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挪用公款受賄串通投標
案號 (2021)遼0113刑初117號
沈陽市沈北新區(qū)人民某院以沈北新區(qū)檢公訴刑訴[2021]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被告人申懷芹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張建軍犯貪污罪、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沈北新區(qū)人民某院指派檢察員周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辯護人陸貴名、申懷芹及其辯護人夏琳、張建軍及其辯護人張丹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因疫情防控影響中止審理一次,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被告人丁某某、申懷芹、張建軍涉嫌貪污罪)被告人丁某某、申懷芹涉嫌貪污104.7萬元的犯罪事實:
2002年6月至2004年8月,丁某某在任沈陽市人防實業(yè)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負責實業(yè)公司全面工作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妻姐申某安排魏某編制虛假預算書,并以掛靠的沈陽市保河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名義與人防實業(yè)公司簽訂從未施工的虛假工程合同,先后8次套取沈陽市人防實業(yè)公司的工程款104.7萬元,工程款以人防實業(yè)公司轉賬支票形式支付后,丁某某安排陳良幫助申懷芹將轉賬支票先存入宏源證券公司賬戶內,再進行個人證券資金賬戶內部互轉,最終存入申懷芹宏源證券資金賬戶或由申懷芹實際掌控的沈陽市華翰廣告有限公司賬戶內,申懷芹在明知上述資金系丁某某貪污公款所得的情況下,仍用于其和丁某某炒股或個人支配使用,丁某某、申懷芹共同貪污共計104.7萬元。具體如下:
1、2002年8月12日,通過掛靠沈陽市保河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協(xié)議》(協(xié)議簽訂日期2002年6月20日,工程名稱:北行市場大樓地下室維修,決算金額54,000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54,000元。
2、2002年12月4日,先后通過掛靠沈陽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與人防實業(yè)簽訂兩份未實際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協(xié)議》(協(xié)議簽訂日期分別為2002年10月9日與2002年11月1日,工程名稱分別為北行市場大樓地下室維修與體育場地下室維修,決算金額分別為300,000元與65,000元),分別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300,000元、65,000元,合計365,000元。
3、2002年12月24日,通過掛靠沈陽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預算書(工程名稱:北行地下室外管線維修,決算金額為38,O0O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38,000元。
4、2003年6月11日,通過掛靠沈陽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協(xié)議》(工程名稱:體育場地下室部分外管線維修,決算金額46,000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46,000元。
5、2003年7月15日、2003年12月16日、2003年9月19日,通過掛靠沈陽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協(xié)議》(工程名稱:體育場地下室人防工程進行維修,決算金額244,OO0元),先后三次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50,000元、150,000元和44,000元,合計244,000元。
6、2004年8月11日,通過掛靠沈陽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與人防實業(yè)先后簽訂未實際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協(xié)議》(協(xié)議簽訂日期分別為2004年5月24日與2004年6月3日、工程名稱分別為北行地下室維修與市體育場外管工程,決算金額分別為220,000元與80,000元),合并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300,000元。
(二)被告人丁某某、申懷芹、張建軍涉嫌貪污22.5萬元的犯罪事實:
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丁某某在任沈陽市人防實業(yè)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負責實業(yè)公司全面工作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張建軍安排李延豐編制預算書及工程合同,并以掛靠的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北寧市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名義與人防實業(yè)公司簽訂從未施工的虛假工程合同,先后6次套取沈陽市人防實業(yè)公司的工程款22.5萬元,工程款以實業(yè)公司轉賬支票形式支付后,丁某某本人或安排他人將轉賬支票轉交給申懷芹,申懷芹在明知上述資金系丁某某貪污公款所得的情況下,仍將支票錢款存入其本人實際掌控的沈陽市華翰廣告有限公司賬戶內,用于丁某某和申懷芹個人支配使用,丁某某、申懷芹、張建軍涉嫌共同貪污共計22.5萬元。具體如下:
1、2005年8月31日,通過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協(xié)合同簽訂日期2005年5月19日,工程名稱:實業(yè)公司人防工程,決算金額35,000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35,000元。
2、2005年9月28日,通過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日期2005年6月1日,工程名稱:北行大樓外管線排水工程,決算金額35,O00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35,000元。
3、2005年10月31日,通過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體育場人防工程維修,決算金額45,000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45,000元。
4、2005年12月23日,通過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日期2005年9月12日,工程名稱:沈陽市人防工程維修,決算金額30,000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30,000元。
5、2005年12月23日,通過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日期2005年9月30日,工程名稱:沈陽市人防工程維修,決算金額40,00G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40,000元。
6、2006年9月28日,通過掛靠北寧市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市人防工程維修,決算金額40,000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40,000元。
