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蘇07刑初1號
江蘇省連云港市人民檢察院以連檢三部刑訴〔2020〕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受賄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連云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任進強、司西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朱健、桑真真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連云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蘇某集團公司、連云港某家具公司等單位和董某甲、奚某等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資產收購、苗木銷售、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3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徐某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人民幣213萬元、內存人民幣148萬元的銀行卡、價值人民幣0.2萬元的超市購物卡、美元1.1萬元、加拿大元0.2萬元和價值人民幣6.7256萬元的金塊,共計折合人民幣376.42124萬元。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電子數據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76.4212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對被告人徐某犯罪所得應當予以追繳。
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不持異議,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是:徐某主動交代辦案單位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被追繳和扣押,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蘇某集團公司、連云港某咨詢公司等單位和董某甲、邢某1等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資產收購、苗木銷售、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3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徐某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人民幣213萬元、美元1.1萬元、加拿大元0.2萬元、存有人民幣148萬元的銀行卡、價值人民幣0.2萬元的超市購物卡和價值人民幣6.7256萬元的金塊,共計折合人民幣376.42124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2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連云港某咨詢公司項目經理王某甲在某改造工程監(jiān)理業(yè)務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2013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徐某先后6次收受王某甲所送人民幣8萬元、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超市購物卡以及存有人民幣18萬元銀行卡1張,共計折合人民幣26.2萬元。
1.2013年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徐某在其時位于連云港市某小區(qū)的家中收受王某甲所送人民幣2萬元;
2.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徐某在其時位于連云港市某小區(qū)的家中收受王某甲所送價值人民幣1000元的超市購物卡;
3.2014年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王某甲所送人民幣2萬元;
4.2015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徐某在其時位于連云港市某小區(qū)的家中收受王某甲所送價值人民幣1000元的超市購物卡;
5.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以借為名收受王某甲所送人民幣4萬元;
6.2016年2月,被告人徐某在其時位于連云港市某小區(qū)的家中收受王某甲所送存有人民幣18萬元的建設銀行卡1張。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予以供認,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辯解、自書材料,證人王某甲、徐某甲、吳某乙等人的證言,書證某銀行交易明細、某銀行交易明細、入賬匯款憑單、建設工程委托監(jiān)理合同以及發(fā)票、銀行同城支付清算綜合業(yè)務系統(tǒng)專用憑證等記賬憑證、結婚證復印件、工商登記資料等。
二、2013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連云港某管理公司某商業(yè)街原項目經理朱某甲在某商業(yè)街承包及運營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春節(jié)后,被告人徐某在其回家的路上收受朱某甲所送價值人民幣9390元的30克金塊一塊。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予以供認,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辯解、自書材料,證人朱某甲、徐某甲等人的證言,物證金塊及照片,書證新浦公園某項目房屋租賃經營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南京某廣場某珠寶銷售單、黃金品質保證卡、某銀行信用卡刷卡記錄、某珠寶出具的證明、扣押財物清單、工商登記資料等。
三、2012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奚某在其職務調整及其妻子承攬業(yè)務等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徐某先后5次收受奚某所送人民幣共計5萬元。
1.2014年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奚某所送人民幣1萬元;
2.2015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徐某在其時位于連云港市某小區(qū)的家中收受奚某所送人民幣1萬元;
3.2016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徐某在其辦公室內收受奚某所送人民幣1萬元;
4.2019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徐某在連云港市某大廈會議室內收受奚某所送人民幣1萬元;
5.2020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徐某在連云港市某小區(qū)北門附近收受奚某所送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予以供認,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辯解、自書材料,證人奚某、劉某甲、石某、張某甲等人的證言,電子數據徐某與劉某甲的微信聊天記錄,書證江蘇某經濟開發(fā)區(qū)某項目工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工商登記資料等。
四、2013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徐某利職務上的便利,為連云港某種植公司實際控制人杜某甲在苗木銷售等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徐某先后3次收受杜某甲所送存有人民幣10萬元的銀行卡1張、人民幣20萬元,共計人民幣30萬元。
1.2014年10月,被告人徐某在其時位于連云港市某小區(qū)的家中收受杜某甲所送存有人民幣10萬元的某銀行卡1張;
2.2017年初,被告人徐某在連云港市某小區(qū)附近收受杜某甲所送人民幣10萬元;
3.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徐某在連云港市某小區(qū)門口收受杜某甲所送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予以供認,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辯解、自書材料,證人杜某甲、王某乙、石某、徐某甲、田某、董某甲、寧某同等人的證言,電子數據徐某與杜某甲的微信聊天記錄,書證記賬憑證、發(fā)票、工程款撥付審批表等財務資料、某銀行交易明細、某銀行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賬憑證及刷卡記錄、工商登記資料等。
