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黔0329刑初31號
指控事實
2018年7月,在未經過招投標的程序下,被告人黃某某掛靠遵義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xx公司)資質,通過“以融代建”的方式對余慶縣縣城城中村棚戶區(qū)改造一期進行承建,xx公司按照工程造價的0.5%-1%收取管理費。2019年5月,在公開招標過程中,為保證xx公司能夠順利中標,被告人黃某某與被告人饒小僑(xx公司負責人)協(xié)商找?guī)准夜具M行圍標,黃某某負責投標所產生的所有費用,饒小僑負責投標的具體事宜。后饒小僑邀約了貴州啟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貴州構皮灘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參與投標,并要求參與投標的公司按照饒小僑提供的投標價格進行報價,最終該項目由xx公司中標,中標標的總計74890303.7元,xx公司中標后,黃某某按照約定向陪標公司支付了資料費。
指控罪名
串通投標罪
量刑建議
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饒小僑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黃某某、饒小僑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告人饒小僑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饒小僑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另外饒小僑所犯之罪具有特定市場環(huán)境和歷史原因,其主觀惡性不深,對社會的危害性不大,且認為饒小僑這類小企業(yè)家群體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饒小僑犯串通投標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饒小僑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追繳被告人饒小僑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及追繳違法所得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劉 曉 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書 記 員 李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