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川09刑終61號
四川省蓬溪縣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蓬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賄罪一案,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0)川0921刑初17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4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遂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嚴靜、張慧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杜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劉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蓬溪縣教儀站系蓬溪縣教育和體育局下屬獨立的法人事業(yè)單位。2011年12月,被告人杜某某被蓬溪縣教育體育局聘任為蓬溪教儀(電教)站副站長,2013年2月被聘任為蓬溪縣電教、教儀站站長,主要負責推進全縣中小學信息化建設,功能室的規(guī)劃、教學儀器配備及驗收、教學儀器管理,省市信息化、實驗示范學校的創(chuàng)建等工作。被告人杜某某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蓬溪縣中小學教學儀器、設備招標、驗收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李某、張某1、彭某某、曾某某、鮮某某、楊某、蒲某某、吳某某、郭某某、趙某某、張某2、林某所送的人民幣共計120.2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3年-2016年,被告人杜某某在多媒體遠程教育設備(項目編號:PXZC[2012]××號)、教育信息化軟硬件包二錄播教室(項目編號:PXZC[2014]××號)、云網(wǎng)絡教室(項目編號:PXZC[2016]××號)項目招標、驗收和貨款撥付中為四川深南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幫助,先后四次收受該公司總經(jīng)理李某15萬元。被告人杜某某在教育信息化軟硬件包一(項目編號:PXZC[2014]××號)項目招標、驗收和貨款撥付中為四川建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經(jīng)理張某1委托李某轉交的10萬元。
2.2013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在實驗室設備(項目編號:PXZC[2012]××號)項目驗收、貨款撥付中為四川省簡陽市興華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銷售人員彭某某2.2萬元。
3.2015年10月、2016年2月,自貢市貝爾吉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杜某某的幫助下,在蓬溪縣教育體育局公開招標采購的中小學音體美器材項目(項目編號:PXZC[2015]××號)和數(shù)學音體美器材項目(項目編號:PXZC[2016]××號)中中標。在上述項目通過驗收后,貝爾吉公司副總經(jīng)理曾某某為感謝被告人杜某某,分別于2016年1月的一天和2016年12月的一天,送給其5萬元、10萬元,共計15萬元。
4.2018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在中小學多媒體設備(項目編號:PXZC[2017]××號)項目的產(chǎn)品供貨商及產(chǎn)品驗收中為深圳鴻合創(chuàng)新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銷售經(jīng)理鮮某某4萬元。
5.2015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將中小學多媒體設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PXZC[2015]××號)的招標信息告知新華文軒出版?zhèn)髅焦煞萦邢薰九钕止境崭苯?jīng)理楊某。四川文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新華文軒出版?zhèn)髅焦煞萦邢薰救Y子公司)中標該項目后,由新華文軒出版?zhèn)髅焦煞萦邢薰九钕止矩撠熦浳锉9?、運輸,協(xié)助驗收、貨款回收等工作。該項目驗收后,楊某為感謝被告人杜某某,于2016年1月的一天送給其1萬元。后臨近春節(jié),楊某以拜年的名義送給被告人杜某某0.5萬元,并請其多多關照。
2017年年初,楊某將被告人杜某某告知的蓬溪縣教育體育局采購項目的相關招標信息反饋給文軒公司。后文軒公司中標了計算機網(wǎng)絡教室(項目編號:PXZC[2017]×號)、中小學音樂美術電教設備(項目編號:PXZC[2017]××號)、中小學多媒體設備(項目編號:PXZC[2017]××號)三個項目。2017年暑假期間,楊某為感謝被告人杜某某,送給其0.5萬元。后蓬溪縣教育體育局陸續(xù)支付貨款,楊某又于2018年春節(jié)期間、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分別送給被告人杜某某0.5萬元、5萬元。
2018年暑假,楊某為感謝被告人杜某某對其關照以及繼續(xù)幫助其公司完成任務,送給被告人杜某某0.5萬元。
2018年9月,文軒公司與蓬溪縣教育體育局簽訂中小學多媒體設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PXZC[2018]××號)合同。2018年年底,該項目驗收后,楊某為感謝被告人杜某某,送給其1萬元。臨近春節(jié),楊某以拜年的名義送給被告人杜某某0.5萬元。
2019年3月,蓬溪縣教育和體育局與文軒公司簽訂中小學多媒體設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02號)合同。新華文軒出版?zhèn)髅焦煞萦邢薰九钕止緟f(xié)助文軒公司進行送貨、驗收等工作。2019年9、10月的一天,為了該項目的順利驗收,楊某送給被告人杜某某2萬元。2020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楊某以拜年的名義送給被告人杜某某0.5萬元。