(三)被告人丁某某、申懷芹、張建軍涉嫌貪污50.569848萬元的犯罪事實:2004年10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在任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副處長(主持工作)、處長期間,利用負責處內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安排張建軍采取“先施工后簽訂合同”的方式,先后承攬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人防管理處)維修工程26次,工程施工前,申懷芹先行支付張建軍工程所需全部費用,后丁某某安排張建軍以虛增價格與人防管理處簽訂合同(協(xié)議)26份,結算工程款138.8139萬元均流入申懷芹實際掌控的沈陽市華輸廣告有限公司賬戶或其實際掌控并使用的張建軍名下光大銀行卡或其本人建設銀行卡內,經同澤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上述26份合同(協(xié)議)對應預算書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審定金額合計88.244052萬元,與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的工程款相差50.569848萬元,上述錢款均被被告人申懷芹實際占有并用于家庭日常使用。綜上,丁某某、申懷芹、張建軍共同騙取公款共計人民幣50.569848萬元,具體如下:
1、2004年10月28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簽訂《協(xié)議書》(工程名稱:沈陽站地下廣場人防工程改造),2004年11月11日,簽訂補充協(xié)議,通過虛高鋼筋工程量、虛增項目、錯誤計算工程量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人防管理處工程款169802.21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09039元,審計審定金額239236.79元。
2、2005年9月5日,掛靠江蘇儀征新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駐沈陽辦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虛高工程量、錯套高套定額、虛高材料價格、重復計算費用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7891.49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3500元,審計審定金額25608.51元。
3、2005年3月8日,掛靠江蘇儀征新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駐沈陽辦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排水系統(tǒng)維護改造),通過預算內容超出合同約定的承包工程內容、未按定額規(guī)定計價、虛高材料價格、預算內容與現(xiàn)場不符、未扣除建設單位提供的水電費用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9391.88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2000元,審計審定金額32608.12元)。
4、2005年11月8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價格虛高、費率審減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5941.63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0000元,審計審定金額24058.37元)。
5、2005年9月30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價格虛高、費率審減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0536.9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30000元,審計審定金額19463.1元)。
6、2005年10月21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錯套高套定額、費率審減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9817.87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30000元,審計審定金額20182.13元)。
7、2005年8月5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修改造),通過材料價格虛高、費率審減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8050.5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0000元,審計審定金額21949.5元)。
8、2005年11月4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預算內容超出合同約定的承包工程內容、預算內容與現(xiàn)場不符、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9587.29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2000元,審計審定金額22412.71元)。
9、2005年12月6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工程量計算錯誤、費用計算錯誤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8526.61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8000元,審計審定金額39473.39元)。
10、2005年11月18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預算內容超出合同約定的承包工程內容、工程量計算脫離現(xiàn)場實際、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4101.98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25000元,審計審定金額10898.02元)。
11、2005年11月18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預算內容超出合同約定的承包工程內容、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4402.24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30000元,審計審定金額15597.76元)。
12、2005年6月1日,掛靠江蘇儀征新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駐沈辦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主要工程量虛高、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31273.42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4500元,審計審定金額13226.58元)。
13、2005年6月8日,掛靠江蘇儀征新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主材單價嚴重偏高、主要工程量與現(xiàn)場實際不符、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6159.76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39800元,審計審定金額23640.24元)。
