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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內(nèi)2921刑初24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2-17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內(nèi)2921刑初24號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阿拉善左旗人民檢察院以阿左檢一部刑事刑訴〔2021〕Z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哈申高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柴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阿拉善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6月,內(nèi)蒙古XX礦能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礦能公司)成立,2019年7月,阿拉善盟XX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燃氣公司)股權移交至礦能公司,2019年9月,阿拉善左旗XX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建公司)整合至礦能公司,燃氣公司、基建公司實施的工程項目全部歸礦能公司統(tǒng)一管理。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擔任XXX國資委黨委委員、礦能公司黨支部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142萬元、黃金200.05克、價值4萬元的購物卡、價值1萬元的加油卡,收受的上述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54.4978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收受吳某某人民幣100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9年12月,礦能公司與XX東北建設(沈陽)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公司)簽訂了元·尚城項目合作協(xié)議,吳某某系中冶公司勞務合作伙伴,欲承攬元·尚城項目的勞務施工及分包工程,且前期投入部分資金。2020年7月23日,吳某某為了加快推進元·尚城項目的審批進度,將被告人李某某約至銀川市送其100萬元現(xiàn)金。

2.收受汪某某人民幣10萬元的犯罪事實

2020年,汪某某欲承攬元·尚城項目分包工程,被告人李某某給其介紹吳某某,并告知其在元·尚城項目上予以關照。汪某某為了在元·尚城項目上承攬到分包工程,于2020年7月11日在李某某位于阿拉善左旗的家中送其10萬元現(xiàn)金。

3.收受彭某某人民幣10萬元的犯罪事實

2020年5月,內(nèi)蒙古XX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正公司)業(yè)務經(jīng)理彭某某為了承接元·尚城項目的招標代理業(yè)務,多次到礦能公司向被告人李某某介紹其公司情況,并許諾事成后予以感謝,李某某將鼎正公司推薦給了礦能公司其他班子成員。2020年6月16日,鼎正公司與礦能公司子公司阿拉善盟城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開公司)簽訂了元·尚城項目EPC總承包招標代理協(xié)議書。彭某某為了感謝李某某在該業(yè)務上的幫助及以后能夠從礦能公司承接到更多業(yè)務,于2020年10月8日在阿拉善左旗財政局附近送給李某某10萬元現(xiàn)金。

4.收受王某某人民幣15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0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間,王某某以寧夏XX化工建設有限公司、徐州市XX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山東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義先后承攬了阿拉善盟天然氣管道及設備安裝等九項工程,工程發(fā)包方為基建公司和燃氣公司,上述工程于2016年陸續(xù)竣工,但工程款未結(jié)清。王某某為了盡快結(jié)清工程款,于2020年端午節(jié)前在阿拉善盟賓館附近送給被告人李某某5萬元現(xiàn)金,于2020年國慶節(jié)前在阿拉善左旗送給李某某10萬元現(xiàn)金。

5.收受孫某某人民幣2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6年5月,孫某某以內(nèi)蒙古XX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從燃氣公司承攬了天然氣管道建設安裝工程,該工程于2016年12月竣工,但工程款未結(jié)清。孫某某得知其弟弟孫某1與被告人李某某系同學,便讓孫某1找李某某幫忙結(jié)清工程款。2019年年底,礦能公司給孫某某支付了30萬元工程款。孫某某為了感謝給其結(jié)算部分工程款及以后順利結(jié)清剩余工程款,于2020年春節(jié)前通過孫某1在礦能公司李某某的辦公室送給李某某2萬元現(xiàn)金。

6.收受陳某價值人民幣7.4978萬元的2根金條的犯罪事實

2017年5月,內(nèi)蒙古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從基建公司承攬了阿拉善沙產(chǎn)業(yè)健康科技研發(fā)中心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于2017年11月竣工,但工程款未結(jié)清。陳某為了能夠盡快結(jié)清工程款,于2020年1月和2020年7月在阿拉善左旗維也納酒店先后兩次送給被告人李某某1**克足金金條和100.05克足金金條各1根。經(jīng)鑒定,上述2根金條系足金,價值共計人民幣7.4978萬元。

7.收受張某某人民幣2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7年5月、2018年7月,湖南省第X工程有限公司承攬了阿拉善左旗騰格里住宅小區(qū)拆遷安置房1-32號樓多層住宅和商業(yè)用房工程,張某某系上述兩個工程現(xiàn)場負責人。2019年7月上述工程陸續(xù)竣工,但工程款未結(jié)清。張某某為了在結(jié)算工程款方面得到李某某的關照,于2020年春節(jié)前在李某某的辦公室送給李某某2萬元現(xiàn)金。

