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浙0122刑初57號
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檢察院以杭桐檢二部刑訴(2021)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1、劉某某2犯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3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并當庭宣告判決。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齊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1及其辯護人余世杰、被告人劉某某2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2020年7月9日杭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發(fā)布了桐廬縣綜合客運樞紐(公路客運)工程(土建部分)的招標公告[招標編號:×××21,建安工程造價(最高投標限價):2.39億元]。為中標該項目,被告人黃某1、劉某某2分別聯(lián)系有該項目投標資質(zhì)的單位共同參與投標。被告人黃某1、劉某某2商定事先統(tǒng)一安排確定各聯(lián)系單位的投標價格,利用部分投標單位低價投標拉低投標報價的二次均價,安排相應的投標單位在各個投標報價點位進行報價,增加其控制單位的中標概率,且明確中標單位拿出中標價的0.5%平均分給其他參與串通投標的單位。被告人黃某1、劉某某2分別聯(lián)系各單位按照二被告人事先確定的商務報價制作標書進行投標。
其中,被告人劉某某2負責聯(lián)系了南通五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南通五建躍進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江西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西華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鴻廈建設有限公司、浙江天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紫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舜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大東吳集團建設有限公司、江蘇東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瑞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三箭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被告人黃某1負責聯(lián)系了中佳環(huán)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綠寶景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西方遠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城鄉(xiāng)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西省貴煜建設有限公司、浙江南業(yè)建設有限公司、杭州利昊建設有限公司等單位。
2020年7月31日,桐廬縣綜合客運樞紐(公路客運)工程(土建部分)在桐廬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擬中標單位為南通五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后該項目在中標公示期間,因有人可能存在串通投標的行為導致該項目廢標。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黃某1、劉某某2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利益,其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1、劉某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可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劉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可適用緩刑。庭審中,被告人黃某1、劉某某2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
被告人黃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其辯護人指出:1.被告人黃某1如實供述,承認犯罪事實;2.本案串標行為被發(fā)現(xiàn),被廢標,危害性較??;3.被告人黃某1目前經(jīng)營公司,有十幾名員工,疫情下經(jīng)營困難,請求適當保護;4.被告黃某1家中有兩名幼子,一個四歲一個二歲,需要照顧,請求寬大處理。綜上,請求判處緩刑或免于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2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
本院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黃某1、劉某某2均被抓獲歸案,開庭前,被告人黃某1、劉某某2均預交了認罪認罰罰金30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的戶籍資料、歸案經(jīng)過、桐廬綜合客運樞紐工程開標標錄、量化綜合評審情況表、公示內(nèi)容、投標保函臺賬、借記卡資料查詢及銀行卡交易明細、扣押清單、票據(jù);證人吳某、葉某、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黃某1、劉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勘驗、扣押、檢查筆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2、黃某1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黃某1、劉某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辯護人所提部分從輕處罰意見,予以采納,但串通投標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應予懲戒,不宜免于處罰,故對該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公安機關(guān)于被告人黃某1、劉某某2處扣押的手機(未隨案移送),依法發(fā)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吳樟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 王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