14、2006年9月13日,掛靠北寧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修),通過錯套高套定額、費率審減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5316.29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4700元,審計審定金額29383.71元)。
15、2007年1月29日,掛靠北鎮(zhèn)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修通過主要工程量與現(xiàn)場實際不符、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20520.6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1000元,審計審定金額20479.4元)。
16、2006年5月15日,掛靠北寧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修),通過預算內容超出合同約定的承包工程內容、主要工程量虛高、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5036.64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38000元,審計審定金額32963.36元)。
17、2006年4月24日,掛靠北寧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修),通過定額子項套項有誤、費率審減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941.58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32000元,審計審定金額30058.42元)。
18、2006年8月2日,掛靠北寧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修),通過工程內容重復、錯套高套定額、費率審減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23868.73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5400元,審計審定金額21531.27元)。
19、2006年8月14日,掛靠北寧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修),通過工程內容與合同描述不符、錯套高套定額、費率審減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7608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7200元,審計審定金額29592元)。
20、2008年7月14日,掛靠沈陽萬豐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應急防汛工程),通過工程量邏輯關系有誤、錯套多套定額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3093.55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6000元,審計審定金額42906.45元)。
21、2008年8月1日,掛靠沈陽萬豐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迎奧運搶修改造工程),通過預算內容超出合同約定的承包工程內容、重復計算費用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3277.13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39000元,審計審定金額35722.87元)。
22、2008年7月21日,掛靠沈陽辰宇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消防整改維修通過材料價格虛高、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2890.28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16000元,審計審定金額13109.72元)。
23、2010年6月7日,掛靠遼寧光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地下室人防工程防水維修工程),通過防水子項多次重復計算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3777.41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9000元,審計審定金額45222.59元)。
24、2010年10月14日,掛靠遼寧光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地下室污水泵更換設備間電氣維修等零星工程),通過暫定項目無實際施工、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33839.27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6000元,審計審定金額12160.73元)。
25、2011年6月8日,掛靠天北鴻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地下室電氣設備維修改造工程),通過虛增項目、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6352.35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38000元,審計審定金額31647.65元)。
26、2011年8月16日,掛靠天北鴻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地下室防水維修工程),通過項目多次重復計算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2692.87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2000元,審計審定金額29307.13元)。
二、被告人丁某某、申懷芹涉嫌挪用公款罪。2003年8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任沈陽市人防實業(yè)公司經理期間,被告人申懷芹為參與股票“打新”,與丁某某合謀利用丁某某主管人防實業(yè)公司財務工作的職務便利,安排沈陽市人防實業(yè)公司出納李某2將公款65萬元開具出兩張空白收款人名頭的轉賬支票(金額分別為55萬元、10萬元),而后丁某某將上述兩張轉賬支票交給其妻子申懷芹,以滿足其“打新”需求。申懷芹將上述65萬元存入其個人宏源證券資金賬戶中用于申購新股并成功中簽。2003年9月1日,申懷芹委托宏源證券公司將其證券資金賬戶內65萬元以兩張轉賬支票(金額分別為55萬元、10萬元)形式轉出,上述兩張轉賬支票經申懷芹交給丁某某,再轉給李某2,由其存入了沈陽市人防實業(yè)公司銀行賬戶內。綜上,丁某某、申懷芹共同挪用公款65萬元用于個人營利活動。
三、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受賄罪2013年至2018年,丁某某在任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處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安排左某勝承攬人防管理處負責的相關人防工程,并為其在工程中標、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間,丁某某先后4次收受左某勝給予的現(xiàn)金總計53萬元。具體如下:
(1)2015年9月,丁某某在其于洪區(qū)萬科魅力之城家中收受左某勝給予的2萬元;
(2)2016年1月,丁某某在其于洪區(qū)萬科魅力之城家中收受左某勝給予的8萬元;
(3)2017年11月,丁某某在其于洪區(qū)萬科魅力之城家中收受左某勝給予的21萬元;
(4)2017年I2月,丁某某在其于洪區(qū)萬科魅力之城家中收受左某勝給予的22萬元。
四、被告人張建軍涉嫌串通投標罪