8.收受孫某2人民幣2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7年5月,孫某2以江蘇XX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冠公司)名義承攬了阿拉善左旗人武部、住建局、環(huán)保局、交通局綜合業(yè)務樓外掛工程。2019年6月,孫某2以恒冠公司名義承攬了阿拉善左旗騰格里住宅小區(qū)南門工程。上述兩個工程竣工后,工程款未結(jié)清。2020年春節(jié)前,孫某2為了盡快結(jié)算工程款,在××旗附近的辦公室送給被告人李某某2萬元現(xiàn)金。

9.收受華某某價值1萬元中石油加油卡的犯罪事實

2018年11月,華某某以阿拉善左旗XX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名義承攬了阿拉善左旗騰格里住宅小區(qū)配套設施工程,該工程于2019年3月開工,在施工過程中工程款未能及時撥付。華某某為了在工程款撥付方面得到被告人李某某的關照,于2019年8月在礦能公司李某某的辦公室送給李某某價值1萬元的中國石油加油卡。

10.收受鄭某價值1萬元購物卡的犯罪事實

2019年8月,內(nèi)蒙古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攬了阿拉善左旗騰格里住宅小區(qū)配套設施工程,鄭某系工程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該工程于2019年9月開工,在施工過程中工程款未能及時撥付。鄭某為了在工程款撥付方面得到被告人李某某的關照,于2019年12月在礦能公司李某某的辦公室送給李某某價值1萬元的開元購物卡。

11.與胡某1(另案處理)收受高某某價值3萬元開元購物卡的犯罪事實

2020年6月,高某某請托李某某、胡某1將其兒子高某海送阿拉善左旗第九中學就讀,并辦理了價值3萬元的開元購物卡交給胡某1。2020年8月,李某某、胡某1托阿拉善左旗教體局黨委副書記白某某辦理了高某海上學事宜,并將5000元購物卡送給白某某被拒收,李某某讓胡某1將3萬元購物卡退給高某某,胡某1給高某某退還購物卡被拒收后與李某某商定購物卡由胡某1保管,留作礦能公司使用。

12.收受楊某1人民幣1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9年8月,礦能公司與內(nèi)蒙古君緣律師事務所簽訂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約定楊某1擔任礦能公司常年法律顧問,費用為7萬元/年。2020年春節(jié)前,楊某1為了感謝礦能公司聘請其為常年法律顧問以及在支付顧問費中得到被告人李某某的關照,在礦能公司李某某的辦公室送給李某某1萬元現(xiàn)金。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調(diào)查期間收受的財物全部退賠。

為證實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在庭審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等有關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擔任XXX國資委黨委委員、礦能公司黨支部書記、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關于收受高某某3萬元購物卡,李某某沒有為自己謀財,為他人謀利的想法和行為,不符合個人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不能進行有罪推定。2.關于兩根金條的鑒定報告不具備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能作為有效證據(jù)采信。3.被告人李某某在監(jiān)委調(diào)查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4.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坦白情節(jié),同時認罪認罰,依法適用從寬處罰。5.被告人李某某一貫表現(xiàn)良好,認罪態(tài)度好,主觀惡性小,悔罪表現(xiàn)強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6.被告人李某某被動收受他人財物,其并未將贓款用于享樂揮霍,沒有造成經(jīng)濟損失;案發(fā)后李某某家屬已將受賄所得及違紀所得全部上繳,可以酌情從輕處罰。7.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其兒子年齡尚小,需要父親的陪伴和關愛,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9年6月,內(nèi)蒙古XX礦能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礦能公司)成立,2019年7月,阿拉善盟XX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燃氣公司)股權移交至礦能公司,2019年9月,阿拉善左旗XX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建公司)整合至礦能公司,燃氣公司、基建公司實施的工程項目全部歸礦能公司統(tǒng)一管理。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擔任XXX國資委黨委委員、礦能公司黨支部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142萬元、黃金200.05克、價值4萬元的購物卡、價值1萬元的加油卡,收受的上述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54.4978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收受吳某某人民幣100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9年12月,礦能公司與XX東北建設(沈陽)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公司)簽訂了元·尚城項目合作協(xié)議,吳某某系中冶公司勞務合作伙伴,欲承攬元·尚城項目的勞務施工及分包工程,且前期投入部分資金。2020年7月23日,吳某某為了加快推進元·尚城項目的審批進度,將被告人李某某約至銀川市送其100萬元現(xiàn)金。

2.收受汪某某人民幣10萬元的犯罪事實

2020年,汪某某欲承攬元·尚城項目分包工程,被告人李某某給其介紹吳某某,并告知吳某某在元·尚城項目上予以關照。汪某某為了在元·尚城項目上承攬到分包工程,于2020年7月11日在李某某位于阿拉善左旗的家中送其10萬元現(xiàn)金。

