚某某3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紤]到各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均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二、被告人翟某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被告人姚某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上述各被告人緩刑考驗期限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均已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某1退繳的違法所得八萬五千元、被告人姚某某3退繳的違法所得四萬二千元,由查封、扣押、凍結(jié)機關負責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胡東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李靜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