2018年1月,沈陽北站人防工程局部維修改造項目招標,被告人張建軍通過他人借用遼寧中洋建設有限公司、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山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沈陽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沈陽北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資質參加投標,并通過暗中調整標書、操控上述五家公司投標價格的手段對該項目進行圍標,后沈陽山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中標價格為12756631.95元,該項目由張建軍實際施工。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出示了相應證據,并認為被告人丁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同被告人申懷芹、張建軍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同被告人申懷芹,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二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十五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建軍借用多家公司資質對招標項目進行圍標,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申懷芹、張建軍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數罪并罰。
被告人丁某某、申懷芹、張建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丁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丁某某認罪認罰,主動上繳贓款,有自首情節(jié)且系初犯,請求本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申懷芹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申懷芹認罪認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雖有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但情節(jié)輕微且系初犯,請求本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建軍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張建軍認罪認罰,有自首情節(jié),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主觀惡性較小且系初犯,請求本院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一、貪污罪
(一)被告人丁某某、申懷芹共同貪污104.7萬元的犯罪事實:
2002年6月至2004年8月,丁某某在任沈陽市人防實業(yè)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負責實業(yè)公司全面工作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妻姐申某安排魏某編制虛假預算書,并以掛靠的沈陽市保河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名義與人防實業(yè)公司簽訂從未施工的虛假工程合同,先后8次套取沈陽市人防實業(yè)公司的工程款104.7萬元,工程款以人防實業(yè)公司轉賬支票形式支付后,丁某某安排陳良幫助申懷芹將轉賬支票先存入宏源證券公司賬戶內,再進行個人證券資金賬戶內部互轉,最終存入申懷芹宏源證券資金賬戶或由申懷芹實際掌控的沈陽市華翰廣告有限公司賬戶內,申懷芹在明知上述資金系丁某某貪污公款所得的情況下,仍用于其和丁某某炒股或個人支配使用,丁某某、申懷芹共同貪污共計104.7萬元。具體如下:
1、2002年8月12日,通過掛靠沈陽市保河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協(xié)議》(協(xié)議簽訂日期2002年6月20日,工程名稱:北行市場大樓地下室維修,決算金額54000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54000元。
2、2002年12月4日,先后通過掛靠沈陽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與人防實業(yè)簽訂兩份未實際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協(xié)議》(協(xié)議簽訂日期分別為2002年10月9日與2002年11月1日,工程名稱分別為北行市場大樓地下室維修與體育場地下室維修,決算金額分別為300000元與65000元),分別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300000元、65000元,合計365000元。
3、2002年12月24日,通過掛靠沈陽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預算書(工程名稱:北行地下室外管線維修,決算金額為38O0O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38000元。
4、2003年6月11日,通過掛靠沈陽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協(xié)議》(工程名稱:體育場地下室部分外管線維修,決算金額46000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46000元。
5、2003年7月15日、2003年12月16日、2003年9月19日,通過掛靠沈陽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協(xié)議》(工程名稱:體育場地下室人防工程進行維修,決算金額244OO0元),先后三次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50000元、150000元和44000元,合計244000元。
6、2004年8月11日,通過掛靠沈陽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與人防實業(yè)先后簽訂未實際施工的《改造工程施工協(xié)議》(協(xié)議簽訂日期分別為2004年5月24日與2004年6月3日、工程名稱分別為北行地下室維修與市體育場外管工程,決算金額分別為220000元與80000元),合并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300000元。
(二)被告人丁某某、申懷芹、張建軍共同貪污22.5萬元的犯罪事實:
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丁某某在任沈陽市人防實業(yè)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負責實業(yè)公司全面工作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張建軍安排李延豐編制預算書及工程合同,并以掛靠的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北寧市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名義與人防實業(yè)公司簽訂從未施工的虛假工程合同,先后6次套取沈陽市人防實業(yè)公司的工程款22.5萬元,工程款以實業(yè)公司轉賬支票形式支付后,丁某某本人或安排他人將轉賬支票轉交給申懷芹,申懷芹在明知上述資金系丁某某貪污公款所得的情況下,仍將支票錢款存入其本人實際掌控的沈陽市華翰廣告有限公司賬戶內,用于丁某某和申懷芹個人支配使用,丁某某、申懷芹、張建軍涉嫌共同貪污共計22.5萬元。具體如下:
1、2005年8月31日,通過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協(xié)合同簽訂日期2005年5月19日,工程名稱:實業(yè)公司人防工程,決算金額35000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35000元。
