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贛0781刑初19號
瑞金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公訴刑訴〔2020〕2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瑞金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8年3月份,被告人黃某在瑞金市等設(shè)備項目正在公開招標,于是黃某向江西深圣森科技有限公司的業(yè)務經(jīng)理胡某和江西同步科技有限公司的業(yè)務經(jīng)理廖某榮借公司資質(zhì)參與該項目招投標,胡某、廖某榮征得公司法人代表同意后向黃某提供了公司的CA數(shù)字證書。之后黃某分別利用江西省銘威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深圣森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同步科技有限公司的CA數(shù)字證書在瑞金市等設(shè)備項目,并支付了三家公司的保證金共計20.4萬元(每家公司6.8萬元)。報名投標后,黃某統(tǒng)一安排其公司員工在江西省銘威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制作了以上三個公司的投標書和投標報價,并安排其公司員工鐘某、周某、劉某分別代表江西省銘威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深圣森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同步科技有限公司參與項目現(xiàn)場開標。
2018年3月29日,瑞金三中新建綜合樓功能室等設(shè)備項目在瑞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最終由江西省銘威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中標,中標價為3436075.74元。2018年4月26日,黃某代表江西省銘威安防有限公司與該項目的業(yè)主單位瑞金市教育局簽訂采購合同,合同總價為3436075.74元。2018年9月份黃某在合同期限內(nèi)完工并順利通過驗收,獲利6萬元。2019年5月15日,黃某退繳該項目違法所得6萬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黃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具有自首、退清贓款、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建議量刑:單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書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表、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舉報線索轉(zhuǎn)辦函、掃黑辦收到重大線索擬辦處理單、交易流水、調(diào)取的交易流水情況說明、扣押清單、三中新建綜合樓功能室等設(shè)備項目合同復印件及其他招投標資料、非稅收入繳款回單、行政處理決定書、前科證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證人周某、鐘某、劉某、胡某、明某證言,被告人黃某的供述與辯解,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jù)。
被告人黃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黃某于2019年5月6日主動向瑞金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黃某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已退繳投標保證金20.4萬元、預繳罰金6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聯(lián)系多家公司串通投標瑞金三中新建綜合樓功能室等設(shè)備項目,其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退清贓款并自愿認罪認罰,也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退繳的違法所得六萬元(未移送至本院),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黃某退繳的投標保證金二十萬四千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毛遠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書記員 鄒麗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