6.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中小學圖書(項目編號:PXZC[2017]×號)項目招標、驗收、貨款撥付中為遼寧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提供幫助,四川匯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分包了該項目的圖書編目加工項目。2018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收受四川匯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林某5萬元。
7.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中小學多媒體設備采購(項目編號:×××02)項目的教學設備安裝及售后服務業(yè)務中為遂寧市銀星電腦有限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總經(jīng)理蒲某某2萬元。
8.2018年-2020年,被告人杜某某在中小學音體美術電教設備(項目編號:PXZC[2017]××號)、中小學多媒體設備(項目編號:PXZC[2018]××號)、中小學多媒體設備采購(項目編號:×××02)項目的產(chǎn)品供貨商及產(chǎn)品驗收中為東方中原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幫助,先后兩次收受該公司子公司成都松原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吳某某9萬元。
9.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中小學理科儀器(項目編號:PXZC[2017]××號)項目招標、驗收中為四川東泰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銷售經(jīng)理郭某某2萬元。
10.被告人杜某某在實驗儀器及體育器材(項目編號:PXZC[2013]××號)、中小學實驗設備及儀器(項目編號:PXZC[2014]××號)項目招標、驗收及貨款撥付中為浙江一恒教學儀器有限公司提供幫助,先后兩次收受該公司銷售人員趙某某5萬元。
11.2013年3月,蓬溪縣教育體育局與四川英才教學設備有限公司簽訂實驗儀器及體育器材(包二)采購項目(項目編號:PXZC[2013]××號)合同。英才公司收到貨款后,公司員工張某2為了得到被告人杜某某的關照,于2013年10月的一天送給其2萬元。2013年7月,張某2與被告人杜某某交流了英才公司關于中小學體育及美術教材項目的投標方案、評分細則等內(nèi)容。2013年11月,被告人杜某某在招標文件和評分細則中采用了對英才公司有利的選項,英才公司在中小學體育及美術教材項目(項目編號:PXZC[2013]×××號)招標中中標。在英才公司收到貨款后,張某2于2014年6月的一天送給被告人杜某某3萬元。
2014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幫助英才公司與蓬溪縣教育體育局簽訂中小學實驗設備及儀器(包一:實驗設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PXZC[2014]××號)合同。2015年1月的一天,該項目收到貨款后,張某2送給被告人杜某某2萬元。
2015年1月,張某2向被告人杜某某提供了課桌椅采購項目(項目編號:PXZC[2015]××號)的投標方案、評分細則等內(nèi)容,并承諾如果英才公司中標,會送其感謝費6萬元。在項目招標中,在被告人杜某某的幫助下,英才公司中標。2015年春節(jié)期間,劉曜偉(系被告人杜某某的妻舅)向被告人杜某某借錢,杜某某就讓張某2將先前承諾的感謝費轉到其提供的銀行卡中。張某2讓英才公司的財務人員將6萬元轉入被告人杜某某指定的銀行卡。借出錢后,劉曜偉將6萬元還給了杜某某。2015年8月的一天,英才公司收到該項目貨款后,張某2送給被告人杜某某2萬元。
2015年11月,張某2向被告人杜某某提供了中小學音體美器材(項目編號:PXZC[2015]××號)的投標方案、評分細則等內(nèi)容,并承諾如果英才公司中標,會送其感謝費10萬元。在項目招標中,在被告人杜某某的幫助下,英才公司中標。2016年6月,該項目通過驗收后,張某2送給被告人杜某某5萬元。同年8月,英才公司收到貨款后,張某2又送給被告人杜某某5萬元。
2017年6月,在被告人杜某某的幫助下,英才公司與蓬溪縣教育體育局簽訂中小學音樂器材采購項目(項目編號:PXZC[2017]××號)合同。2018年3月,英才公司收到部分貨款后,張某2送給被告人杜某某4萬元。
2017年6月,在被告人杜某某的幫助下,英才公司與蓬溪縣教育體育局簽訂中小學美術器材(項目編號:PXZC[2017]××號)采購項目合同。2018年3月的一天,英才公司收到首批貨款后,張某2送給被告人杜某某6萬元。
2018年10月,在被告人杜某某的幫助下,英才公司在高中理科儀器項目(項目編號:PXZC[2018]××號)招標中中標。事后,張某2送給被告人杜某某2萬元感謝費。2020年1月的一天,張某2為感謝被告人杜某某的關照,并繼續(xù)得到其幫助,送給被告人杜某某2萬元。
被告人杜某某將上述所收錢款用于家庭及個人日常開支外,另將其中59萬元用于全款購買成都市金堂縣趙鎮(zhèn)成金大道666號的房屋一套,并登記在妻子劉某某名下。
2020年4月24日,遂寧市紀委監(jiān)委案管室向蓬溪縣紀委監(jiān)委移送了關于蓬溪縣教體局在設備采購過程中涉嫌違規(guī)違紀的問題線索。經(jīng)過初核,蓬溪縣教育體育局教儀站站長杜某某涉嫌收受他人財物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同年5月22日,蓬溪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杜某某立案調(diào)查。當日上午,蓬溪縣監(jiān)察委員會派員赴蓬溪縣教育體育局通知杜某某到蓬溪縣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談話,同日下午對杜某某宣布留置并采取留置措施。案偵中,被告人杜某某向蓬溪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回贓款401625.72元。