2、2005年9月28日,通過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日期2005年6月1日,工程名稱:北行大樓外管線排水工程,決算金額35O00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35000元。
3、2005年10月31日,通過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體育場人防工程維修,決算金額45000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45000元。
4、2005年12月23日,通過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日期2005年9月12日,工程名稱:沈陽市人防工程維修,決算金額30000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30000元。
5、2005年12月23日,通過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日期2005年9月30日,工程名稱:沈陽市人防工程維修,決算金額40000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40000元。
6、2006年9月28日,通過掛靠北寧市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與人防實業(yè)簽訂未實際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市人防工程維修,決算金額40000元),套取人防實業(yè)工程款40000元。
(三)被告人丁某某、申懷芹、張建軍共同貪污50.569848萬元的犯罪事實:2004年10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在任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副處長(主持工作)、處長期間,利用負責處內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安排張建軍采取“先施工后簽訂合同”的方式,先后承攬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人防管理處)維修工程26次,工程施工前,申懷芹先行支付張建軍工程所需全部費用,后丁某某安排張建軍以虛增價格與人防管理處簽訂合同(協(xié)議)26份,結算工程款138.8139萬元均流入申懷芹實際掌控的沈陽市華輸廣告有限公司賬戶或其實際掌控并使用的張建軍名下光大銀行卡或其本人建設銀行卡內,經同澤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上述26份合同(協(xié)議)對應預算書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審定金額合計88.244052萬元,與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的工程款相差50.569848萬元,上述錢款均被被告人申懷芹實際占有并用于家庭日常使用。綜上,丁某某、申懷芹、張建軍共同騙取公款共計人民幣50.569848萬元,具體如下:
1、2004年10月28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簽訂《協(xié)議書》(工程名稱:沈陽站地下廣場人防工程改造),2004年11月11日,簽訂補充協(xié)議,通過虛高鋼筋工程量、虛增項目、錯誤計算工程量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人防管理處工程款169802.21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09039元,審計審定金額239236.79元。
2、2005年9月5日,掛靠江蘇儀征新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駐沈陽辦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虛高工程量、錯套高套定額、虛高材料價格、重復計算費用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7891.49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3500元,審計審定金額25608.51元。
3、2005年3月8日,掛靠江蘇儀征新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駐沈陽辦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排水系統(tǒng)維護改造),通過預算內容超出合同約定的承包工程內容、未按定額規(guī)定計價、虛高材料價格、預算內容與現(xiàn)場不符、未扣除建設單位提供的水電費用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9391.88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2000元,審計審定金額32608.12元)。
4、2005年11月8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價格虛高、費率審減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5941.63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0000元,審計審定金額24058.37元)。
5、2005年9月30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價格虛高、費率審減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0536.9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30000元,審計審定金額19463.1元)。
6、2005年10月21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錯套高套定額、費率審減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9817.87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30000元,審計審定金額20182.13元)。
7、2005年8月5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修改造),通過材料價格虛高、費率審減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8050.5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0000元,審計審定金額21949.5元)。
8、2005年11月4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預算內容超出合同約定的承包工程內容、預算內容與現(xiàn)場不符、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9587.29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2000元,審計審定金額22412.71元)。
9、2005年12月6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工程量計算錯誤、費用計算錯誤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8526.61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8000元,10審計審定金額39473.39元)。
10、2005年11月18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預算內容超出合同約定的承包工程內容、工程量計算脫離現(xiàn)場實際、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4101.98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25000元,審計審定金額10898.02元)。