3.收受彭某某人民幣10萬元的犯罪事實

2020年5月,內(nèi)蒙古XX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正公司)業(yè)務經(jīng)理彭某某為了承接元·尚城項目的招標代理業(yè)務,多次到礦能公司向被告人李某某介紹鼎正公司情況,并許諾事成后予以感謝,李某某將鼎正公司推薦給了礦能公司其他班子成員。2020年6月16日,鼎正公司與礦能公司子公司阿拉善盟城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開公司)簽訂了元·尚城項目EPC總承包招標代理協(xié)議書。彭某某為了感謝李某某在該業(yè)務上的幫助及以后能夠從礦能公司承接到更多業(yè)務,于2020年10月8日在阿拉善左旗財政局附近送給李某某10萬元現(xiàn)金。

4.收受王某某人民幣15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0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間,王某某以寧夏XX化工建設有限公司、徐州市XX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山東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義先后承攬了阿拉善盟天然氣管道及設備安裝等九項工程,工程發(fā)包方為基建公司和燃氣公司,上述工程于2016年陸續(xù)竣工,但工程款未結(jié)清。王某某為了盡快結(jié)清工程款,于2020年端午節(jié)前在阿拉善盟賓館附近送給被告人李某某5萬元現(xiàn)金,于2020年國慶節(jié)前在阿拉善左旗送給李某某10萬元現(xiàn)金。

5.收受孫某某人民幣2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6年5月,孫某某以內(nèi)蒙古XX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從燃氣公司承攬了天然氣管道建設安裝工程,該工程于2016年12月竣工,但工程款未結(jié)清。孫某某得知其弟弟孫某1與被告人李某某系同學,便讓孫某1找李某某幫忙結(jié)清工程款。2019年年底,礦能公司給孫某某支付了30萬元工程款。孫某某為了表示感謝及以后順利結(jié)清剩余工程款,于2020年春節(jié)前通過孫某1在礦能公司李某某的辦公室送給李某某2萬元現(xiàn)金。

6.收受陳某2根金條的犯罪事實

2017年5月,內(nèi)蒙古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裕公司)從基建公司承攬了阿拉善沙產(chǎn)業(yè)健康科技研發(fā)中心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于2017年11月竣工,但工程款未結(jié)清。嘉裕公司法人陳某為了能夠盡快結(jié)清工程款,于2020年1月和2020年7月在阿拉善左旗維也納酒店先后兩次送給被告人李某某1**克足金金條和100.05克足金金條各1根。經(jīng)鑒定,上述2根金條系足金,價值共計人民幣7.4978萬元。

7.收受張某某人民幣2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7年5月、2018年7月,湖南省第X工程有限公司承攬了阿拉善左旗騰格里住宅小區(qū)拆遷安置房1-32號樓多層住宅和商業(yè)用房工程,張某某系上述兩個工程現(xiàn)場負責人。2019年7月上述工程陸續(xù)竣工,但工程款未結(jié)清。張某某為了在結(jié)算工程款方面得到李某某的關照,于2020年春節(jié)前在李某某的辦公室送給李某某2萬元現(xiàn)金。

8.收受孫某2人民幣2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7年5月,孫某2以江蘇XX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冠公司)名義承攬了阿拉善左旗人武部、住建局、環(huán)保局、交通局綜合業(yè)務樓外掛工程。2019年6月,孫某2以恒冠公司名義承攬了阿拉善左旗騰格里住宅小區(qū)南門工程。上述兩個工程竣工后,工程款未結(jié)清。2020年春節(jié)前,孫某2為了盡快結(jié)算工程款,在其位于阿拉善左旗的辦公室送給被告人李某某2萬元現(xiàn)金。

9.收受華某某價值1萬元中國石油加油卡的犯罪事實

2018年11月,華某某以阿拉善左旗XX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名義承攬了阿拉善左旗騰格里住宅小區(qū)配套設施工程,該工程于2019年3月開工,在施工過程中工程款未能及時撥付。華某某為了在工程款撥付方面得到被告人李某某的關照,于2019年8月在礦能公司李某某的辦公室送給李某某價值1萬元的中國石油加油卡。

10.收受鄭某價值1萬元購物卡的犯罪事實

2019年8月,內(nèi)蒙古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攬了阿拉善左旗騰格里住宅小區(qū)配套設施工程,鄭某系工程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該工程于2019年9月開工,在施工過程中工程款未能及時撥付。鄭某為了在工程款撥付方面得到被告人李某某的關照,于2019年12月在礦能公司李某某的辦公室送給李某某價值1萬元的開元超市購物卡。