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蓬溪縣教育和體育局教儀站站長的職務被解聘。2020年7月29日,蓬溪縣監(jiān)察委員對被告人杜某某用贓款購買的上述房屋進行查封。2020年7月30日,中共蓬溪縣紀委、蓬溪縣監(jiān)察委員會作出給予杜某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收繳違紀違法所得的決定。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初步核定決定書、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清單、房屋信息摘要、銀行流水、留置訊問證、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移送涉案款物審批表、被告人主體身份情況、貝爾吉公司情況說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文件、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杜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庭審中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可以從輕處罰。積極退回部分贓款,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經(jīng)蓬溪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一、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二、對偵查機關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401625.72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三、對偵查機關查封的被告人杜某某利用犯罪所得購買的成都市金堂縣趙鎮(zhèn)成金大道666號6棟2單元5層10號的房產(chǎn)予以追繳;對被告人杜某某未退繳的犯罪所得210374.28元繼續(xù)予以追繳。
杜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上訴提出:杜某某表示認罪認罰,與四川省遂寧市人民檢察院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其家屬為其退繳了在一審中尚未退繳的犯罪所得人民幣210374.28元并交納部分罰金。請求從輕處罰。
四川省遂寧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發(fā)表出庭意見:杜某某在二審期間退繳了全部贓款并繳納了部分罰金,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法院對杜某某犯受賄罪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罰金刑不變。
二審庭審中,出庭檢察人員舉示了杜某某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擬證實杜某某于2021年4月19日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杜某某的辯護人舉示了兩份遂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營業(yè)部出具的《現(xiàn)金繳款單》,擬證實杜某某于2021年4月16日向蓬溪縣財政局分別退繳210374.28元贓款和50000元罰金。合議庭評議認為,上述證據(jù)經(jīng)質(zhì)證能夠證實杜某某本人認罪認罰態(tài)度及行為,對其予以采信。
二審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證據(jù)與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jù)相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杜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杜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二審中自愿認罪認罰,并退繳了全部贓款和部分罰金,可以從輕處罰。四川省遂寧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杜某某認罪認罰,建議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鑒于本院審理期間杜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退繳犯罪所得全金額、預繳部分罰金,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四川省蓬溪縣人民法院(2020)川0921刑初177號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判決,即二、對偵查機關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401625.72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三、對偵查機關查封的被告人杜某某利用犯罪所得購買的成都市金堂縣趙鎮(zhèn)成金大道666號6棟2單元5層10號的房產(chǎn)予以追繳;對被告人杜某某未退繳的犯罪所得210374.28元繼續(xù)予以追繳﹙已繳納﹚;
二、撤銷四川省蓬溪縣人民法院(2020)川0921刑初177號判決第一項,即一、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已繳納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剩余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席曉英
審 判 員 楊 莉
審 判 員 文晏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 維
書 記 員 魏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