五、2012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蘇某集團公司某經營部原副部長董某甲在承攬某改造工程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幫助。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在其時位于連云港市某小區(qū)的家中收受董某甲安排其丈夫孟某甲所送存有人民幣120萬元的某銀行卡1張。2019年底,被告人徐某將使用后卡內余額為13.8萬余元的該銀行卡退還孟某甲。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予以供認,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辯解、自書材料,證人董某甲、孟某甲、孟某乙、董某乙、徐某甲、韋某、呂某、王某戊、孫某甲、王某丙等人的證言,電子數據王鵬與董某乙的微信聊天記錄,書證某改造指揮部與江蘇某集團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施工投標文件、施工招標評標報告、開標記錄表、評審意見書、中標結果公示、中標通知書等招投標材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記賬憑證及附件、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工程結算審定單、某銀行交易明細、儲蓄存單、個人存款憑證、借記卡活期賬戶開戶、服務簽約申請書、個人銷戶憑證、個人轉賬憑證、機動車檔案資料、商品房買賣合同、購物記錄、某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產證、工商登記資料等。
六、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連云港某房車公司在解決資金困難、提供貸款擔保、爭取扶持資金等方面提供幫助。2017年10月,被告人徐某在該公司收受該公司總經理范某所送價值人民幣5.7866萬元的200克金塊一塊。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予以供認,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辯解、自書材料,證人范某、陳某甲、唐某、徐某丁、杜某乙、王某丁等人的證言,電子數據陳某甲與范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物證金塊及照片,書證中國某珠寶公司商品銷售訂單、貴金屬產品銷售確認單、中國某公司物流發(fā)貨明細表、某銀行業(yè)務憑證、收藏證書、銀行交易明細、記賬憑證及某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zhí)、收據、會議紀要,某銀行貸款合同、借款借據、業(yè)務專用憑證、工商登記資料等。
七、2017年,被告人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蘇某園林公司在某景觀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通過其妻子董某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妻子吳某甲所送人民幣10萬元。2020年5月,被告人徐某因姚某被監(jiān)察機關留置退還吳某甲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予以供認,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辯解、自書材料,證人姚某、董某乙、吳某甲、魏某、石某等人的證言,書證某景觀綠化廣場中標通知書、江蘇某咨詢公司工程結算審定單、合同、發(fā)票、連云港某商業(yè)銀行交易明細、工商登記資料等。
八、2018年,被告人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連云港某家具公司在延期支付投資款、調低投資收益率等方面提供幫助。2018年間,被告人徐某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孫某乙及其安排該公司副總經理陸某所送美元1000元、加拿大元2000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63504萬元。
1.2018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孫某乙安排陸某所送美元1000元,折合人民幣0.62822萬元;
2.2018年夏天,被告人徐某在該公司門口收受孫某乙所送加拿大元2000元,折合人民幣1.0068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予以供認,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辯解、自書材料,證人孫某乙、陸某、徐某丁、杜某乙等人的證言,書證關于對某公司進行投資的請示、批復、情況匯報、會議記錄、投資協(xié)議、投資付款申請審批表、某銀行業(yè)務回單、收據、投資款展期還款申請報告、某集團投資協(xié)議聯(lián)審單、關于外幣折合人民幣的說明及相關材料、工商登記資料等。
九、2016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邢某1在推進連云港某管理公司收購某大廈事項上提供幫助。2018年間,被告人徐某在某文體中心先后4次收受邢某1及其委托徐某乙所送人民幣共計70萬元。
1.2018年夏天,被告人徐某在某文體中心收受邢某1所送人民幣40萬元;
2.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在某文體中心先后三次收受邢某1委托徐某乙所送人民幣每次10萬元,共計人民幣3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予以供認,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辯解、自書材料,證人邢某1、徐某乙、孫某丙、張某乙、杜某乙、徐某丁、寧某同等人的證言,書證連云港某集團公司記賬憑證及某銀行電子回單、發(fā)票、某法院拍賣成交確認書、會議紀要、房屋交易申報單、某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某銀行業(yè)務回單、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協(xié)助執(zhí)行裁定書、某集團費用支付聯(lián)審單、稅費繳納通知書、拍賣成交確認書、房地產轉讓協(xié)議、某大廈所有相關產權單位的股東代表聯(lián)席會議決議、借款借據、某銀行、某銀行、某銀行交易明細、工商登記資料等。
十、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蘇某集團公司在承攬某廣場項目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2019年10月,被告人徐某收受該公司某廣場徐某丙項目部通過該公司董事長蘇某乙安排該公司原獨立監(jiān)事耿某所送人民幣10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予以供認,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辯解、自書材料,證人蘇某乙、耿某、徐某丙、李某甲、李某乙、陳某乙等人的證言,電子數據李某甲的手機通訊記錄,書證連云港某開發(fā)公司與江蘇某集團公司簽訂的連云港某廣場項目東塊住宅(某標段)土建總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二標段土建及水電總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記賬憑證、某經濟開發(fā)區(qū)會議紀要、某銀行交易明細、取款憑證、工商登記資料等。
十一、2019年,被告人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東海某酒店公司提供幫助。2019年底,被告人徐某在某酒店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乙所送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6.8606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予以供認,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辯解、自書材料,證人劉某乙、李某丙、朱某乙、韓某等人的證言,書證某縣違建別墅問題清查整治相關材料、關于外幣折合人民幣的說明及相關材料、工商登記資料等。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
被告人徐某在審查起訴及本院審理期間均自愿認罪認罰。
案發(fā)后,辦案機關從被告人徐某家中及辦公室等處扣押并隨案移送了涉案金塊兩塊、人民幣19.73萬元、美元8100元;從吳某甲處扣押人民幣10萬元;凍結集資債人民幣314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物證及照片、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協(xié)助凍結財產通知書、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回執(zhí)、認罪認罰具結書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76.4212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辦案單位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的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被追繳、扣押,量刑時酌情考慮。關于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徐某主動交代辦案單位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被追繳和扣押,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30年5月1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徐某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三百七十六萬四千二百一十二元四角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蔡紹剛
審 判 員 李作超
審 判 員 張清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劉艷萍
書 記 員 焦瑤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