11.與胡某1(另案處理)收受高某某價值3萬元開元超市購物卡的犯罪事實

2020年6月,高某某請托李某某、胡某1將其兒子高某海送阿拉善左旗第九中學就讀,并辦理了價值3萬元的開元超市購物卡交給胡某1。2020年8月,李某某、胡某1托阿拉善左旗教體局黨委副書記白某某辦理了高某海上學事宜,并將5000元購物卡送給白某某被拒收,李某某讓胡某1將3萬元購物卡退給高某某,胡某1給高某某退還購物卡被拒收后與李某某商定購物卡由胡某1保管,留作礦能公司使用。

12.收受楊某1人民幣1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9年8月,礦能公司與內(nèi)蒙古君緣律師事務所簽訂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聘請楊某1擔任礦能公司常年法律顧問,費用為7萬元/年。2020年春節(jié)前,楊某1為了表示感謝以及在支付顧問費中得到被告人李某某的關照,在礦能公司李某某的辦公室送給李某某1萬元現(xiàn)金。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起訴書指控的第1至10起、第12起犯罪事實,以上均為調(diào)查組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并經(jīng)查證屬實。被告人李某某在被調(diào)查期間受賄款物全部退回。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問題線索分辦呈批表、問題線索移送(備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立案通知書、送達回證、留置決定書、留置執(zhí)行通知書、留置通知書、戶籍信息、干部任免審批表、礦能公司名稱情況的說明及附件、礦能公司關于下屬子公司情況的說明、關于經(jīng)營班子成員分工的通知、關于班子分工情況的說明、董事長崗位職責說明書、礦能公司關于公司隸屬情況的說明、劃轉(zhuǎn)股權的批復、阿拉善左旗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第六次會議紀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作業(yè)合同、企業(yè)機讀檔案、XX東北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交易明細、存取款業(yè)務憑單、中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寧夏迎客松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開戶許可證、元·尚城項目EPC模式招標的批復、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招投標資料、天然氣工程施工合同及審計報告、工程預(決)算定案表、營業(yè)執(zhí)照、會議紀要、昆侖燃氣公司情況說明、天然氣管道安裝合同、泰瑞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情況說明、嘉裕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文件、湖南省第X工程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委托書、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騰格里小區(qū)南門修建工程承攬合同、江蘇XX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證明、阿左旗XX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和內(nèi)蒙古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證明、李某某及白某某任職文件、職能職責、《2020年阿左旗中小學、幼兒園招生工作方案》及學區(qū)劃分圖、阿左旗九中2020級學生信息、高某某房產(chǎn)信息、戶籍信息、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書、法律顧問聘用金支付憑證、情況說明、礦能公司付款情況說明及明細、搜查證、搜查筆錄、查封扣押通知書、查封扣押財物及文件清單、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及回執(zhí)、解除查封扣押財物及文件清單、大連恒鑫珠寶首飾鑒定有限責任公司第SSW20185號、SSW20186號檢驗報告及補充說明、阿拉善左旗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阿拉善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現(xiàn)金繳款單、憑條、證人胡某1、吳某某、李某1、蔣某某、李某2、汪某某、彭某某、王某某、孫某1、孫某某、陳某、劉某1、張某某、孫某2、華某某、鄭某、白某某、高某某、楊某1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提交榮譽證書、聘書等證據(jù),以證明被告人李某某自參加工作以來,工作盡職盡責,多次獲得表彰,希望法庭考慮李某某平時工作表現(xiàn)和作出的成績,對其從輕處罰。經(jīng)查,上述證據(jù)與本案定罪量刑無關,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154.4978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較重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在監(jiān)委調(diào)查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提交的書證、證人胡某1、高某某、白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能夠證實李某某與胡某1通過白某某職務上的行為,為高某某的兒子安排在阿左旗九中上學事宜,并收受高某某3萬元購物卡的事實。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辯護人提出李某某沒有為自己謀財,為他人謀利的想法和行為,不符合個人受賄罪構成要件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提交的證人陳某、劉某1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大連恒鑫珠寶首飾鑒定有限責任公司第SSW20185號、SSW20186號檢驗報告及補充說明等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人李某某收受陳某2根金條系足金,價值共計人民幣7.4978萬元的事實,故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被告人李某某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情形,故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量刑時考慮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自愿認罪,案發(fā)后受賄贓款全部追回等情節(jié),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結(jié)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為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已預繳)。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止。)

二、對被告人李某某的違法所得154.4978萬元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已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涉案財產(chǎn)由查封、扣押、凍結(jié)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判長 張建成

審判員 靳 晨

人民陪審員 胡娟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彭渝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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