11、2005年11月18日,掛靠儀征市新集建筑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預算內容超出合同約定的承包工程內容、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4402.24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30000元,審計審定金額15597.76元)。
12、2005年6月1日,掛靠江蘇儀征新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駐沈辦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主要工程量虛高、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31273.42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4500元,審計審定金額13226.58元)。
13、2005年6月8日,掛靠江蘇儀征新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沈陽工程處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護改造),通過主材單價嚴重偏高、主要工程量與現(xiàn)場實際不符、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6159.76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39800元,審計審定金額23640.24元)。
14、2006年9月13日,掛靠北寧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修),通過錯套高套定額、費率審減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5316.29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4700元,審計審定金額29383.71元)。
15、2007年1月29日,掛靠北鎮(zhèn)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修通過主要工程量與現(xiàn)場實際不符、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20520.6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1000元,審計審定金額20479.4元)。
16、2006年5月15日,掛靠北寧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修),通過預算內容超出合同約定的承包工程內容、主要工程量虛高、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5036.64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38000元,審計審定金額32963.36元)。
17、2006年4月24日,掛靠北寧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修),通過定額子項套項有誤、費率審減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941.58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32000元,審計審定金額30058.42元)。
18、2006年8月2日,掛靠北寧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修),通過工程內容重復、錯套高套定額、費率審減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23868.73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5400元,審計審定金額21531.27元)。
19、2006年8月14日,掛靠北寧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維修),通過工程內容與合同描述不符、錯套高套定額、費率審減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7608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7200元,審計審定金額29592元)。
20、2008年7月14日,掛靠沈陽萬豐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應急防汛工程),通過工程量邏輯關系有誤、錯套多套定額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3093.55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6000元,審計審定金額42906.45元)。
21、2008年8月1日,掛靠沈陽萬豐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迎奧運搶修改造工程),通過預算內容超出合同約定的承包工程內容、重復計算費用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3277.13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39000元,審計審定金額35722.87元)。
22、2008年7月21日,掛靠沈陽辰宇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人防工程消防整改維修通過材料價格虛高、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2890.28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16000元,審計審定金額13109.72元)。
23、2010年6月7日,掛靠遼寧光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地下室人防工程防水維修工程),通過防水子項多次重復計算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3777.41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9000元,審計審定金額45222.59元)。
24、2010年10月14日,掛靠遼寧光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地下室污水泵更換設備間電氣維修等零星工程),通過暫定項目無實際施工、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33839.27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6000元,審計審定金額12160.73元)。
25、2011年6月8日,掛靠天北鴻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地下室電氣設備維修改造工程),通過虛增項目、費用計算缺乏依據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6352.35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38000元,審計審定金額31647.65元)。
26、2011年8月16日,掛靠天北鴻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人防管理處沈陽站管理辦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沈陽站地下室防水維修工程),通過項目多次重復計算手段多計工程造價,套取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人防工程款12692.87元(該工程人防管理處實際支付工程款42000元,審計審定金額29307.13元)。
