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遼0111刑初1號
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蘇檢一部刑訴(2020)4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受賄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樸明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安某某及辯護人邸婕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安某某作為沈陽市遼中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農經科科長,具體負責遼中縣新增糧食生產能力規(guī)劃2014年田間工程施工(三標段)項目的招標評標工作。蔣某掛靠沈陽寶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參與投標并中標。嗣后,被告人安某某在其居住的遼中區(qū)教育局家屬樓樓下,收受蔣某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10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安某某上繳贓款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安某某簡歷、遼中縣新增糧食生產能力規(guī)劃2014年田間工程施工(三標段)憑標報告等招標項目檔案、涉案財物清單;證人蔣某、張某1、李某、張某2的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安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贓款已被追回,主動繳納罰金,建議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二、扣押的贓款人民幣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文革
審 判 員 曲 寧
人民陪審員 何 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尹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