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危險駕駛
案??號 (2021)皖0705刑初459號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1〕3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徐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辯護人丁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8月27日22時許,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駕駛皖G×××××號小型轎車,沿銅陵市金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金山路與寶山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時,被民警當場查獲。民警現(xiàn)場采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方某某進行測試,未能取得測試結(jié)果,民警隨后將方某某帶至銅陵市立醫(yī)院抽取靜脈血樣。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方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平均值為101.8mg/100ml。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且有前科,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被告人方某某對起訴書的指控不持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同意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因犯行賄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原銅陵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
上述事實,被告人方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以及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其能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其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能積極預(yù)繳罰金,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查躍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寧珂成