二、被告人丁某某、申懷芹共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
2003年8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任沈陽市人防實業(yè)公司經理期間,被告人申懷芹為參與股票“打新”,與丁某某合謀利用丁某某主管人防實業(yè)公司財務工作的職務便利,安排沈陽市人防實業(yè)公司出納李某2將公款65萬元開具出兩張空白收款人名頭的轉賬支票(金額分別為55萬元、10萬元),而后丁某某將上述兩張轉賬支票交給其妻子申懷芹,以滿足其“打新”需求。申懷芹將上述65萬元存入其個人宏源證券資金賬戶中用于申購新股并成功中簽。2003年9月1日,申懷芹委托宏源證券公司將其證券資金賬戶內65萬元以兩張轉賬支票(金額分別為55萬元、10萬元)形式轉出,上述兩張轉賬支票經申懷芹交給丁某某,再轉給李某2,由其存入了沈陽市人防實業(yè)公司銀行賬戶內。綜上,丁某某、申懷芹共同挪用公款65萬元用于個人營利活動。
三、被告人丁某某受賄犯罪的事實。
2013年至2018年,丁某某在任沈陽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處處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安排左某勝承攬人防管理處負責的相關人防工程,并為其在工程中標、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間,丁某某先后4次收受左某勝給予的現(xiàn)金總計53萬元。具體如下:
1、2015年9月,丁某某在其于洪區(qū)萬科魅力之城家中收受左某勝給予的2萬元;
2、2016年1月,丁某某在其于洪區(qū)萬科魅力之城家中收受左某勝給予的8萬元;
3、2017年11月,丁某某在其于洪區(qū)萬科魅力之城家中收受左某勝給予的21萬元;
4、2017年I2月,丁某某在其于洪區(qū)萬科魅力之城家中收受左某勝給予的22萬元。
四、被告人張建軍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事實:
2018年1月,沈陽北站人防工程局部維修改造項目招標,被告人張建軍通過他人借用遼寧中洋建設有限公司、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山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沈陽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沈陽北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資質參加投標,并通過暗中調整標書、操控上述五家公司投標價格的手段對該項目進行圍標,后沈陽山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中標價格為12756631.95元,該項目由張建軍實際施工。
另查,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丁某某經監(jiān)察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申懷芹經監(jiān)察機關口頭傳喚到案。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張建軍被紀委監(jiān)委移送至某機關,同日被某機關拘留。同年8月26日,監(jiān)察機關因涉嫌共同貪污罪對張建軍立案調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再查,在接受調查期間,丁某某主動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受收受左某勝賄賂的犯罪事實。張建軍主動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與被告人丁某某、申懷芹共同貪污的犯罪事實。
以上事實,有經當庭質證、確認的案件來源、到案經過、人口信息常表、扣押清單、自述材料、工程施工合同、預算書、轉賬支票、對賬單、營業(yè)執(zhí)照、沈陽市北站人防工程局部維修改造項目評定標報告書證;同澤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審計意見;證人王某、夏某、申某、李某1、崔某、張某、劉某、葛某、魏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丁某某、申懷芹、張建軍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材料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申懷芹、張建軍與被告人丁某某勾結,伙同貪污,申懷芹、張建軍的行為亦構成貪污罪。被告人丁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同被告人申懷芹,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丁某某、申懷芹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建軍借用多家公司資質對招標項目進行圍標,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申懷芹、張建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
被告人丁某某在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受收受左某勝賄賂的犯罪事實,對受賄犯罪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關于丁某某挪用公款的事實,并非其主動交代,不屬于自首,應屬坦白。被告人張建軍歸案后主動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與被告人丁某某、申懷芹共同貪污的犯罪事實,對貪污犯罪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三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夠退回全部贓款,減少國家損失,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某、申懷芹在案發(fā)前將挪用公款全部歸還,可以從輕處罰。
關于被告人申懷芹的辯護人稱其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申懷芹在貪污共同犯罪中主要負責資金存取,支配使用,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其主要負責使用挪用資金從事營利活動,其在共同犯罪中與其他被告人所起作用相當,不宜認定為從犯。關于被告人張建軍的辯護人稱其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張建軍在貪污共同犯罪中,主要負責編制預算書及虛假合同等,其在共同犯罪中與其他被告人所起作用相當,不宜認定為從犯。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某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某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被留置、先行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8年2月16日止)。
二、被告人申懷芹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被留置、先行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
三、被告人張建軍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被留置、先行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
四、涉案贓款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湯曉東
審 判 員 陳 晨
人民陪審員 賀雅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包凌雯
書 記 員 王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