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浙07刑終604號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審理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受賄罪一案,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浙0782刑初1337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傅某某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87.3284萬元,由扣押單位義烏市監(jiān)察委員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傅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原公訴機關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傅某某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辯護人辯護提出同意被告人傅某某撤回上訴等意見。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向本院撤回抗訴。
本院認為,被告人傅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傅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傅某某積極退贓,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根據被告人傅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及情節(jié),原判所作量刑適當。被告人傅某某申請撤回上訴的請求和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上訴人傅某某撤回上訴。
二、準許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義烏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刑初1337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李曄
審判員 應倩
審判員 周楚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書記員 王新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