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危險駕駛
案??號 (2021)皖1623刑初840號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1〕5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鞠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單方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鞠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3日15時許,被告人鞠某無證酒后駕駛皖S×××××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利辛縣,在實施倒車時與一輛電動三輪車、一輛停放路邊的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刮碰。經鑒定,鞠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75.7mg/100ml;經認定,鞠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鞠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鞠某有犯罪前科,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簽字具結,可從輕處罰。建議對鞠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鞠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鞠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鞠某有犯罪前科,無證駕駛機動車,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對其從重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鞠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次日起3日內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馬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代 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